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4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豫政办[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5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移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
(四)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产品质量认证、安全质量许可工作,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全省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全省质量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2)86号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为了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19号局长令),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认真研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
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真执行。
附: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00二年十二月目录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七项职责。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宣贯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宣贯工作:(一)《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二)《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宣讲,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外,不得违背《实施细则》的要求,另行增加任何其他考核条件。
(三)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证简化审批程序获证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作业指导书第1

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获证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作业指导书(第版)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年第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号)、《质监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的公告》(年第号)、《河南省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工作方案》(豫质监监发〔〕号)及《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豫质监监发〔〕号)等要求,为实行和完善本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落实质检总局关于生产许可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第二条本作业指导书只适用于依据有关规定通过简化程序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性现场审查。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工作。
省辖市质监局、省直管县(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获证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工作。
省局直属分局负责组织实施获证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工作中审查员的选派。
第二章监督性现场审查适用条件第四条通过简化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其获证后日内开展监督性现场审查:(一)初次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准予延续的,但符合许可有效期满延续企业减免条件的除外;(三)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等);(四)需要实施监督性现场审查的其他情形。
监督性现场审查组组成第五条监督性现场审查原则上由名(含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名(含名)以上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推行随机选派审查员和行政执法人员。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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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质量监督局
三是体现了严格监管。新《办法》强化事后监管,加严法律责任。进 一步完善许可退出制度。明确了生产许可终止以及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 延续视为无证生产的有关规定。同时进一步加严和完善有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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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体现了完善程序。新《办法》确保程序正当,合法合理行政。进 一步完善省级发证工作制度,发挥地方质监部门积极性。删除了有关核查人 员、审查机构等规定,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工作权限,实现权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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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重 点对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及管理、行政许可机关职责划分、 委托加工备案、现场核查、生产许可目录的制定发布等方 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同时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主体资 格、生产许可的退出制度、企业委托生产标识、法律责任 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适当放宽了市场准入要求,减 少了行政干预,强化了市场主体责任,加严了事后监管, 依法界定、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 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市场主体迸发活力,推动经济持续 健康发展。对加快质检职能转变、创新监管方式、改善宏 观管理、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保障民生都具有重大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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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公布后,质检总局制定了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 了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制度。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该办 法确实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新形势下,也存在一些不 适应和不符合的问题。如现行办法对申请主体条件、委托 加工备案等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通 过修改规章予以调整;还有现行办法对许可后续监管的规 定不足。特别是对于企业取得生产许可后的生产经营、标 识标注在义务规定和法律责任规定方面还存在空白;对于 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等也需要在现行规章的基础 上作进一步补充、完善,提升规章的可行性和统一性;还 有现行规章对核查人员、审查机构赋予了行政许可工作职 责,不完全符合当前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 场活力,创新发展动力的要求等,面对这些问题,也需要 对规章进行相应修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监督审查规定

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范获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符合《实施细则》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目家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实行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制度。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年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所有获证企业必须按规定接受生产许可证年审。
第五条生产许可证年审采用企业自查申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自查申报材料进行核准的方式进行。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对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抽查。
第六条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或上年度年审期满1年的前1个月内,向当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以下年审材料:1.获证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如有)复印件各1份}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见附表1);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性材料。
第七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获证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年审抽查时,被抽查的获证企业数量控制在应参加年审企业总数的3%以内。
被抽查企业名单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第八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材料核准,做出年审结论或是否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抽查的决定,并通知企业。
第九条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年审抽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九条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2年3月份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公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2年3月份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4.14
•【字号】2022年第25号(公告)
•【施行日期】2022.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2年3月份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公告
2022年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现将2022年3月份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的57家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2022年3月份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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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分局,省局稽查总队,省质检院,各有关单位:《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2018年1月30日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1月31日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第44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2014 年第156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以下简称《决定》)、《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17]317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获证企业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监督性现场审查、监督检查、年度报告、退出等。
第四条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避免重复、层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统筹本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本市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许可条件等要求生产经营,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动配合监督性现场审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性现场审查第七条通过简化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其获证后30日内开展监督性现场审查:(一)初次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准予延续的,但符合许可有效期满延续企业减免条件的除外;(三)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等);(四)需要实施监督性现场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监督性现场审查实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负责制。
监督性现场审查原则上由2名(含2名)以上审查员、2名(含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审查组,依据许可法定条件对企业承诺履行情况、网上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检查,并作出结论。
第九条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人员应具备注册审查员资格,原则上不得由同一单位人员组成。
第十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应制定《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计划》(附件1),确定审查时间,制作《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计划通知书》(附件2),提前3日通知企业、企业生产所在地质监部门及审查人员。
第十一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应将下列材料发送审查组组长:(一)《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通知书》;(二)企业网上申报材料;(三)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表(附件3)。
第十二条审查组应按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监督性现场审查作业指导书对企业进行监督性现场审查,填写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表,审查表应分别发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县(市、区)质监局和企业。
第十三条审查组作出不合格结论或企业不配合、拒绝进行监督性现场审查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提出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建议。
第十四条审查组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应立即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报告。
第三章获证企业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各级质监局应按照《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对辖区内获证企业进行分类,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获证企业监督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范围生产实施许可管理的产品;(二)企业是否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三)企业是否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四)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等),若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办理重新申请手续;(五)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址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六)企业是否建立原辅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并记录。
使用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作原辅材料的,所采购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
企业出厂检验和销售台账记录是否齐全;(七)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十七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安排不同的监管频次,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应结合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相关情况调整频次。
针对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参照监督性现场审查模式实施监督检查。
必要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各级质监局根据当地实际,安排专项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对获证企业违法违规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检查。
下列情况应当对获证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的;(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媒体曝光的;(三)企业涉嫌存在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五)上级交办的检查。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立案处理;符合许可吊销、撤销、注销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质监局应建立获证企业监管档案,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各级质监局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建立完善风险监控工作机制,加强产品质量风险信息采集、分析、评估,防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第二十三条获证企业监督检查由企业生产所在地质监局负责实施,并将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获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质监部门。
第四章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第二十四条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在省质监局网站实行网上填报、主动公开。
获证企业应在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在获证后次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提交上一年度材料。
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保持情况;(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四)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五)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六)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企业未按期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由所在地质监局依据《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获证企业退出第二十七条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一)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三)企业生产的列入目录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且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四)获证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五)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对符合吊销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由省质监局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一)获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二)监督性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三)获证企业不配合、拒绝质监部门依法实行的监督性现场审查或监督检查,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四)生产许可工作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五)生产许可工作部门或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六)生产许可工作部门或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七)生产许可工作部门或人员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八)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对需撤销生产许可证的,省质监局作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告知书》(附件4),由省辖市质监局送达企业,告知企业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撤销决定内容,并告知企业在收到《撤销生产许可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意见。
第三十一条省质监局在听取企业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办理注销手续。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负责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附件5)。
第三十二条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省质监局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由省质监局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依照《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应向省质监局提出注销生产许可证建议:(一)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获证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八)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九)依法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第(六)项情形的,经形式审查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对符合注销情形的,省质监局定期进行核查汇总,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索取、收受企业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计划》2.《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计划通知书》3.《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表》4.《撤销生产许可证告知书》5、《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附件1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计划编号: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编制:审批:审查组织单位(盖章)注:1、证号是指:审查员证书注册号或行政执法证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