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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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管理,保证学校基建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高等学校、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基建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基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基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建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5万元以上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燃气以及电力、通讯、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包括财政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投资5-30万元(含)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招标方案、施工合同,由基建监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招标方案、施

工合同,必须按规定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通过后实施,具体分界为:30-100万元项目上报校长办公会;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报党委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建的决策机构;基建监管领导小组是学校基建的辅助决策机构,研究审议基建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其组长由分管基建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法律顾问室)、纪委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会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并由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是负责校内基建工程项目从规划、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

第七条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和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监察员对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三章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实施,并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九条各学院、各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

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项目立项审批程序,以及《学校支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十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处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校内立项,统一于每年11月中旬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申请,报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初审建立项目库,由校长办公会审定下年度项目库并排队,党委在讨论预算时,根据财务状况确定项目预算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财评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校园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审批。

第四章勘察、设计、规划、预算与招标管理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后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给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或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影响校园规划、投资额度较大的重大设计方案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方可进入下一道程序。

第十六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燃气、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必须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财评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委托具有财评预算资质的造价事务所编制工程预算初稿,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联合对

其初稿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造价事务所根据意见对初稿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预算书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确认后,报财政厅进行财政评审;不需要财评的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编制工程预算,预算编制力图准确,尽量减少少算漏算对工程量的影响,材料价格的确定既要参考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又要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保预算的准确性。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审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校长审定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十九条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采购或招标。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中标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清理,及时纠偏,防患风险。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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