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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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特函〔2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质检特函〔2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国地铁、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迅速发展,大量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以下统称电梯)服务于公共交通领域,成为人民群众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运输工具。

但是,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2010年以来先后发生深圳地铁1号线“12·14”自动扶梯事故和北京地铁4号线“7·5”自动扶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很大。

为切实保障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运行,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便利的出行环境,经总局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电梯是地铁、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必备的乘客输送设备,关系到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的安全与便利,领导重视、群众关心、媒体关注。

由于我国城市人口密集,公共交通领域的电梯等特种设备普遍存在大客流、满负荷、长周期运行的情况,设备损耗严重、停机维护时间短,保障安全运行的压力更大。

为此,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以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使用的特殊性,高度重视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二、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要切实落实对电梯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对电梯的使用管理负责。

运营单位要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针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使用负荷重、运行时间长、客流集中等特殊情况,运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的管理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一是加强日常安全检查。

电梯每日开启时应进行试运转,并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电梯运行时要进行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电梯停运后要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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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多篇]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电梯作为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被大量使用,电梯事故和故障随之呈现上升趋势,安全形势严峻。

为加强我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保障电梯乘客安全,本局决定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3月20日开展全县电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此次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工作程序,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内容(一)电梯使用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电梯正确使用。

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全面、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履行好以下职责:1、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及时申报电梯定期安全检验(即年检),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使用登记证)。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2、配备专(兼)职电梯安全管理员,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且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上岗。

3、建立电梯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使用电梯台账、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三角钥匙使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等。

日常管理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三角钥匙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保管使用。

4、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制造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电气原理图等随机文件;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14•【文号】国质检特[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2013年1月14日国质检特[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电梯数量快速增长,电梯使用愈加频繁,电梯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越来越引起群众、媒体和各级政府的关注。

近年来,各级质检部门通过完善规范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等一系列措施,使得我国电梯事故万台死亡人数趋于平稳下降,安全态势持续保持总体稳定。

但是,由于部分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乘客或监护人自身安全意识淡漠等问题,电梯事故还时有发生,特别是困人故障反映较多,有的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随着电梯数量激增、部件逐渐老化,以及我国电梯普遍存在的长时段、大客流、高负荷的使用情况,电梯的安全风险越来越大,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总局对电梯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召开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加强和改进电梯安全工作的措施。

为贯彻总局局长办公会精神,在继续落实总局《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11]370号)的基础上,总局就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万台事故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电梯故障率评价方法,努力减少电梯故障的发生;提升电梯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全、舒适、便捷地使用电梯。

做好电梯安全工作,要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引入社会监督因素,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进一步理清电梯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管理各环节权责关系,突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责任保险、维修基金等社会救助体系,形成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增强作业人员和公众安全意识为基础,实现社会救助及时有效为辅助,各方监督有力为保障的社会多元共治的安全工作新机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和立法调研工作的通知-闽质监特[2014]83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和立法调研工作的通知-闽质监特[2014]83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和立法调研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和立法调研工作的通知(闽质监特〔2014〕83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法》普法宣传和地方条例立法调研工作,进一步夯实《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基础,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宣传资源(一)建立知识题库。

各单位按照分工与格式要求(见附件),以《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部门规章、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引用的标准为蓝本,尽可能覆盖知识面编制知识题库,于5月16日前报送省质监局特安处,由省质监局特安处组织审核后汇编成册。

(二)征集宣传口号和警示案例。

以“责任主体自觉守法、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为主题,面向本系统和特种设备从业单位,征集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口号、警示案例。

宣传口号的征集要求:主题突出,简明生动,易记易懂,朗朗上口。

例如:关爱生命财产,关注特种设备安全!一人把关一人安,众人把关稳如山等。

警示案例的征集要求:以特种设备事故为案例,深入分析症结原因,归纳出有警示意义的教训,促进落实主体责任。

以设区市质监局和省特检院为单位组织征集,每个单位报送的宣传口号、警示案例分别不少于10条,与题库同步上报,省质监局将从中遴选6月初在省质监网站予以公布。

(三)举办主题摄影大赛和公益海报大赛。

省质监局与省级专业协会合作举办特种设备安全主题摄影大赛和公益海报大赛,面向社会征稿,具体以大赛征稿启事为准,大赛时间拟从6~10月份。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
一、充分认识做好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梯是地铁、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必备的乘客输送设备,关系到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的安全与便利,领导重视、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由于我国城市人口密集,公共交通领域的电梯等特种设备普遍存在大客流、满负荷、长周期运行的情况,设备损耗严重、停机维护时间短,保障安全运行的压力更大。为此,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以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使用的特殊性,高度重视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
质检特函〔201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
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地铁、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迅速发展,大量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以下统称电梯)服务于公共交通领域,成为人民群众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运输工具。但是,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2010年以来先后发生深圳地铁1号线“12·14”自动扶梯事故和北京地铁4号线“7·5”自动扶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很大。为切实保障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运行,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便利的出行环境,经总局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四、加强部门合作,强化监管力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政、交通、铁路等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定期通报、研究当地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情况,联合开展对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的监督检查,监督电梯制造单位和运营单位落实相关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触犯刑律的,一律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积极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要通过媒体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精准发力强化技术支撑 靠前服务严格源头把关

精准发力强化技术支撑 靠前服务严格源头把关

质量强省/FJQTS精准发力强化技术支撑靠前服务严格源头把关今年以来,福建省特检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全面规范”和“创新发展”两条主线,强化党建引领,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有效抓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

技术支撑能力持续跃升,在154个重点项目设立172个服务项目组,发现各类安全隐患600多项,重大质量安全问题160多项,及时督促整改,为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贡献新的力量。

集中优势力量,为重点民生项目、重要会议提供有力技术支撑,特别是地铁2号线服务保障到位,圆满完成第二届数字峰会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充分彰显公益特检作用。

严格检验把关,盯紧重点项目质量今年以来,检验发现不合格设备1.26万台,经整改复检合格或办理设备状态变更手续1.02万台,至今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0.24万台;按重要事项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11400台次;检验发现问题隐患4.75万项,其中重大隐患1.1万项,发现问题均督促企业有力整改;出动技术人员890余人次,配合各级监察机构对605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检查。

扎实开展游乐设施和危化品相关特种设备整治专项工作,全力配合各地市专项整治任务,对145家游乐设施使用单位、69家危化品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检查,现场累计提出516条专业意见与整改项以支撑监察机构。

配合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C级和D级电梯维保单位落实信用惩戒措施,对17家维保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警示约谈,敦促提高维保质量。

全力协助省市场监管局特安处推进全省特种设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目前已完成《福建省特种设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手册》的编制。

与地铁建设方、运营方建立协作机制,在监管、检验、培训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持,于今年4月底全面完成地铁2号线153台保开通任务电梯监检工作,确保地铁2号线如期运营,得到福州地铁建设指挥部的充分肯定。

有针对性地制定保障性检验工作方案,对会议核心区域“一中心七酒店”以及外围的14家酒店、长乐机场、火车站特种设备开展四轮重点检查,指导开展8场实战应急救援演练。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电梯安全相关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不适用本条例,但是改作公共使用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多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生产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对其生产和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表格版)条款依据或者参照内容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依据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船舶、矿山井下以及个人或者单个家庭内使用的电梯。

1、依据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2、参考国家质检总局(2003)质检锅便字第4026号《关于家用液压电梯有关请示的意见》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确定的原则,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的电梯中,不包括不影响公众安全的单户型私人住宅使用的各类电梯,即只要安装电梯的建筑物不是用于经营性活动,且电梯最终用户为单个家庭或单个法律行为人时,政府均不对相应电梯实施强制性管理。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安监、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1、依据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国市监特设发〔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近期,福建省厦门市发生“纸片人”维保电梯事件,上海市发生自动人行道伤人事故,深圳市公布欢乐谷“10·27”过山车碰撞事故调查报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电梯安全可靠运行(一)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对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每日开启时进行试运行,并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设备运行时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督促电梯维保单位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和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相应要求,做好电梯各部位、各组件的检查、调整、润滑、更换等维护保养工作;重点关注梯级或者踏板安装是否牢固,有无失效、缺失、松动等现象,梯级或者踏板及其缺失、下陷保护等装置(功能)是否正常,扶手带运行速度、扶手带速度监控系统是否正常等。

督促检验机构、检测单位检验检测时对上述相关部件和保护功能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问题和隐患的,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提升安全技防能力水平。

结合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指导使用单位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对使用时间长、配置水平低的电梯进行技术升级或更新。

对于依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1997)及更早标准制造、且不具备踏板缺失保护功能的自动人行道,督促使用单位及时采取加装相关保护装置或升级控制系统等技术措施,实现踏板缺失制停功能(踏板缺失导致的缺口从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使自动人行道自动停止运行)。

(整理)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表格版)条款依据或者参照内容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依据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船舶、矿山井下以及个人或者单个家庭内使用的电梯。

1、依据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2、参考国家质检总局(2003)质检锅便字第4026号《关于家用液压电梯有关请示的意见》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确定的原则,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的电梯中,不包括不影响公众安全的单户型私人住宅使用的各类电梯,即只要安装电梯的建筑物不是用于经营性活动,且电梯最终用户为单个家庭或单个法律行为人时,政府均不对相应电梯实施强制性管理。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安监、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1、依据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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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梯安全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闽质监特[2013]14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3.04.03
【实施日期】2013.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闽质监特〔2013〕144号)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电梯是现代城市中不可或缺的轨道交通工具,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近年来我省电梯迅速增长,其质量与安全倍受关注。

近年来,我省各级质监部门在电梯安全监管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电梯事故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等项指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安全态势持续保持总体稳定。

但由于部分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使用管理不当、日常维保不到位、乘客或监护人自身安全意识淡薄、部门监管合力未完全形成等原因,致电梯故障和危险时有发生,部分老旧电梯大修、改造难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的有关
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电梯安全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一)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主体。

各地在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安全监察等工作中,要按《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或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并由其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首负责任。

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要及时进行更改。

无法明确使用单位的,对新安装的电梯不予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对在用的电梯不予定期检验,该电梯不得使用。

(二)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各地在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安全监察等工作中,要督促使用单位全面落实《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安全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省局将整合本部门资源,并发文要求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作为本部门对企业的评先、QS和工业产品等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实行“一票否决”,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用好政策。

二、加强电梯安全监察和技术保障
(一)严格电梯施工单位监督。

各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电梯施工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电梯施工单位(含派驻当地的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和量化评级,责令施工单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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