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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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法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涵盖了广泛而深入的知识领域,以下将对一些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以及禁止做什么。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对所有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反法律将面临相应的制裁。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可以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为标准,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以地域为标准,适用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

3、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所在地域。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在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效,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核心学科之一,主要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则的起源、性质、目的等问题。

以下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一、法律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的含义和本质2.法律的特征(强制性、普遍性、永久性等)3.法律与道德、习惯、规则的区别二、法理学的学科方法和研究对象1.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2.法律规则的分类和构成要素(法条、法理、判例等)3.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法(立法者意图、文本解释、历史法学派、现实主义等)三、法律规则与正义1.正义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平等、公正、自由等)2.法律正义理论(功利主义、自然法学说、正义社团主义等)3.法律的正义性评价标准四、法律系统和法律价值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基本结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2.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上位法、下位法、同级法等)3.法律的价值(秩序、公平、安全等)五、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和效力1.法律规则的生效和确定2.法律规则的效力(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等)3.法律规则的效力法理(效力原则、效力时间、效力范围等)六、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2.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主体、客体、内容等)3.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七、法律制定和实施1.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制定方式等)2.法律的实施机关和方式(行政、司法、自愿等)3.法律的监督和八、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1.中外法系和法律文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宗教法系等)2.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比较(中国、美国、英国、德国等)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争议以上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涵盖了法律的概念、特点、规则解释和适用方法、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体系、有效性和效力、法律责任和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为后续的法学学习打下基础。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二、法的本质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

——卢梭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霍布斯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

——哈特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格雷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布莱克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

——庞德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富勒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考纲整理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考纲整理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法的研究对象1.法律现象【1999年,名词】:从宏观上讲,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其特点就是必须和法定权利义务相联系,凡是和法定的权利义务有直接联系的思想认识和各种活动都是法律现象。

2.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3.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指法学研究的各分科,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法学体系,4.律学【2005年,名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

5.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2004年,论述】: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a)所谓“一般法”首先指发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b)“一般法”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

c)我国的法理学也应当以研究自己的法律问题和法制建设为主,即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和现行法律为主,其起点、重心和归宿都必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

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a)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b)它以其对法的概念、法的理论和法的理念的系统阐述,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的性质、作用、内在和外在的变化。

c)它所处理的主要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

因而,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事件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法学各科解决其具体问题的前提,也是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前提。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考试要求及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要求及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要求及知识点一、考试要求1、知识掌握考生应全面、系统地掌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

2、理解与分析能力能够运用所学的法理学知识,对给定的法律现象、法律案例进行准确的理解和深入的分析,揭示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和法律逻辑。

3、综合运用能力具备将法理学知识与其他部门法知识相结合的能力,能够综合运用法理思维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提出合理的法律见解和解决方案。

4、论述与表达能力在考试中,考生应能够清晰、准确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做到论证充分、逻辑严密、语言通顺。

二、知识点(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特征法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和可诉性等特征。

(二)法的价值1、法的价值种类包括秩序、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等。

2、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了解不同价值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以及解决这些冲突的原则和方法。

(三)法的渊源与效力1、法的渊源正式渊源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非正式渊源如习惯、判例、政策等。

2、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四)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五)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构成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2、法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3、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六)法的运行1、立法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等。

2、执法执法的特点、原则等。

3、司法司法的原则、司法体制等。

(七)法治与法治国家1、法治的内涵法治的概念、要素等。

2、法治国家的特征良法之治、权力制约、保障人权等。

(八)法与社会1、法与经济法与经济基础、法与市场经济等。

2、法与政治法与国家、法与政党等。

3、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宗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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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1一、名词解说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科,包含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解说学、法社会学等。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它经过研究法律现象来探访法的内在规律,它研究整体的法、一般的法、商讨法的一般原理和最高原理,议论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共同性、根天性的问题。

3.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所有由国家拟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含狭义的法律、行政法例、地方性法例、规章以及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订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拟订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4.法律的可诉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面行为的规则。

能够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经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

5.法的实质法的实质是指法律这一事物自己的构成因素之间相对稳固的内在联系。

6.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根源的原理或准则。

7.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由国家拟订或认可,由国家强迫力保证明行的、以权益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则。

8.法律看法法律看法是对各样法律事实进行归纳,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色而形成的威望1拜见高其才:《法理学》,清华大学第一版社2015 年第 3 版。

性范围,拥有对内同质性和对外区隔性。

9.法律系统法律系统也称部门法系统,是指一国的所有现行法律规范,依照必定的标准和原则,区分为不一样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睦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0.法律部门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指依据必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区分的调整同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在拟订规范性文件时,一定依照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切合必定的规格和标准,进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睦、外面协调的整体。

12.法律渊源在实质意义上,法律渊源指法律内容的根源,如法律根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在形式意义上,指必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拟订或认可的拥有不一样法效劳和地位法律的不一样表现形式。

13.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拥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看法,这些准则和看法还没有在国家正式法律中获取威望性的明文表现,如正义标准、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等。

14.法律的正式渊源法律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能够表现于国的家拟订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条则形式中获取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例等。

15.习惯法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拟订法以外,依照某种社会威望和社会组织,拥有必定强迫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6.拟订法拟订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必定职权和程序创制的成文法。

17.判例法判例法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拟订法而言的,鉴于法院的裁决而形成的判断,这类判断对此后的裁决拥有法律规范效劳,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照。

18.法理法理指法律精神演绎而来的一般法律原理、法律原则,是与社会生活和睦所要求的常理。

19.一般法一般法这里专指 11 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由法官经过判例逐渐形成的合用于全英格兰的法律。

20.衡平法衡平法是英国在14 世纪开始作为对一般法的修正和增补而出现的一种法律。

21.法律的实效法律的实效是指拥有法律效劳的规范性文件在社会生活中被恪守、执行、合用的状况,是法律的实质有效性。

2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法律权益和法律义务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的社会关系。

2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惹起法律关系产生、更改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2.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权益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23.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能够惹起法律关系产生、更改和消灭的人的存心识的活动,包含合法行为和违纪行为。

2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为违纪行为、违约行为或许因为法律规定而应肩负的某种不利结果。

25.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一定考虑的条件,包含违纪行为或违约行为、伤害结果、因果关系、责任主体、主观过失五个方面的内容。

26.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致使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法律责任之间互相矛盾的现象。

27.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法律自己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依据其作用的详细对象不一样,可分为引导作用、评论作用、展望作用、强迫作用和教育作用。

28.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为实现必定的社会目的(特别是保护必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而发挥的作用,是从法律目的和实质角度来观察法律的作用的。

29.法律价值法律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需要和主体对客体的判断标准,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人的需要的知足。

30.次序从社会角度,次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必定社会的组织制度、构造系统和社会关系的稳固性、有规则性和连续性,次序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互相作用的正常构造、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作为主体的人互动的状态和结果。

31.法律次序法律调整而形成的法律次序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一种由实体性制度和看法化的意志合成的社会状态。

32.安全安所有是对人类自我保存需要的知足;对社会而言,意味着平和与和平;对个人而言,意味着生命、身体、声誉、财富和其余各种自由权益的免受伤害和保存。

33.自由自由,从词源上讲指不受任何拘束地自然生活和获取解放等含义;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自由即主体的认识和实践必定性的一致。

34.正义实质上的正义,是一种善、一种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理想关系、一种公正的系统、法治或合法性。

形式上的正义,意味着相同,即赐予同一范围或阶层的人相同的对待。

35.法系法系是指依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所以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域的法律的总称。

36.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37.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一般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一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38.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是在颠覆旧政权、摧毁旧法系统基础上创立起来的,是成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39.法律继承法律继承是不一样历史种类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持续和继受。

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40.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鉴识、认可、调试、整合的基础上,引进、汲取、采用、涵摄、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系统的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41.法律文化法律文化,一般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包含法律拟订、法律实行在内的法律实践,人们从事各样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同时也指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态度、心理、知识、习惯、理论。

42.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心识的一种,是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看法、心理和知识的总称。

43.法制法制包含立法、执法、司法、守纪和法律督查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44.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表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共赞同志的法律制度的总和。

包含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纪、法律督查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45.法治形式意义上,法治重申“依法治国” 、“依法做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转系统。

实质意义上,法治重申“人民主权” 、“权益限制”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46.法律拟订法律拟订,是指必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拟订、改正和取消法律和其余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活动,将必定的阶级意志上涨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派的活动。

47.立法权立法权是必定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拟订、改正、取消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益,是国家权益系统中最重要、核心的权益。

48.法律拟订程序法律拟订程序是指必定的国家机关拟订、改正和取销法律和其余规范性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49.法律实行法律实行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质执行。

其方式有法律恪守、法律执行、法律合用、法律督查等。

50.法律执行广义的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受权、拜托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行法律的活动,它包含全部执行法律、合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受权组织、行政机关拜托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行法律的活动。

51.法律发现法律发现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怎样找到与案件事实符合的法律、即个案怎样使用法律,进而获取正当的案件裁判。

52.法律思想法律思想是法律职业主体依照法律对社会事实进行思虑、认识所形成的一种思想方式。

55.法律督查狭义的法律督查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法律实行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督查和督查。

若检察院的督查。

广义的法律督查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各样法律活动进行的督查和督查。

56.法律解说法律解说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立法原意和法律意识对法律和其余规范性文件的详细内容和含义、术语所作的剖析、说明。

57.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而为法律合用的结论供给正当原由的一种逻辑思想活动、58.法律推定法律推定是指在没有明确的凭证能够证明某一事实能否存在时,依据已知的事实或四周的形势加以推定。

59.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指鉴于公益的需要,对某一事实存在与否、存在乎义,依照公义、政策等加以规定。

二、简答(一)法律的特色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拥有规范性。

2.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拟订或认可的,拥有国家意志性。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益和义务,拥有权益义务一致性。

4.法律是由国家强迫力保证明行,拥有国家强迫性。

(二)法律原则合用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2.实现个案正义3.更强原由(三)法律原则合用的特色1.在合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拥有三大功能:指导功能、评论功能、裁判功能。

2.法律原则拥有不确立性、模糊性和非规范性的特色。

3.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规范标准用于案件裁判过程,对案件事实进行涵摄,这是法律原则可诉性的根本特色。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差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着眼于共性,法律规则着眼于个性。

2.合用范围上,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合用范围广。

3.合用方法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在合用时,不一样的原则拥有不一样的“强度” 。

4.对法官来说,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的自由裁量度要小。

(五)今世中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9)(六)习惯法和国家拟订法之间的关系1.共同性2.矛盾性3.增补性(七)今世中国的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例,地方性法例、民族自治法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合约、国际老例,国家政策,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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