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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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管理办法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基建项目的立项与报建,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规定,结合学校及学科专业长远发展的需求,必须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建设项目意见、学校总体规划和5年基本建设规划。

第二条学校基建项目是指学校利用省、市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基建项目立项和报建由基建项目使用单位或部门根据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拟建规模和地点、投资估算和筹资方式递交拟建项目申请报告,经审核后,编写项目建议书,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立项和报建工作。

第四条学校基建项目建议书,包括拟建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建设规模和拟建地点;需求分析和初步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和筹资方式;功能规划和效益分析;结论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凡申请市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学校授权发展规划处代表学校办理基建项目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报建工作,并接受邯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后,发展规划处按照邯郸市有关规定组织报建工作并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1.规划(建筑)方案审查2.规划许可3.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评审和报批4.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报批5.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报批6.人防审批7.消防审核8.防雷审批9.抗震设防审查10.施工图审查11.施工许可第八条基建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或筹建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学校发展规划处应及时到原报建单位进行补充登记。

区高级中学基建管理制度(四篇)

区高级中学基建管理制度(四篇)

区高级中学基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建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统一高级中学的基建工作,维护学校校园环境的良好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正常学习和工作环境。

第二条高级中学基建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任何违反该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学校基建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基建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基建规划,明确基建目标和时间节点。

第五条学校基建工作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法建设。

第六条学校基建工作应注重环保、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绿色校园建设。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基建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理。

第八条学校基建工作应公开、公正、公平,秉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

第九条学校基建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基建规划第十条学校每年应制定基建规划,明确本年度的基建目标和任务。

第十一条基建规划应综合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发展需要、校园环境改善要求和财力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基建项目。

第十二条基建规划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种类、数量、面积、预算等内容。

第十三条基建规划应经学校基建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基建规划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但需及时报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批准后进行。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基建项目的建设要按照相关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质量合格。

第十六条学校基建项目的造价控制应合理,严禁超预算或盲目扩张。

第十七条学校基建项目的设计应科学合理,符合教学和管理需要。

第十八条学校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透明、公正,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学校基建项目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和质量。

第二十条学校应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控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报相关部门备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参与。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基建管理委员会应负责校园环境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学校基建管理办法(参考)..

学校基建管理办法(参考)..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工作,加强校园规划与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落实建设项目学校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维修校舍,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教育局规划发展股负责全县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确定中小学布局、审定校园规划,审查设计方案,监督招投标,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进行项目竣工审计的审核,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校舍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培训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等工作。

(二)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坚持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中心学校校长、县直学校(幼儿园)校长为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代表,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中心学校分管副校长和中心学校下属学校校长为直接责任人,驻工地代表为具体责任人。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

项目从投资计划审批、设计、报建、招投标、施工到竣工整个过程,必须遵循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施工许可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竣工验收制、投资核准制、工程决算审计制及工程备案制。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前期工作第五条坚持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

学校选择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城乡规划,满足教育教学功能与学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总体规划,报县教育局审定,规划一经审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违背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六条坚持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

学校根据县教育局批准的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4篇)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4篇)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管理行为,确保基建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效益,提高基建工程的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基建工程的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涵盖按照国家划算要求依法建造、改扩建、汰旧换新项目的基建工程。

第二章基建工程管理组织第三条学校应设立基建工程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实施、监督基建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建工程管理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基建工程管理制度和规程;(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基建工程的总体规划;(三)组织招投标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评标委员会;(四)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五)组织验收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竣工移交手续;(六)负责对基建工程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七)负责相关基建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设计第五条基建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学校的实际需求。

第六条基建工程设计的主要程序包括:(一)确定项目规模、功能和空间布局;(二)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三)组织设计审核和评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四)编制施工图纸和施工图预算,以及其他设计文件;(五)组织设计文件的出版和发行。

第四章招投标第七条学校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招投标文件。

第八条招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四)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第五章施工第九条学校基建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施工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按照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进度和工期。

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

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

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基建工程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基建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建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学院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兼任,常务组长由主管基建、后勤的院领导兼任,其他副院长任副组长。

成员由后勤、财务、纪检、党政办、基建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基建工程管理由基建办负责。

第五条基建办职责:(一)负责学院总体布局规划(含校园绿化规划)及与此相关事宜。

(二)负责学院新建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与建设审批。

(三)负责学院新建工程项目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勘探、设计、图纸会审、招投标、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组织、现场签证、竣工验收,并参与项目预算与结算等工作;项目预算与结算工作主要由学院财务处负责。

(四)负责把好学院新建项目与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质量关,推进工程施工进度,做好相应沟通与协调工作。

(五)负责所有建筑项目场地的地质堪探、施工图、设计变更、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房屋产权、施工签证、项目结算等资料的办理、审核与收集整理,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

(六)负责学院水、电、房屋及工程技术维修操作的合理性及安全性。

(七)根据项目预算清单、设计图及论证内容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包括:项目询价、项目要求、交付完工期限、付款方式、监察、审计监督投诉电话等。

(八)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九)负责验收、检查和严格把关施工单位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与招标控制价相符),是否有明确的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合格证、质保书、准用证、质量等级等,严防伪劣产品混入工程之中。

第三章基建项目建设工作流程第六条学院基建项目审批工程流程(见流程图)。

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基建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造、扩建、维修等。

第三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重、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过程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第四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任期为两年。

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

第六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设在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具体执行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基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并报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基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设计评审、施工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问题。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应经过严格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预算编制、环评报告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应报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三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监督。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四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应采取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测措施,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1. 前言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是保障校园建设和维护工作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校园安全,本文档制定了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2. 监管机构及职责2.1 监管机构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由以下机构负责:•校园建设管理处•各相关学院或部门2.2 监管职责2.2.1 校园建设管理处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整个校园基建、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制定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流程;•监督各学院或部门执行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的要求;•审核和批准各学院或部门的工程计划和预算;•定期检查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汇总和分析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数据,为决策提供参考。

2.2.2 学院或部门各学院或部门负责本学院或部门内部的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制定本学院或部门的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制度和流程;•组织制定本学院或部门的工程计划和预算,并报校园建设管理处审批;•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并按照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报告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寻求解决方案;•负责与工程施工单位的对接和协调工作。

3. 工程项目立项与审批3.1 立项程序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的立项程序如下:1.学院或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建设或维修项目的申请书,并附上项目的必要材料和数据;2.校园建设管理处对申请进行初步评估;3.校园建设管理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审批意见;4.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立项,并将决定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3.2 审批程序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的审批程序如下:1.学院或部门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预算;2.学院或部门将设计和预算报送校园建设管理处审批;3.校园建设管理处对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4.学院或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校园建设管理处审批;5.校园建设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预算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6.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预算返还校园建设管理处。

学校基建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管理,保证学校基建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高等学校、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基建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基建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基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建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学校 5 万元以上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燃气以及电力、通讯、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包括财政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投资 5-30 万元 (含) 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招标方案、施工合同,由基建监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投资 3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招标方案、施工合同,必须按规定上报校长办公会或者党委会审批通过后实施,具体分界为: 30-100 万元项目上报校长办公会;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上报党委会。

第六条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建的决策机构;基建监管领导小组是学校基建的辅助决策机构,研究审议基建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其组长由分管基建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法律顾问室)、纪委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会组成。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并由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是负责校内基建工程项目从规划、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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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管理,保证学校基建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高等学校、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基建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基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基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建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5万元以上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燃气以及电力、通讯、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包括财政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投资5-30万元(含)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招标方案、施工合同,由基建监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招标方案、施工合同,必须按规定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通过后实施,具体分界为:30-100万元项目上报校长办公会;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报党委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建的决策机构;基建监管领导小组是学校基建的辅助决策机构,研究审议基建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其组长由分管基建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法律顾问室)、纪委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会组成。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并由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是负责校内基建工程项目从规划、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

第七条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和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监察员对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三章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第八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实施,并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九条各学院、各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项目立项审批程序,以及《学校支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十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处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校内立项,统一于每年11月中旬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申请,报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初审建立项目库,由校长办公会审定下年度项目库并排队,党委在讨论预算时,根据财务状况确定项目预算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财评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校园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审批。

第四章勘察、设计、规划、预算与招标管理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后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给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或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影响校园规划、投资额度较大的重大设计方案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方可进入下一道程序。

第十六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燃气、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必须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财评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委托具有财评预算资质的造价事务所编制工程预算初稿,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联合对其初稿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造价事务所根据意见对初稿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预算书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确认后,报财政厅进行财政评审;不需要财评的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编制工程预算,预算编制力图准确,尽量减少少算漏算对工程量的影响,材料价格的确定既要参考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又要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保预算的准确性。

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审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校长审定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十九条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采购或招标。

第五章合同签订第二十条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

中标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清理,及时纠偏,防患风险。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依据。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

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一条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签订合同,5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签证单形式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基建工程合同签订严格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其内容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拟定,经学校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和党政办公室(法律顾问室)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定,重要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由校长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

合同签订后,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施工现场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第二十三条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追究暂行办法》确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可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分管处长或委托现场代表担任,但其权利与责任应对等;项目负责人依法由校长授权委托。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校长委托书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严格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施工管理工作,同时应将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告知施工单位,并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双方知晓学校基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与从该项目设计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对违反《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终身质量责任规定内容的行为,有权拒绝。

根据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经处领导、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将部分职权分解给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现场代表,并签订相应责任状,由现场代表履行部分责任,但不能免除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审计处指派审计现场代表,项目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项目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认真做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八条项目现场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隐蔽工程必须填写附表一,主要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进行抽查验收必须填写附表二:认真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工程进度;必须与监理单位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必须排查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九条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项目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三十条工程变更、签证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控制: 新建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

‚维修改造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

第三十一条因市场材料价格的波动对造价造成的影响,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予考虑。

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要材料价格(如:钢筋、水泥、红砖、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可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调整额度总体控制在总价包干(中标价)的2%以内。

第三十二条工程变更、签证的签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严格按照《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采供工作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

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三十四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

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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