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3.07.10•【字号】闽质监特[2013]315号•【施行日期】201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质监特〔2013〕315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各有关检验机构:现将《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质监局特安处联系。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7月10日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列入《福建省重点单位目录》的单位。
第三条下列单位列入《福建省重点单位目录》,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二)近两年曾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省、设区市质监局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对重点单位实行分类监督检查,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类别:(一)甲类重点单位:1. 使用下列特种设备的重点使用单位:(1)客运索道;(2)A级大型游乐设施;(3)旅游景区的观光车。
2. 近两年曾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
3. 省质监局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乙类重点单位:1. 除列入前述甲类重点单位之外的其它重点使用单位。
2. 近两年曾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单位。
3. 市质监局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闽质监〔2017〕187号•【施行日期】2017.07.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闽质监〔2017〕187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根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质检特函〔2017〕4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上半年已部署开展的特种设备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质监〔2017〕148号)等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抓好工作衔接,认真开展政府层面自查自改。
根据质检总局和省政府安委会的《通知》部署要求,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与专项整治工作及厦门会晤安保工作相结合,与汛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和各地重点工作相结合,以涉及民生、人员密集场所、盛装危险化学品的高风险特种设备为重点,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做好与全国及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措施要求的衔接,确保各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落实到位、抓出成效,确保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厦门会晤和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对照《通知》明确的政府层面检查重点内容,以及省局上半年部署开展的特种设备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系列专项整治工作和厦门会晤安保工作,组织力量深入开展细致的自查自改,实现日常检查、专项整治、大检查工作的有机结合与连贯统一,确保各项工作善始善终。
二、围绕“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履行法定安全管理义务情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国质检执[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年2月25日国质检执[200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总局2月23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和质量安全年活动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有效性,从根本上解决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现就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 (以下简称区域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行政执法与服务经济相结合、整顿规范与促进提高相结合,统筹质量监管与行政执法资源,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推进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围绕区域产业结构和产品特点,以涉及国计民生和人身健康安全产品为重点,对同类产品生产集中、质量问题较多的县(市)乡(镇)进行集中整治,实现遏制质量违法行为、提升区域产品质量水平、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
(一)遏制质量违法行为目标。
1.区域内同类产品所有生产加工单位都取得合法生产资质。
2.区域内同类产品所有企业均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3.区域内没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环保要求,进行生产的行为。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质监〔2017〕153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质监〔2017〕153号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印发大家,请按照要求,严格落实。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6月22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推动省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上级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工作原则(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
建立由省局党组和行政班子领导,省局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牵头单位落实,相关配合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二)着眼全局,突出重点。
服务我省发展大局,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省局主要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三)明确时限,务求实效。
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不虚报、不瞒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统筹整合,齐抓共管。
要站位全局考虑和处理问题,对重大工作的督查督办,要充分发挥细项牵头单位的积极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形成联系紧密、运转协调、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工作范围(一)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闽科财[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财[2007]12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各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势,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提高其利用率,共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等四部委《“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闽政〔2006〕28号)文件精神,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经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七年二月十四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仪器设备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宗旨:(一)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二)合理配置我省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现象;(三)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运行模式,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服务。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六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省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5分的工地.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分的工地.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的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编制措施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确保费用落实到实体。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权限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闽质监特〔2014〕300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权限的通知闽质监特〔2014〕300号各设区市质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简政放权、方便企业,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研究,省质监局决定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权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项目和时间(一)下放项目1.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跨设区市不跨省的长输管道使用登记。
其中电站锅炉使用登记权限已于2014年8月1日下放(见闽质监特〔2014〕193号文件)。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电站锅炉、气瓶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港口起重机械、机械式停车设备、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电梯、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人员,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人员;大型游乐设施操作;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的其他考试项目)。
上述下放项目,原则上不再下放或委托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二)下放时间自2015年2月1日起,原由省质监局实施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资格许可项目全部下放到设区市质监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下同)办理。
二、工作要求(一)做好工作衔接。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做好内部分工。
1.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跨设区市不跨省的长输管道使用登记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质监局负责办理。
省特检院对其安装监督检验或首次检验合格的未登记特种设备,应协助将使用登记数据导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州市质监局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榕质监办[2012]288号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州市质监局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榕质监办[2012]2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9b6c9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b8.png)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州市质监局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州市质监局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榕质监办[2012]288号)各县(市)质监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因人事变动,现将重新调整后的福州市质监局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刘先义(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质监局全面工作。
分管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
张玉川(党组副书记、调研员):分管政策法规处(含市局派驻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处”)、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质量管理”部分。
联系单位:直属二分局、直属三分局、永泰县质监局。
丁皖闽(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联系单位:福清市质监局、平潭县质监局。
颜耀鹏(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计量处、执法稽查处、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
联系单位:闽侯县质监局、闽清县质监局。
高峰(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食品生产监管处、产品质量监督处、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技术中心。
联系单位:连江县质监局、罗源县质监局。
陈琦(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机关党委、监察室、基建办。
联系单位:直属一分局、长乐市质监局。
林雪兰(副调研员、总工程师):分管质量管理与认证处“科技认证”部分、标准化处、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公室。
应松(总检验师):主持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和“国家化学工业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工作。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9月6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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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侦查监督
【发文字号】闽质监[2017]15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7.06.22
【实施日期】2017.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质监〔2017〕153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印发大家,请按照要求,严格落实。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6月22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推动省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上级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
建立由省局党组和行政班子领导,省局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牵头单位落实,相关配合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二)着眼全局,突出重点。
服务我省发展大局,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省局主要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三)明确时限,务求实效。
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不虚报、不瞒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