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官的任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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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官回避制度?()刑罚种类犯罪类型犯罪状态刑事辩护指南刑事诉讼死刑取保候审各罪辩护重要罪名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有如下一些规定:一、审判...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有如下一些规定:一、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三、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权限: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简述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内容

简述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内容

简述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内容一、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啥呢?嘿呀,咱先来说说这个法官任职回避制度。

简单来讲呢,就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让法官在某些情况下要避开一些任职相关的事儿。

比如说啊,如果一个法官和某个案件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那就得回避。

这亲属关系可不是只算直系亲属哦,像旁系亲属之类的关系比较近的,也可能要回避呢。

为啥要有这个制度呢?这就好比是一场比赛,你要是裁判,你和参赛选手有那种亲近关系,那别人就会觉得这个比赛不公平呀,司法也是这个道理。

二、任职回避制度中的关系范围那这里面涉及的关系都有啥呢?比如说夫妻关系,这是很明显的啦。

要是法官的老婆或者老公是某个案件的当事人,这法官肯定不能审这个案子。

还有父母子女关系,这个也好理解,自己的爹妈或者孩子涉及到案子里了,怎么能自己审呢?另外啊,兄弟姐妹关系也在这个范围内哦。

想象一下,要是法官的哥哥或者妹妹打官司,法官来审,不管判得公不公平,别人都会有想法的。

还有一些像祖孙关系、叔侄关系等比较近的亲属关系,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触发任职回避。

三、回避的具体任职情况再说说回避在任职里具体怎么体现呢。

如果是在法院内部的任职安排上,一旦发现有这种需要回避的关系,就不能让这个法官负责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啦。

可能会把这个法官调到其他的审判任务里,或者让其他没有这种回避关系的法官来审理这个案子。

而且这种回避可不是说等案子审到一半才发现再回避,在案子开始审理之前就要审查清楚有没有这种需要回避的关系。

要是法官自己知道有这种情况还不主动提出回避,被发现了那可就麻烦了,这对法官的职业声誉等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呢。

四、任职回避制度的意义这个制度的意义可太大了。

它最大的意义就是维护司法公正。

只有法官和案件没有这种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大家才会相信这个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而且这也有利于维护法官队伍的形象。

如果法官老是在有回避关系的案子里审案,那大家就会觉得这个法官队伍不专业、不公正。

同时呢,这也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的探讨(精选5篇)

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的探讨(精选5篇)

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的探讨(精选5篇)第一篇: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的探讨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的探讨在80年代中期,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在人们对律师职业的陌生和神秘中中国律师从无到有,队伍日益壮大。

敢为天下先的律师界前辈大多是服从组织调动来自公、检、法的干警。

随后一批批政法院校毕业的中专生、大专生、本科生加入了律师的行列,而今律师队伍中法学硕士、博士大有人在。

律师在中国已不再是一个神秘的职业。

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对离任法官、离任检察官作出了任职回避规定。

《法官法》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这一任职回避规定使早期从法院、检察院调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及部分近年来现已从事律师职业的原法官、检察官在原任职地继续执业发生了现实和法律的冲突而遇到法律障碍。

而修正后的《律师法》只规定了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并没有对已担任律师的离任法官、离任检察官的任职回避作出进一步的限制。

《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律师法》对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如果不以律师身份可否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法》及《检察官法》对此却无明确规定。

如果可以,这一任职回避规定形同虚设。

《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在离任二年后不得在原任职地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进一步执业限制又没有“以律师身份”的外延设定。

法官、检察官离任二年后如果以律师身份可否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如果不可以,《法官法》、《检察官法》与《律师法》显然存在着部门法之间法律与法律的冲突。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回避与公正审判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回避与公正审判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回避与公正审判在刑事案件中,法官的回避和公正审判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法官的回避是指法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审理某一案件,以免产生对正义的质疑。

公正审判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守法律规定,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从回避制度和公正审判两个方面来探讨刑事案件中法官的角色。

一、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保障措施,旨在避免法官可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对案件进行不公正的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官回避的情形,包括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私仇恩怨、与案件有其他关系等。

当法官符合回避情形时,应当主动回避,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法官回避制度的实施不仅需要法官的自觉,还需要其他有关方面的监督和配合。

例如,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申请,审判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和决定。

此外,律师、人民检察官等相关人员也有义务对法官的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和检举,以确保法官回避决定的公正性和妥善性。

二、公正审判公正审判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的公正审判不仅体现在对案件事实的公正认定上,还体现在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对法律程序的遵循上。

首先,法官应该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

他们应当根据各种证据的排除与确认,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准确的认定,而不受个人偏见或外界干扰的影响。

此外,法官在认定事实时还应注意排除违法证据,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在审判过程中均享有一系列的合法权益,例如知情权、质证权、辩论权等。

法官应当在审理案件时,积极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给予他们充分的表达和辩护的机会,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最后,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法乱纪、滥用职权、违背程序规定,确保审判的合法、合规,有效地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论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

论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

论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作者:邹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3期摘要本文着眼于目前律师凭法院关系拉案、司法腐败严重的现状,回顾十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法官律师之间关系而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逐一分析并权衡利弊,并结合从2011年10月以来的调研实例和数据对《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进行分析,最终提出关于涉案法院整体回避制度的理论设想以及其他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回避新规移送管辖回避主体作者简介:邹祎,宜兴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56-02法官任职回避是程序法诉讼回避制度中最核心和最关键的一部分,其可行性研究直接关系到司法制度中公平正义原则的实现。

本次课题首开先河,从2011年6月所颁布的《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入手,着眼于法官任职回避中的利弊,立足于大众对法官任职回避效果的不同反响,旨在更好地认知和实现法官任职回避的实际意义以及现实效果。

这一规定不仅仅是对目前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的扩张,更是在诉讼回避制度的基础之上进一步阻断了配偶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处理同一案件的可能性,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方面的决心。

但与此同时,这一试行规定的出台对于目前有家庭成员同时从事法律工作的家庭、面临择偶和工作选择的法科学生的影响也可想而知。

本课题以问卷、访谈、查阅资料、数据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深入了解其在防止司法腐败方面的正面效果和对各个法律工作者职业生涯和家庭生活方面造成的消极影响,进行衡量比较,客观分析本次试行方案的切实可行性,尽可能对这次试行规定进行优化。

一、理论研究本节主要通过对我国回避规定进行对比分析,讨论回避问题的核心所在,得出真正的回避应当涉及法院整体回避而非单个法官的结论。

人民法院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出台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答记者问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和过程如何?答: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颁布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已在本院及辖区法院陆续开展了思想动员和需任职回避人员的情况摸排工作,一些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官也已经做好了随时转岗的准备工作。

为了确保任职回避制度在各级人民法院规范、有序、平稳、顺利地落实到位,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密切关注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此项制度的工作动态及思想动向,一方面多次召开不同类型人员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法院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统一各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一制度的思想认识,帮助部分干警消除对落实这一制度的思想顾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还研究编撰了《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任职回避指导手册》,目前也已经同时印发各高级人民法院。

问:实施方案对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是怎样规定的?答: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共分六步推进:第一步是宣传动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干警认真学习任职回避规定原文及实施方案和指导手册。

第二步是个人申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所有在编人员都要在填报《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

第三步是审核公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步是汇总上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列出本院应回避人员名册并逐级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步是提出申请,要求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统一填报《任职回避申请书》。

第六步是岗位调整,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干部下派、岗位交流等工作,分期分批地对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

起诉时的法官回避与换庭

起诉时的法官回避与换庭

起诉时的法官回避与换庭在司法领域,法官的中立、公正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出于保护司法公正和避免产生利益冲突的考量,法官可能需要采取回避或换庭的措施。

本文将从回避和换庭的定义、适用条件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等方面来探讨起诉时的法官回避与换庭的问题。

一、回避的理念及适用范围回避是指法官在特定情况下自觉放弃处理某一案件或直接参与某一程序的行为。

这是基于法官在案件方面可能存在的主观偏见、利益关联、亲属关系等实际情况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回避的目的在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中立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回避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法官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当一方是法官自己、或者与法官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联时,法官应当回避。

例如,法官有股权或利益参与当事人的公司,或者与当事人存在商业关系等。

2. 法官对案件的主观偏见:当法官因为个人信仰、价值观念或其他原因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当事人身份等有主观偏见时,应当回避,以确保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决。

3. 法官与当事人具有亲属关系:当法官与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具有血亲、婚姻、民族、地域等亲属关系,会影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公正判断时,法官应当回避。

二、换庭的定义及适用条件换庭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将原本负责该案的法院转交给其他法院处理的行为。

当法官回避后,原本负责该案的法院需要将案件上报上级法院,并由上级法院决定是否进行换庭。

换庭适用的具体条件包括:1. 法官的回避被确认:确认法官回避是合法有效的,避免了利益冲突和主观偏见等问题。

2. 案件性质的特殊性:案件因其敏感性、重大性等原因,需要交由其他法院处理,以确保案件可以在更公正、公开、公平的环境中被审理。

3. 上级法院的决定:换庭需要由上级法院审查,确认换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回避与换庭问题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法官回避的条件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则针对刑事案件中的法官回避做出了具体规定。

法官回避的最新规定

法官回避的最新规定

法官回避的最新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关于法官回避的最新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法官回避的最新规定1、同⼀⼈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法官从⼈民法院离任后⼆年内,不得以律师⾝份担任诉讼代理⼈或者辩护⼈。

法官从⼈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或者辩护⼈。

法官的配偶、⼦⼥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或者辩护⼈。

5、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七条规定:审判⼈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有权⽤⼝头或者书⾯⽅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或者当事⼈、诉讼代理⼈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诉讼代理⼈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员接受当事⼈、诉讼代理⼈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诉讼代理⼈的,当事⼈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员有前款规定的⾏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于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

⼆、法官回避的程序是什么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员或者其他参与诉讼的⼈员主动⾃⾏提出。

回避应当在案件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内,以⼝头或者书⾯形式作出决定,申请⼈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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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的任职回避
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规定有法官回避制度。

如何明白得法官回避制度的具体实施,笔者谈谈自己的熟悉,以求同仁赐教。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就其字面意义来明白得,确实是因避嫌而不参与其事。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维持公正廉洁,幸免因裙带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形成复杂的关系网,避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和关系人徇私情,而对其任职和履行职务作出某些限制规定的制……
法官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法官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在审判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使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合法地退出案件的审理,又能够排除当事人的某些顾虑,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二、官回避的分类
法官回避的类型,从形式上能够分为法官的任职回避、法官的审判业务回避、法官的地籍回避三种类型。

一、法官的任职回避
法官的任职回避,是指法官基于有必然血缘、亲属关系而不得在必然的职位任职的一种限制性制度。

我国法官法对法官任职回避作了专章规定。

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和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以下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依照上述规定,咱们能够作如此的明白得,凡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个法院领导层任职;不得在同一个法院或同一个审判庭,担任院长、副院长或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假设干规定》第4条、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予;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方当事人以为可能阻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予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可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予。

法官任职回避的依据之一确实是基于特定的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作为一种大体的社会关系,他们之间在法律和道义上都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在家庭生活中表现为彼此扶养的权利义务;在政治上,这种紧密关系往往表现为彼此提携、彼此支持,这就容易滋长任人唯亲、彼此利用、
徇私枉法的短处。

在法官的治理中,对有必然亲属关系的人,在职务利用上之因此要作出必然的限制,确实是力求在必然程度上,克服或减少这一短处的滋长。

亲属这一范围十分普遍,法官法从设立回避制度的宗旨考虑,将任职回避的范围,限制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这四种亲属关系,这种限制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形的,也是可行的。

二、法官审判业务的回避
法官审判业务的回避,是指法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案件,可能阻碍案件公正处置的,本人不得参与办理。

这种回避是对法官执行审判业务行为的限制。

其目的在于排除各类无益于案件公正处置的因素,以利于诉讼的正常进行,保证案件能够取得客观、公正地处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除当事人的疑虑,做到严肃执法。

法官审判业务回避中的特定关系,在我国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了回避的原那么,依照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的假设干规定》第一、二、3条之规定,所谓法官本人与案件有特定关系,是指法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案件的处置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阻碍公正处置的其他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
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阻碍案件公正处置的;(6)未经许诺,私下会面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7)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8)同意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9)同意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10)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其他物品,或同意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和其他方面给予益处的;(11)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法官审判业务回避中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与本案当事人所具有的某种关系。

例如法官本人与当事人有老上级、老手下、老同窗、老同事、老朋友等关系。

总之,法官具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阻碍案件公正处置的,都应当依法实行回避。

3、法官的地籍回避
法官的地籍回避,是指对具有特定职务的法官不得在原籍任职的限制。

关于特定职务如何界定,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但就一样而言,对特定职务明白得的范围不宜过大,原那么上可规定在基层人民法院院长这一职位就能够够了。

我国《国家公事员暂行条例》第63条规定,
国家公事员担任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样不得在原籍任职。

可是,民族区域自治地址人民政府的国家公事员除外。

由此,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以上职务的法官,实行地籍回避是比较适当的。

成立法官的地籍回避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最近几年来,有的地域对基层法院院长试行地籍回避,采取易地任职,实践证明,院长易地任职有利于司法公正,成效是相当好的。

三、官回避的方式
法官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官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遇有法定情形时,自动退出本案的审理、记录、翻译、鉴定和勘验工作。

另一种方式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申请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回避。

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必需予以保障。

四、法官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由审判人员等在知晓回避缘故后自动提出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那么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开始后明白的,也能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的申请。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不管何时提出回避申请,都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不是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方法的除外。

回避必需要有严格的批准手续。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请求,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能够在接到决按时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断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五、法官回避的意义
实行法官回避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我国是一个具有2000连年封建历史的文明古国,人们的宗法观念、家族观念,各类亲属关系和人际关系的交织重合,重亲情文化的传统关于权利滥用,徇私枉法的滋长,有着很深的历史阻碍和普遍的社会本源。

在我国这种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的情形下,为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案。

清正廉洁,在法官制度中明确规定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其重要意义要紧表此刻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法律上为法官清正廉洁制造有利条件。

法官在任职和执行公事时如何处置与亲属之间的关系,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使法官及其亲属都有所依据,便于法官摆脱各类关系的干扰,客观公正,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二、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

广大群众对利用职权为亲友谋私利,“官官相护”,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十分不满。

依法实行回避,能够有效地避免“父子兵”、“夫妻店”的裙带网形成,为杜绝各类不正
之风和不良偏向提供法律保障,保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3、有利于成立健康的组织人际关系,制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没有严格的法官回避制度,容易造成单位内部各类裙带关系的产生,派系丛生,彼此倾扎,机关陷入复杂的权利之争,显现严峻的庸俗作风。

同时也为办理各类“人情案”、“关系案”开了方便之门。

有了健全的法官回避制度,就能够够有力保证严肃执法,排除各类人际关系的干扰。

4、有利于增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机制。

实行法官回避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人事治理制度,纠正人事治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克服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也便于广大群众监督法官的公正执法。

进一步保护司法公正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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