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闽政办〔2018〕88 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88 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口岸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财税〔2018〕122号),推动全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实施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努力打造更高水平、更有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更具便利的口岸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福建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一、目标要求全面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到2018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三分之一;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2017年降低100美元以上;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数量比2017年减少三分之一以上,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全部实现联网核查。
到2020年底,相比2017年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降低一半。
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
二、任务分解(一)提效工作1.港口企业方面(1)提升作业能力。
港口企业加大对场地、设备、人力、信息化系统的投入,加快建设夜间作业配套设施,实现港口24小时作业;实时安排人员开展拆拼箱作业,拆拼箱货物第一时间办理海关手续;缩短待查货物在查验前的吊装、移位、掏箱等准备时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闽政办[2003]130号•【施行日期】200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03]1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我省沿海海上搜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我省沿海海上险情、事故搜救工作,以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驻闽部队或其他省海上搜救中心请求我省协助的海上搜救工作。
第三条省政府成立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省搜救中心),省搜救中心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省交通厅、海洋与渔业局、公安厅、福建海事局、海军福建基地、省安监局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福建海事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直有关单位、驻闽部队、福建海事局、福州和厦门海关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省搜救中心在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驻闽部队、市及县(区)政府对重、特大海上险情、事故开展应急搜救工作。
其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海上安全事故的搜救计划;(二)统一调配施救的人员、船舶、物资、器材;(三)适时宣布进入和终止紧急状态命令;(四)视情组织协调驻闽部队或航空器参与搜救工作;(五)组织实施海上搜救演习;(六)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各口岸查验单位关于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各口岸查验单位关于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措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闽政办[2001]19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11.04【实施日期】2001.11.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各口岸查验单位关于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措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1]196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各驻闽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3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精神,各驻闽口岸查验单位分别提出了提高我省口岸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也提出了加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具体促进措施和意见。
经请示省政府领导,现将上述部门出台的措施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用足用好这些政策措施,切实提高我省的口岸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千方百计缓解出口企业的资金困难,促进我省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一月四日各口岸查验单位关于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措施办法一、关于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措施办法(一)福州海关1.根据外贸特点和规律,调整人力资源配置,延长工作时间。
全关区业务现场对出口货物实行法定工作日及8小时以外预约申报、预约查验加班制度;在业务繁忙的马尾青洲港现场试行周五通关服务时间延至晚上24点,受理舱单传输等服务时间延至次日早上8点,提供24小时全天侯、无假日服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海事工作促进港航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海事工作促进港航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港口港务【发文字号】闽政办[2015]14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1.04【实施日期】2015.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海事工作促进港航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海事部门在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清洁、维护船员整体利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我省港航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港航经济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加快海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海事职能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海事工作提出如下措施:一、改善沿海通航环境优化港口规划布局。
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和各港口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通航安全要求,优化各港区功能分工和水域布置,统筹考虑商港与渔港、海上养殖、海上旅游的发展关系,规划预留充足的深水航道和锚地,并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相对集中布置成品油、液体化工等危险品码头,科学论证LNG码头布局,新建LNG码头等高危险项目应布局在交通便利、易于疏散、远离密集人口的区域,并尽量规划独立的进出航道。
加大通航环境建设力度。
加快推进三都澳、罗源湾、兴化湾、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东山湾、平潭水域等重点港湾和繁忙水域的大型深水航道及配套锚地建设,完善助航设施配备和布置,全面提升航道通航能力和保障水平。
建立和完善沿海航道养护体制机制,加强航道、锚地和助航设施维护。
在科学规划航道基础上大力推行船舶定线制,先行实施厦门港船舶定线制,尽快推进湄州湾、闽江口船舶定线制研究工作。
海事部门争取国家资金,组织做好辖区航道、锚地、码头前沿碍航的无主或历史遗留沉船沉物的清除打捞工作,省级财政根据沉船沉物打捞需求给予配套补助,确保与港口建设同步并适度超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海域勘界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海域勘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7•【字号】闽政办[2002]91号•【施行日期】200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海域勘界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2]91号)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我省海域辽阔,港湾和岛屿众多,海洋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
做好海域勘界工作,解决长期以来我省沿海各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不清和岛屿归属不明的问题,既有利于保障涉界地区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也有利于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对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和全国海域勘界工作会议精神,为了做好全省海域勘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海域勘界的范围、原则和任务(一)海域勘界的范围。
海域勘界的范围为我省毗邻的、我国管辖的内海和领海,界线的起点从陆地勘界中临海的界点开始,界线的终点止于我省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终点范围内,包括我省所管辖的海湾、岛屿和邻近海域。
(二)海域勘界的原则。
海域勘界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分批实施。
采取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协调解决与裁决相结合的办法,坚持有利于沿海地区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有利于国家安全,有利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海域行政管理的原则进行。
省际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勘定;沿海设区市间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际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由省海域勘界办公室组织勘定;沿海设区市内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由设区市海域勘界办公室组织勘定。
(三)海域勘界的任务。
以现行行政区划为基础,从2002年6月起到2003年底,用近一年半时间完成全省沿海所有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闽政办[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省2003-2010年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渔船【发文字号】闽政办[2005]13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8.13【实施日期】2005.08.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137号)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十三日为贯彻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加强对我省海洋捕捞强度的管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农渔函〔2003〕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与任务(一)总体目标任务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指标(除专业远洋渔船外,下同),必须在2002年底清理整顿后普查在册的海洋捕捞渔船22924艘、总功率1560285千瓦的基础上,至2010年底控制在19832艘、1397196千瓦以内。
即至2010年底全省必须减少海洋捕捞渔船3092艘(减少1348%)、163089千瓦(减少1045%)。
根据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任务,沿海各设区市至2010年的海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以本市2002年渔船清理整顿后普查在册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为基数,按比例进行核减,具体分解情况见附件1和附件2。
沿海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结合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状况,在完成省下达压减任务的基础上,加大减船力度,促进海洋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可捕量相适应目标的早日实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沿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沿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关于加强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0]30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2.16【实施日期】2010.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沿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关于加强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30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沿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订的《关于加强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关于加强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为推进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构建与实施,全力营造海峡西岸经济区水上安全生产良好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闽政文〔2009〕33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意见:一、强化水上安全生产统一领导(一)加强水上安全生产统一领导。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行政辖区内的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水上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涉水行业(领域)和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督促水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二)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各级政府应统筹区域经济与水上安全生产的协调发展,研究制订水上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执法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充实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与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确保必要的经费、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夯实水上安全生产管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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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口岸查验部门关于福建省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的具体
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2]15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13
【实施日期】2002.11.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4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口岸
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口岸查验部门
关于福建省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02]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省口岸海防办与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福建海事局、省边防总队、厦门边检总站等部门在认真总结近半年来我省大通关工作运行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共同制定
了《福建省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的具体措施》。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福建省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的具体措施
(福建省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海关、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海事局、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
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
为认真贯彻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结合我省口岸实际,提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的具体措施: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全力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
继续开展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的再学习,把各级领导和全省口岸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通知》要求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上来。
各查验、生产、服务部门要处理好“严格把关”与“主动服务”、“追求效益”与“讲求效率”的关系,明确在大通关中各自所处的位置、作用和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不断提高大通关的效率和水平。
二、充分发挥大通关协调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全省大通关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大通关协调小组定期会议制度。
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解决大
通关工作中全局性、关键性问题。
对口岸大通关工作出现的突出问题,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完善大通关协调小组联络员工作制度。
建立联络员责任制、工作情况反馈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
在省口岸海防办增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