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
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

三、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一、规范电子签名行为。
二、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电子签名法所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
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关键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明确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三、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各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电子签名活动规则,确立各方当事人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并规定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达到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立法意义及作用:一、《电子签名法》将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二、《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它对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对今后电子政务以及未来全面的社会信息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有了《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就有了解决的依据,真正的网上交易将会逐步发展起来,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问题也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将会很快走出无法可依、盲目无序的状态。
四、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现在电子签名还只适用于企业电子商务活动。
但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电子签名同样适用于电子政务领域,今后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也离不开电子签名。
不仅如此,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领域越来越宽,应用也越来越深入,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也会越来越广阔。
电子签名法的法律地位与效力

电子签名法的法律地位与效力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签名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实名认证方式,逐渐在各行各业普及和应用。
然而,电子签名究竟在法律上具备怎样的地位和效力,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和疑问。
本文将探讨电子签名法律地位和效力的问题,并详细阐述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一、电子签名的定义和特点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记录的签名信息,用于确认合同、协议、公文等文件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与传统的手写签名相比,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点:1. 数据完整性:电子签名通过密码学算法对签名信息进行加密,保证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篡改;2. 身份认证:电子签名需要依靠数字证书机构对签署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并与签名信息绑定,以确保签名者的真实身份;3. 不可抵赖性:电子签名在签署完成后,不可否认地证明签署人对文件具有完全控制权,防止签署人以否认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4. 灵活便捷:电子签名可以通过互联网等电子通信方式实现签署,无需双方同时在一处签字,提高了签署效率。
二、电子签名法律地位的认可与保障为了保障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来确认其法律地位和效力。
以中国为例,我国于200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其中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与效力。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和约束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另外,《电子签名法》还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引证推定,即对于涉及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或文书,充分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推定其真实性。
为了提升电子签名的信任度和保障其安全性,我国法律对电子签名的申请和颁发了一套较为严格的证书体系。
依照《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电子签名必须使用依法颁发的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数字证书可以验证签名人的身份,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除了我国,《欧洲电子签名法规》、《电子商务法》、《联合国电子商品认证公约》等国际和地区性法律文件都对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和保护。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区别于执笔者为了表示对文件、单据负责而亲自写上自己姓名和画上记号的,具有法律意义行为的签名,电子签名是附加于数据电文中,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
它可用于数据电文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同意数据电文中所包涵的信息内容。
传统的签名是指特定的人手写的自己的名字,以此来表达他将受书面内容的约束的意愿,对签名的要求包括正确的名字、书面形式、本人亲手书写。
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传统的电子签名形式成为了许多交易的障碍。
形式上的要求常导致不公平;在公众交易或贸易方面缺乏操作性;不便于在电子通讯环境中使用等缺陷使传统签名收到质疑。
并且传统签名本身就具有局限性及风险,它局限于以纸面等有形固体物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媒介的成本要高很多。
其次,它必须由个人亲自书写,这虽然对法律形式的发生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和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
其三,传统电子签名存在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并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或成本,另一方面对伪造签名的鉴定,却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和专业的技术,并且其鉴定的准确性绝非万无一失。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交易安全成为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信息的保密性;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信息的防抵赖性;信息的完整性、防篡改都是它的需求。
并且在以计算机网络工具的商务交易中,信息的载体已变得无纸化,因此电子签名便应运而生了。
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在功能上具有等价之处,但其间有许多的差异。
电子签名一般是通过在线签署的,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式,具有时空性,不像传统签名保证签名人亲临现场;电子签名本身是一种数据,它很难像纸面签名一样,将原件向法院提交;电子签名可以一个人拥有多个,每使用一个信息系统,就配发一个,但他们唯一标识一个主体;传统签名几乎不存在被签名人完全忘记的情况,但电子签名有可能被遗忘,记忆难度大;传统手书签名可以视觉比较,但电子签名一般需要计算机系统进行鉴别。
电子签名法之意义

电子签名法之意义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签名法》。
签名法是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重要步骤。
《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
次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该《草案》于2004年4月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经第十次二读后,便于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该法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电子商务法意义上的立法。
因为自1996年联合国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来,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如火如荼,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或交易法,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法,也有的国家兼采两种立法方式。
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最终在国家信息化战略的引导下出台,可以说是业内人士期盼已久的举措,也受到了各相关企业乃至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那么,电子签名法要解决什么问题又能解决什么问题呢?电子签名法无疑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标志。
现在,人类的一切信息表达、信息记载均可数字化,信息生成、传输、修改、再现等亦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得以实现,数字形式愈来愈多地替代纸面形式,成为人类活动和意思表示载体。
但是,现行法律体系是以纸面记载为基础的。
譬如,法律在许多情形下直接规定只有书面证据才具有直接证据效力。
所以说,在倡导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交易的今天,电子化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有待于法律的调整和统筹。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扫除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首要的任务便是解决数据电文(其核心为计算机生成、处理和网络传输的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证据的问题。
只有扫清电子记录在证据学上的法律障碍,信息化战略才能在实践中大力开展,政府和企业在推进电子化进程时才不会有后顾之忧。
电子签名法重点要解决的是数据电文如何等同于传统书面证据这一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简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简评阿拉木斯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该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它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促进安全可信的电子交易环境的建立,从而大力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交易及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等问题一直是关系到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开展的核心问题之一,而目前以非对称密钥系统为主的电子签名技术的应用可以基本解决交易及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等问题,该技术在电子认证机构的支持下得到快速应用和发展,其安全可靠性已经过大量实践的检验。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给予电子签名以传统签名、盖章同等的法律地位就成为电子签名得以广泛应用和发挥功效的前提,也是近十年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内容。
从1995年至今,已有三十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先后制订了电子签名法或以确立电子签名法律地位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法,从根本上为其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已成为国际立法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大势所趋。
在我国,从2000年开始,来自业界和学界的关于电子签名立法的呼声开始出现,并且这一需求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普及和深化而更加突出,大量电子商务交易由于无法在电子文件、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等方面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而受到阻碍,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问题之一。
虽然海南省、广东省和上海市先后进行了地区性的电子商务立法,但受区域性的局限,这些地方立法发挥的作用有限,并且由于缺乏更高层次立法的指引,地方立法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和需要协调的地方。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将彻底改变这一局面,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一些关键性的法律问题,实现我国电子签名合法化、电子交易规范化和电子商务的法制化,并为我国今后的电子商务立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焦点解读之二《电子签名法》

人或其负责 人签字、 盖章 以 便让交易 方 双
识别是谁签的合同 保证签字或盖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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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今后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 在配套
中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在中的法律效力与要求

中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在中的法律效力与要求电子签名在中国的法律效力与要求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签名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一种签名形式。
电子签名的出现为各行各业的合同签署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电子签名在中国的法律效力与要求。
一、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1.法律认可我国于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该法的规定,电子签名在涉及合同签订、网上交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均具备法律效力。
2.可信性认证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的可信性认证是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关键。
合法、合规的电子签名要求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并得到公证处、司法鉴定部门等机构的认可。
只有经过认证的电子签名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3.排除证明责任在电子签名法中,一旦电子签名得到法定认可,证明签署合同的真实性由合同争议各方承担。
合同争议当事人不能以无法证明签名真实性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这也意味着电子签名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并具备了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要求1.签名方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可以通过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签名设备实施,包括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
同时,还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生成的数据进行签署。
2.认证机构为了保证电子签名的可信性,第三方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些认证机构需要具备法定资质,进行电子签名的认证、监督和管理。
只有被认证机构认证过的电子签名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3.签名证据为了避免签署合同过程中的争议,电子签名的双方可以选择保留证据材料。
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签名的日期、时间,签名者的身份信息等。
这些证据将在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4.技术安全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其安全性也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电子签名的保护,包括签名生成、传输、存储等环节都应该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确保安全。
电子签名法概述

电子签名法概述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签名法》。
签名法是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重要步骤。
一、《电子签名法》意义电子签名法无疑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标志。
现在,人类的一切信息表达、信息记载均可数字化,信息生成、传输、修改、再现等亦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得以实现,数字形式愈来愈多地替代纸面形式,成为人类活动和意思表示载体。
但是,现行法律体系是以纸面记载为基础的。
譬如,法律在许多情形下直接规定只有书面证据才具有直接证据效力。
所以说,在倡导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交易的今天,电子化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有待于法律的调整和统筹。
电子签名法重点要解决的是数据电文如何等同于传统书面证据这一问题。
传统法律有一套成熟的规则判定什么样的纸面记载(书面)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
例如,书面形式、手书签名和原件这三项规范性要求是一项有效的书面证据基本要求。
但是,在电子环境下,几乎不存在原件,也没有手书签名,如何确认一份电子文档是某人所签发,认定为“原件”,必须有相应的规则。
缺少这样的规则,一遇到纠纷打起官司来,当事人一般不能说服法官直接认定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
规则的缺失所导致的尴尬局面是:我国《合同法》已经确认数据电文为书面合同了(《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法院还不能认定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
这里的问题不出在法院,更不能归咎于当事人,主要在于没有相应的规则。
电子签名法便是旨在确立此种规则的法律。
它主要解决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二章规定了数据电文,第三章规定了电子签名。
其中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规定所采用的方法仍然是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功能等同原则。
功能等同原则,由三项等同内容构成:一、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书面要求(书面等同);二、只要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也就是说,电子签字在法律效力上可等同于传统的签字;三、数据电文首次以最终形式形成后保持了完整性且可视读,即满足原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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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1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签名法》。
签名法是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重要步骤。
《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
次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该《草案》于2004年4月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经第十次二读后,便于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该法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电子商务法意义上的立法。
因为自1996年联合国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来,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如火如荼,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或交易法,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法,也有的国家兼采两种立法方式。
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最终在国家信息化战略的引导下出台,可以说是业内人士期盼已久的举措,也受到了各相关企业乃至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那么,电子签名法要解决什么问题又能解决什么问题呢?电子签名法无疑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标志。
现在,人类的一切信息表达、信息记载均可数字化,信息生成、传输、修改、再现等亦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得以实现,数字形式愈来愈多地替代纸面形式,成为人类活动和意思表示载体。
但是,现行法律体系是以纸面记载为基础的。
譬如,法律在许多情形下直接规定只有书面证据才具有直接证据效力。
所以说,在倡导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交易的今天,电子化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有待于法律的调整和统筹。
要从根本上扫除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首要的任务便是解决数据电文(其核心为计算机生成、处理和网络传输的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证据的问题。
只有扫清电子记录在证据学上的法律障碍,信息化战略才能在实践中大力开展,政府和企业在推进电子化进程时才不会有后顾之忧。
电子签名法重点要解决的是数据电文如何等同于传统书面证据这一问题。
传统法律有一套成熟的规则判定什么样的纸面记载(书面)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
例如,书面形式、手书签名和原件这三项规范性要求是一项有效的书面证据基本要求。
但是,在电子环境下,几乎不存在原件,也没有手书签名,如何确认一份电子文档是某人所签发,认定为“原件”,必须有相应的规则。
缺少这样的规则,一遇到纠纷打起官司来,当事人一般不能说服法官直接认定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
规则的缺失所导致的尴尬局面是:我国《合同法》已经确认数据电文为书面合同了(《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法院还不能认定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
这里的问题不出在法院,更不能归咎于当事人,主要在于没有相应的规则。
电子签名法便是旨在确立此种规则的法律。
它主要解决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二章规定了数据电文,第三章规定了电子签名。
其中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规定所采用的方法仍然是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功能等同原则。
功能等同原则,由三项等同内容构成:一、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书面要求(书面等同);二、只要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也就是说,电子签字在法律效力上可等同于传统的签字;三、数据电文首次以最终形式形成后保持了完整性且可视读,即满足原件标准。
可以说,我国签名法的主要内容便是确立这些规则,以便为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规则。
但是,不管是联合国示范法的功能等同原则,还是我国电子签名法所确立的规则,都是比较粗的原则,它离操作规则还有一段距离;而且它只是确认使用电子签名(主要是数字签名)的法律效果,并未强制任何从事在线交易或通信的人均使用电子签名,并未规定只有使用电子签名的法律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现阶段,电子签名应用还非常有限,大量的电子交易仍然不采用电子签名方式。
因为电子交易的参与方必须考虑经营的成本,如果使用电子签名的花费远远大于事后举证的花费,那么,多数人宁可在出现纠纷后亡羊补牢而不是防患于未然。
而且,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少电子化的领域不能直接适用其规定。
所以说,出台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效力加以确认,这只能增加人们对电子签名的信心,并不必然导致从事电子交易的人都会使用电子签名。
从这一意义上推断,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对电子商务活动并不会有直接或非常明显的影响,除非有相关的配套立法进一步对其进行补充和细化。
事实上,电子签名并不是解决数据电文具有书面证据效力的唯一途径,电子签名并非记录归属的惟一方式。
在不使用电子签名的情形下,一项电子记录只要达到功能等同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电子证据;如果有其他信息(如ID、Password或Pin等)可以证明一项电子记录的归属,那么,也可以达到电子签名的功效。
因此,解决电子记录证据效力的关键在于如何结合电子商务实践,进一步发掘和确认这样的规则并应用于司法实践。
电子签名法为我们探索这样的规则确立了前提,提供了依据,这也算是电子签名法的影响和意义吧!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2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实务指南)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5篇实务指南)第二章数据电文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4篇实务指南)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篇实务指南)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4篇实务指南)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实务指南)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
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篇实务指南)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4篇实务指南)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第十五条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三)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四)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