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港口码头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闽质监〔2017〕60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港口码头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港口码头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闽质监〔2017〕60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的通知》(质检办特〔2017〕146号)和《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质监〔2017〕52号)要求,结合我省港口码头使用起重机械实际状况,现就开展我省港口码头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督促港口码头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效排查和治理港口码头起重机械安全隐患,防止特种设备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工作范围以港口码头(含拆、修、造船厂)使用的起重机械为排查范围,以使用土制或改造港口码头用起重机械为排查重点,组织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三、工作措施(一)安全隐患排查。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辖区内港口码头起重机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对使用的起重机械是否由许可单位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安装或改造过程是否经监督检验合格,是否进行使用登记、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实施、作业人员持证和培训是否符合要求、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定期检验不合格项目是否整改合格、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是否到位、主要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等进行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建立隐患台账,逐一落实整改。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的附件内容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3)59号)的附件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4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6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建议书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安全管理)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锅炉)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压力容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压力管道)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气瓶充装单位)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3.本表格供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参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O市监特令()第号经检查,你(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上述问题违反了第条的规定,根据第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关于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频发,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近期事故多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省局进行了转发并印发了《关于迅速开展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等文件,市局也进行了转发。
9月2日下午,省局又召开了紧急电视电话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文件要求及省局会议精神,9月3日市局召开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调度会,对9月份的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
同时会议决定为确保“双节”安全,市局成立四个安全检查督导组,从9月5日起对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现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督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抓好落实。
附件: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督导方案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督导方案为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省局要求,市局将成立督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局近期开展的大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特制定本督导方案。
一、督导组组成督导组共分成四个小组,由市局特种设备科安全监察人员和特检所相关专家组成。
第一组:冯秀林、李宁主要督导运东分局、运西分局第二组:朱爱民、徐文彪主要负责督导吴桥县局、东光县局、南皮县局、泊头县局、沧县局第三组:孟晓风、刘岩主要负责督导河间市局、任丘市局、献县局、肃宁县局、青县局第四组:张巍、腾秀华主要负责督导黄骅市局、南大港分局、临港分局、海兴县局、盐山县局、孟村县局二、督导时间9月5日至9月9日三、督导内容(一)特种设备检验情况(二)制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三)非法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行为。
(四)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五)非法使用特种设备行为。
(六)电梯维保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行为。
四、督导方式(一)听取县(市、区)局工作汇报:主要听取近期检查中发现了哪些问题,问题是如何处理的,目前状态如何。
(二)查相关检查的原始资料、查数据库。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4•【文号】市监特设(司)函〔2024〕107号•【施行日期】2024.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市监特设(司)函〔2024〕107号各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为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4年11月底,组织对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现场主要对鉴定评审机构资源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对鉴定评审工作程序的规范性和鉴定评审工作结论的准确性、符合性进行资料验证。
二、组织实施为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相关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人员将从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单位中选取并随机编组。
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名单将于监督检查工作开始前3天通知相关单位,请各被检查单位予以配合。
三、情况通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并作为下一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选择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纪律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不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监督检查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
联系人:刘风艳 010—82261764王立国 010—82260381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2024年10月14日附件: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疑难问题有了新注解——福建省质监局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明确六项规定

最近 ,福 建省质量技 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 管工作 出现 的
国
一
新情 况和各地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机构在工作 中遇到的一些具体 问题 , 为统一、规 范管理 ,在反复调查研 究的基础上 , 出了几项明确规定 : 做
、
经过授 权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可 以承担部分安全监察行政 设备 安全监察 福建省 质监局就特种 工
告停 用事 宜 ,注册机 构 可 以委托 检验机 构 对停 用的特种设 备 实施封
存 、拍照 、签字等手续。设备封存 以后 ,如使 用单位 需重新使 用该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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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则须向设备 的 注册 单位提 出书面 申请 ,
督 局将依 此开展 监察 工作。
六 、特种设 备作业 人 员将 实 行规 范化培
训
为规 范培 训管理 ,确保 培 训质量 ,省质
单位 ,特种 设备安 全监察机 构将按 照 《 种 特
设备安 全监 察条例 》第七 十四条规 定 ,责令
其 限期整 改 ;逾期 未改正的 ,处2 0元 以上2 00
关作 业人 员培 训考核 大纲 等安 全技 术规 范的
要 求,统一 由省质量技 术监 督 局 负责 审 定 、
调整和 公布 ,各培 训机 构必须按 照指 定 的教
材 实施 培 训 。
《 种 设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已明确 规 特
定 ,对发 现 违法行 为 ,责令 限期 改正 ,逾期 未改 正的 ,才发 出处罚决 定书并 告知 申请行
行政执 法资格 的人 员;二是委托 送达特 种设备 安全监 察指令书或技 术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权限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闽质监特〔2014〕300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权限的通知闽质监特〔2014〕300号各设区市质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简政放权、方便企业,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研究,省质监局决定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权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项目和时间(一)下放项目1.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跨设区市不跨省的长输管道使用登记。
其中电站锅炉使用登记权限已于2014年8月1日下放(见闽质监特〔2014〕193号文件)。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电站锅炉、气瓶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港口起重机械、机械式停车设备、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电梯、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人员,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人员;大型游乐设施操作;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的其他考试项目)。
上述下放项目,原则上不再下放或委托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二)下放时间自2015年2月1日起,原由省质监局实施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资格许可项目全部下放到设区市质监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下同)办理。
二、工作要求(一)做好工作衔接。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做好内部分工。
1.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跨设区市不跨省的长输管道使用登记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质监局负责办理。
省特检院对其安装监督检验或首次检验合格的未登记特种设备,应协助将使用登记数据导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7.11.01【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意见通知如下,请根据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锅炉(一)关于境内单位制造境外牌号锅炉用材料。
境内企业制造境外牌号的锅炉用材料,应当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以下简称《锅规》)2.6.2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制造,不需要按《锅规》1.6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和核准。
(二)关于蒸汽锅炉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锅规》第1号修改单明确规定各类蒸汽锅炉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使用额定蒸发量小于2t/h的在用蒸汽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50L的蒸汽锅炉除外)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规》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加装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加装工作应当在本文发布之日起的两个外部检验周期之内完成,具体加装完成时间范围由锅炉定期检验机构根据检验时间确定。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加装上述联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检验机构在定期检验时不得出具符合要求的结论。
对直流式无固定汽水分界线的锅炉,水容积按汽水系统进出口内几何总容积计算。
(三)关于余热锅炉的生产、使用、检验。
余热锅炉的设计由设计者根据具体产品部件结构,按照相应的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其中锅筒(汽水分离器)既可以按压力容器标准也可以按锅炉标准进行设计,水冷壁、蛇形管等受热面部件可参考锅炉标准进行设计,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当符合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
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除外)、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高处作业吊篮等各类特种设备。
第三条凡在福建省内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出租、安装(含拆卸,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登记等活动及对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措施或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章购置与出租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租的设备应当有注册登记证,方可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租赁活动。
第七条出租(使用)单位购置的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和配件,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购置、出租、使用:(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产品;(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的;(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第八条出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与使用说明书、检验检测报告等文件;(二)运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维护保养、修理和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运行时间记录;(三)安装验收资料;(四)其它资料。
第九条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特种设备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
与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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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
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7.07.26
•【字号】闽质监〔2017〕187号
•【施行日期】2017.07.2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的
通知
闽质监〔2017〕187号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根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质检特函〔2017〕4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上半年已部署开展的特种设备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质监〔2017〕148号)等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抓好工作衔接,认真开展政府层面自查自改。
根据质检总局和省政府安委
会的《通知》部署要求,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与专项整治工作及厦门会晤安保工作相结合,与汛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和各地重点工作相结合,以涉及民生、人员密集场所、盛装危险化学品的高风险特种设备为重点,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做好与全国及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措施要求的衔接,确保各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落实到位、抓出成效,确保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厦门会晤和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对照《通知》明确的政府层面检查重点内容,以及省局上半年部署开展的特种设备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系列专项整治工作和厦门会晤安保工作,组织力量深入开展细致的自查自改,实现日常检查、专项整治、大检查工作的有机结合与连贯统一,确保各项工作善始善终。
二、围绕“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履行法定安全管理义务情况。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日常监督检查和各专项整治检查的项目、内容和要求,以及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检查范围,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做到“三落实”(落实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是否“两有证”(设备有使用登记证、人员有作业人员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在用设备是否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是否制定了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演练。
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要建立台账,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整改到位。
三、依法严格执法,强化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查机构和综合执法机构的力量,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力度,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等要求,确保查处打击到位。
要加强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一批
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全面的自查自改。
要按照《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质监〔2017〕41号)要求,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使用和管理特种设备,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检验把关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管控措施和整改方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和整改管控落实情况要在企业内部公布,并报送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请各单位于8月25日前将开展大检查情况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阶段性情况,10月25日前将大检查总结报告报送省质监局特安处。
联系人:吴祖祥,电话:*************,邮箱:****************。
附件:
1.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质检特函〔2017〕42号)
2.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闽安委〔2017〕10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