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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十解

商标异议制度十解

商标异议制度十解汪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修改后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为“条例”)就异议制度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本文拟就修改后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发表一已之见。

一、关于异议人主体资格问题原《商标法》第17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新法第30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虽然任何人都享有异议权,但任何人在其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必须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

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证机构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自然人冒用他人名义、假名、化名提出异议的,法人以因吊销等事由而无效的工农业执照、公章提出异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因其欠缺主体资格予以驳回,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种驳回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结案理由之一,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二、关于被异议人为共有人时商标异议书副本的送达条例第16条规定了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的指定和法律推定方式。

条例第22条规定,“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

”商标异议书副本只有一份。

据此可以推定,当被异议人为共有人时,商标异议书送达给共有人的代表人。

在条例没有规定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条例第22条的规定对此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弥补,即商标异议书副本,审理过程中的补正通知、商标异议裁定书等法律文件都可以只送达代表人。

对于类似问题即被申请评审的人为共有人时,条例在评审程序中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条例第30条规定,申请评审的,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据此可以推定,当被申请评审的人为共有人时,商标评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各共有人,而非代表人。

或许,立法者的理解是,既然法律规定了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那么该代表人的任期至少为自申请之日至异议期届满之日,代表人的权限至少包括签收商标异议书副本等法律文件,因此商标异议书副本只需一份;在异议期届满,商标注册申请核准后,进入注册后的商标争议,代表人的任期自然届满,因此评审申请书副本的数量应当等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中国商标异议制度

中国商标异议制度
第30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 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并予公告。
第33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 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 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 人和被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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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Leabharlann 异议裁定量、成立量、复审量比较
2002-2009异议裁定量、成立量、复审量统计图表
30000 数量 25000 20000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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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 1119
结案:结案通知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撰写裁定书、处长签发与公告
近几年商标异议数据分析
2002-2010异议申请量和审结量对比

什么是商标异议 关于商标异议商标答辩依据

什么是商标异议 关于商标异议商标答辩依据

龙成国际知识产权 /什么是商标异议关于商标异议商标答辩依据一、关于商标异议1、什么是商标异议?商标异议是异议申请人认为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的被异议商标与其已经申请注册成功的商标存在近似而向商标局提出的异议申请。

简而言之,第三人主观认为在公告的商标注册成功后会使公众误认为与其注册的商标有关联,因而通过异议让公告期间的商标不能注册成功。

2、异议是一定会发生的吗?不一定。

异议是商标在初步审定阶段赋予给社会公众类似于监督的行为。

异议人认为该商标通过注册会侵犯到其的权益才会提交异议申请。

3、异议一定要做答辩吗?异议是否一定会成功?不答辩是否会影响商标终能否注册公告?商标被异议,被异议人在收到异议通知书之日起有30天的答辩期限。

答辩被异议人可以答辩也可以放弃答辩的权利。

一般建议,被异议人可以对异议人的材料进行分析,以及结合商标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做答辩。

4、答辩是否一定会成功?正常而言,商标局经过初步审查以及实质审查后,对商标进行了初步审定公告,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商标是不具有近似商标或者不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才会予以公告。

但不排除商标局在审查时存在误判,因而需要针对异议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商标基本情况考虑是否作出答辩。

答辩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商标予以注册的成功率。

但因审查员审查水平不均,因而在判断是否近似上也会有争议。

具体情况可以联系【龙成国际知识产权集团】针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5、商标做答辩的依据(1)公司实力不错且提交的异议材料相对具有说服力;(2)商标被异议一定程度上说明商标的潜在价值较大,答辩成功后,在拿到商标证书之后可以通过转让商标或继续使用商标获取更大的商业价值。

(3)结合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对比分析增加说服力,从而提高商标异议答辩成功的机率。

(4)找一家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我司【龙成】擅长为企业提供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答辩、商标撤三提供使用证据以及撤三复审等知识产权确权、维权业务。

对于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答辩等写文工作,我司均由律师负责。

商标异议制度

商标异议制度

商标异议制度引言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中高度识别和识别的重要标识,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然而,由于商标的注册数量逐年增加,商标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多。

为了解决商标冲突和确保商标权益得到保护,许多国家建立了商标异议制度。

本文将介绍商标异议制度的定义、流程、主要特点和挑战。

定义商标异议制度是一种适用于商标注册过程中解决冲突的制度。

当商标局或商标注册机构接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可能会有第三方对该商标进行异议,认为该商标与其已有商标存在冲突。

商标异议制度旨在提供公平公正的机制,解决商标冲突,并确保商标权益的保护。

流程商标异议制度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异议申请:第三方向商标局或商标注册机构提交异议申请,说明其认为存在的冲突和理由。

2.受理审查:商标局或商标注册机构接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包括对异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3.通知申请人:商标局或商标注册机构会将异议申请通知商标申请人,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辩驳。

4.辩驳申请:商标申请人被通知后,可以提交辩驳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理由支持其商标注册申请。

5.审核决定:商标局或商标注册机构会根据提供的材料和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和规定,作出异议决定,判断商标是否可以注册。

6.申请上诉:对于不满意商标异议决定的一方,可以根据法律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上诉,将异议案件提交给更高级别的法院或其他权威机构进行审理。

主要特点商标异议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简化程序:相比于商标诉讼程序,商标异议制度通常具有简化的程序,以便更快地解决商标冲突。

2.公平公正:商标异议制度提供公平公正的机制,由专业机构对商标冲突进行评估,并根据法律和规定做出决定,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3.快速解决:商标异议制度通常具有较短的时间限制,以便快速解决商标冲突,避免拖延和不确定性对商标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4.低成本:相比于商标诉讼程序,商标异议制度往往具有较低的成本,降低了商标持有人在解决冲突时的经济负担。

商标异议包括哪些方面?有什么注意事项?

商标异议包括哪些方面?有什么注意事项?

商标异议包括哪些方面?有什么注意事项?商标异议相信大家都听到过,商标异议是指依照《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不予注册被异议的商标。

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被异议的商标申请人为被异议人。

关于商标异议应该注意的一些事项,让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吧,商标异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的。

2、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3、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滥用地理标志,致使公众产生混乱的。

4、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

5、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权的。

6、初审认定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商标异议的注意事项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

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3、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异议理由应当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

如没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将导致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异议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声明的视为放弃提交补充材料。

以上就是申通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标异议所包括的几个方面和注意事项,如果大家遇到了商标异议、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服务,都可以来咨询小编哦。

商标异议的规定

商标异议的规定

商标异议的规定一、商标注册一般适用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

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参考法律:《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二、商标申请程序中的异议根据《商标法》,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任何人都可以在此阶段提出异议。

参考法律: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异议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提出异议。

参考法律: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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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对商标局初审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异议,所谓异议,就是指对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否定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也就是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系人,认为初审并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初步审定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影响了自己的商标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提出异议的人也可能是一般社会公众,认为初审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因而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补充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转载自亿库网,本文由亿库网收集整理。)商标的异议裁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2.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商标异议申请国家商标局所收的官费为1000.00人民币,提出异议的人也是要交费 责任编辑:李智慧

商标异议名词解释

商标异议名词解释

商标异议名词解释
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他人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反对或异议,以期阻止该商标的注册。

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种法律程序,旨在保护商标的原创性和真实性。

商标异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从而保护商标的原创性和真实性。

在商标异议过程中,异议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存在抄袭、模仿或盗用等情况,因此不能正常使用。

如果商标异议被批准,商标注册将被撤销,反之则可以继续注册。

商标异议的时间和程序通常由商标局规定,异议人的异议期限一般为 15 个月。

在商标异议期间,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积极回应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是合法、真实和有效的。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异议期间未能成功回应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则商标将被撤销。

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对于保护商标的原创性和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商标申请人担心他人提出商标异议,可以在商标注册前寻求专业的商标法律顾问的帮助,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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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十解_民法论文
修改后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为“条例”)就异议制度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本文拟就修改后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发表一已之见。

……
一、关于异议人主体资格问题
原《商标法》第17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新法第30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虽然任何人都享有异议权,但任何人在其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必须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

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证机构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自然人冒用他人名义、假名、化名提出异议的,法人以因吊销等事由而无效的工农业执照、公章提出异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因其欠缺主体资格予以驳回,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种驳回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结案理由之一,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二、关于被异议人为共有人时商标异议书副本的送达
条例第16条规定了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的指定和法律推定方式。

条例第22条规定,“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

”商标异议书副本只有一份。

据此可以推定,当被异议人为共有人时,商标异议书送达给共有人的代表人。

在条例没有规定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条例第22条的规定对此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弥补,即商标异议书副本,审理过程中的补正通知、商标异议裁定书等法律文件都可以只送达代表人。

对于类似问题即被申请评审的人为共有人时,条例在评审程序中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条例第30条规定,申请评审的,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据此可以推定,当被申请评审的人为共有人时,商标评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各共有人,而非代表人。

或许,立法者的理解是,既然法律规定了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那么该代表人的任期至少为自申请之日至异议期届满之日,代表人的权限至少包括签收商标异议书副本等法律文件,因此商标异议书副本只需一份;在异议期届满,商标注册申请核准后,进入注册后的商标争议,代表人的任期自然届满,因此评审申请书副本的数量应当等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或许,此种理解是合理的且无明显违法之处,但不知立法者为何将此种理解隐藏于法律背后,而不明确规定共同申请人代表人的任期、权利与义务。

三、关子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
条例第22条规定,“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明确的请求”,实为多余。

因为,异议的请求无非是不同意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注册,即使异议书未能明确为全部或者部分,商标局也应当受理异议申请并依法裁定。

实践中,商标异议书缺少异议请求的现象极为罕见,经常发生的是只有异议请求而无明确的异议理由,导致商标局难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新法仍未能解决此问题。

而且,新法第33条规定商标局应当听取的是异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裁定将无法进行。

因此,对于欠缺明确异议理由的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异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二)有具体的异议理由和事实;(三)在异议期内提出;(四)属于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

”并据此构建异议申请受理制度,可作如下规定:“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告知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

四、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为了使当事人做到及时提交异议申请或异议答辩材料,从而做到既维护异议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异议裁定工作的效力,条例第22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
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这一规定将有力地改变过去随时都可以补充异议或者答辩材料的状况。

异议人或被异议人未能及时补充材料的,就应当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异议材料且异议不成立、或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时,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该条款易生歧义之处在于:当事人未在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的,是否可以规定期限内补交证据材料?笔者认为,该条款有关“应当声明”的规定具有宣示性,而非强制性,不能因为当事人未作声明而剥夺其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

该条款的目的有二:一是当事人给予商标局以提示,避免商标局在收到异议补充证据材料前发送答辩通知书、商标异议书副本,也避免商标局在收到答辩补充证据材料之前作出裁定。

二是如果当事人未作声明,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例如,被异议人在答辩中未作有关补充证据的声明,商标局在其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前,以证据不足为由就异议案件作出对被异议人不利的裁定,则商标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条款的漏洞在于:当事人是否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异议或者答辩理由?笔者认为,商标异议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定分止争,在确保被异议人答辩权利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异议人补充异议理由。

由于法律没有要求商标局向异议人转送被异议人的答辩
书以及证据交换制度,禁止被异议人补充答辩理由,更是缺乏合理性。

当事人补充异议理由或者答辩理由的,可以参照本条款执行。

该条款的偏差之处在于:它规定“期满未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而未对期满提交的作何处理的角度加以规定?首先,从本条款规定的内容来看,当事人通过声明制度取得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

严谨而言,此处放弃
,在该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例如:异议人注册在先商标“阳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被异议商标“阳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鞋、帽”,则异议部分成立就是指在“服装”商品上成立,驳回被异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准予被异议商标在“鞋、帽”上的注册。

由于在异议终局裁定注册后,该商标有可能被他人提出评审申请,为了避免他人按照初步审定公告和原注册公告的内容提起评审申请,以及便于社会公众知悉和商标管理,对于异议终局裁定部分成立的,应当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内容完整地刊登公告。

六、关于被异议商标专用权期限的起算时间
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二款只规定了“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注册公告无效”,但对被异议商标经终局裁定获准注册的专用权期限的起算时间未作明文规定,后经商标局解释被异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原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

实际上,此种解释在法理上存在无法克服的矛盾。

理由在于:注册公告一经宣告无效就自始无效并对将来无效,该注册公告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
[1]
[2]
家电商场用心服务的演讲稿
【演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你们好!
我是来自二楼视听部山水音响的xx,今天我很荣幸来与大家一起分享自己“用心服务”的一点心得。

我们都知道xx家电是一家以零售与批发经营的企业,但我想冒昧地问在做的大家一个问题,我们销售行业核心的产品是什么?——那就是我们的服务
作为一个本土大型家电商场,我在xx家电学习了不少知识
,但有一点是许多本地人都认可的,“那就是在xx家电买东西买得放心”。

我还记得刚来xx家电的时候,因为是一个新进的品牌,许多地方自己还不是很清楚,有一次,我接待了一对老年的客户姓林,因为他们的儿女都侨居在国外,两老人家想买套音响在家里娱乐一下,放松一下心情,但又不知道怎么去购买,而他们对音乐对戏剧非常感兴趣。

当时我根据他们的需要,介绍了我们山水音响里面的ex-5系列产品,并针对产品功能操作等细节都作了详细的讲解及对比,特别是对于他老伴喜欢唱歌的特点,把卡拉ok调解好,让他们真实感觉到音乐给他们带来的乐趣,后来去他们家的时候,因为是老式的装修,产品不方便摆放调试,林先生感到非常的为难找到xx家电,要求我们把他的问题帮忙解决一下,后来经过与售后的协商,针对客户家里的环境,我们又与林先生,把产品及摆位进行了更改,直到客人无论从摆放或效果上感到十分满意,我们心里面才真正地感觉松了一口气,后来林先生的儿女都从国外回来之后,也对我们的服务及效果感到非常地满意,并介绍了好几个朋友来购买我们的产品。

我一直记得,在整个事情结束后,林先生微笑地说了一句话,xx家电的服务就是好,信得过。

一句简单的话语,就那么真心的一个微笑,就那么深切的一个希望,也是对我们每一个员工莫大的鼓励。

如果说顾客是上帝,那对我们来说虚幻了一点,也离我们远了一些,其实在我们所接触到的每一个顾客,我们都应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把顾客当作自己的朋友、的亲人来看待去介绍,我相信只要我们用心地做,每一个客人也会感觉地到我们的赤诚及真心。

我记得有过这么一句话,“服务用嘴,不如用心”,这么简单地八个字,应是我们每一个xx家电的操守准则,我相信只要我们怀着“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理念去真心的对待每一个客户,不光是我们的业绩得到好的提升,我们的品牌,我们的xx 家电,都将更加辉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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