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2年5月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包括留学生和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处理。
(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
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进行成绩评定。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是学校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工作。
恪守学术诚信是本科生学习和考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第六条考试工作由教务部/医学部教育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所、中心)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任课教师为课程考试负责人,落实所授课程考试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
期末考试统一组织,考前加强学术诚信教育。
(一)院(系、所、中心)通过领导办公会等形式,结合本单位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二)明确任课教师、助教、班级主任和监考人员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和要求,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三)加强学生学术诚信教育,要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强调学术诚信,通过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二章考务工作第八条考试时间(一)平时测验和期中考试由院系和任课教师根据需要组织安排。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三)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处理;(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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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各高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二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章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在籍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学生若发生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按学校规定程序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补助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处分期间进步明显并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处分。
第七条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九条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二)违纪后不顾事实,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学生违纪违规处理程序规定

学生违纪违规处理程序规定一、引言学生是学校重要的组成部分,学校需要有一套完善的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程序规定,以维护学校的秩序和教育环境。
本文将以学生违纪违规的处理程序规定为主题,探讨其内容和实施。
二、背景介绍学校是教育的重要场所,教育不仅仅意味着学生的学习成绩,还应该关注学生的品德修养和行为规范。
然而,由于学生的自我认知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违纪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引导学生正确行为,学校制定了一套处理程序规定。
三、违纪违规行为的分类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了分类,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惩处。
一般可以分为学习方面的违规、生活方面的违规和社交方面的违规等。
四、处理程序规定的内容学校对于不同类型的违纪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理程序规定。
其中包括对违纪行为的监测和举报、责任人的调查和确认、证据的收集和分析等。
五、处理的原则与方法学校在处理违纪违规行为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公正、公平、公开等。
同时,学校还需要选择适当的处理方法,例如口头警告、书面通知、通报批评、课内处罚等。
六、处分决定的执行一旦违纪违规行为被确认,学校将根据处理程序规定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对于严重违纪者,学校可能会暂停其学业、开除学籍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督导和评估为确保处理程序规定的有效实施,学校设立了专门的督导机构,负责监督学生违纪违规的处理程序。
同时,学校还会定期对处理程序规定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
八、程序规定的宣传和教育学校意识到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性,因此会开展相关活动,以提高学生对处理程序规定的了解和认识,进而减少违规的发生。
九、处理程序规定的效果与问题通过多年的实践,可以看到学校的处理程序规定对学生的行为有一定的影响力。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程序规定的理解不足、执行不力等。
十、改进与展望针对存在的问题,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对处理程序规定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
同时,学校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程序规定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学生的变化需求。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学校是培养学生健康成长的摇篮,同时也是纪律的教育场所。
然而,学生中偶尔出现的违纪行为不可避免。
为了保障校园秩序和教育质量,学校制定了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一、学生违纪行为的分类和界定学生违纪行为可以分为严重和轻微两类。
严重违纪行为包括欺诈、舞弊、作弊、抄袭等。
轻微违纪行为则涵盖迟到、旷课、校服不整齐等。
学校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处理细则,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教育学生。
二、学生违纪处理的原则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的制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坚持公平、公正和一视同仁的原则,确保每名学生在违纪处理中都能享受到公平的对待。
其次,要注重教育和改正,促使学生认识到错误,并通过相应的惩戒措施引导他们改正错误。
最后,要保护学生的隐私和尊严,不将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
三、常见的违纪处理措施学校针对不同的违纪行为,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措施。
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学校一般会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追究责任等处理方法。
在处理过程中,学校也会根据学生的情况和潜力考虑给予适当的教育辅导。
四、违纪处理的程序和流程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既要确保学生的权益,又要保持纪律的严肃性。
因此,学校会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流程来处理违纪事件。
通常,学校会先进行初步调查,收集事实证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然后,学校会成立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校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对违纪事件进行审查和决策。
最后,学校会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关当事人及其家长,并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导工作。
五、家校合作在违纪处理中的作用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不能仅靠学校一方推进,家长也应该积极参与其中。
家长是孩子最亲近的人,他们应该关心并督促孩子遵守学校的纪律。
同时,学校也应该与家长进行密切的合作,在违纪处理中及时沟通、共同配合,以期实现学校与家庭的有机结合。
六、学生违纪处理对学生个人的影响学生的违纪行为不仅仅会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更会对学生个人产生深远的影响。
学生处分程序及管理规定

学生处分程序及管理规定在任何学校,管理学生是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学校环境的和谐,保障教育质量的提高,学生处分程序和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学生处分程序及管理规定的内容,并针对各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学生处分的定义和目的学生处分是指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相应惩罚的程序。
学生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学生,提高其责任感和自律能力,同时保障其他学生的学习环境。
二、学生处分的种类学生处分根据违纪行为的轻重可以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种。
轻度处分一般包括口头警告、书面检讨等;中度处分包括警告、留校察看等;重度处分则可能包括停学、退学等。
三、学生处分的程序学生处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收集证据、确认事实、听取证人证言、召开学生处分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记录相关信息。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必须确保所有的程序合法合规,并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辩解。
四、学生处分记录的保存和管理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学生处分记录保存和管理制度。
这些记录应该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违纪行为的细节、具体的处分决定和作出决定的依据等。
同时,学校还应该确保这些记录的机密性和安全性,避免不当泄露和滥用。
五、学生处分的教育功能学生处分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惩罚学生,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改变学生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
在处分过程中,学校应该重视与学生的沟通,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引导他们改正错误。
六、学生处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学生处分必须遵循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学校应该建立独立的学生处分委员会,并确保其成员具备公正和客观的态度。
同时,学校还应该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校规校纪和处分规定,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七、学生处分的有效性评估学校应该建立有效性评估体系,对学生处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学校可以发现问题所在,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确保学生处分的公正、公开和有效。
八、学生处分与教育改革的关联学生处分是教育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与教育改革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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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处理;
(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二)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三)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
(四)涉外活动违纪;
(五)违纪群体为首;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下同)查证,院(系、所、中心)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经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院(系、所、中心)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
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做出处分决定,报校主管领导同意;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院(系、所、中心)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
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或研究生院提出处分意见,由校长会议研究并作出决定;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部调查。
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与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按规定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部或派出所负责调查。
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部调查。
保卫部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和学生工作部按规定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院(系、所、中心)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部直接处理。
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有关院(系、所、中心)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院(系、所、中心)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七)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所、中心)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协调处理;
(八)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九)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十)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系、所、中心)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 (一式三份) 。
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所、中心)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院(系、所、中心)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同时根据管辖范围报教务部、研究生院和学生工作部备案。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关于医学部学生的违纪处理,按照本条例的处分程序和有关规定由医学部做出处理,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二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所、中心)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三条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
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
经本人申请,各院(系、所、中心)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本人有权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分则
第十五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六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