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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

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现就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妇幼卫生工作成绩显著,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关系8.8亿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关系4亿多家庭生活幸福,是重大民生事业。

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是妇女儿童健康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是持续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需要,也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

妇幼保健机构有优质的医疗保健资源,技术实力雄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完善的基层工作网络,擅长做群众工作;两者各有特点,各具优势。

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利于加强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利于强化人群生命健康全过程管理,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有利于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目标要求和千年发展目标,有利于建立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优化整合资源,依法服务管理,提高工作效能。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服务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沪卫疾妇[2012]026号•【施行日期】201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沪卫疾妇〔2012〕026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市妇女保健所、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为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合理配置和优化卫生资源,满足市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育龄人群动态变化、现有医疗资源分XXX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需求,对各区县做好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设置规划的总体原则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严格管理,充分保障母亲和婴儿安全与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

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规划设置和规范审批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母婴安全、优质服务原则。

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以保障母婴安全和维护妇女健康为首要责任,确保基本设施设备,医护人员配置、综合技术能力以及医疗质量管理等符合规范要求。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豫卫指导〔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卫指导〔2015〕1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机构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重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形成了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建立了顾全大局、扎根基层、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工作队伍。

经过40多年的艰苦努力,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创造了有利的人口环境。

虽然我省的人口增长长期稳定在低生育水平,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前,我省人口形势更加复杂:一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任重道远。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每年出生人口数量仍然较多,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在高位徘徊,出生人口素质令人堪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异常困难,应对计生家庭老龄化迫在眉睫,促进计生家庭发展任重道远;二是人口自身发展的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将更加直接和关键;三是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四是机构改革和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9•【字号】青政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5〕47号2005年7月1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精神,切实做好新时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技术保障。

多年来,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目前,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已经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建设“平安青岛、文明青岛、繁荣青岛”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为群众提供规范、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使已婚育龄妇女继续保持较高的综合避孕率,减少婴儿出生缺陷,是确保完成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重要手段,是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石。

2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是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市广大人民群众为控制我市人口过快增长和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做出了重要贡献。

现阶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成为政府向全社会提供的一项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保障公民获得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和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权,既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3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推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审批服务,现就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工作(一)改革举措。

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

全国不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现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未完成整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现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才能开展诊疗活动;未完成机构整合的省份,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我委和中央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加速推动整合工作,保障机构依法执业。

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中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统一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行许可。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加强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持续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监督管理。

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加强信用监管和服务行业自律,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15〕62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15〕62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正文:----------------------------------------------------------------------------------------------------------------------------------------------------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机构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现就做好我县计划生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人口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将计划生育确立为基本国策,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人口发展道路。

实践证明,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推行计划生育,既符合国家长远发展要求,又符合群众根本利益,是完全正确的,必须长期坚持。

当前,全县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人口质量明显提高,老龄化进程加快,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流动人口群体增大,家庭规模缩小。

面对新形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实现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更好地为群众服务、让群众满意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推进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是稳妥扎实有序落实“单独两孩”政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根本保障。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鄂卫生计生通[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4〕51号)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计划生育办证难问题,现就取消一孩生育审批、简化规范二孩生育证件办理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规范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多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领取和二孩《生育证》审批制度,凭证为群众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了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但在证件办理发放过程中,少数地方将办证与管理挂钩,附加办证条件、增加办证资料、拖延办证时间,不同程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将一孩《生育服务证》演变为准生证的现象,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社会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卫生计生部门的形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明确提出“必须加快社会事业的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满足人民需求”。

取消一孩生育审批、简化规范二孩和再生育对象《生育证》办理,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是省卫生计生委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从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宗旨意识,把规范生育证件办理作为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卫生计生部门新形象的重要内容,与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创新服务模式,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工作效率,切实解决好群众计划生育“办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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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服务质量工作意见
近年来,我县在审批再生育一个孩子工作中,严把申报审批程序,严格掌握政策条件,行政效能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生育权益,现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及文书格式》规定和要求,对照顾再生育一孩申报、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1、认真做好生育政策咨询指导工作。

各镇要结合“六五普法”活动和季度综合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省关于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把政策交给群众,引导群众对号入座;要通过干部重点排查、上门走访等形式,把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对象掌握到户,提前告知到人,让群众自己决定申请再生育的时间;每年三、四月份,各镇要集中做好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对象的摸底工作。

2、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

按照便民维权的要求,各镇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办结或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制,充分发挥世代服务中心的作用,努力为群众提供多种便利。

坚决防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推诿扯皮问题。

对申请人直接向镇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镇计生办应当及时受理,镇、村两级调查核实情况可一同进行,并根据调查结果补充村级审核材料或签署审核意见。

各镇在受理、审核、审批再生
育一个孩子过程中不得收费,不得增设前置条件,不得搭车开展有偿服务。

3、牢固树立优质服务理念。

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一定要确立便民、维权、服务的观念,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优质服务。

各镇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时,要及时为申请人建立《免费孕前优生服务卡》,主动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并及时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送发申请人。

发证时要向申请人宣传有关知识和规定,指导申请人优生优育,提高符合政策人群出生人口素质。

4、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审核审批再生育一个孩子实行“两级两榜”公示制。

即:村级在上报再生育一个孩子申报材料前,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在村务公开栏和群众容易看到的地方张榜公示;镇级对经初审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应当在政府政务公开栏、计生办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镇、村两级分别要将拟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结果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县人口计生委。

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实行网上公开。

二、材料规范
(一)申请审批表的填写。

申请审批表除申请理由一栏由提出申请的人填写外,其他各栏均由人口计生干部填写,不得空缺。

男、女方单位或村居委员会意见一栏内容,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前提下,填写“情况属实”;镇政府意见一栏内容在审核无误的前提
下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填写“经审核,符合条件”;县人口计生委审批意见一栏内容在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经集体研究,决定批准”。

(二)座谈会记录或调查笔录。

座谈会由镇人口办工作人员组织,参加人员不少于5人(干部、群众各2—3人)或被调查对象不少于5人(干部、群众各2—3人),应紧紧围绕申请人的理由是否属实,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记录或笔录要简明扼要,是非分明。

(三)证件材料。

基本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特殊证件:赡养协议、病残儿鉴定书结论通知书、肢体残疾证、船员证、离婚证等。

申请审批所需的证件的原件由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法规员)审核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同时由核对人在复印件上加盖“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条形章并签名。

(四)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孩。

申请审批程序及文书格式参照一般情形执行,并注明“特殊情形”。

三、监督措施
(一)限时审批制度。

对符合再生育一孩政策条件的对象,各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计生委应该严格遵守审核、审批的时限规定。

镇审核不得超过15日,县人口计生委审批不得超过1个月。

各镇要扎实做好生育政策服务,强化宣传工作,防止未批生育现象的发生。

(二)事前监督审查制度。

凡镇或县各部门副科级以下干部申请照顾再生育一孩的,镇政府(单位)要组织专题研究,对镇或县各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申请照顾再生育一孩的,镇政府或所在单位研究后,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核、研究。

凡有群众信访涉及到照顾再生育上有弄虚作假的,一律立案调查,调查情况属实的,即由县人口计生委依法作出撤销再生育一孩的决定,并据实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权利保障制度。

申请人对镇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县人口计生委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或市人口计生委申请复议。

申请人对镇审核或县人口计生委审批意见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要严肃审批纪律,对调查审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哪一个环节发生问题由哪一个环节当事人负责,对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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