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二、基本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审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研究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重大事项,如项目选址、建设规模、投资预算等。
3、协调解决基本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学校设立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2、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负责实施。
3、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申报、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4、严格控制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5、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基本建设项目规划与计划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建设规划。
基本建设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充分考虑学校的长远发展需求。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预算、建设期限等内容。
年度建设计划经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基本建设项目立项与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投资预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本(4篇)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资金管理等环节。
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二、项目立项与规划1. 学校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程序,项目立项必须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时间节点、资金来源等,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报批。
2. 学校建设项目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明确项目的功能、规模、造价等,并编制详细的项目规划书。
3. 项目规划书必须包括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项目预算、工期计划、施工组织方式等内容,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三、项目设计与审核1. 学校建设项目的设计书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2. 项目设计书必须包含项目的基础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必须详细、准确,符合学校的实际需求。
3. 项目设计书必须经过学校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设计是否符合学校的规划和要求,设计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 学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选择合适的承包商。
2. 招投标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招标公告必须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招标文件必须明确项目需求、招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
3. 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五、项目施工与监督1. 学校建设项目施工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2. 学校必须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监督,监督工作必须跟踪施工进度、质量等,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3. 学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六、项目验收与移交1. 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设计要求的实现情况、设备性能等,验收结果必须书面备案。
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切实保障项目顺利进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是学校项目建设活动的基本法规,适用于学校内所有项目的策划、立项、实施、验收和结算等环节。
第三条学校项目建设管理的核心任务是确保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促进项目的高质量完成和合理利用。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第四条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学校项目建设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订学校项目建设规划、审批大额项目立项,审批项目预算和终审验收。
第五条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是学校项目建设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活动,协调各部门合作,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控制。
第六条学校项目建设监督委员会是学校项目建设的监督机构,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报告学校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学校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组建项目团队,具体负责项目的策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立项流程第八条项目策划人应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施工范围、预算金额等。
第九条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审核立项申请,提交学校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学校项目管理委员会在评估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预算合理性后,做出立项决定,并委托项目团队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团队制订项目实施计划,确定项目实施目标、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并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各部门合作,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项目团队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的要求进行工作,及时上报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本情况,接受学校项目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工程变更或延期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管理委员会报告,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章项目验收结算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团队应对项目质量、安全、合格率等进行全面验收,准备验收报告。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4篇)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学校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
3.学校建设项目以教学、科研、生活为导向,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需求。
4.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人和权限。
5.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校务委员会所有。
二、项目立项1.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划和需求进行立项,严禁盲目扩大规模。
2.项目立项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背景、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专门机构负责编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立项。
4.项目立项需报送学校校务委员会审批,并进行公示。
三、项目组织管理1.每个建设项目设立项目组织机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2.项目组织机构由项目经理、项目团队和各相关部门组成。
3.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包括招标、合同管理、进度控制等。
4.项目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并定期参加培训。
四、招标与合同管理1.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标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2.项目组织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成立招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中标合同需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签订,并按合同约定履行。
4.项目组织机构负责合同的执行和管理,包括验收、支付等。
5.项目组织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合同档案,做好材料的保存和归档工作。
五、进度控制与质量管理1.每个建设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进度控制。
2.项目组织机构应及时对项目进度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3.项目组织机构应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并进行质量把关和验收。
4.项目组织机构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5.项目组织机构应建立项目档案,做好项目的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费用控制与资金管理1.每个建设项目应制定财务预算,并制定费用控制计划。
2.项目组织机构应按照费用控制计划进行费用核算和支付。
3.所有费用发生应有相应的凭证和票据,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三)强化责任,严格监管;(四)节约资源,绿色环保。
第二章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第四条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应明确项目背景、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详细阐述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第七条初步设计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工程规模、结构、设备、材料等。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应依据初步设计,详细说明施工工艺、施工方法、质量要求等。
第三章工程项目招投标第九条工程项目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应通过省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标准等。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四章工程项目实施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具备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程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第五章工程项目竣工与交付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学校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等设施的正常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楼、宿舍楼、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和新建工程。
第三条学校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严格审批,规范程序;(三)注重质量,保障安全;(四)节约投资,提高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小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小型建设项目的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小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小型建设项目规划;(二)审核小型建设项目方案;(三)负责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四)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五)组织小型建设项目验收和移交。
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与审批第六条小型建设项目规划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预算。
第七条小型建设项目规划经学校小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小型建设项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背景和必要性;(二)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预算;(三)建设地点、工期和施工组织;(四)质量、安全、环保要求;(五)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
第九条小型建设项目方案经学校小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第十条小型建设项目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小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小型建设项目招标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投标截止时间等。
第十三条招标结束后,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章工程实施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小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督管理。
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保障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涉及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守科学、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贯彻诚信、诚实、诚勇、诚责的校训。
第四条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委员会为本制度的最高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选派相关部门负责人、工程领导人员、工程师、技术人员组成,任期三年。
第六条学校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的资金来源于教育经费和其他合法渠道,不得私用。
第七条学校工程项目建设应明确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
第八条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确保合同履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流程第九条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计划。
第十条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并审议工程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委员会应选择专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验收工程项目建设成果,评估工程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四条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工程项目建设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六条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例会,听取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安全。
第十九条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工程项目建设质量。
第四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保障第二十条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档案,保存相关文件。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高效利用资源,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设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宿舍、图书馆、体育馆等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等要求,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布局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经济、合理、可行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布局需要,并与学校财务预算相衔接。
第七条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组织机构,由学校领导组成。
第八条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应当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进行评估,形成立项评审报告,并提交学校领导决策。
第九条项目立项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预算概算、资金来源、施工期限等内容,并附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条项目立项评审报告应在学校领导会议上进行讨论和审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一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分为前期审批和施工图审查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前期审批阶段主要负责项目选址、规划设计、环境评估等工作,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召集项目审批会议并组织审批。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阶段主要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材料选用、工程量清单等工作,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前期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工作,并出具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包括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设计审查意见、环境评估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等。
第十六条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包括选址原则、选址依据和选址结果等,并附上选址报告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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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xx省高水平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项目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xx省高水平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0年)〉的通知》(x教职办〔2020〕x号)、《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重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x教财〔2016〕x号)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主要支持31所基础条件较好、办学定位准确、产教结合紧密、发展潜力突出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开展建设。
项目学校要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核心,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和质量评价模式改革为重点,以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创新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手段为保障,切实突出学校特色,加强内涵建设,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通过项目建设,使项目学校成为全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和办出特色的示范,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骨干、引领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项目建设坚持“省上引导、以市(县、区)为主、行业参与、校企合作、学校实施”的原则,采取省、市、县(区)、和项目学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以学校管理为基础,市(县、区)管理为主体。
同时,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有效参与和支持项目建设。
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参与项目建设须以学校为主导,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合作开展服务。
第四条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按照“学校争取、市县支持、省级奖补、社会参与”的方式筹措。
项目学校要积极争取财政、企业、社会等方面投入,拓宽建设资金筹资渠道,增强自我建设能力。
市(县、区)要落实办学责任,加大支持力度,教育投入统筹用于项目建设;省级统筹国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等项目采取奖补方式予以引导支持。
第五条省教育厅负责制定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规范要求和项目管理办法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统筹指导项目建设工作,制定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和绩效考核办法等;
(二)组织专家复核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及项目建设进展报告等;
(三)协调、指导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年度检查、验收挂牌、成果推广等;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审核项目学校拟定的绩效
目标和任务,收集、汇总项目学校报送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
第六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的项目建设工作,督促项目学校按项目建设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统筹落实和筹集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参与项目学校实施的绩效评价,对项目学校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论证并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项目学校是项目建设实施的主体。
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并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规范和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管理;
(五)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撰写并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六)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项目分A、B两类建设,分档支持,建设期满分类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实施项目学校的A、B档次调整。
第九条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二年,期满后,省教育厅组织验收,主要验收以下内容:
(一)预期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主要成果;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项目资金实施专项管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津贴、补贴、奖金,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中的设备购置应纳入地方政府采购,并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学校应将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四条项目学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二)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四)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未按时验收;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应撰写项目总结报告,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教育厅申请项目验收。
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对其他地区和学校进行示范、带动和辐射的成效,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情况和使用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八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2021年3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