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区高级中学基建管理制度(四篇)

区高级中学基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建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统一高级中学的基建工作,维护学校校园环境的良好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正常学习和工作环境。
第二条高级中学基建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任何违反该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学校基建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基建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基建规划,明确基建目标和时间节点。
第五条学校基建工作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法建设。
第六条学校基建工作应注重环保、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绿色校园建设。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基建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理。
第八条学校基建工作应公开、公正、公平,秉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
第九条学校基建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基建规划第十条学校每年应制定基建规划,明确本年度的基建目标和任务。
第十一条基建规划应综合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发展需要、校园环境改善要求和财力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基建项目。
第十二条基建规划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种类、数量、面积、预算等内容。
第十三条基建规划应经学校基建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基建规划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但需及时报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批准后进行。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基建项目的建设要按照相关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质量合格。
第十六条学校基建项目的造价控制应合理,严禁超预算或盲目扩张。
第十七条学校基建项目的设计应科学合理,符合教学和管理需要。
第十八条学校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透明、公正,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学校基建项目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和质量。
第二十条学校应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控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报相关部门备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参与。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基建管理委员会应负责校园环境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工作,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等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维修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基建、维修、装璜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科学管理,合理使用;3. 及时维护,确保设施完好;4. 严格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制定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学校基建维修计划;3. 监督检查维修工程质量和进度;4. 协调解决维修工作中的问题;5. 收集、整理维修资料,建立维修档案。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基建维修项目及流程第七条学校基建维修项目分为以下几类:1. 重大基建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2. 一般维修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3. 零星维修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八条基建维修项目流程:1. 事前论证:由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编制项目预算;2. 立项审批:根据项目投资额,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3. 招标投标: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组织招标;4. 施工监理: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5. 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整改;6. 竣工决算:对工程进行决算,审计。
第九条零星维修工程可由学校直接负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章维修资金及结算第十条学校基建维修资金由学校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维修资金结算流程:1. 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2. 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审核结算报告;3. 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并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学校对基建维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学校基建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并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确保学校基建工程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
二、管理机构1. 学校基建部门负责整体的基建工程管理工作,包括工程策划、招标、施工监督等。
2. 基建部门下设工程管理组、招标采购组、施工监理组等专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各组成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工程策划1. 基建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基建工程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工程策划应充分考虑学校的教育需求、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确保工程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四、工程设计1. 工程设计应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工程设计文件应详细、准确地描述工程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施工要求。
五、招标采购1. 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
2. 招标公告应在学校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文件应详细描述工程的要求和条件。
3. 评标委员会由基建部门负责成立,成员应严格按照评标规则进行评标工作,并出具评标报告。
六、施工管理1. 施工管理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2. 施工现场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施工人员应佩戴相关的安全防护装备。
3.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
七、质量监督1. 基建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监督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管和检查。
2. 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八、安全管理1. 学校基建部门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九、成本控制1. 学校基建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成本控制制度,合理规划和利用资源。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成本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十、监督检查1. 学校基建部门应定期进行工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4篇)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管理行为,确保基建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效益,提高基建工程的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基建工程的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涵盖按照国家划算要求依法建造、改扩建、汰旧换新项目的基建工程。
第二章基建工程管理组织第三条学校应设立基建工程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实施、监督基建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建工程管理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基建工程管理制度和规程;(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基建工程的总体规划;(三)组织招投标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评标委员会;(四)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五)组织验收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竣工移交手续;(六)负责对基建工程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七)负责相关基建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设计第五条基建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学校的实际需求。
第六条基建工程设计的主要程序包括:(一)确定项目规模、功能和空间布局;(二)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三)组织设计审核和评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四)编制施工图纸和施工图预算,以及其他设计文件;(五)组织设计文件的出版和发行。
第四章招投标第七条学校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招投标文件。
第八条招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四)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第五章施工第九条学校基建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施工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按照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进度和工期。
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基建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造、扩建、维修等。
第三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重、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过程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第四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任期为两年。
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
第六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设在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具体执行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基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并报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基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设计评审、施工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问题。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应经过严格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预算编制、环评报告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应报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三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监督。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四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应采取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测措施,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学校基建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学校基建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保障施工人员、师生及校园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1. 成立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基建处负责人、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基建工作。
2.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为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负总责。
三、安全责任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4. 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四、安全管理1.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区域应实行封闭管理,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
2.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3.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4.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五、施工安全管理措施1.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 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3.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
4.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环保管理,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六、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认真总结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本文档旨在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以下为具体规定:1. 项目管理责任部门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由以下部门负责:•建设与规划部门(简称规划部):负责项目的初期规划、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等工作;•工程管理部门(简称工程部):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工期控制、质量监督等工作;•资产管理部门(简称资产部):负责项目的验收以及后期资产管理等工作。
各部门之间应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和沟通机制,确保项目管理的协调与高效。
2. 项目立项流程针对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需按照如下流程进行:1.预备阶段:–规划部收集项目需求、梳理项目目标;–工程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的技术、经济、风险等方面;–资产部核实项目资金来源和可行性。
2.立项阶段:–规划部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提交项目提案给学校领导层审批;–学校领导层进行项目评审,决定是否立项;–项目立项后,规划部负责编制详细规划方案,由工程部进行审查和确认。
3.立项审批:–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规划方案提交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学校可启动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3.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具体流程如下:1.招标准备:–规划部和工程部协作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等要求;–招标文件应公示一定时间,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时间了解项目。
2.招标发布与评标:–规划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标;–工程部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各投标单位进行评分。
3.合同签订与履约管理:–工程部负责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部进行监督和验收,确保合同条款执行和工程质量达标;–资产部负责验收完成的项目,并进行资产的管理和台账记录。
4. 工程管理与监督为确保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需要进行有效的工程管理与监督。
大学校园基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校园基建管理,确保基建项目顺利进行,提高基建工程质量和效益,保障校园环境和谐、安全、美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学校园内所有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基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建设项目立项第四条建设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发展战略;2. 符合学校长远规划和校园布局;3. 符合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要求;4. 充分考虑资金来源和投资效益。
第五条建设项目立项程序:1. 部门或学院提出基建项目建议书;2. 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3.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4.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六条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2. 依法依规;3. 节约、高效、优质;4. 安全、文明施工。
第七条建设项目管理程序:1. 招标投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建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2. 签订合同:招标结束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4. 施工监理:委托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5. 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6. 工程结算: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
第四章建设资金管理第八条建设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专款专用;2. 规范使用;3. 严格审批;4. 强化监督。
第九条建设资金管理程序:1. 预算编制: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预算;2. 预算审批:预算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议审批;3. 资金拨付:按照预算和合同约定,及时拨付资金;4. 资金监管:加强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建设工程安全与环保第十条建设工程安全与环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2. 防止环境污染;3. 遵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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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行政会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学校行政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
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学校行政会。
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草率决策。
第四条建立基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基建工程全过程管理。
学校校长任组长,成员为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及后勤等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建立监审领导小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职责,直接对学校行政负责。
第六条基建项目的决策、立项、审批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分管副校长就拟建项目提出具体意见→邀请相关领导、专家就项目建设的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投资、资金筹措、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重大项目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基建工程立项→基建项目审批→编制招标文件→进行公开招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预中标人情况进行公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七条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调研活动必须有3人以上共同参与。
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基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房屋建筑单项合同(或者项目总投资)估算价在20万元RMB以上的。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RMB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RMB以上的。
第九条达不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危、修缮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
第十一条学校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实际情况,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非主体部分、非关键性工作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承包人名称和资质。
第十二条必须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经理工作的规定。
第十三条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信息必须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介发布,同时将招标公告内容在学校发布。
第十四条凡招标的项目(含自行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必须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外,还要将预中标人情况在学校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关于学校自行招标:1、招标公告要在学校连续发布3个工作日,并载明拟建项目概算金额,招标内容和评标办法。
2、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停止发布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学校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必须对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4、设立评标委员会。
分管副校长任主任,成员为财务、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外专家。
5、确定中标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6、评标结果必须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关于合同的订立:1、合同(协议)订立前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签。
2、依法订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机构等合同(协议),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人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3、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不得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5、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协议)。
6、合同(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协议)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7、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施工合同(协议)的,也应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
要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九条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工: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
3、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相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员关系。
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须经学校书面同意,在5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单位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
第二十一条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3、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非经学校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分包。
5、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6、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合理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严禁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
第二十三条关于工程监理:1、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编写监理日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
学校项目负责人列席监理工作例会。
2、学校要严格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
重点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在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的傍站情况及其它施工过程中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情况。
3、监理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拒不整改的,应下达暂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5、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必须报告学校要求设计单位整改。
6、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要有基建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学校审计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合同价款之外的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签证要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学校等部门共同签字确认。
涉及重大经济变更的项目必须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交学校行政会决定。
涉及建设项目地点变化,建设规模或工程投资规模比原批复投资额增减幅度超过10%的,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基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须送检的,应在学校和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督下现场取样,取样要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检验合格的,经监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二十六条学校和监理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九条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关于财务管理与工程结算:1、严格执行基建项目财务制度,加强基建项目资金全过程管理。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付款。
2、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制度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
学校要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0%以内的预付工程款。
重大工程项目支付预付工程款,要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
安装工程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10%。
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