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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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3.18•【文号】上证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21〕18号各市场参与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经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退市配套规则(以下合称退市新规),取消了主板股票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

为与退市新规保持衔接,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上证发〔2013〕28号)进行了修订,取消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主板股票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相关要求,将规则名称变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并根据实践情况修订了其他条款。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上证发〔2013〕28号)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暂停上市的公司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上证发〔2013〕28号)规定的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相关审核程序。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2021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股票上市审核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

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委员会对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的首次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及其他事项的审核,适用本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第一条上市公司因发生重大事项,存在可能造成其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暂停其股票上市,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申请程序进行申请,申请时间应当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三条申请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上市公司申请暂停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暂停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股票暂停上市后发生的主要事项,以及在暂停上市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恢复上市第六条上市公司申请恢复其股票上市,应当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恢复上市条件。

第七条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恢复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股票恢复上市后发生的主要事项。

第三节终止上市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决定终止该股票的上市:1. 上市公司实施了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2. 上市公司存在严重规范性违规情况,持续存在超过二十个交易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3. 公司主动申请终止上市;4. 其他需要终止上市的情形。

终止上市的具体程序和细节,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终止上市后发生的主要事项。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应当依法依规履行退市后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清算、解散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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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05.09•【文号】上证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5.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4〕3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优先股业务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五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试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先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的优先股,其登记、存管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条本所会员应当向首次参与优先股交易或者转让的投资者全面介绍优先股的产品特征和相关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书。

第二章上市第五条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优先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5亿元;(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条件有哪些?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呢?针对这个问题,我在下文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参考!1、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条件有哪些?暂停上市是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文虎,在中国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规定,并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设定了一些最终可能会导致摘牌的几个层次: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

对ST公司,如果再出现问题,比如下年继续亏损从而达到《公司法》中关于连续3年亏损限制的,则进行PT处理。

PT制度是证券交易所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采取的特别安排,目的是为了增强市场流动性,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交易所在采取PT交易制度时又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3年内的任何1年中,如果PT公司能够扭亏为盈,则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恢复上市。

在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中,暂停上市有四种情形:(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出现前三种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出现第四种情形的,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三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止上市作出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所作的暂停上市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

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续交易。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仍然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交易所为投资者股票“特别转让”服务,为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一条出路,尽可能地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全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全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 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摘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概述二、股票上市协议三、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四、上市推荐人五、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六、股票退市规则七、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正文: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需遵守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方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票上市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 以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最近3 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股票上市协议股票上市协议是上市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的一份协议,约定了双方在股票上市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上市公司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否则将面临处罚。

三、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需要对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并进行备案。

如果董事、监事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上市推荐人上市推荐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过程中,负责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推荐和辅导的机构。

上市推荐人需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并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确保上市公司符合股票上市的条件。

五、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在股票上市前,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上市公司符合股票上市的条件。

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证券上市规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壮大,股票市场成为了各类投资者追逐利润的重要场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作为中国最早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对于股票的上市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监管。

本文将介绍上交所股票证券上市的规则,以及相关的要求和流程。

一、股票上市的基本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票的上市有一系列的基本要求,包括企业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

首先,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通常要求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一定的金额。

其次,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要求企业在近几年内连续盈利,并且具备稳定的盈利增长趋势。

此外,企业的财务状况也是上市的重要考量因素,包括偿债能力、流动性、资本结构等。

最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股权结构也会被考虑,包括企业的经营战略、市场竞争力以及股权分布情况等。

二、申请上市的程序和流程企业如果符合上交所对于股票上市的基本要求,可以开始着手准备上市申请。

首先,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将会负责协助企业进行上市申请的各项工作,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在选择保荐机构后,企业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上市申请书、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等。

这些材料将被上交所进行审核和审批。

上交所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企业需要进行发行和上市的工作。

企业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确定发行股票的价格、数量和比例等。

发行完成后,企业的股票将会在上交所进行挂牌交易。

三、上市后的监管要求一旦企业成功上市,就需要遵守上交所的一系列监管要求。

上交所会对上市企业进行定期监管,包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企业需要按照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各类信息,确保投资者可以获得真实、完整和及时的信息。

此外,上交所还会对上市企业的股票交易进行监管,防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上交所主板退市规则

上交所主板退市规则

上交所主板退市规则
上交所主板退市规则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终止上市条件: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以下情况被终止上市,包括连续亏损三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业绩不达标等。

2. 停牌退市:上市公司连续停牌三个月以上,且无法恢复交易的,将被终止上市。

3. 警示退市: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为负,或者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或者累计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的,将被终止上市。

4. 筛选退市:上交所会定期筛选,根据一定的指标和标准,对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的公司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退市条件。

5. 自愿退市:上市公司可以主动申请退市,如因重大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原因,公司发生重大变动后,公司股票不能再在上交所上市,可以申请自愿退市。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退市规则可能会根据上交所的政策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具体的规则变动需要以最新的政策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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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02.25•【文号】•【施行日期】2002.02.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2月25日)第一节暂停上市10.1.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节所称的暂停上市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三)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10.1.2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3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本所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4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刊登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因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根据国家会计政策所作追溯调整对公司近三年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额的专项说明,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作专项披露。

10.1.5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预计第三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20个交易日内作出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董事会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0.1.6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第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显示盈利但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以下简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文件:(一)公司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三)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五)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原因;2、该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则应当明确说明。

如果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董事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做出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二)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对该事项的意见;(四)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六)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10.1.7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第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显示盈利但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并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经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公司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10.1.8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或者超过法定披露期限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一)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并非根据国家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所致的;(二)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披露的第三年年度报告显示盈利但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三)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第三年年度报告的。

10.1.9上市公司出现10.1.8条第(一)项所述情形时,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0.1.10上市公司出现10.1.8条第(二)项所述情形时,如果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自公司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所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0.1.11上市公司出现10.1.8条第(三)项所述情形时,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并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第10.1.9条或第10.1.10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10.1.1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登载《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二)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三)公司董事会关于能否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1.13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公司如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节恢复上市10.2.1因10.1.1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2因10.1.1条第(四)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二)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为盈利的。

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本所可以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0.2.3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第一个半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刊登风险提示公告,还应当比照第10.1.6条、10.1.7条提交文件并进行披露、纠正和调整。

公司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上述纠正、调整财务报告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0.2.4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且符合2.3.2条规定的机构担任恢复上市推荐人。

10.2.5恢复上市推荐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审慎对待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并比照第2.3.8条、第12.3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恢复上市推荐人至少应对公司以下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一)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公司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重大出售或购买资产的情况及其行为的合规性,公司重组后的业务方向以及公司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与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二)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三)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公司的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小额的须累计计算)及其对公司经营所产生的不确定性等。

对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的,恢复上市推荐人应当要求公司改正。

对于拒绝改正的,恢复上市推荐人不得为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

10.2.6在进行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恢复上市推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基本情况;(二)对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核查意见;(三)对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前景的评价;(四)申请恢复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并对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进行说明;(五)明确说明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六)明确说明推荐意见及其理由;(七)简要介绍恢复上市推荐人的内部审核程序和意见;(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恢复上市推荐书》应当由负责推荐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签署日期。

10.2.7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2.8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一)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主体资格;(二)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三)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业务情况;(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五)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主要财产情况;(六)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七)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八)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九)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纳税情况;(十)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十一)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10.2.9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文件:(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恢复上市申请书及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二)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确认并保证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文件;(三)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四)关于公司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中期报告期间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五)关于公司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中期报告期间的纳税情况说明:包括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等;(六)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或有事项和期后事项、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所实现盈利的情况、对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稳定性的分析文件;(七)审计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八)恢复上市推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九)法律意见书;(十)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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