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的法律地位与效力

电子签名法的法律地位与效力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签名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实名认证方式,逐渐在各行各业普及和应用。
然而,电子签名究竟在法律上具备怎样的地位和效力,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和疑问。
本文将探讨电子签名法律地位和效力的问题,并详细阐述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一、电子签名的定义和特点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记录的签名信息,用于确认合同、协议、公文等文件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与传统的手写签名相比,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点:1. 数据完整性:电子签名通过密码学算法对签名信息进行加密,保证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篡改;2. 身份认证:电子签名需要依靠数字证书机构对签署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并与签名信息绑定,以确保签名者的真实身份;3. 不可抵赖性:电子签名在签署完成后,不可否认地证明签署人对文件具有完全控制权,防止签署人以否认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4. 灵活便捷:电子签名可以通过互联网等电子通信方式实现签署,无需双方同时在一处签字,提高了签署效率。
二、电子签名法律地位的认可与保障为了保障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来确认其法律地位和效力。
以中国为例,我国于200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其中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与效力。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和约束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另外,《电子签名法》还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引证推定,即对于涉及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或文书,充分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推定其真实性。
为了提升电子签名的信任度和保障其安全性,我国法律对电子签名的申请和颁发了一套较为严格的证书体系。
依照《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电子签名必须使用依法颁发的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数字证书可以验证签名人的身份,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除了我国,《欧洲电子签名法规》、《电子商务法》、《联合国电子商品认证公约》等国际和地区性法律文件都对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和保护。
电子签名效力分析

电子签名效力分析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签名已成为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电子签名不仅提高了签署效率,还为各方带来了诸多便利。
然而,对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人们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疑虑。
本文将对电子签名的效力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我国电子签名用户的影响。
一、电子签名的概念与发展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方式创建、存储、传输和识别签名的过程。
它利用密码学、数字摘要等技术手段,确保签名人的身份认证和签名行为的不可否认性。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签名技术迅速普及,成为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的签署方式。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分析1、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在法律上,电子签名被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签署方式,无需再依赖于传统的手写签名。
2、电子签名的证据价值电子签名的证据价值表现在其能够证明签名人的身份和签名行为的不可否认性。
由于电子签名采用了密码学、数字摘要等先进技术,使得其成为一种高度安全的签署方式。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电子签名通常被视为一种具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
3、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尽管电子签名在提高签署效率和提供便利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例如,如何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何防止恶意篡改或伪造电子签名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技术保障措施,提高司法鉴定水平。
三、电子签名效力对电子签名用户的影响1、法律风险对于电子签名用户来说,最直接的法律风险在于未能正确、合法地使用电子签名而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其他法律纠纷。
例如,在签署重要合同或文件时,如未能正确使用电子签名,可能会引发合同无效或不可抗辩的问题。
因此,用户在使用电子签名时必须了解其法律效力和应用范围,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2、技术实现电子签名的技术实现是确保其效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合同可以电子签字吗

合同可以电子签字吗电子签名的效力是怎样的电子签名的效力是怎样的?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签名是什么电子签名是什么电子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
它其实是一种电子代码,利用它,收件人便能在网上轻松验证发件人的身份和签名。
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
如果有人想通过网络把一份重要文件发送给外地的人,收件人和发件人都需要首先向一个许可证授权机构CA(GlobalSign)申请一份电子许可证。
这份加密的证书包括了申请者在网上的公共钥匙即“公共电脑密码”,用于文件验证。
发件人使用CA发布的收件人的公钥对文件加密,并用自己的密钥对文件进行签名。
当收件人收到文件后,先用发件人的公钥对解析签名,证明此文件确为发件人发的。
接着用自己的私钥对文件解密并阅读。
电子签名是现代认证技术的泛称,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电子记录相联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声音、符号或程序,而该电子声音、符号或程序是某人为签署电子记录的目的而签订或采用的”;联合国《电子商务榜样法》中规定,电子签名是包含、附加在某一数据电文内,或逻辑上与某一数据电文相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能被用来证实与此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该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所载信息;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其他电子记录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连并以此作为认证方法的电子形式数据。
”从上述定义来看,凡是能在电子通讯中,起到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被称为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即现代认证技术的一般性概念,它是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保障手段。
电子化签名的法律效力与应用场景

电子化签名的法律效力与应用场景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化签名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已经逐渐成为商务活动、法律文书等重要场景下不可或缺的工具。
在传统的文书签名当中,人们通常需要通过手写或者盖章等方式来表明自己对签名内容的认可。
但是这种方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存在易被伪造、篡改的风险。
电子化签名则可以通过数字加密、认证等技术来确保签名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了传统签名方式存在的弊端。
不过,对于电子化签名的法律效力和应用场景等问题,我们还需进一步了解和研究。
一、电子化签名的法律效力从法律上来看,我国《电子签名法》中规定,电子签名具有和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对于那些以电子形式进行签名、交易、维权等活动的相关事务,其法律效力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在国际上也出现了一系列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规范,如ISO/IEC 14888-2:2008等,进一步加强了电子化签名在全球范围内的法律地位和认可度。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电子化签名本身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并不代表电子化签名在所有场景中都可以替代传统签名方式。
对于某些敏感信息或者高风险事务等场景下,需要电子化签名和传统签名方式进行双向认证等方式,以加强信任度和安全性。
二、电子化签名的应用场景随着电子商务、电子合同等数字化业务的发展,电子化签名在工商业务、合同签订、财务结算、政务办理、司法维权等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其中,电子签约领域是电子化签名最为重要和广泛的应用场景之一。
采用电子化签名方式,公司可以在线完成各类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归档,减少了客户前来实地签约、合同存储等问题,提高了合同签约的效率和安全性。
此外,电子化签名还可以用于各类政务办理和司法维权等领域。
如政府机构可以向市民提供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服务,让市民在网上或者移动端完成各类表格、申请等业务。
在司法维权方面,律师或当事人可以对各类法律文书以电子方式进行签名,以保证文书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电子的法律效力

电子的法律效力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逐渐在各个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人们对于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仍存在许多疑问和争议。
本文将就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一、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电子文件是以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载体,与传统的纸质文件相比,具有易传输、易复制和易存储等优势。
在法律层面上,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与纸质文件基本相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在法律诉讼中,电子文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在享有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被要求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等。
2. 合同效力电子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有效形式,电子合同的订立、修改和终止等均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
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律,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电子签名的效力,从而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3. 公文效力电子文件在行政管理中的效力也得到了肯定。
政府机关可以使用电子文件进行文件传递和管理,同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和企业也可以使用电子文件与政府机关进行交互和沟通。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达的相应意思表示,用以确认或者标识一个电子文件的方法。
与传统纸质签名相比,电子签名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可识别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如下所示:1. 确认真实性电子签名可以作为身份认证的一种方式,用以确认签署人的真实身份。
在签署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过程中,电子签名的使用可以提高签名人的可信度,确保所签署文件的真实性。
2. 防止篡改电子签名技术可以有效防止文件被篡改或者伪造。
通过采用加密和数字证书等技术手段,电子签名可以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从而为签署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3. 法律认可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对电子签名的使用给予了明确的认可和法律保护。
委托书的电子签名有何法律效力

委托书的电子签名有何法律效力在当今数字化快速发展的时代,电子签名在各种商务和法律事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委托书也不例外。
那么,委托书的电子签名究竟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电子签名。
简单来说,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比如数字证书、密码、指纹识别等。
从法律层面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电子签名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那么,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才被认为是可靠的呢?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第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第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第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涉及到委托书的电子签名时,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电子签名能够确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通过电子签名,委托人明确表达了其委托意愿,受托人也知晓并接受了委托事项,从而在法律上建立了有效的委托关系。
其二,电子签名可以保障委托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由于可靠的电子签名能够确保签署后对委托书的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都能被发现,这就有效地防止了委托书被篡改或伪造,保证了委托书所承载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其三,电子签名有助于提高委托书的证据效力。
在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中,经过可靠电子签名的委托书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委托关系的存在以及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比如,要确保电子签名的可靠性。
如果电子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性要求,可能会导致委托书的法律效力受到质疑。
因此,在进行电子签名时,应当采用符合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的方式,以保障签名的可靠性。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签名,一般是指一个人用手亲笔在一份文件上写下名字或留下印记、印章或其他特殊符号,以确定签名人的身份,并确定签名人对文件内容予以认可。
传统的签名必须依附于某种有形的介质,而在电子交易过程,文件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发送、交换、传输、储存来形成的,没有有形介质,这就需要通过一种技术手段来识别交易当事人、保证交易安全,以达到与传统的手写签名相同的功能。
这种能够达到与手写签名相同功能的技术手段,一般就称为电子签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的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其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它是电子签名人在签名过程中掌握的核心数据。
唯有通过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归属判断,才能确定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之间的同一性和准确性。
因此,一旦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被他人占有,则依赖于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而生成的电子签名有可能与电子签名人的意愿不符,显然不能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其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这一项规定是对电子签名过程中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归谁控制的要求。
这里所规定的控制是指基于电子签名人的自由意志而对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控制。
在电子签名人实施电子签名行为的过程中,无论是电子签名人自己实施签名行为,还是委托他人代为实施签名行为,只要电子签名人拥有实质上的控制权,则其所实施的签名行为,满足本法此项规定的要求。
电子合同 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
一、合同签署方式。
1.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电子合同。
电子签名包括但不限于数字签名、手写签名扫描件、指纹识别等形式。
2. 双方当事人应当保证使用的电子签名真实有效,并对其签署的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合同有效性。
1. 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2. 双方当事人签署的电子合同经过合法的认证和验证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 双方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合同签署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和证据,以便在法律争议解决时提供证据。
三、合同变更和解除。
1. 双方当事人如需变更或解除电子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约定的方式下进行变更或解除。
2. 双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电子合同的意愿应当采用与签署合同
相同的电子签名方式,并在变更或解除的书面文件中明确表达。
四、争议解决。
1. 因电子合同签订、履行或解除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
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以上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关内容,如有疑问请随时联系我,我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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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史伟丽1《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生效实施了,这无疑是我国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标志之一。
从此,可靠的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将与手写签名和书面文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那么,该法律对电子签名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呢?一、什么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从技术上讲,所谓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方式表现的用于鉴别签名者身份的字母、符号、数字或其他代码等电子记录,包括数字签名、口令、生物鉴定等方式。
电子签名是公开密钥加密技术的另一类应用。
它的主要方式是:报文的发送方从报文文本中生成一个散列值(或报文摘要),发送方用自己的私钥对这个散列值进行加密来形成发送方的电子签名。
然后,这个电子签名将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报文的接收方。
报文的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计算出散列值(或报文摘要),接着再用发送方的公钥来对报文附加的电子签名进行解密。
如果两个散列值相同,那么接收方就能确认该电子签名是发送方的。
通过电子签名能够实现对原始报文完整性的鉴别和不可抵赖性。
2具体步骤如下:①将报文按双方约定的Hash算法计算得到一个固定位数的报文摘要。
在数学上保证,只要改动报文中任何一位,重新计算出的报文摘要值就会与原先的值不相符。
这样就保证了报文的不可更改性。
②将该报文摘要值用发送者的私人密钥加密,然后连同原报文一起发送给接收者,而产生的报文即称电子签名。
③接收方收到电子签名后,用同样的Hash算法对报文摘要值进行计算,然后与用发送者的公开密钥进行解密,并同解开的报文摘要值相比较,如相等则说明报文确实来自所称的发送者。
二、《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在倡导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交易的今天,电子化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现在,人类的一切信息表达、信息记载均可数字化,信息生成、传输、修改、再现等亦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得以实现,数字形式愈来愈多地替代纸面形式,成为人类活动和意思表示载体。
但是,现行法律体系是以纸面记载为基础的。
譬如,法律在许多情形下直接规定只有书面证据才具有直接证据效力。
传统法律有一套成熟的规则判定什么样的纸面记载(书面)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
例如,书面形式、手书签名和原件这三项规范性要求是一项有效的书面证据基本要求。
但是,在电子环境下,几乎不存在原件,也1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一系副教授邮编:7500112/eclaw/research/qianming.html没有手书签名,如何确认一份电子文档是某人所签发,认定为“原件”,必须有相应的规则。
缺少这样的规则,一遇到纠纷打起官司来,当事人一般不能说服法官直接认定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
规则的缺失所导致的尴尬局面是:我国《合同法》已经确认数据电文为书面合同了(《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法院还不能认定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
社会上有签了合同不认账的事情,网上这种情况就更普遍,成为电子商务的一个瓶颈。
《电子签名法》重点要解决的是数据电文如何等同于传统书面证据这一问题,带有电子签名的数据文件也将具有纸上签名盖章的法律效力,一旦出现交易纠纷,电子签名的文件就可作为法律证据。
该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到符合一定条件的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的效力等同于书面形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一)适用于民商事活动,而不适用电子政务根据该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签名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用于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也就是可以应用于电子商务中。
而对电子政务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则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依据本法制定。
(二)不适用的事项该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下列事项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三、电子签名的有效要件电子签名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能证实信息发送人的身份以及电子文件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它对于发送人和被发送的信息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可验证性和不可否认的权威性特点;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它在计算机之间交换数字证书有助于确定当事者就是他们所宣称的人。
由于具备了这些特点,才有助于电子签名的认定。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四、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之保障措施(一)明确电子签名人的法律责任为了保障电子签名的可靠性,《电子签名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二十七条还规定,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设置中立的电子认证机构1、电子签名认证的必要性电子签名只是从技术手段上对签名人身份做出辩认及能对签署文件的发件人与发出电子文件所属关系做出确认的方式。
但是如何证明电子签名人的信用度,却是电子签名技术本身不能解决的问题。
网络上电子签名与安全电子认证的相互结合就解决了前面阐述的由于电子签名技术方面无法解决的信用度的问题。
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出具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实际上就是指电子签名人的网上电子身份证,用以证明电子签名的真实性。
2、电子签名认证的法律保障电子签名是否需要认证,一般来说是由当事人自行确定的。
如果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其电子认证服务的内容是: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该法第二十二条)。
如何保障认证机构所认证的内容是真实、安全的,该法主要规定了以下的保障措施:(1)明确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2)设定从事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的具体条件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a)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b)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c)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d)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明确规定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首先,要求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第二十条)。
其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a)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b)证书持有人名称;(c)证书序列号;(d)证书有效期;(e)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f)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g)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
最后,要求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二条)。
(4)详细规定了从事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的机构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的善后处理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5)具体规定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a)规定了电子认定机构的民事责任,即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b)规定了电子认定机构的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