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学校基建管理制度办法

学校基建管理制度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三、管理职责1. 校长负责学校基建工作的全面领导,审批基建项目立项、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重大事项。

2.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基建工作,负责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沟通、监督检查等工作。

3. 基建办公室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具体工作。

4. 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基建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四、基建项目管理1. 项目立项(1)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基建项目建议,经校长批准后,由基建办公室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2)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建设周期等。

(3)项目建议书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规划设计(1)项目立项后,由基建办公室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建设周期、环境影响评价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校长批准后,由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3. 施工招标(1)规划设计完成后,由基建办公室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2)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4. 施工监理(1)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2)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5. 工程验收(1)工程竣工后,由基建办公室组织验收。

(2)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

(3)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五、经费管理1. 基建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2. 基建办公室负责编制基建项目经费预算,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3. 基建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校长报告,接受审计。

六、监督检查1. 学校设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4)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4)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程序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初审后方可上报。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应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审查、招投标评审等环节,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程序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

三、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预算安排。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按照项目计划和施工合同进行,项目进展应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并做好质量管控和安全保障工作。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四、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的要求。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和合同要求进行,不得挪用和滥用资金。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报销和结算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做到合规合法、透明公正。

五、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平台,确保档案的保存和利用。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归档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信息应定期更新和评估,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六、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和总结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应按照评估指标和要求进行,以评价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总结应及时进行,总结项目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基本建设工作提供参考。

七、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办法进行适当补充和修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以上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有所指导和支持。

大学基建项目立项报批和计划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项目立项报批和计划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项目立项报批和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和计划管理,规范建设审批程序,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政府部门有关基建项目计划管理的要求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基建项目的立项要保障关系到学校稳定和安全、确保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项目;保障提高办学质量所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配套设施项目;保障服务学校发展和满足师生需求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立项报批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来源有:(一)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五年规划及实际发展需要,制定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可作为学校基建项目立项依据。

(二)由学校有关部门申请或后勤在日常巡查或修缮过程中认定应进行的项目,主要为出现原有建筑功能性改变,建筑外观的大范围改变或出现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面积等情形。

(三)其他来源。

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议定。

第五条基建项目立项的主要程序为:初步方案、论证研究、立项决策、咨询机构招标(按需)、国家的报批程序。

第六条基建项目初步方案是在项目立项决策阶段所进行的总体策划,它的主要任务是提出项目的基本构思、进行项目的定义和定位,全面构思一个待建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项目的定义、项目的定位、项目的组织策划、资金策划和目标策划等。

项目的定义:描述工程项目的性质、用途和建设规模、建设选址,进度安排等基本内容。

项目的定位:描述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在学校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力,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建设依据及建设条件的初步分析,并对效益进行初步分析等。

项目的资金策划:描述拟建项目的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设想。

项目的目标策划:确定项目的质量目标、造价目标、进度目标、安全和环保目标等,并确保目标之间达到最佳匹配。

项目的组织策划:明确项目管理方案,设立项目负责人,设置管理机构,各类工作程序、制度及运行机制,项目管理的组织协调。

大学基建(修缮)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修缮)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修缮)项立项管理办法X政办〔20XX) XX号第一条为加强基建(修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确保程序明确、决策科学、投资高效,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依据国家、上海市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使用国拨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各类修缮工程。

第三条“项目”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规划,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基本建设规划。

第四条基建处每年五月份通过校园网在全校范围内收集下一年度“项目”。

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详实填写《基建(修缮)工程专项需求申请表》,签章后报基建处统一分类汇总。

基建处会同财务处和后勤管理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和学校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初审,初步确定下一年度准备实施的“项目"。

第五条基建处组织专业单位和人员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逐项开展调研,了解功能需求,委托咨询公司编制投资估算,提出立项申请,报校领导研究,经学校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六条“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修缮项目申请政府采购,符合报建要求的修缮项目进行报建。

报建项目按建设工程要求组织招标,达不到报建标准的修缮项目按政府采购要求组织招标。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由基建处征询地方政府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获取批复意见后,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立项。

第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批准立项后,基建处根据相关规定征询环保、规划、消防、民防、交通、水务、绿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和水、电等市政配套部门意见,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拟建项目在环境、土地利用、技术和条件等方面的可行性,以及实施进度建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社会及经济效果评价等方面进行分析,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项目安全和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工程项目。

三、项目立项1. 学校新建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学校规划和发展需要,在校务会议上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审批。

2. 项目立项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理由、建设规模、项目概况、预算金额、进度安排等。

3. 项目建议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由相应的部门负责审核,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评审。

4. 审批通过后,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设计阶段1. 项目负责人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择根据学校规划和发展需要选定设计单位,并签订设计合同。

2.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设计出符合学校需求的工程设计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3. 设计审核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设计方案交底,并参与设计的讨论和修订。

五、施工阶段1.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负责实施项目的施工任务。

2.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3. 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验收。

4. 施工过程中如有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竣工验收1.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并邀请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2. 竣工验收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环保要求等方面的检查,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竣工手续,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交底和资料归档。

七、保障措施1. 学校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管理台账,记录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竣工等过程,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

2. 学校应当制定相应的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程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

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管理,严格程序,确保科学决策,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XX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自筹资金及国拨资金开支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立项条件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规划,符合宏观调控政策。

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应使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共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及附近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五条基建工程项目应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整体规划,符合经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及学校资金能力状况等。

第三章立项程序第六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整体规划、教育部批准的基本建设规划及学校资金能力,由基建处提出基建工程项目立项需求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委常委会决定。

第七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需求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负责准备申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的相关材料,并依照法定程序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获取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委常委会审批。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或发展与改委员会等上级部门批准。

经批准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北京市环境保护批复。

第十条经北京市环境保护批复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拟建项目在环境、土地利用、技术和条件是否可行,实施进度的建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社会及经济效果的评价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经方案比选,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委常委会审批并落实项目资金来源。

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科学决策。

学校基建项目立项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基建项目立项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基建项目立项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学校基建项目的立项,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基建项目的立项管理。

二、立项审批程序1.项目初步计划阶段(1)各院系、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基建项目的初步计划。

初步计划应包括项目的目标、规模、预算、工期等主要内容,并注明项目核心工作组成员。

(2)初步计划提交给学校基建规划部门审核,并与后勤部门、财务部门进行讨论与磋商。

学校基建规划部门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决定是否需要召开专门的项目论证会,并邀请相关部门的专家参与。

(3)论证会结束后,学校基建规划部门根据论证结果,出具初步计划审批意见,并将初步计划提交给学校领导审批。

(4)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学校基建规划部门将初步计划与各院系、部门共享,并承担项目的主导责任。

2.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1)项目组成员在初步计划的基础上,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项目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分析。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组成员完成,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学校基建规划部门。

(3)学校基建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学校基建规划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完成可行性研究审批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学校领导审批。

(5)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项目组成员根据可行性研究审批报告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项目计划和预算。

3.项目申报阶段(1)项目组成员根据可行性研究审批报告,编制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

(2)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申报表由项目组长签字后,提交给学校基建规划部门。

(3)学校基建规划部门对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申报表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学校基建规划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完成项目申报审批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学校领导审批。

(5)学校领导对项目申报审批报告进行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通知项目组成员。

三、立项审批的要求1.项目的目标和规模必须清晰明确,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需求。

学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提高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基建维修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饰等工程。

第三条学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规范管理,确保质量;2. 安全施工,保障人员安全;3. 节约资金,提高效益;4.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学校基建维修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立项:1. 需求提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基建维修项目申请;2. 项目论证: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论证,包括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等;3. 编制预算:根据项目论证结果,编制项目预算;4. 报批:将项目预算及论证报告报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经批准后立项。

第三章招投标第五条学校基建维修项目招投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等;2. 投标报名: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3. 开标评标: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4. 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与学校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施工:1.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2. 确保施工质量,做到安全文明施工;3. 按时完成施工任务,确保工程进度;4.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七条学校成立基建维修项目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质量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质量标准;2. 加强原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质量管理;3.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检验、试验工作;4. 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九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验收:1. 自检:施工单位自检,确保工程符合质量要求;2. 初步验收: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3. 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4. 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校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基建项目的立项与报建,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规定,结合学校及学科专业长远发展的需求,必须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建设项目意见、学校总体规划和5年基本建设规划。

第二条学校基建项目是指学校利用省、市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基建项目立项和报建由基建项目使用单位或部门根据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拟建规模和地点、投资估算和筹资方式递交拟建项目申请报告,经审核后,编写项目建议书,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立项和报建工作。

第四条学校基建项目建议书,包括拟建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建设规模和拟建地点;需求分析和初步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和筹资方式;功能规划和效益分析;结论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凡申请市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发展
规划处负责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学校授权发展规划处代表学校办理基建项目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报建工作,并接受邯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后,发展规划处按照邯郸市有关规定组织报建工作并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1.规划(建筑)方案审查
2.规划许可
3.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评审和报批
4.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报批
5.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报批
6.人防审批
7.消防审核
8.防雷审批
9.抗震设防审查
10.施工图审查
11.施工许可
第八条基建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或筹建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学校发展规划处应及时到原报建单位进行补充登记。

第九条基建项目未经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或建设资金没有来源时,不得擅自组织招标和开工建设。

对违反报建规定的行为应自觉纠正和抵制。

第十条基建项目建成后,发展规划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办理建筑物交付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