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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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1•【文号】国质检法[2003]206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1日实施。

为确保条例正确贯彻实施,针对条例施行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安全监察工作的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本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凡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向社会发布的安全状况公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均应当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的名义实施;其他有关行政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衔接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以条例的规定为准。

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特种设备范围特种设备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

四、关于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煤矿矿井等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收费方式》的复函-辽质监函〔2018〕26号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收费方式》的复函-辽质监函〔2018〕26号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收费方式》
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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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收费方式》的复函
辽质监函〔2018〕26号
锦州市行政审批局:
你局《关于明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收费方式的请示》(锦行审局发〔2018〕23号)文件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检验检验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已由中介服务转为技术性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质检总局关于废止修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文件的公告》(2017年第102号)已对此予以明确,各地应遵照执行。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3月28日
——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8年第8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8年第8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8年第8批行
政许可等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8.08.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监局关于2018年第8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根据行政申请人的申请,经自治区质监局审查,共31 家单位符合法定条件,批准颁发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证书;有1家单位补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现将行政许可等事项名单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

附件:2018年第8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发证单位名单
自治区质监局
2018年8月31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收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收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收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苏质监特函[2012]1056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收费工作的通知(苏质监特函【2012】1056号2012年06月25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特检院、南京市锅检院、南京市特检院:近年来,我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按照公开、透明、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不断完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收费工作制度,采用信息化等多种手段规范收费行为,得到了上级机关和服务对象的充分肯定。

但最近省局接到有关单位的反映,个别地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现象有回潮倾向,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切身利益,维护质监部门的形象和纪律的严肃性,现就涉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及检验检测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及检验检测收费工作。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及检验检测收费的规范性直接涉及到每一个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影响大,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检验检测单位要从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自觉维护质监形象的高度充分重视这项工作。

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除及时清退外要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收取费用。

办理开工告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办理注册登记时,除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检验检测收费应严格按省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属于委托性检验检测,双方协商,作为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暂时没有收费标准的,应本着非盈利原则拟定收费标准,上报省局转报省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9•【文号】国质检通〔2010〕301号•【施行日期】201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30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对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2005年3月17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5〕87号)、2004年10月26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4〕4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统一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代理报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代理报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

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条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各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业务场所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二)依据、条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三)程序、期限1.申请。

须进入江苏省质监局网上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大厅位于/zjxx/(江苏质监信息网)首页中部;书面申请的到特设局许可办(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行政许可大厅,联系电话:025-)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

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试设计。

申请人对所申请的设计范围没有相应设计经历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试设计。

4.鉴定评审。

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5.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于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需提交的材料目录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具体附件见下载表格)表格下载地址:/-下载专区-表格下载2.相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保体系人员、设计校核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具体人员数量及要求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社保中心养老个人月账户信息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清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保网查询系统个人缴费明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及有关项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及有关项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及有关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16•【文号】质检锅函[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及有关项目的通知(质检锅函[20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和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核准,决定增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等21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项目,增补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等7家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项目。

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增补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项目和增补的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项目可以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国家质检总局锅检中心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上查询。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附件一:增加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或项目┏━┯━━━━━━━━━━┯━━━┯━━━━━━━━━━━┯━━━━━━━━┯━━━━━━━━━━━━━━━━━━━━━━━━━━━━━━━━━━┓┃序│机构名称│机构│邮政编码│电话│承担的鉴定评审项目┃┃号││负责人│机构地址││┃┠─┼──────────┼───┼───────────┼────────┼──────────────────────────────────┨┃1│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林树青│100013│010-********办│安装、改造:全部大型游乐设施。

┃┃│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2│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沈勇│100038│010-********办│安装、改造:全部大型游乐设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苏府办[2015]125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5]12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5日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44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发〔2014〕34号),设立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转的职责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市场准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承接的职责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宏观质量发展战略的规划、政策机制的研究和实践,积极探索建立“质量共治”协调机制,深化质量强市建设,提升质量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2.积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推进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加大质量、标准和自主品牌建设的力度,走质量效益型道路,提升全市质量综合竞争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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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审查费: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企业须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财综(2006)69号文
2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
1200元,证书费10元
宁价费(2008)8号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
10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许可
5000元
宁价费(2005)61号
11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及设计文件许可
5000元
宁价费(2009)12号
12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5000元
宁价费(2009)12号
13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5000元
宁价费(2009)12号
14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办理代码IC卡收费每卡40元(自愿)。
宁价费(2003)11号
1200元,证书费10元
宁价费(2008)8号
4
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5000元
财综(2002)19号
5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不收费
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标准:
(一)理论培训每人每天20元,理论考试按每人每次40元收取;
(二)实际操作培训、考试:330-370元;
(三)特殊人员150-200元。
宁价费(2005)161号
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许可
5000元
宁价费(2009)12号
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标准:
(一)理论培训每人每天20元,理论考试按每人每次40元收取;
(二)无损检测:200-220元;
宁价费(2005)161号
9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 安装 改造 维修
使用 检验许可流程
5000元
宁价费(2009)12号
宁价费(2008)8号
21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审批
不收费
22
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审查费: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企业须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财综(2006)69号文
2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申领 变更 换领 补发流程
办理代码证书每套收费108元(其中工本费10元,副本8元,技术服务费90元)。纸质代码证书和数字证书同时办理收费每套400元,第二年至第四年每年各300元。
考核费310元,证书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考核费每项600元,复查考核每项300元,每个证书10元
宁价费发(2008)8号
19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每个机构考核费1200元,每个证书10元
宁价费(2008)8号
20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每个机构考核费1200元,每个证书10元
(一)制造许可证考核收费:每个系列1500元;每个型号150元;每证书10元。
(二)修理许可证考核收费: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60元;每证书10元。
宁价费(2008)8号
15
计量授权考核
1500元
宁价费(2008)8号
16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1500元 ,证书10元
宁价费(2008)8号
17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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