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样品标签格式
药品检验报告书写细则

药品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的书写细则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书的依据,是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总结的原始资料;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记录必须做到:记录原始、真实,内容完整、齐全,书写清晰、整洁。
药品检验报告书是对药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药检人员应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根据检验记录,认真填写“检验卡”,经逐级审核后,由所领导签发“药品检验报告书”。
要求做到:依据准确,数据无误,结论明确,文字简洁,书写清晰,格式规范;每一张药品检验报告书只针对一个批号。
1 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1.1 原始检验记录应采用统一印制的活页记录纸和各类专用检验记录表格(见附件),并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显微绘图可用铅笔)。
凡用微机打印的数据与图谱,应剪贴于记录上的适宜处,并有操作者签名;如系用热敏纸打印的数据,为防止日久褪色难以识别,应以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将主要数据记录于记录纸上。
1.2 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注意检品标签与所填检验卡的内容是否相符,逐一查对检品的编号、品名、规格、批号和效期,生产单位或产地,检验目的和收检日期,以及样品的数量和封装情况等。
并将样品的编号与品名记录于检验记录纸上。
1.3 检验记录中,应先写明检验的依据。
凡按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或国外药典检验者,应列出标准名称、版本和页数;凡按送验者所附检验资料或有关文献检验者,应先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前述有关资料的影印件附于检验记录之后,或标明归档编码。
1.4 检验过程中,可按检验顺序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检验日期,操作方法(如系完全按照1.3检验依据中所载方法,可简略扼要叙述;但如稍有修改,则应将改变部分全部记录),实验条件(如实验温度,仪器名称型号和校正情况等),观察到的现象(不要照抄标准,而应是简要记录检验过程中观察到的真实情况;遇有反常的现象,则应详细记录,并鲜明标出,以便进一步研究),实验数据,计算(注意有效数字和数值的修约及其运算,详见《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第414页)和结果判断等;均应及时、完整地记录,严禁事后补记或转抄。
药品制剂取样管理规定

药品制剂取样管理规定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公司制剂的取样、方法、数量和取样程序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制剂产品的取样。
2 引用标准ICH Q7a 2000年11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02年6月3 职责3.1 各制剂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产品的请验,负责协助取样员取样后包装的恢复。
3.2 质量保证部负责请验单的审核确认。
3.3 质监中心负责抽取公司制剂产品的检验用样和产品留样。
4 管理规定4.1 取样程序4.1.1注射剂由生产车间填写请验单,经质量保证部驻车间质量员审核确认后送至质监中心取样组,取样员凭请验单到生产车间或仓库取样。
请验单属于重要记录,由请验单位自行印刷,编号下发。
编号原则为车间代码+序列号。
4.1.2 口服制剂由生产车间根据生产进度填写相应请验单,各步中间体按各品种工艺规程要求请验。
片剂、胶囊剂铝塑后,请验微生物限度检查。
颗粒剂、干混悬剂分装后,按全检请验。
请验单经质量保证部驻车间质量员审核确认后,送至质监中心取样组,取样员凭请验单到现场抽取各中间体及产品。
各步中间体检验完后,岗位出具《检验结果通知单》给车间。
4.1.3 取样后在取样容器上贴好标签。
标签格式见附录。
4.1.4 取样后需填写取样记录,内容包括:取样日期、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批号、件数、取样件数、取样数量、来源、取样人等,并及时输入微机台帐。
取样记录格式见质监中心《产品分样操作规程》取样、分样记录。
4.1.5 取样员将抽取样品送各相应岗位,做好交接记录;留样交留样室,并做好交接记录。
4.2 取样工具的准备所有取样工具均要求洁净,并保证对检品和产品不会造成污染。
4.2.1 塑料袋取样用塑料袋应清洁、无污染,不得重复使用。
4.2.2 取样勺由生产车间生产岗位负责提供。
4.3 取样数量注射剂每个批号随机开5箱;每箱开2中盒;口服固体制剂桶装、袋装中间体每件抽取,请验微生物限度检查用样品抽取不少于10筐,每筐不少于2个包装。
药品注册检验送检须知

药品注册检验送检须知2007-07-16 00:001.药品注册检验适用范围凡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向我所提出检验申请的,属药品注册检验。
包括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
2.药品注册检验的分类药品注册检验分类由“申请分类”、“申报阶段”、“申请事项”或“注册事项”组成。
主要包括:新药/申请临床研究/质量标准复核、新药/临床研究用药品检验、新药/申请生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临床研究、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生产;进口药品/进口注册质量标准复核、进口药品/临床研究用药品检验、进口药品/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进口药品/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用药品检验;补充申请/申请事项(如:变更生产场地,试行标准转正等);再注册等。
3.申请药品注册检验应填写的表格申请药品注册检验,除报送资料及样品外,还应填写“注册检验申请表”。
4.申请药品注册检验应提交的资料药品注册检验资料由以下部分组成:1)国家局或省药监部门对我所出具的注册检验通知单;或进口药品质量复核通知件;或申报单位出具的申请函(需附注册审批有关证明文件)。
(注:药品进口注册、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进口中药材等注册检验,需持国家局注册检验通知单到业务处换取“进口药品质量复核通知件”后到收检办办理登记手续。
)2)注册检验通知单注明抽样的,应附“抽样凭证及记录”。
3)《药品注册申请表》(复印件)。
4)本申请相关资料一套。
包括药学研究资料,如“研究综述资料”、“药品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制造记录及自检报告”等等。
(各类申请报送资料要求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5.申请药品注册检验对样品的要求1)样品数量要求:一般情况下,样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
特殊情况下(贵重样品、特殊管理的药品等),检品不足三倍量时,委托方应书面说明情况,但不得少于检验及复试用量,同时在申请函或检验申请表备注中注明“不申请复验”,并签名。
2)样品状态要求:样品应包装完整,有完整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局药品标签说明书相关文件规定,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需贴有临时标签。
药品生产质量状态标识管理规程

状态标识管理规程目录目录 (2)1目的 (5)2范围 (5)3责任 (5)4规范性引用内部文件 (5)5术语和定义 (5)6分类 (6)7法定标识的管理 (6)8GMP状态标识的对象及其形式、含义、保管人、发放时机与存档要求 (6)8.1厂房 (6)表1:厂房状态标识一览表 (6)8.2外包装间 (8)8.3生产设备 (8)表2:生产设备状态标识一览表 (9)8.4容器设备 (11)表3:容器设备状态标识一览表 (11)8.5中间储罐 (12)表4:中间储罐状态标识一览表 (12)8.6管道 (13)8.7仪器设备 (14)表5: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状态标识一览表 (14)8.8计量器具 (14)表6:计量器具状态标识一览表 (16)8.9公用工程设备 (16)表7:公用工程设备状态标识一览表 (16)8.10物料 (16)表8:物料状态标识一览表 (17)8.11中间产品 (17)表9:中间产品状态标识一览表 (17)8.12货堆 (17)表10:货堆质量状态标识一览表 (18)9GMP状态标识制作、修订管理规定 (18)10附件 (20)附件1 厂房状态标识栏 (20)附件2 “清场状态”标识 (21)(1)“待清场”牌 (21)(2)“已清场”牌 (22)(3)“清场合格证”(正本、副本) (23)附件3 “正在生产”签 (24)附件4 “正在运行”牌 (25)附件5 包装状态标识栏 (26)附件6 生产设备状态标识栏 (27)附件7 “性能状态”标识 (29)附件8 “清洁状态”标识 (30)(1)“待清洁”牌 (30)(2)“已清洁”签 (30)附件9 容器设备状态标识栏 (31)附件10 取样证 (32)附件11 “合格”牌、“不合格”牌 (33)附件12 中间储罐状态标识栏 (34)附件13 中间产品标签 (35)附件14 “合格”章、“不合格”章 (37)附件15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状态标识栏 (38)附件16 计量器具不合格证 (39)附件17 公用工程设备状态标识栏 (40)附件18 “暂停使用”牌 (42)附件19 中药材标签 (43)附件20 物料标签 (44)附件21 “更换包装”标签 (45)附件22 “待检”牌 (46)附件23 “待包装”牌 (47)附件24 “合格”章、“不合格”章制作、发放、收回登记表 (48)11附则 (49)表11:文件变更历史 (49)1目的规范与GMP有关的状态标识管理,防止混淆和差错发生。
试验药物留样标准操作规程

修订历史REVISION HISTORY航天中心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Medical Institution Conducting Clinical Trials For Human Used Drug,Aerospace Center Hospital一、目的规范试验用药的留样,保证留样样品的真实性与试验用药的可溯源;保证留样的抽样方法、留样量、保存方法符合按质量标准全检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类试验用药,其他类试验参照此SOP执行。
留样样品包括试验药品(制剂)、参比制剂或对照药品(含安慰剂)。
三、涉及的人员和岗位机构办公室、机构试验用药管理员,Ⅰ期、各临床专业组及其试验用药管理员。
四、标准操作规程1 专业组、机构办公室与申办者和/或CRO确定项目委托协议时,明确下述内容。
1.1 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类试验的试验用药必需留样,其他类试验尽可能留样。
留样操作遵从本文件的规定。
1.2 申办者对试验用药的包装方式需便于试验用药的随机抽取和留样样品的保存。
盲法试验的包装条件:申办者需以单位剂量进行包装、在每个包装上标有随机编码;以药品组的形式向我机构提供,各组完全一致且每组编有随机编码,每组样品均足够临床试验使用,组数应满足试验使用和留样“5倍量”的要求。
1.3 试验用药的供应量需满足试验使用和留样量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规定。
应注意遵从“按批留样”的规范要求,即与申办者按批核算供应量。
2 试验用药留样的基本规范从申办者提供的全部试验用药中随机抽取进行临床试验试验的药品和用于留样的样品,确保留样样品由申办者提供的进行试验用的同批产品中获得。
3 试验用药的试验使用与留样程序试验用药递送至我机构,经验收、入库保存在机构试验药房。
试验启动时,随机抽取试验用药品、一次性或分次对专业组发放。
使用完成后,随机抽取留样样品或全部作为留样样品,使用剩余的试验用药需并入留样样品。
试验用药使用后的包装一并留样保存。
国家药监局《药品抽样指导原则》

精心整理国家药监局《药品抽样指导原则》为规范药品抽样行为,保证抽样的代表性,加强抽样的针对性,根据《药品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1 适用范围本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对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时的抽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有关药品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抽样。
所抽取的样品供检验和必要时作为查2 术语2.1 ?2.2 批号2.3 抽样批2.4 2.5 包装件2.6 如一盒。
2.7 均质性药品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相同的一批药品。
抽样过程中的均质性检查,是指检查同一批药品的不同部分的外观性状是否均匀一致。
2.8 非均质性药品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有所不同的一批药品。
2.8.1 正常非均质性药品正常理化属性为非均质性的一批药品。
如混悬液和低温下析出部分结晶而温度升高后能恢复液态的液体药品。
2.8.2 异常非均质性药品因生产工艺掌握不当、生产或者贮运过程中发生混淆等因素造成非均质性的一批药品。
2.9 单元样品从一个抽样单元中抽取的样品。
2.10 最终样品由从不同抽样单元抽取的单元样品汇集制成的样品,供检验、复核、留样和必要时作为查处假劣药品的物证之用。
3 抽样人员要求3.13.23.344.14.24.34.44.555.1业名称等字样是否清晰,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核准的内容,核实被抽取药品的库存量。
必要时,按《药品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向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查看或者索取有关资料。
5.2 确定抽样单元数、抽样单元及抽样量。
5.3 检查抽样单元的外观情况,如无异常,进行下一步骤;如发现异常情况(如破损、受潮、受污染、混有其他品种、批号,或者有掺假、掺劣、假冒迹象等),应当作针对性抽样。
5.4 用适当方法拆开抽样单元的包装,观察内容物的情况,如无异常情况,进行下一步骤;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作针对性抽样。
117-1 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

附件1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1 适用范围本原则及程序适用于依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实施的抽样工作。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及规范性检查、稽查执法等药品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应规定。
2 术语和定义本原则及程序采用下列定义。
2.1 批号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
2.2 抽样批施行抽样的同一批号药品。
2.3 抽样单元施行抽样的便于清点、搬运和存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2.4 单元样品从一个抽样单元中抽取的样品为单元样品。
2.5 最小包装直接接触药品的最小包装单位,对于20ml以下(含20ml)安瓿、口服液、小瓶固体注射剂等,可将放置此类包装的包装单—1 —位(如:盒)视为“最小包装”。
2.6 均质性药品性质和质量均匀一致的同一批药品。
抽样过程的均质性检查主要是检查药品外观性状的均质性。
2.7 非均质性药品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有所差异的同一批药品。
2.8 正常非均质性药品正常理化属性可呈现为非均质性但不改变其性质和质量的同一批药品(如:混悬液及低温下可析出部分结晶而复温后能恢复原来状态的液体药品)。
2.9 异常非均质性药品生产或者贮运过程中因未按正常工作程序操作等因素造成非均质性的同一批药品。
2.10 最终样品由不同单元样品汇集制成的供检验或查处物证等使用的样品。
3 抽样原则3.1 科学性,取样操作、贮运过程应科学合理,保证样品质量。
3.2 规范性,抽样程序应规范、有序,不得随意更改。
3.3 合法性,抽样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3.4 公正性,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不徇私情、客观公正。
—2 —3.5 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能够较真实地反映抽样时所代表数量的药品实际质量状况。
4 抽样量确定4.1 编制抽检计划或抽样方案时,应当根据标准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或)探索性研究的检验需求确定抽样量。
办理美国FDA认证所需资料

办理美国FDA认证所需资料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认证,是美国政府食物与药品治理总署签发的食物或药品的合格证书,由于其科学性和严谨性,这一认证已成为世界公认的标准。
取得FDA认证的药品,不但能够在美国销售,而且能够销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域。
办理美国FDA认证所需资料一、基本提供资料1. 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2. 生产(卫生)许可证、合格证复印件。
3. 企业简介(企业成立时间、经济性能、技术力量、主要生产品种及其性能、资产状况)。
二、其它提供资料1. 新药(NDA)需按美国FDA的法规要求例行23项病、毒性试验及8年的临床报告。
2. 美国药品验证号(NDC)(1)包装完整的现产品5-10份;(2)产品的成份与成份比例;(3)该产品生产工艺简介;(4)产品质量标准;(5)产品说明书(应包括:产品的用法、用量、保质期、存放条件、使用禁忌等内容);(6)卫生部检验报告:如该产品中含有化学或西药成份、动物药、矿物药成份,须具体申明;(7)二十例临床试验报告;(8)该厂全部产品清单;(9)该产品的包装形式及规格。
3. 营养补充剂(Dietary Supplement)按美国药品验证号第一点至第六点和第九点提供。
4. 外用中药制剂及含有中药成份的化妆品作为化妆品的公检标签与技术改造、通知、产品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1)包装完整的产成品样品5-10份;(2)产品配方及设备工艺简介;(3)毒性皮肤刺激性试验报告;(4)质量标准;(5)卫生部检验报告;(6)产品说明书应包括:产品的用法、用量、保质期、存放条件、使用禁忌等内容。
5. 医疗保健器械的标签与技术改造、通知、产品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1)包装完整的产成品5份(视产品形式有所变动);(2)器械构造图及其文字说明;(3)器械的性能及工作原理;(4)器械的安全性论证或试验材料;(5)制造工艺简介;(6)临床试验总结;(7)产品说明书(如该器材具有放射性或释放放射性物质,必须详细描述);6. 生产厂工厂注册(FCE)(1)生产该厂所生产的所有产品的说明书;(2)按美国FDA的法规要求申请注册登记并给予配合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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