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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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样品留样管理制度

食堂样品留样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所有食品样品的留样工作。

三、留样要求1. 食堂必须对每餐供应的所有菜肴进行留样,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按照规定时间、品种、数量进行分类保存。

2. 留样食品应使用专用容器,容器需清洗、消毒后使用。

容器内不得混放不同品种的留样食品。

3. 留样食品应在加工完毕后2小时内冷却至室温,然后用保鲜膜密封,放入专用冷藏柜内保存。

4. 冷藏柜温度应控制在0-6℃之间,保持冷藏柜内外卫生清洁,不得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5. 留样食品应按早、中、晚三餐分别盛放,并在容器上贴上标签,标明留样时间、餐次、菜名、留样人等信息。

6. 留样食品保存时间为48小时,时间满48小时后方可处理销毁。

四、留样管理1. 食堂应设立专人负责留样工作,负责留样食品的采集、保存、记录等工作。

2. 留样人员应定期对冷藏柜进行检查,确保留样食品处于良好状态。

3. 留样人员应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时间、餐次、菜名、留样人等信息。

4. 食堂管理员应定期对留样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五、特殊情况处理1. 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暂停供应相关食品,并报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2. 食堂应将相关留样食品提交至相关卫生部门进行检验,协助调查处理。

3. 留样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提供留样食品和相关资料。

六、监督检查1.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堂留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留样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工作。

三、抽样责任1. 食品监管部门有权对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中的食品进行检测抽样。

2. 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应当配合食品监管部门的检测抽样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四、抽样计划1.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制定食品检测抽样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计划内容。

2. 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应当根据抽样计划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主动接受检测抽样。

五、抽样方法1. 抽样前应当对食品样品的来源、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选择合适的抽样方法。

2. 抽样过程中应当确保抽样工具、容器等物品的洁净,避免交叉污染。

六、抽样程序1.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工作证明,说明抽样目的,得到被抽样单位的配合后进行抽样工作。

2. 抽样人员应当依据抽样计划和方法,准确选择样品,填写相关信息,并通知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3. 抽样完毕后,应当及时对样品进行标记、封存,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

七、抽样监督1. 食品检测抽样工作应当有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抽样程序的合法、规范、公正。

2. 被抽样单位和相关方在抽样过程中有权对抽样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抽样结果处理1. 实验室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及时上报至食品监管部门。

2. 食品监管部门根据检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较大的样品进行进一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3. 被抽样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据,由食品监管部门予以审查和处理。

九、抽样记录1.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所有抽样工作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资料。

2. 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也应当对抽样过程进行记录,并保留相关证据。

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

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

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小餐馆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抽样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小餐馆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样管理。

第三条抽样管理原则(一)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二)随机抽样、科学判定、严格保密原则。

(三)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抽样管理组织(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二)小餐馆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五条抽样方式(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取、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小餐馆食品进行抽样。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方法,确保抽样检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抽样检测(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样的食品应当进行现场检测或者送检。

(二)抽样检测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三)小餐馆应当提供抽样检测所需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抽样检测结果(一)抽样检测结果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小餐馆。

(二)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小餐馆,并依法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销售、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

第八条小餐馆的权利和义务(一)小餐馆有权了解抽样检测的过程和结果,对抽样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合格检测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二)小餐馆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小餐馆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法律责任(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小餐馆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抽样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抽样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单位,对食品安全进行抽样检验,并根据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的原则,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处理,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抽样检验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章制度,对本地区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抽样检验的对象第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食品:1. 乳制品及其制品2. 肉类及肉制品3. 水产品及水产品制品4. 粮食及其制品5. 方便食品6. 饮料及饮料制品7. 食用油脂及油脂制品8. 调味品及其制品9. 糕点饼干10. 冷冻食品11. 餐饮食品12. 其他需要进行抽样检验的食品第九条对于进口食品及外地生产的食品,应当加大抽样检验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食品抽样检验的程序第十条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抽样计划。

根据食品的特点、销售情况等制定抽样计划,确定抽样数量、时间、地点等。

2. 抽样过程。

抽样时应当注意取样方法、样品保存、样品标识等,确保抽样的全程监控。

3. 送检样品。

将抽样的样品送往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4. 处理结果。

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对不合格的食品及时处理,防止流入市场。

第十一条食品抽样检验过程中,必须保证抽样的随机性、公开性和科学性,对于抽样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检验结果的处理第十二条食品抽样检验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疑似不合格三种情况,其中:1. 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合格食品。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生产、加工、储存、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

三、检验对象的分类1. 抽样检验对象指按规定从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环节中的食品产品中随机选取的样品,进行检验。

2. 抽样检验类型(1)专项检验抽样当发生特定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会指定特定食品进行专项检验抽样。

(2)日常检验抽样日常检验抽样是指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定期抽取食品进行检验。

四、抽样方法1. 抽样数量(1)抽样数量应当根据食品类别和生产规模、销售对象确定,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2)抽样数量可能受产品批次、运输方式和储存条件等因素影响,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确定。

2. 抽样位置(1)抽样位置应当遵循食品安全监管的原则,包括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环节。

(2)抽样位置可能受到产品特性、遵从性和监管历史等因素影响,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确定。

3. 抽样方法研究确定保证检验结果可靠性的抽样方法,并将其确立为抽样标准,确保全程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五、抽样程序1. 抽样计划负责人根据检测任务和抽样计划,编制抽样计划。

抽样计划中应当包括抽样时间、地点、对象、数量、标识要求等信息。

2. 抽样确认抽样员根据抽样计划,到达指定抽样地点,与相关负责人确认抽样对象和数量,并在确认表上签字确认。

3. 抽样方法根据抽样计划和抽样标准,执行相关抽样方法抽取样品。

4. 样品标识将已抽取的样品标识清晰、正确,包括抽样地点、抽样编号、抽样日期等信息。

5. 样品包装和保存将已标识的样品,根据不同食品的特性和检验项目的要求进行包装,并将包装后的样品妥善保存,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新鲜度。

六、检验项目1. 样品送检抽样人员将已包装保存好的样品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厂取样管理制度

食品厂取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品质量,加强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环节的取样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取样程序,确保取样样品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为食品质量检验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食品厂取样管理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取样管理小组职责:1. 制定取样计划,明确取样时间、地点、数量及取样方法;2. 组织培训取样人员,确保其掌握取样技能和标准;3. 监督取样过程的规范性,确保样品的代表性;4. 对取样结果进行分析,为产品质量控制提供依据;5. 对取样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定期向厂领导汇报取样工作情况。

第六条取样人员职责:1. 严格按照取样计划执行取样任务;2. 熟悉取样方法、标准及注意事项;3.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取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4. 记录取样数据,及时向取样管理小组汇报;5. 对取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章取样原则及方法第七条取样原则:1. 代表性原则:取样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食品的整体质量;2. 随机性原则:取样应在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随机进行;3. 等距性原则:取样应在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按等距原则进行;4. 可靠性原则:取样方法、设备、人员应保证样品的可靠性。

第八条取样方法:1. 采样方法: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系统抽样等;2. 采样工具:采样器、剪刀、取样袋、标签纸等;3. 采样步骤:a. 标记:对样品进行编号、标记,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b. 采样:根据样品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采样工具和方法;c. 包装:将样品装入取样袋,密封,确保样品不受污染;d. 记录:详细记录取样时间、地点、数量、样品编号等信息。

第四章样品处理及检验第九条样品处理:1. 样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避免样品受潮、变质;2. 样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3. 检验过程中,应确保样品的完整性,避免污染。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范文(4篇)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范文(4篇)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并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企业、食品销售企业等食品经营者。

三、留样范围和数量1.留样范围:(1)生产加工企业:留样应覆盖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所有食品。

(2)餐饮企业:留样应覆盖所有供消费者食用的菜品、饮品等食品。

(3)食品销售企业:留样应以销售的食品为主,也可适当留样供应商提供的食品。

2.留样数量:(1)生产加工企业:每批次生产加工的食品应留样2-5%。

(2)餐饮企业:每个就餐时段留样1-2份。

(3)食品销售企业:每个批次销售的食品应留样2-5%。

四、留样方法1.标本采集:(1)标本应留样食品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如原料、成品中的同批次产品、同类产品等。

(2)采用无菌容器、袋装或密封盒装,保持食品的原状。

(3)标本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留样日期等信息。

2.标本保存:(1)标本应储存于冷库或冷藏设备中,温度保持在0-4℃之间。

(2)标本保存期限为食品保质期的两倍。

五、留样管理1.留样登记:(1)留样人员应及时登记留样食品的相关信息,如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留样日期等。

(2)留样登记表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备查。

2.留样检测:(1)留样食品应按规定时间和方式送交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送检样品应与留样食品外观和数量一致,避免因操作不规范而影响检测结果。

3.检测结果处理:(1)检测结果出炉后,应及时进行结果评估。

(2)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应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如扣押、召回、销毁等。

六、责任追究对于未按照规定留样或留样不合格的食品经营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对其实施处罚。

七、制度的监督和评估1.本制度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2.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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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试行)为了规范抽样及样品管理工作,确保抽样环节程序合法、样品运送过程合规、样品信息完整清晰可查、样品储存管理方法正确,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 总局令(第 11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合用于所有承担黑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的食品抽样、接收及样品管理工作.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组织抽样;(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抽样部门应根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抽样工作计划。

其内容应包括:(一)抽样依据;(二)计划抽检品种、批次、抽样数量,样品运送方式;(三)计划抽检区域及抽检重点;(四)抽样人员及区域划分;(五)抽样工作完成时限;(六)抽样工作要求。

抽样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时,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样检验工作时,要严格执行抽样、检验人员分开的原则。

抽样队伍人数各单位依抽检任务而定,抽样人员明确后,应尽可能按“老带新"进行每组不少于2 人的编组。

抽样单位应将执行国抽和省抽任务的人员名单,分别报省局抽检任务下达部门和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抽样单位应对参预抽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以及抽检监测计划等相关文件。

(二)学习抽检监测任务相关产品的产品标准、食品生产许可知识等。

(三) 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相关要求,明确《国家 (黑龙江省) 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等抽样文书填写的内容和标准及不予以抽样的6 种情形。

(四)明确各组的抽样地域、环节、业态、品种、数量、标准、方法,样品运送方式,及完成各批次任务的时限等。

(五)抽样单位应根据实施细则,针对拟实施抽检监测的食品品种进行相应抽样方法的培训.(六)抽样单位应就抽样过程中曾经浮现过的问题及处理方法、抽样工作中的纪律和沟通技巧等进行培训。

(七)培训部门做好培训、考核记录.抽样单位在组织抽样前,应做好相关物品的准备。

主要包括:(一)证件:抽样人员应准备好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者执法证等证件.(二)文件、文书 : 在用的国家及省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面的文件. “告知书”、“任务委托书"、“抽样单”、“封条"、“纪律反馈单”、“拒绝抽样认定书"、“经费告知书”、“样品移交单”等。

(三) 资金:差旅费、购样费等.(四)储运设施:对抽检样品有温度环境要求时应准备其相对应的冷藏箱及冰块,有冷冻的产品时,需要有车载冰箱.(五) 信息采集设备:照像机、笔记本电脑等。

(六)通信设备:使用手持电子终端采样设备的抽样人员,应确保通信设备的畅通和电量充足.(七)其它用品:无菌采样袋、酒精棉、口罩、无菌手套、封条、胶带、签字笔、食品用塑料袋、自封袋、印泥等。

第三章抽样实施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相关文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并告知被抽样单位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对于同一品种既有抽检项目又有监测项目的,一次抽样,同时检验。

对于仅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品种,样品采集过程可简化相关程序。

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

在生产环节一次抽样时,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重点品种及大型生产企业外,原则上同一辈子产企业抽取样品不超过两个品种,同一品种只抽取一个批次。

在流通环节一次抽样时,原则上同一经营企业抽样数量不超过 5 个批次,每一个品种只抽取一个批次;同一辈子产企业的产品抽样不超过两个品种.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或者录相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其内容包括:(一)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二) 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者照片;(三)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四)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五) 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六)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七)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票据等在一起的照片;(八)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在填写好抽样单等文书后,在被抽样单位人员面前用盖有监管部门公章的《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进行封样,封条需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保做到样品不可拆封、动用及调换,真实完好.如果使用多张封条进行封样时,应同时在抽样单备注中注明采用的封条数量。

封条上抽样单编号信息应与抽样单上信息保持一致,确保封样与抽样单一一对应。

必要时,可在封条上注明检验样品、备样等字样。

或者竖式)、尺寸大小可由抽样单位根据抽样需要确定。

封条上应有以下信息:封条的材质、格式(横式(一)抽样单编号;(二)抽样人员与被抽检单位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抽样单位公章应提前盖好);(三)抽样日期.所抽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并单独封样。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国家 (黑龙江省)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者签字确认。

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被抽样单位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

若无食品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食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单位提供”,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真实属性,或者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示名称”和“(标准名称)”,如“稻花香(大米)”。

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实际被抽样单位信息,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信息应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关系,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在食品经营单位抽样时,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食品经营者信息,标示生产者信息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关系。

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可注明食品加工工艺等信息。

抽样单填写完毕后,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食品执行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必要时,被抽样品标示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协助提供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样品采取购买方式。

购样费用应先由抽样单位垫付,任务完成后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发生的费用审核后,统一支付。

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索要购买样品票据。

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寄送样品。

原则上被抽样样品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送至承检机构,对于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至承检机构。

对于易碎品、冷藏、冷冻或者其他特殊贮运条件等要求的食品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使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保证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生产企业因停产、转产导致无拟抽检的食品品种或者抽样基数不足,抽样人员应及时报企业辖区所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详细填写抽检监测《未抽到样品的单位情况表》 ,随企业辖区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省局。

在生产企业没有抽到样品的,经请示省局相关业务处允许,并通报省局应急管理处后,可以在流通环节抽取该企业的同类产品;遇到问题先跟应急处请示,再报相关业务处,业务处要求环节优先,可以调整地域,如大庆生产环节抽不到样可到其他地市补样,且调整计划要求业务处向应急处做任务调整申请,应急允许后方可调整计划按计划要求确实抽不到样品的,应及时报抽样单位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请示省局相关业务处允许,并通报省局应急管理处后,方可调整抽样区域和品种。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一)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监测的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三)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住手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 ;(四)超过保质期、保持期无法覆盖检验周期的或者已腐败变质的;(五)被抽样单位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的企业,抽样人员应告知企业拒绝抽样后果,如实记录情况,做好取证工作,并履行如下手续.(一)填写《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 ,列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样的情况;(二)将取证情况和填写后的《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报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将上述情况和材料及时报省局相关业务处并通报应急管理处;(四)省局相关业务处应督导拒绝抽样企业的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拒绝抽样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3 万元以下罚款。

抽样完毕后,需交付给被抽样单位的文书包括:《国家(黑龙江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黑龙江省)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 (现场交付购样费的不用提供)、《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抽样人员在完成阶段抽样工作后,应将相关抽样文书向接受样品的承检单位或者部门进行交接.交接的文书有:《国家 (黑龙江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 (未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抽样费用的)。

抽样人员应将《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向被抽样单位辖区监管部门进行交接.抽样人员应将《国家(黑龙江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与省局秘书处交接.在流通企业抽样的,抽样人员还应将《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与样品标称生产企业进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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