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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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结束——。

民法典中怎么界定为用于生活所需的债务

民法典中怎么界定为用于生活所需的债务

民法典中怎么界定为⽤于⽣活所需的债务夫妻感情破裂后要离婚的,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债务的,就要对债务类型进⾏认定,如果是共同债务,要由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民法典中如何界定为⽤于⽣活所需的债务?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怎么界定为⽤于⽣活所需的债务民法典规定,如果⼀⽅所负的债务,是属于家庭⽣活需要⽽⽀出的,例如⽤于⼦⼥教育、⽤于家庭房屋装修等,就可认定债务⽤于家庭⽣活所需。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六⼗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超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能够证明该债务⽤于夫妻共同⽣活、共同⽣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除外。

⼆、夫妻债务的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双⽅,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婚姻缔结之⽇起,⾄夫妻⼀⽅死亡或离婚⽣效之⽇⽌。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或⼀⽅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根据⽣产、⽣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和⼥⽅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半分归另⼀⽅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什么是个人债务?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什么是个人债务?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审理该类案件需严格依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现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债务真实性的认定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

张某父母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75万元用于其婚内购买房产,转账汇款单的附言注明“支付购房款”,该房产登记在张某、高某名下。

后高某诉张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张某提供其与父母签订的借条一份,以证明借款7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高某抗辩称借条形成于张某父母得知双方离婚诉讼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案例二:涉及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李某与周某原系夫妻。

A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李某系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工商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及联络人均为周某。

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00万元,约定由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周某抗辩称其系A公司普通员工,他人在A 公司注册成立过程中利用周某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涉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邵某与钟某原系夫妻。

邵某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于支付父亲重病医疗费用,吕某诉至法院要求邵某、钟某共同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吕某认为,借款发生在邵某、钟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邵某称其父亲身患重病需要大额医疗费,故应由邵某、钟某举证证明借款为个人债务,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钟某则认为,邵某父亲未患重病,其医疗费用在家庭收入可负担的合理范围内,该借款应认定为邵某的个人债务。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以下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要点:
1. 社会抚养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社会抚养义务,即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生活费用和教育、医疗等支出。

这些支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姻生活费用: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婚姻生活费用支出,包括居住费用、食品、衣物、交通等日常生活费用。

这些费用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婚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共同财产,比如共同购买的房产、汽车等,其债务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房产时所贷款的债务将是双方共同承担的。

4. 夫妻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书面约定来认定共同债务责任。

这种约定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状态下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而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不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当地法律规定和判例。

民法典中夫妻关系有连带责任吗

民法典中夫妻关系有连带责任吗

民法典中夫妻关系有连带责任吗在当前社会中,承担连带责任是我们经常会听到的法律规定之⼀,这也是民事责任的⼀种。

那么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如果双⽅是夫妻关系的,有连带责任吗?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中夫妻关系有连带责任吗民法典中,在⼀定情形下夫妻关系有连带责任。

如果此债务是双⽅签订的,或⼀⽅签订的债务,⽽另⼀⽅追认的情况下,此债务属于夫妻双⽅共同债务,离婚后,妻⼦是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

如果只是是丈夫个⼈的债务,⽽妻⼦并不知情,或知情后,妻⼦并不追认的债务,那么离婚后,妻⼦是⽆需承担还款责任的。

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六⼗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超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能够证明该债务⽤于夫妻共同⽣活、共同⽣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除外。

⼆、认定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民法院在认定当事⼈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明⽂规定或当事⼈之间⽆明确约定的,⼀般不能判由当事⼈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当事⼈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种:1、因保证⽽承担的连带责任。

保证是指保证⼈和债权⼈约定,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按照约定履⾏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为。

保证的⽅式有⼀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019超清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法务之家作者简介:吴启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和大成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办律师,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乐庆律师: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成员、主办律师,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较为明确规定。

▌一、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之前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和处理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和处理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和处理张某与王某原是夫妻。

2003年,张某与王某就夫妻财产债务问题签订了协议并进行了公证。

协议约定:除共同经营的电器厂所负24万元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夫妻各方自己所负之张某与王某原是夫妻。

2003年,张某与王某就夫妻财产债务问题签订了协议并进行了公证。

协议约定:除共同经营的电器厂所负24万元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夫妻各方自己所负之债为夫妻个人债务;如有其他债务,必须经夫妻双方签字同意,方可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2004年2月与4月,王某分两次共计向周某借了人民币10万元。

2004年5月,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

周某多次向王某追索10万元欠款未果,后来王某又下落不明,周某便将张某与王某一起诉至法院。

周某认为债务是张某与王某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张某与王某的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而张某则认为其对前夫王某的借款毫不知情,自己并未参与借款行为,该债务应为王某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张某与王某于2004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夫妻财产及离婚协议上均约定除明确的夫妻共同债务外,其余各自债务各自负担。

这些约定对张某与王某有法律约束力。

据张某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可以证实涉案债务是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周某借的,且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由王某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同样类型的案件,我们还看到另一种判决结果。

案例二甲、乙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立借据向其父丙借款50万元,约定用于提前归还甲、乙按揭购房款。

甲却将此款转入自己在某证券公司的账户作炒股之用,后此款全部亏空,没有归还。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界定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论对夫妻双⽅还是债权⼈来说都是⾮常重要的。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可以要求夫妻双⽅共同承担,那么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怎样进⾏界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民法典规定,夫妻双⽅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以及⽤于家庭⽣活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六⼗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超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能够证明该债务⽤于夫妻共同⽣活、共同⽣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哪些⽅⾯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或者其中⼀⽅为夫妻共同⽣活对第三⼈所负的债务。

主要包括以下⼏个⽅⾯:(⼀)婚前⼀⽅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从事⽣产经营活动,经营收⼊⽤于家庭⽣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或者双⽅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所负的债务;(七)为⽀付夫妻⼀⽅或双⽅的教育、培训费⽤所负的债务;(⼋)为⽀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共同签字或者⼀⽅签字但事后另⼀⽅追认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签字所负,但⽤于家庭⽣活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但超出家庭所需的除外。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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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或者疑难问题,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做出明确的认定,导致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和矛盾没有得到解决。

而在不少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既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也不知情,同时所借钱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而人民法院却常常简单地根据被告举证原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做出了不少错判和误判。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项原则“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种类1、定义: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狭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而广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还应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抚养、赡养、民事赔偿等法定或者判定的民事义务而所举债务。

2、种类:根据举债时间分为一方婚前所借债务,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活中;婚后一方或者双方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生活中。

根据用途来分,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另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经营所借。

二、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目前现有相关法律规定1、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但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则比较笼统,对于什么情况属于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则更没有明确规定,不具有操作性,给了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产生腐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第十八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应视为个人债务”(二)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未区分离婚诉讼或债务纠纷。

根据《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一方,需对此举证证明。

相较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带来的裁判规则变化是最大的,如果说前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采“夫妻共同生活标准”,后者则采取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在两种标准之下举证责任的负担截然不同,由此直接引发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出现了具体案件中裁判观点不尽一致的现象。

所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前后矛盾,有些法院干脆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做出明确的判定,导致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和矛盾没有得到解决。

有的法院则简单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先推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抗辩为个人债务的,则需要举证证明;而另一方往往又无法举证给予证明。

这很容易导致法院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一)目前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而法律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或者解释,何种情况视为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已经就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里将举证证明不是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给了夫妻中的不知情一方,这样明显属于不公平,容易导致夫妻一方离婚后串通第三人虚构债务起诉另一方。

(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在大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往往简单地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若想推翻该推定,则需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已经对债务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

简言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律先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则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

在目前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十分认真负责地综合运用法律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和法官自由心证原则,要求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本人必须到庭接受法官当面询问,然后,法官对借贷关系产生的各个情节都进行详细调查询问,运用逻辑思维,结合民间借贷的交易惯例、交易习惯,综合判定原告所述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借款时间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或者共同生活经营中,夫妻另一方是否对借贷知情等案件事实。

但也有些法官,因为水平有限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出现错判或误判。

例如,2017年1月1日中国新闻网名为“女子离婚6年突然被负债340万”的报道,去年9月21日,独自在深圳打拼的王小姐(化名),发现自己银行账户里的存款42万元被全部扣划,经查是前夫的债权人在武汉的一个法院起诉了前夫和自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为这笔欠款是在王小姐与前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因此,王小姐必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经查,王小姐才知道,前夫在与自己离婚前曾背着自己疯狂对外举债。

目前王小姐的前夫处于失踪状态,债主就把王小姐一起起诉了,李小姐才莫名其妙背上了340万元的巨额债务。

(三)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用法典的形式根本解决了离婚案件和民间借贷案件中长期存在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乱象。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而法律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或者解释,何种情况视为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已经就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作出明确约定,难道要求每一对夫妻必须以公告社会的方式来告知全社会,其已经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所以,笔者曾撰文建议直接规定: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向他人出借钱款时,必须取得借款人配偶的签字确认,否则,应当视为个人债务,由直接借款人以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顺应民意,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况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共债共签,也就是说把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签字的证明责任明确为出借人的举证责任,改变了现行中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错误做法。

第二、事后追认,夫妻一方签字对外所借债务,事后经未签字的另一方补签字追认或者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的,也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种情况的举证责任也归债权人(出借人)。

债权人如无法举证证明一方所负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是对第一款的补充规定,可以理解为对第一款规定的三种基本情形的补充,也就是说,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并不是都为个人债务,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原则:1、时间要件:债务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举证责任归债权人原则。

3、三项基本原则:共债共签原则、事后追认原则和家庭日常所需原则。

4、扩充认定原则:虽然超过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但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故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定义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事前共签或事后追认)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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