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
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鲁质监量字〔2011〕171号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质监局,省计量院,山东质量认证中心,省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近年来,我省加大法制计量工作力度,建立完善量传溯源体系,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控制和测量结果的管理,有效落实了质监部门的各项职能。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计量的法制性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产业发展与民生和谐等方面的服务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
计量器具应用面广,基础性强,其量值的准确性和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
做好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既是质监部门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计量器具监管工作充分融合到“质量主体责任年”活动和“法治质监”建设中去,根据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评估风险,研判形势,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要依法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采取周密措施,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和职责履行到位。
二、突出重点。
计量器具种类繁多,行业覆盖面广,并且涉及到生产、修理、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各市局要抓住重点,注重效果,突出对重点器具、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
一是抓好民生和安全类器具的监督。
对加油(气)机、热量表、出租车计价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等)、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甲烷测定器等)、压力表、医疗设备等重点器具,要加强从型式批准到使用检定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其产品质量和计量性能符合法定要求,防止重大计量事故的发生。
二是抓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生产制造和使用等关键环节。
各个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要严格按照评价大纲要求做好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坚决杜绝因试验项目对试验装置耗损较大或试验时间过长等因素擅自减少试验项目或缩短试验时间,从而造成型式试验缩水的行为,对因不按规定出具型式评价报告而导致省局作出错误的型式批准许可决定的,省局将依法撤销或报请总局撤销其相关资质,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市局要按照规定职责和要求做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工作,承担技术性审查的机构要严格做好实地核查,加强对审核人员的管理,认真把好计量器具市场准入关口;对列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产品,各法定和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按照规定周期和要求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并做好登记造册,确保在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有序管理,严禁“只收费不检定、超范围检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暂停其检定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撤消相关资质和授权,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关于印发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

关于印发《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质监监发〔2006〕38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以及总局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为加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和总局制定的《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山东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其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定期将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局;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和审核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局报告。
二、获证企业年度报告采取企业自查申报,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实地抽查主要针对必备条件现场核查一般不合格项较多、季节性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和产品质量。
县局在组织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中,每年实地抽查企业数应大于获证企业总数的10%。
三、市局对县局审查的企业年度报告要组织进行抽查,省局对市局的工作进行抽查。
四、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自获证的第二年度开始,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鲁市监认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市监认规字〔2024〕2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认定管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技术公共服务水平,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质检中心,是指依托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依托法人单位”)建设,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质检中心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和创新属性,聚焦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提供高端检验检测服务,推动质量提升、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质检中心的依托法人单位负责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建设任务,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和日常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省局负责省质检中心管理,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制度,负责认定和考核管理。
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质检中心的推荐申报、建设督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

长签发后上报推荐或确认其发证检验资质 。 对不
符 合条 件 的 , 由省局 许 可办将统 一 意见 反馈 申报
省政府 部门 刃 件
第七 章 第二 十八条 附 则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发布的 《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
《山东名牌 产品标志管理力、 法 》 同时废止 。 附件 山东名 牌产 品标 志
除国家 和省政 府规定 外 , 各地
区 、 部 门 、 社会 团体 、 企事 业单 位 、 民 间组 织不
〕
请遵 照执 行 。
号
定 , 省局研 究 制定 了 《山东省 质量技 术监 督行政 许 可 发 证 检 验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现 印发 给 你 们 ,
山东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 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 条 为规 范行政 许 可发证 检验行 为 , 加 策 , 切实 提升发 证检 验工 作质 量 。 第三 条 本 办法适 用 于承 担 山东 省质量 技术 以 监督 系统行 政许 可发证 检 验任 务 的检 验机构
得 开展 任何 对产 品或 服务 的综合 评价 以及带 有排
序 、 推荐性质的商业信息发布活动 。有关部 门对
此要 加 强监督 管 理 。 第二十 九条 本 办法 由 山东 省质量 技术 监督
注 本文 附件详见 山东省人 民政府 网站
年
月
日印发
局 负责解 释 。
第 三十条 本办法 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
设备 、 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 五 六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 申请承担发证检验的检验机构 , 应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 名推 办 日常工 作 由省质 监局 职 能
价 为基 础 , 以独 立 的第 三 方机 构为 主体 , 坚持 企 业 自愿 申请 , 科 学 、 公 正 、 公 平 、 公 开 、 无偿 的 原则 。 第 四条 山东 省名 牌 战略推 进 委员会 以下 简称 “省 名推 委 ”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山东 省 名 牌 战 略推 进工作 。 省名 推委 由省 有关部 门组成 。省 名
名牌 产 品评价 标 准技术 委员 会 。 技术委 员会 由有
一 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 、 法规 、 规 章 的规 定 二 三
能力
按照合法 、 有效的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 具有先进可靠 的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
产品质量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装备 , 自主创新成效突出 , 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 四 产品连续生产经营三年 以上 , 并在企 业 注册 商标范 围内 五 市场 占有率 、 品牌知名度和顾 客满 意 度 居省 内 同类 产 品前列 六 申报产 品商标符 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商标法 》 的规定 , 且商标所有权属于山东省各级
处 室 承担 , 主要 负责 一 根据 质 量 发展 目标 、 产 业 政 策 和 工 业 调 整振 兴规 划 的要求 , 拟定 山东 名牌 产 品评 价指 导 目录并按 程序 公布 二 委员 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
指 导 建立 山东 名牌 产 品评 价 标 准 技 术
省政 府部 门 文件 —
三 测算 委托 第 三 方 中介 机 构 或 技术 机 构 对 申 第十 条 本要 求 申报 山东名 牌 的产 品应 符合 下 列基
报山东名牌产品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和品牌价值 四 委托第三方 中介机构具体承担 山东名 牌产 品评 审工 作 五 指导制定 山东名牌 产品评审专家管理 办法 并监 督执 行情 况 六 对第 三方机构提报的山东名牌产 品评 审结果进行监督审核 , 并按程序送审 。 第七条 有关技术机构按程序牵头建立山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和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转制为国有企业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和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转制为国有企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鲁政字〔2016〕245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和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转制为国有企业的批复鲁政字〔2016〕245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报送〈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转企改制工作方案〉和〈山东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转企改制工作方案〉的请示》(鲁质监人字〔2016〕29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09号)规定,同意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转制为国有企业。
转企后组建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山东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均为山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子公司,由山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本批复印发时间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的转制基准日。
三、你局负责组织对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财务审计、损失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划转和产权注销申请,省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四、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依法定程序完成清算后,申请注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五、自转制基准日起,由省编办按规定程序撤销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的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核销在职人员编制实名制信息,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山东省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省质监局派出评审人员参加国家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评审人员必须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参加国家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的通知》(见附件二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评审。
评审结束后,需填写《参加国家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情况汇报表》(见附件二十一),并及时上报省质监局。
第十八条受理申请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
(一)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实验室资质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四)。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五)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现场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评审组长必须于一周之内,将申请材料反馈到省质监局,经省质监局确认后,作出《实验室资质认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见附件十二),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本次评审工作失效。如需再次申请资质认定,需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评审人员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由评审组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评审组在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状况与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或申请项目与实际技术能力严重不符的,评审组有权终止评审,将申请材料返回受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现场评审应做到:
(一)评审员要严格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评审。评审中应相互协调、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确保现场评审客观、公正、准确、全面。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实验室新申请项目(含扩项)必须经省质监局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实验室新申请项目(含扩项)必须符合省质监局有关规划的要求,并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或省质监局的审查同意。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鲁财工〔2021〕16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1〕16号各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市场及药监主管部门,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市场及药监主管部门: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管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含中央切块安排,统筹用于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反垄断、纤维公证检验等方面的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商事制度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提升质量发展水平、强化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监管、提升市场监管履职能力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市场监管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及我省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导向和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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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质监许字[2012]67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2.11.16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
法》的通知
(鲁质监许字〔2012〕670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行政许可发证检验行为,加强行政许可发证检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16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发证检验行为,加强行政许可发证检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行政许可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既有工作成果,加强监管,立足长远,综合施策,切实提升发证检验工作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的申请、推荐、确认及监督管理,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本规定调整范围。
第四条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实行质量第一、管理资源共享和重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发证检验机构的统一管理。
省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许可办)负责统一接受申请,协调省局认证处、科技处共同对发证检验机构实施推荐、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发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