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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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是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1]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模版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模版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模版制度名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推进公共场所卫生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通过定量、定级、定责、定期的量化管理方式,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卫生管理和卫生状况,促进公共场所整体卫生水平的提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类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监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酒店、饭店、商场、超市、码头、汽车站、公交车、出租车、地铁、机场、医院、幼儿园、学校、公园等场所。

三、管理原则1. 定量:依据公共场所的性质、规模和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卫生标准和监管指标,进行定量化的管理。

2. 定级:依据公共场所的卫生基础设施、卫生清洁、垃圾处理、害虫防治、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等方面吸控情况,按照评分规则进行定级。

3. 定责:属地监管部门、公共场所负责人、从业人员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责任进行明确。

4. 定期: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监管工作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四、评分规则1. 设备和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设备和设施包括卫生间、洗手池、消毒柜等应符合卫生环境要求,洗手池应该放置在易于人员流动的地方,而且盥洗设施应保持干燥、清洁、无异味且正常运行。

各项设施的数量、配置、性能规格及使用、维护保养状况等符合标准的,每项得1分,否则不得分。

2. 卫生清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清洁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玻璃、门窗等各个部位的清洁程度,通过卫生、消毒管理等措施预防交叉感染。

根据场所的大小、人流量及特殊性质酌情加分或减分。

在评分规则中,设计干湿垃圾分类处置机制,有清洁防护措施,革新物品储藏和使用方法的,每项得1分,否则不得分。

3. 垃圾处理:公共场所的垃圾应分类、减量、收集、转运和处置,保持场所内、周边环境干净卫生,防止垃圾滞留和污染。

根据场所的大小、人流量及特殊性质酌情加分或减分。

根据垃圾分类处置效果、垃圾管理制度、保洁设施等因素,评分从1-5分。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07]50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07]50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07〕50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二○○七年八月六日附件: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营业,并在许可范围内的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的公共场所的范围,按国家规定确定。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的申报受理、现场审核工作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四、拟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总体平面图和周围环境平面图;(四)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布局及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五)卫生设备和消毒、检验设备清单;(六)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书;(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八)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卫生安全保障措施等)。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量化分级评分表(文化娱乐场所)讨论稿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量化分级评分表(文化娱乐场所)讨论稿
3
配置
茶具应按2倍于座位数配置。

存放容器
清洁物品与污染物品存放容器分开,标识明显、无交叉污染。
3
禁烟管理
卫生间
(15分)
标志
有灯箱式“禁烟标志”。

烟具
禁烟区域不配置烟缸。

吸烟室
有专用吸烟室,有标志,有独立机械排风设施。

通风
有机械排风设施。
10
设施
水冲式蹲式便器,有洗手设施。

状况
卫生间清洁,及时清扫,无污物、异味。
5
空调、电扇
空调滤网、电扇叶片清洁无尘。
5
通风换气
(5分)
中央空调
有新风系统或有机械通风设备。

新风系统或机械通风设备进风口设在室外距地面2米以上,且远离污染源。
滤网、风口清洁无尘。
5
分散式空调
室内有机械通风设备。

空调滤网清洁无尘。
5
无空调
门窗自然通风良好,有机械通风设施。
3
配有电扇,扇叶清洁无尘。
5
卫生要求
(10)
歌舞厅
不使用滑石粉、有害烟雾剂,营业期间不使用杀菌波长紫外线灯。

有控声管理措施。
10
影剧院、录像厅
场次间隔不少于30分钟,空场时间不少于10分钟,立体影剧院使用眼镜应每场消毒。

卫生监测
指标
(5分)
主要卫生指标
符合卫生标准。

非主要卫生
指标
符合卫生标准。
5
卫生管理
(10分)
制度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公共用品用具换洗消毒制度、有禁烟管理制度。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监督[2010]27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监督[2010]27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监督〔2010〕27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推动我省公共场所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要求,我厅下发了《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苏卫监督〔2009〕12号),在全省统一部署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近期,卫生部再次对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作出部署,并将于三季度组织对各省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为及时总结经验,加快推进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迎接卫生部的督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总结经验,积极完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2009年,各地按国家和省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迅速部署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积极制定方案,开展学习培训,广泛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主动思考、努力探索新方法:有些地方专门成立工作考评组和技术指导组,为开展量化分级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技术指导;有些地方采用树立样板、打造示范、学习推广的工作模式,通过现场组初评、专家组审定、对外公示几个环节逐步推进;还有些地方采取二级评定原则,申报B、C级单位的由卫生监督所负责审查验收,申报A级单位的由市卫生局组织考评小组进行审查验收,这些做法和探索为进一步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统计,2009年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以住宿业为重点,全省住宿、游泳、沐浴和美容美发场所等公共场所单位总数共计28841家,16617家实施了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为57.62%,其中评定A级427家,B级6884家,C级9266家。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是根据相关卫生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的指导文件,旨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以下是可能包含在该指南中的内容:
1. 公共场所分类:根据场所的性质和功能,将公共场所分为不同类别,例如餐饮场所、住宿场所、娱乐场所等。

2. 卫生监督指标: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指标和要求,包括食品安全、环境卫生、人员卫生等各个方面。

3. 分级评定标准:制定不同级别的评定标准,根据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和管理水平,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如优秀、良好、一般、差等。

4. 监督评估方法:指导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进行评估和监督的方法和步骤,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监测报告等。

5. 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达到一定水平的场所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场所进行处罚或整改。

6. 监督机构职责:明确各级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7. 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公共场所卫生常识,提高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关注和自我保护意识。

8. 动态监测和评估: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的动态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卫生状况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的指南根据不同地区和场所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该指南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共43条。

该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了本细则。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二条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负责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行业自律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四条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按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责任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主要包括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包括食品经营场所、餐饮场所、住宿场所、商场超市、文化娱乐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办公场所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认识和自觉参与。

第二章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第九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的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卫生管理达标。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诉。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管理和培训教育。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餐饮场所卫生管理第十九条餐饮场所应当有良好的卫生条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餐饮场所应当制定健康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餐饮场所应当建立分包点验收机制,杜绝采购不合格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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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促进全省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

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通过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卫生信誉度公示,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同时,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按卫生部统一规定,2009年主要在住宿业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下简称:量化分级管理)。

具体要求是:各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40%的住宿业(南京市不少于50%)实行施量化分级管理,住宿业中所涉及的其他行业(美容美发、沐浴、娱乐场所)一并进行量化分级管理。

2010年将逐步在其他公共场所推行量化分级管理。

三、适用范围
量化分级管理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四、实施原则
(一)量化评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

通过量化评价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二)属地化管理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指导本辖区内的量化分级管理。

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原则上由卫生许可证发放和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三)动态监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卫生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在评定等级后,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整改认为本单位能达到上一等级时,可主动要求重新评定等级。

(四)公开透明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

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五、实施方法
(一)掌握量化评价的主要内容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中,量化评价内容和项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量化评价效果。

本实施方案中《江苏省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1)、《江苏省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2)、《江苏省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3)和《江苏省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4)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量化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分值、评价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

(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要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

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执法程序进行。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
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四)确定卫生监督频次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

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

下表规定了不同卫生信誉等级的最低监督频次,各地应根据实际,合理调整监督频次。

卫生信誉度监督频次 *
A级不少于1次/两年
B级不少于1次/年
C级不少于2次/年
*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五)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了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的标识(见附表5),并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六)督导检查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人员按随机抽样原则,采取现场检查、暗访等形式,督促检查各县(市、区)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2009年5月,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召开全省公共场所督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培训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2009年6月前,各地组织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试点、以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自查、准备。

(三)2009年7-11月份,根据试点全面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四)2009年12月上旬,省卫生厅适时组织督查、调研各市量化分级管理开展工作情况。

(五)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09年12月25日前,将量化分级管理开展情况书面报送省卫生监督所,以便及时汇总上报。

附表1、《江苏省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2、《江苏省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3、《江苏省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4、《江苏省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5、《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样式)
附表1 江苏省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总得分:标化分:核定等级:
被监督单位陪同人(签字):监督人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填表说明
1.“项目”栏为一级指标,“评查内容”栏为二级指标,“评查标准栏”为三级指标。

2.※为关键项,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

3.标化分﹦100×实得分/应得分,应得分=128-合理缺项总分。

4.核定等级:依照标化分为进行评级,具体标准如下:
(1)标化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2)标化分为70-89分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标化分为60-69分者,评为一般,核定为C级;
(4)标化分低于60分者,不予评定等级。

5.评查内容扣分,均扣完为止,不能出现负分。

附表2 江苏省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总得分:标化分:核定等级:
被监督单位陪同人(签字):卫生监督人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填表说明
1.“项目”栏为一级指标,“评查内容”栏为二级指标,“评查标准栏”为三级
指标。

2.※为关键项,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

3.标化分﹦100×实得分/应得分,应得分=116-合理缺项总分。

4.核定等级:依照标化分为进行评级,具体标准如下:
(1)标化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2)标化分为70-89分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标化分为60-69分者,评为一般,核定为C级;
(4)标化分低于60分者,不予评定等级。

5.评查内容扣分,均扣完为止,不能出现负分。

附表3 江苏省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总得分:标化分:核定等级:
被监督单位陪同人(签字):卫生监督人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填表说明
1.“项目”栏为一级指标,“评查内容”栏为二级指标,“评查标准栏”为三级
指标。

2.※为关键项,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

3.标化分﹦100×实得分/应得分,应得分=128-合理缺项总分。

4.核定等级:依照标化分为进行评级,具体标准如下:
(1)标化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良,核定为A级;
(2)标化分为70-89分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标化分为60-69分者,评为一般,核定为C级,
(4)标化分低于60分者,不予评定等级。

5.评查内容扣分,均扣完为止,不能出现负分。

附表4 江苏省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总得分:标化分:核定等级:
::、
年月日年月日
填表说明
1.“项目”栏为一级指标,“评查内容”栏为二级指标,“评查标准栏”为三级指标。

2.※为关键项,不合格评定为不予评定等级。

3.标化分﹦100×实得分/应得分,应得分=106-合理缺项总分。

4.核定等级:依照标化分为进行评级,具体标准如下:
(1)标化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2)标化分为70-89分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标化分为60-69分者,评为一般,核定为C级,
(4)标化分低于60分者,不予评定等级。

5.评查内容扣分,均扣完为止,不能出现负分。

附表5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样式)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
××业等级公示
卫生信誉度 等 级
A 级
(等级)
A 级 卫生状况 优秀
B 级 卫生状况 良好
C 级 卫生状况 一般
投诉举报电话:
评定时间: 年 月 日
××卫生局 (盖章)
(表情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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