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回避制度
第七章_回避制度

4、审检侦人员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案件
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
其他关系如同学、师生、战友、邻居、同乡、 朋友、恩怨关系等 5、审检侦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
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注意:以上五种回避事由参见刑诉法第28、 29条
6、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只可参与其一
参见高院刑诉解释第31条第1款、高检刑诉规则第29 条 参见高院刑诉解释第31条、刑诉法第192、206条、 高院回避规定第3条
例:被告人龙某(聋哑人)与被告人王某长期通奸被 丈夫发现,便与王某合谋杀死了亲夫.案发后,审判该 案的司法人员都不懂哑语,但王某会哑语,在没有找 到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审判人员让王某为龙某进行翻 译.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 ) A、正确,因为翻译人员不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之 列 B、正确,虽然翻译人员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 但在一时找不到其他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可以让王某 暂时担任翻译人员 C、错误,因为翻译人员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王某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D、错误,翻译人员虽然不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范 围,但在本案中,王某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存在利害 关系,所以也应当回避 答案:C
例:某案,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李某和另一名 侦查人员史某执行逮捕时,犯罪嫌疑人提出李 某是被害人的弟弟,要求其回避,那么应当如 何处理 ( ) A、李某应该立即停止进行逮捕,更换其他侦查 人员进行逮捕 B、李某应该记录下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并让犯 罪嫌疑人签字 C、李某应该继续执行逮捕 D、在执行逮捕以后,李某应该向公安机关负责 人报告这一情况,并由其决定是否回避 答案:BCD
7、审判程序只可参与其一
8、法官、检察官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
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范围的完善研究

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范围的完善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诉讼双方的公正和客观,避免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中出现利益冲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判断的情况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回避制度旨在保证法官、人民陪审员和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确保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回避制度的范围和适用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进行细化和完善。
需要对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第29条对回避的情形做了简单的规定,但并未对回避的具体范围进行详细的说明。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没有清晰的界定,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对于是否需要回避存在不确定性,容易导致主观判断偏差。
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法官、陪审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在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回避,以及回避的程序和标准。
应当细化法官、陪审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回避事由。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了一般性的回避事由,如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等情形需回避,但这些情形仍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性。
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遇到具体案件时可能会面临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和人际关系,需要有明确的指引来指导其回避的具体情形。
有必要逐步完善回避制度,明确各种具体的回避情形,如法官本人或其亲属有诉讼利害关系的、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法官本人或其亲属与律师存在利益关系的等,以便于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明确自己的回避义务。
应当规定回避的程序和标准。
在实践中,回避制度的执行过程中缺乏统一的程序和标准,导致不同的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在回避事由的认定和程序上存在差异。
有的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可能因为个人的失误或主观判断的偏差而没有进行回避,这势必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有必要规定回避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包括回避申请的途径、回避的时机、回避的程序、回避的审查标准等,以便于规范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实践中的回避行为。
应当加强对回避制度的监督和制约。
在实践中,一些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可能因为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而故意或者无意中规避回避制度,这从根本上损害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提要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回避制度做了规定。
我国也十分重视办案人员的回避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对回避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法学理论界对回避制度研究不多,在立法上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严格执行,该制度在某些细节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一、回避制度概念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
回避制度的最终目的是维护诉讼的公正,其源于一项古老的诉讼法则,即“自己不能审理自己的讼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至第48条也对回避制度做了详尽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设立回避制度,旨在从另一个层面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即审判主体的中立性。
审判的中立性要求法官在解决具体纠纷时应当做到公正、客观、不偏不倚,不因当事人的身份、社会地位、民族、经济条件以及其他因素不同而有任何差别,保持中立裁决案件。
从这一意义上讲,要求法官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回避,以排除偏见,从而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一)回避的主体和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回避适用的条件有三种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人身利益;(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属于必然回避的范畴,而第三种情形则只有主张回避的理由相对充分、有说服力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回避。
(二)回避的启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起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因个人因素导致的不公正、不公平现象。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司法人员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当事人有权申请该司法人员回避的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了司法公正、程序正义等基本原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三、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践应用(一)回避事由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事由包括:司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等。
具体情形如司法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曾为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等。
(二)回避程序当事人认为司法人员需要回避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请合理,应当决定司法人员回避。
同时,法院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回避事宜,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
四、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一)制度执行不力尽管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在法律上已经得到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关系等,导致制度执行不力,影响了司法公正。
(二)缺乏有效监督目前,对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监督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和法院的自我监督。
然而,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了解不足、监督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同时,法院的自我监督也存在一定局限性,难以确保制度的公正执行。
五、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建议(一)加强制度宣传与教育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当事人了解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增强其监督意识。
同时,对司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回避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度。
(二)完善立法规定对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行完善,明确回避事由、回避程序及违反制度的法律责任,为制度的执行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院回避制度是什么

法院回避制度是什么在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对于审判⼈员或者其他参加审判的⼈员中会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进⾏回避,那么法院回避制度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回避制度是什么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和其他法律⼈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退出审理案件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审判⽽建⽴的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回避⼈员包括法官、办事员、翻译、专家和勘验⼈。
回避制度有三种规避⽅式:1、案件当事⼈或有关当事⼈、诉讼代理⼈的近亲;2、对案件的兴趣;3、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司法⼈员具有法律地位,必须避免、不参与案件审理制度。
所谓法律情形,是指法律禁⽌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形。
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回避案件、回避适⽤范围、回避申请程序和裁判程序组成。
回避⽅式和程序审判⼈员和其他⼈员有法定情形之⼀的,必须回避,当事⼈有权⽤⼝头或者书⾯⽅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式是⾃⾏回避和申请回避并⽤。
⾃⾏回避即审判⼈员和其他⼈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及其法定代表⼈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法定期限内,以⼝头或者书⾯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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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6.10•【文号】法释[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官回避审理案件,以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正义。
回避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审判的客观中立,避免利益冲突、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侵犯。
下面是关于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一些观点。
首先,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司法保障作用。
回避制度的存在,体现了法治精神和法院的自我约束,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存在有利于对方当事人或者自身不利的利益关系时,可以要求法官回避,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其次,回避制度有助于维护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法官作为审判者,应当客观中立地审理案件,不能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回避制度的存在,可以避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出现利益冲突或其他因素影响判决结果,保证了法官的独立行使职权,维护了法官的中立性。
再次,回避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人民满意度。
当事人对法官的正直和公正性有较高的期望,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存在利益冲突,就会质疑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回避制度的存在,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提高司法公正度并获得人民的满意度。
最后,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条件需要规范明确,以免被滥用或误用。
其次,回避制度可能面临的个人主观因素和利益纠纷需要科学评估和判断,以确保申请回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同时,对回避请求的处理需要公正、公开和透明,以避免形式主义和个别作为。
总之,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它具有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法官独立性和中立性、提高司法公正度和人民满意度等重要作用。
然而,回避制度的有效运行和规范发展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刑事诉讼法第十章回避制度

第十章回避第一节基本理论一、回避的概念和制度功能1、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厉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项制度。
2、对真实查明的尊重,对被告人获公正审判权利的尊重,对公众期待审判公正的尊重。
二、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2、自行回避,适格主体主动向有权个人或组织申请不参加该案审判诉讼活动,由有权决定的个人和组织决定;3、申请回避,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相关可能人员回避审理活动,由有权个人和组织决定通过;4、指定回避,相关人员应该回避,但没有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有权决定的人员和组织命令这些人不得参加诉讼活动。
三、回避理由和人员范围(一)、刑诉法中的规定,28、29条1、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如同学关系,恋爱关系等;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6、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的人员,不参加本案其他阶段的审判。
7、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二)、最高法的解释1、回避的利用中,近亲属扩大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2、与辩护人、代理人有关系的。
3、审判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律师辩护人,两年后可担任律师辩护人但不得在原法院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不得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两年后可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但在原法院担任时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权;4、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本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审判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本院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
四、回避程序(一)、回避的提出1、自行回避,可以口头提出或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2、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经过调查或审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做出回避决定,不符合的驳回申请;3、指令回避,应当回避的人员为进行自行回避或者申请回避的,对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侦查人员,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决定回避;对于检察人员,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对审判人员,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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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回避制度
诉讼回避制度是指对于某一特定的法律案件,当法官、检察官、执行人员、陪审员等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对案件当事人存在偏见时,可以自动排除或被排除出审判、诉讼或执行的程序中,以保障案件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能够保证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由于法官、检察官等是职业性的公务员,其思想意识、社会地位和人际关系都会对案件进行影响。
如果司法工作者参与到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案件中,就可能被诱发利益冲突,从而影响到公正判决。
通过诉讼回避制度的运用,可以有效避免这种利益冲突的发生。
其次,诉讼回避制度也能够增加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当当事人认为法官或检察官存在利益冲突或偏见时,他们将对审判结果产生怀疑,给司法公正带来负面影响。
而通过引入诉讼回避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对相关人员进行回避,从而保证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性,增加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和信任。
此外,诉讼回避制度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起到了积极作用。
司法机关作为权力机关,其运行过程需要受到公众的监督,只有在透明、公正的环境中,司法机关才能行使其权力,确保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诉讼回避制度的存在,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使得相关人员的不当行为得到公众的监督,保障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然而,诉讼回避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回避程序的滥用可能导致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降低。
当事人和律师可对案件中的法官、检察官等提出无端指控并要求回避,导致审判拖延和资源浪费。
其次,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需要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避免权力运行的不规范和滥用。
最后,诉讼回避制度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减少利益冲突和偏见的发生。
综上所述,诉讼回避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通过合理运用该制度,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