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解读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解读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是指对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进行规范管理,以确保药品使用时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以下是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解读:
1. 药品说明书:药品说明书是药品生产企业编写的,用于向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药品相关信息的文档。
药品说明书应包含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等内容。
药品说明书应根据药品的性质和用途进行编写,严禁夸大药品功效、隐瞒不良反应以及提供错误或误导性的信息。
2. 药品标签:药品标签是黏贴在药品包装上的标识,主要包括药品的名称、批号、有效期、产品规格、使用方法等。
药品标签应清晰、准确地标注药品的相关信息,以保证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3.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一致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保持一致,即两者所提供的药品信息应相互印证,防止因不一致的说明导致药品使用错误。
如果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存在不一致,应以说明书的内容为准。
4.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更新: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及时更新,以保证其中的信息准确无误。
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及时修订说明书和标签,将新的信息反映在药品包装上。
5.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责任:药品生产企业应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进行质量控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说明书和标签进行处罚处理。
总之,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是药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到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
医务人员和患者在使用药品时应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并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用量正确使用药品。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5篇)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以利于药品的运输、贮藏和使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
第三条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
第五条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
第六条药品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第七条提供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字迹应清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八条药品的包装分内包装与外包装。
(一)内包装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如安瓿、注射剂瓶、铝箔等)。
内包装应能保证药品在生产、运输、贮藏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并便于医疗使用。
药品内包装材料、容器(药包材)的更改,应根据所选用药包材的材质,做稳定性试验,考察药包材与药品的相容性。
(二)外包装系指内包装以外的包装,按由里向外分为中包装和大包装。
外包装应根据药品的特性选用不易破损的包装,以保证药品在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的质量。
第九条药品的标签分为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
(一)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二)内包装标签可根据其尺寸的大小,尽可能包含药品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标示内容,但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
(三)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说明书样稿)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印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的印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说明书,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印制并提供的,包含药理学、毒理学、药效学、医学等药品安全性、有效性重要科学数据和结论的,用以指导临床正确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
药品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核准。
第四条 药品的每个基本包装单元必须附有说明书并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印制。
第五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药品生产企业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文或者民族文字对照。
第六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练、通顺。
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科学易懂的文字,以便于患者选择和使用药品。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临床正确用药的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标签上标注警示语。
药品生产企业也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上标注警示语。
第二章药品说明书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说明书的正确性与准确性负责,并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订。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情况,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说明书。
第十条 药品说明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药品名称、成份、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规格、有效期、批准文号和生产企业。
药品说明书还必须包括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药物相互作用,缺乏可靠的实验或者文献依据而无法表述的,说明书保留该项标题并应当注明“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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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应列出该药品的全部活性成分和辅 料,并注明其化学名称、分子式、 结构式等。
性状
描述药品的外观、物理状态、气味 等特性。
药品说明书的内容要求
适应症
明确说明该药品用于治疗、缓解或预防的疾 病或症状。
不良反应
详细列出该药品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及其类 型、发生率等。
用法用量
提供详细的用药指导,包括用药途径、剂量 、用药次数、用药时间等。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法律地位
法律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是药品监管部门进 行药品注册审批的重要依据,也是医 生和患者用药的重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虚假或误导 性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2
药品说明书的管理规定
药品说明书的内容要求
药品名称
应清晰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商 品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 并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适应症
标签上应明确说明该药品 适用于哪些病症,并注明
用法用量。
注意事项
标签上应注明使用该药品 的注意事项,如孕妇、哺 乳期妇女、儿童等特殊人
群的用药禁忌。
药品标签的格式要求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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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和字号
标签上的文字应采用规范 汉字,字体和字号应清晰 易读,不得使用斜体字或 草书。
颜色和底色
标签的颜色和底色应符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规定,不得使用与药品名 称、成分等无关的颜色。
问题处理和改进措施
加强法规宣传和培训
提高企业和个人的法规意识, 使其了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
理的规定。
完善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 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对 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提高技术水平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修订稿)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修订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构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统一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新增内容】申请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责任主体,负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制定、修订和维护。
第四条【新增内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核准与监管,成立专职部门统一负责说明书和标签的技术审评和管理工作。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五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药品说明书。
第六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文字清晰易辨,标识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涂改等现象。
第七条药品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中成药。
预防用生物制品、细胞治疗用品和诊断试剂等也可参考使用。
第二章新药说明书动态管理第九条药品说明书是基于科学研究数据总结形成的包含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等重要信息的法定技术文件,是指导医药专业人员和患者安全、合理用药的重要依据。
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药品说明书应包含安全有效使用药品所必需的科学信息,内容必须详实、具有知识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在任何项目中不得使用宣传性语言,不可包含虚假和误导性信息。
不可夸大有效性,也不能回避不利信息。
第十条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修订稿)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修订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构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统一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新增内容】申请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责任主体,负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制定、修订和维护。
第四条【新增内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核准与监管,成立专职部门统一负责说明书和标签的技术审评和管理工作。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五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药品说明书。
第六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文字清晰易辨,标识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涂改等现象。
第七条药品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中成药。
预防用生物制品、细胞治疗用品和诊断试剂等也可参考使用。
第二章新药说明书动态管理第九条药品说明书是基于科学研究数据总结形成的包含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等重要信息的法定技术文件,是指导医药专业人员和患者安全、合理用药的重要依据。
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药品说明书应包含安全有效使用药品所必需的科学信息,内容必须详实、具有知识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在任何项目中不得使用宣传性语言,不可包含虚假和误导性信息。
不可夸大有效性,也不能回避不利信息。
第十条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五)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
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六)由于尺寸原因,中包装 标签不能全部注明不良反应、 禁忌症、注意事项的,均应注 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二)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管理
1、药品通用名称:列入国家药品标准 的药品名称
位置要求 字体要求 字体颜色 通用名字体大小应一致,不加括号。
二、药品标签的管理规定
(一)文字管理----《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品,其包装、 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 第七条 提供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字迹应清 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 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 补充。
(二)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管理
2、药品商品名称:特定企业使用的该 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
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
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 使用的注册商标,可印刷在包装标签的左 上角或右上角,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的 用字。
(二)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管理
3、注册商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
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
品名、规格、产地、生产 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 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 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 批准文号。
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 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 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 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 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 意事项。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一、概述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提供了关于药品的重要信息,包括药品的成分、功效、使用方法、副作用、注意事项等。
因此,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至关重要。
本规定旨在明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要求,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药品说明书管理规定1、药品说明书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进行编写和审核,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药品说明书应包括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使用方法、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基本信息。
3、药品说明书应使用规范的语言,避免使用误导性的词汇或术语。
4、药品说明书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备案和批准,未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不得发布。
三、药品标签管理规定1、药品标签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进行设计、制作和审核,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药品标签应清晰明了,易于识别和理解,应包括药品的基本信息,如药品名称、成分、功效、使用方法、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等。
3、药品标签应使用规范的语言,避免使用误导性的词汇或术语。
4、药品标签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备案和批准,未经批准的药品标签不得发布。
四、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批准文号等。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总结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是公众获取药品信息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加强对它们的规范和管理。
本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质量,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的秩序和公众的健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试题一、最佳选择题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基本要求不包括哪一项?()A.内容真实、完整B.科学、规范、易懂C.突出药品的特殊性D.可以有虚假、夸张的描述答案:D2、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三篇)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是指针对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制度,旨在保障药物的安全有效使用,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正确了解和使用药品。
1. 药品说明书管理规定:- 包括药品说明书的撰写、审核、批准、印刷、发放和更新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
- 药品说明书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并且需标明批准文号。
- 药品说明书必须具备规范的文案内容,包括药品的名称、成分、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信息。
- 药品说明书应采用易懂易读的方式撰写,以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正确理解药物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 药品标签管理规定:- 包括药品标签的设计、制作、印刷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
- 药品标签应符合国家药品标签标识的要求,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用法用量等必要信息。
- 药品标签应采用清晰易辨的字体和图案,以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能够准确辨认药品的名称和使用方法。
- 药品标签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性的内容。
此外,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还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如《药品管理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范》等,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同时,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各个参与方都应严格遵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确保药品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二)1.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局的规定,药品说明书是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必须提供给患者或医务人员的一种重要文献。
它包括药品的成分、性状、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信息。
药品说明书应当准确、全面、可靠,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 药品标签是粘贴在药品包装上的一种标识,用于标示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企业、批号、效期等信息。
药品标签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局的规定,确保信息准确、清晰可辨。
3. 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上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说明书样稿)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印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的印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说明书,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印制并提供的,包含药理学、毒理学、药效学、医学等药品安全性、有效性重要科学数据和结论的,用以指导临床正确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
药品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核准。
第四条药品的每个基本包装单元必须附有说明书并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印制。
第五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药品生产企业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文或者民族文字对照。
第六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练、通顺。
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科学易懂的文字,以便于患者选择和使用药品。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临床正确用药的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标签上标注警示语。
药品生产企业也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上标注警示语。
第二章药品说明书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说明书的正确性与准确性负责,并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订。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情况,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说明书。
第十条药品说明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药品名称、成份、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规格、有效期、批准文号和生产企业。
药品说明书还必须包括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药物相互作用,缺乏可靠的实验或者文献依据而无法表述的,说明书保留该项标题并应当注明“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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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适应征 • 3. 用法用量 • (1)用药方法: • (2)用药剂量: • 4. 性状、规格、贮藏、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
业等
• 5.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药物相互作用 • 不可缺少,应如实填写,如缺乏可靠的实验或文献
依据,应注明“尚不明确”
• 6. 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不良反应、禁忌征、注 意事项、儿童用药、老年患者用药、药物过量等
(二)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管理
1、药品通用名称:列入国家药品标准 的药品名称
• 位置要求 • 字体要求 • 字体颜色 • 通用名字体大小应一致,不加括号。
(二)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管理
2、药品商品名称:特定企业使用的该 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
• 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 • 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
等。
第二节 药品说明书的管理
药品说明书的管理规定
• 1. 药品名称 • (1)通用名;汉语拼音;英文名 • (2)曾用名: • (3)商品名: • (4)化学名;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 • (5)复方制剂应写“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
为:” • (6)制剂中,如含有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辅料
或成分,也须列出。
注解:
• 1、药品包装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 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
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和保障人 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经国务院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 办法》,2004年SFDA发布。)
• 第五十三条
• 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 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 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 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注解:
• 1、药品包装必须符合药品质量要求,即: 与所包装的药品相适应。
• 举例: • 漳州制药厂茵胆平肝胶囊(内含猪胆膏,
易吸潮) • 药品胶囊→→铝箔→→塑料袋→→纸盒→→
透明塑料纸
• 2、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 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 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药饮片包装必 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
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 药品批准文号。
• 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 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 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 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 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 应和注意事项。
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
第一节 药品标签的管理
一、药品标签的概念及分类
• 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 1. 内标签 2. 外标签
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P131
• 第六章 Leabharlann 品包装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 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 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 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化学药品说明书
中 药、 天 然 药 物 处 方 药 说 明 书
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
使用的注册商标,可印刷在包装标签的左 上角或右上角,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的 用字。
(二)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管理
3、注册商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 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
(四)有效期的标注方法
• 包装标签有效期的表达方法,按年月顺序。 • 有效期至××××年××月,或只用数字
表示。 • 如:有效期至2001年10月 • 或有效期至2001.10、2001/10、2001-10
(二)内容管理----《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管理规定》
• 第九条 药品的标签分为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 (一)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 致。 (二)内包装标签可根据其尺寸的大小,尽可能包含药品名称、 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 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标示内容,但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 格及生产批号。 (三)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 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 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四)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 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以及使用说明书规定以外 的必要内容,包括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等。 (五)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六)由于尺寸原因,中包装标签不能全部注明不良反应、禁忌 症、注意事项的,均应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二、药品标签的管理规定
(一)文字管理----《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 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品,其包装、 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
第七条 提供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字迹应 清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 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 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