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内保、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月”活动的通知-闽质监办[2013]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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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内保、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月”活动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内保、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月”活动的通知(闽质监办〔2013〕268号)省局各直属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在省直单位开展“内保、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月”活动的通知》(闽政管综〔2013〕15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和消防安全防火工作,确保内部安全稳定,省局决定在机关和直属单位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内保、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省局成立开展“内保、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月”活动领导小组,由省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陈春禹任组长,省局办公室副主任艾文华、监察室副主任黄宏伟和机关党委主任科员李江明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协调该项工作。
二、活动时间2013年6月20日至7月20日。
三、具体安排(一)宣传教育和自查阶段(6月20日至6月23日)1.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各单位要根据近期省内外发生的安全事故案例,进行一次加强安全工作教育动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通过举办内保、消防安全讲座、挂横幅、张贴标语、屏幕滚动发布信息等方式,广泛宣传做好内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意义和要求,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通过教育培训使单位干部职工熟练掌握内保、消防基本常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2.组织隐患排查,落实“十查十看”。
“整治月”活动期间,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内保、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重点抓好重要部位的排查工作。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1.21•【字号】闽质监质〔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闽质监质〔2016〕17号局机关各处(室),局行政服务中心:《福建省质量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机制(试行)》已经1月18日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局相关处室、行政服务中心分别指定一名专人负责,人员名单于1月28日前报送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联系人:林文钦。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月21日福建省质量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机制(试行)为落实省文明委《关于印发〈福建省诚信“红黑榜”信息联合发布工作机制〉的通知》(闽文明委〔2015〕16号)和质检总局有关要求,现就建立质量诚信“红黑榜”信息发布提出如下工作机制。
一、发布内容(一)失信名单产品质量安全违法信息。
发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日用消费品、农资产品、建材产品、汽配产品等领域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信息。
主要包括: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具体信息如下:1.涉及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失信名单(1)近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监督抽查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生产企业名单。
(2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监督抽查中拒绝接受检查的生产企业名单。
(3)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或在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被撤销证书的生产企业名单;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被依法吊销证书的生产企业名单。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5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5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5.06•【字号】闽质监特〔2015〕90号•【施行日期】2015.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5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闽质监特〔2015〕90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现将《2015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5月6日2015年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2015年是我省质监体制实行分级管理的第一年,也是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年。
坚持“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方针,主动建设。
增强依法监管按章办事的自觉性;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联动衔接机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
3.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介,利用“六一儿童节”、“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强特安文化建设,继续开展“三进”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普及特种设《特种设备安全法》,按照立法计划继续开展《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立法调研,争取列入2016年地方立法计划;各级要以立法调研为契机,改革创新,集思广义,建言献策,争取形成有特色、有突破、有实效的地方法规支撑;汇编现行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规规范。
省特检院探索成立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框架体系研究。
2.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
增强依法监管按章办事的自觉性;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联动衔接机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
3.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介,利用“六一儿童节”、“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强特安文化建设,继续开展“三进”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普及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节能知识,在全社会不断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通知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明市监特安〔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通知明市监特安〔2022〕11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三明分院,市电梯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闽质监特〔2016〕56号,以下简称《方案》)和《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通知》(明市监特安〔2021〕103号),我局于2021年9月起,结合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对辖区内电梯维保单位进行了2021年度监督检查和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现将评级结果公布如下:一、评价说明(一)2021年度全市共有在册电梯维保单位54家,其中三明本地注册取证18家,制造单位驻点15家,外地维保单位驻点21家。
下列9家维保单位因分支机构暂无维保业务、维保电梯总量极少、已退出三明维保市场等原因未纳入评级: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菱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福建菱西机电有限公司、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海科电梯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康耐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纵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二)对各维保单位办公场所的现场综合检查由市局特安科负责,对其负责维保的电梯现场检查由各县级局负责;个别项目由省特检院三明分院和市电梯行业协会统一负责评分,并报市局特安科汇总评分结果;同时结合上年度评价存在问题的整改、今年以来开展的各项专项工作、行政执法、维保质量抽查、有关报表报送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特种设备安全重要问题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闽质监特〔2011〕470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特种设备安全重要问题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规范特种设备安全重要问题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闽质监特〔2011〕470号各设区市质监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重要问题的报告与处理工作,及时维护更新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系统的数据,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法定检验检测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实行分类报告与处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A类重要问题的报告与处理(一)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安全A类重要问题报告单》,并附相应见证材料,经检验检测机构(分院)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向县级质监局和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2.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6.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7.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8. 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9.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的;10.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11.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12. 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8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闽质监函〔2018〕31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8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8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闽质监函〔2018〕31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福建省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监督助推社会组织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建议》(第1580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依照部门职责分工,我局在工程机械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方面的主要推动三项工作:一是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在厦门建成国家场(厂)内机动车辆质检中心,检测范围包括整机性能、结构件、液压系统、传动系统、动力系统等各类指标。
目前,该中心具备较强的工程机械产品质量分析和检验能力,已为全省各类工程机械制造和使用单位检验产品近300批次。
二是推动土方机械产品质量提升。
结合我省产业特点,围绕产品安全性能、使用性能、可靠性、节能环保、创新能力等五方面内容,研究制定《土方机械产品质量评价性抽查方案》,依托国家场(厂)内机动车辆质检中心,在全省开展轮胎式装载机、液压挖掘机评价性抽查工作,帮助企业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查找差距与不足,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助推我省工程机械制造业转型升级。
三是加强厂区内叉车安全监察。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质监部门对在厂区内使用的叉车实施安全监察,厂区外使用的叉车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范围。
对厂区内使用的叉车核发使用登记证和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牌照,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并要求作业人员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操作,并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落实相关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叉车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领导署名:严效东联系人:阙华联系电话:*************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4月4日——结束——。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通知-闽质监特〔2015〕33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通知闽质监特〔2015〕33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质检总局已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公告(2015年第5号),省质监局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和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的报备(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按照生产单位检查计划和使用单位检查计划分别制定,由市级监管部门组织县级监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2015年因目录调整推迟至3月底前)完成,报市级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制定计划应当基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逐级生成,并由市级监管部门汇总确定。
(二)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县级监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对辖区内的重点单位进行标识后生成,重点单位标识工作应在每年制定检查计划前完成,并通过监管平台向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发现重大问题的报告(一)检验机构在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特种设备重大问题,应当按照省质监局《关于用好新版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的通知》(闽质监特〔2014〕298号)要求,通过监管平台向县级监管部门报告,并于每个季度末汇总报告情况,将书面汇总表报告市级监管部门;县级监管部门应及时对监管平台上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理,并实行闭环管理;各市级监管部门应当借助季度监察与检验工作例会,对未按时完成整改闭环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解决措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构建特种设备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通知-闽质监〔2017〕62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构建特种设备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构建特种设备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通知闽质监〔2017〕62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根据省政府安办《关于印发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17〕17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开展构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准确把握特种设备安全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特种设备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二)工作目标。
尽快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实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特种设备安全预控能力,夯实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坚强基础。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着力构建企业双重预防机制。
一是开展风险辨识,指导推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范和制度,针对本单位实际,制定科学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开展风险辨识。
二是进行等级评定,根据特种设备等级、使用场所、使用介质、受影响人群规模等因素,对本单位特种设备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定,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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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3.14•【字号】闽质监特〔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质监特〔2016〕56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相关单位:现将《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3月14日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监督,引导电梯维保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电梯维保单位遵法守信,提高电梯维保质量,切实保障电梯运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和福建省安委会印发的《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闽安委〔2014〕1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十四次、十五次全体会议精神为指导,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促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建立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建立质量安全“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制度和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及质量安全诚信报告与公示制度。
(二)建立全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及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质量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及信息化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向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通报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变化情况。
(三)建立维保单位质量安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三、工作内容(一)加强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制度建设1.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重点承诺内容:一是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的规定,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并严格落实,保证电梯安全运行;三是确保电梯维保人员生命安全,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事故;四是加强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五是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2.建立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电梯维保单位有违反承诺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各级监管部门不良信用记录:(1)所维保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未采取立即停止电梯运行等有效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使用单位的;(2)发现未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维保频次、项目(内容)及达到的要求维保电梯的,未建立维保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全的;(3)发现未针对所维保电梯种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市区及县城30分钟内到达,其他地区1小时内到达)抵达电梯困人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故障排除的;(4)发现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部署的有关电梯安全大排查等专项整治工作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或未按时如实上报有关检查情况记录、报表的;(5)发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向设区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备案的;(6)因维保原因造成电梯年度定期检验一次合格率低于70%的;(7)由于维保单位原因被群众投诉举报,一个年度内达5次及以上的;(8)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的或检验机构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的,因维保单位自身原因,而逾期未改正的;(9)依靠降低维护保养质量,降价恶意竞争的;(10)年度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11)有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12)由于维保单位原因,一年内发生伤人以上责任事故的。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
原则上,由于维保单位原因,一年内发生电梯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记录,依次类推。
对该类不良信用记录,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同时向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的期限,为纳入之日起1年。
3.建立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黑名单”制度。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各级监管部门“黑名单”管理:(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2)所维保电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3)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将承接的维保业务进行转包或分包的;(4)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5)经监管部门认定维保质量、行为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的,如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或人为短接安全控制装置、安全回路等行为。
(6)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
对责任事故的“黑名单”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
原则上,一年内发生电梯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年内发生电梯较大以上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年内或一个年度累计发生死亡2人责任事故的,纳入设区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黑名单”。
事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按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层级确定等级。
纳入国家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必须纳入省级监管部门“黑名单”,依次类推。
对该类“黑名单”,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公布之日起1年。
对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2年、3年、4年。
4. 建立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按《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见附件),实施电梯维保单位记分考核和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公布记分考核和等级评定结果,实施分类监管措施。
5.建立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动态管理制度(1)信息采集。
各级监管部门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群众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事故调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
对拟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维保单位,各级监管部门要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当事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逾期未提出申辩意见的,视为认可事实。
(3)实行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与诚信评价相结合。
将维保质量信用等级作为质量安全诚信评价的依据之一,各设区市监管部门,每年在本部门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一次考核等级,提高全社会对选择电梯维保单位的透明度,推进电梯维保单位诚信服务,净化维保市场秩序。
(4)加强动态管理。
各级监管部门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的维保单位和相关记录内容,要及时录入福建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并在本部门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接受监督。
(5)信息删除。
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维保单位,经自查自纠整改后,向原登记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监管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复查合格的,且在“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由该级监管部门在管理期限届满后予以删除;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
(二)建立维保质量安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1.激励维保单位诚信守信。
加强对年度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运用,对年度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B级的维保单位,按照《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规定,落实相关激励措施。
2.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1)加强对年度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运用,对年度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D级的维保单位,按照《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规定,落实相关惩戒措施。
(2)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维保单位,由原登记纳入的监管部门进行约谈。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电梯维保单位的执法检查。
(3)对被纳入各级“黑名单”的维保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其许可证的换证、增项或升级时,予以严格把关。
(4)维保单位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的,应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报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许可证》,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各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要把质量安全诚信建设纳入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
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质量安全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
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闽财建〔2005〕206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四、工作要求(一)全面落实安全承诺。
各市、县(区)监管部门应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维保单位在本单位网站或适当场所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接受各方监督。
(二)建立动态诚信档案。
市、县(区)两级监管部门应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全面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安全诚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档案记录分为基础信息、诚信记录(遵守承诺、评级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信息。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市、县(区)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督促维保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一是重点检查维保单位资源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正常运行,维保质量是否满足《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保障电梯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