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1.30•【字号】浙质量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印发《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浙质量发〔2015〕12号各市、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现将《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1月30日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权下放工作的通知》(浙质法发〔2013〕251号)的要求,为确保行政审批工作质量,现就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事中监督管理(一) 切实提升承接能力。
不断细化和完善制造计量器具行政许可作业指导书,切实提高指导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各市、有关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相关制度,加大保障力度,全面增强省级委托计量行政许可业务能力,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加强人员培训和行风廉政建设,严禁一切借行政许可名义搭车乱收费,严禁以任何借口增加企业负担,严禁以行政许可名义签订服务协议,严禁吃拿卡要。
(二)严格遵守受理范围。
各市、县局要按照省质监局(以下简称省局)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实施许可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受理内容。
对企业主动申请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145号公告)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一律不得违规受理。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浙政办发〔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关于印发《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5号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各有关单位:《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12月31日关于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现就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准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变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切实加强对有关机构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技术执法,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信用管理、群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使我省计量检定、校准等量值传递和溯源活动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
二、监管的重点和内容(一)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环节工作质量。
重点检查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等行政许可和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中,是否存在超范围受理、违规作出许可决定或备案等情况,案卷归档及保存是否规范;技术评审中,考评员及考评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相应的计量技术规范实施考核并遵守行风有关规定。
(二)计量检定机构履职及规范运行情况。
重点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否有效履行强制检定等法定职责;计量检定工作中是否存在《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否持续满足原许可条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于客户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监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监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4•【字号】浙政办发[2004]74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监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质量技监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省质量技监局2004年8月5日)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的重视支持下,我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持了平稳态势。
特别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浙江省《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我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剧增,使用范围日益扩大,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全隐患不断出现,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省委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部署,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努力构建特种设备长效安全监管体系(一)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
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不仅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浙江”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许可受理情况的公告(2015年第011批)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许可受理情况的
公告(2015年第011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5.04.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许可受理情况的公告
(2015年第011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自2015/3/30至2015/4/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受理了28家省内单位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申请。
上述单位的名称、受理项目、受理日期和受理编号详见附件。
二〇一五年〇四月〇七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许可受理情况的公告(2015年第018批)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许可受理情况的
公告(2015年第018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5.05.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许可受理情况的公告
(2015年第018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自2015/5/18至2015/5/22,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受理了30家省内单位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申请。
上述单位的名称、受理项目、受理日期和受理编号详见附件。
二〇一五年〇五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许可受理情况的公告(2015年第019批)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许可受理情况的
公告(2015年第019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5.06.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许可受理情况的公告
(2015年第019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自2015/5/25至2015/5/29,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受理了20家省内单位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申请。
上述单位的名称、受理项目、受理日期和受理编号详见附件。
二〇一五年〇六月〇一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发证的公告(2015年第006批)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发证的
公告(2015年第006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5.02.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发证的公告
(2015年第006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的有关规定,由省局审批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由省局统一发放。
为确保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正常生产,现将已经过省局审批的有关特种设备许可单位名单及相关许可项目和其生效日期予以公布(见附件)。
其许可证制作待发。
特此公告。
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及相关许可项目
二〇一五年〇二月十三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公示征求意见,现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2月20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听证行为,增强决策的可行性和透明性,从制度上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事项听证,是指需要听证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通过举办听证会的形式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二)事关社会公众利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地方标准、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三)涉及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四)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事项因情况紧急必须即时决定的,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五条重大事项的听证工作,由承办起草重大事项方案的省局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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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8.06.04
•【字号】浙质特发〔2018〕73号
•【施行日期】201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的通知
浙质特发〔2018〕73号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浙政办发〔2018〕2号)精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纳入“强化准入监管”类审批事项。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特制定《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6月4日
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一、总则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监管模式。
二、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三、监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及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和嘉兴市各下辖区县(市、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审批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事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严格许可审批
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许可,规范审批程序,从受理、现场鉴定评审、审查、决定等各许可环节严格控制审批质量,坚决杜绝超范围许可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
(一)规范许可申请受理。
受理部门要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并及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属
于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二)强化鉴定评审技术把关。
鉴定评审机构要根据省局的委托,及时组织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在申请单位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是否与申请材料相一致进行符合性验证。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批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申请单位的真实情况,评审结论应当准确、客观。
申请单位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包括终止评审、向审批部门报告等)。
鉴定评审机构对其接受委托的鉴定评审事项负责。
(三)严格审查与许可决定。
审批部门要对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查,重点检查鉴定评审报告中确认的许可范围是否与受理决定书的内容一致。
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出具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四)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
鉴定评审机构要建立健全评审工作制度,加大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的考核,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
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内部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内部监督,确保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符合法定要求。
省局加强指导和监督,采取网上审批系统查看和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局和审批部门要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应当不定期组织对鉴定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及时予以处理。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事中监督检查。
省局和审批部门应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结论为符合的评审报告后准予许可决定作出前,对申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对申请单位的许可条件进行现场确认,包括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的内容与实际情
况是否一致,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的内容是否如实反映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等,具体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详见附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中监督检查项目表》。
事中监督检查应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组织实施。
各市局按照本辖区年度审批量3%-5%的比例抽查,一般不少于5家,省局按照全省年度审批量1%-2%的比例抽查,不重复抽查。
(二)事后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对许可单位取证后进行监督检查。
1.证后监督检查。
省局对其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实施证后监督检查,按照2%-3%的比例在“双随机”系统抽取确定被检查单位,根据证后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检查内容包括获证单位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控制等情况。
2.现场监督检查。
市局按照总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现场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单位的检查采取重点检查与“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检查比例不低于本辖区获证单位的15%,各地根据生产单位风险情况确定检查重点,下列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重点安排检查:(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3)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4)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除重点安排检查外,其他生产、检验检测单位在“双随机”系统中抽取确定。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的检查与每年1次的年度监督检查合并进行,气瓶充装单位的检查结论应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具体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见总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附1和附2(表10)。
(三)检查记录。
对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填写相关文书并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整改落实。
1.整改计划。
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除能立即整改外,被检查的单位应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时间并及时整改,并向实施检查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材料。
2.整改确认。
整改结果的确认工作由原检查单位负责,确认方式包括现场确认和书面确认。
3.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管措施。
1.完善投诉举报机制。
畅通公众举报受理途径,鼓励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途径对有关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在实施生产、检验检测、充装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和信息互通,实现监管资源同享,构成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格局。
3.完善惩戒机制。
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审批机关因把关不严作出错误许可决定,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存在重大缺陷或漏项、故意隐瞒不符合许可条件关键问题等情况,一经查实,对相关的审批机关和评审机构
予以通报批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
加强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提升特种设备生产、检验、充装单位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特种设备法制氛围(三)强化人员培训。
加强对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鉴定评审人员、检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注: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许可,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