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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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02号建议的答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02号建议的答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0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0•【字号】龙政办函〔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02号建议的答复龙政办函〔2021〕11号何发平代表:你提出的《关于发展现代种业,建设种业强市的建议》(第110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市政府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收到建议后,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门召开建议办理协调会,与代表面对面沟通,研究办理措施,部署推动建议办理工作。

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现代种业,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的重要指示精神,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大经费投入。

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加大经费投入。

“十三五”期间,累计向上争取种质资源保护、品种研发、品种选育、品种改良、品种鉴定、繁育生产、示范推广、种子储备以及种业创新平台、品种实验站、种子质量检测室建设等方面的资金4492万元,其中用于品种研发约500万元;市本级安排支农资金140万元,用于市农科所开展品种研发、品种选育等公益性研究和种质资源保护、人才培养等基础性工作;种业企业投入基础研发及相关设施设备资金1183万元。

今年以来,已争取2021年省级种质资源保护与改良项目资金165万元和“十四五”种业创新与产业化项目资金900万元。

已启动实施龙岩山麻鸭、河田鸡、槐猪、官庄花猪、象洞鸡、福建白兔、连城白鸭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长汀茶树种质资源保护、龙岩市种子质量检测中心等项目。

二是加强人才建设。

实施新型职业农民(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每年吸纳制种农户、农民技术员等农民群体参加职业技能、学历提升培训,相关人员从业能力明显提升,全市种业生产企业、农场现有大专学历62人、本科39人、研究生以上4人,取得初级职称38人、中级21人、高级12人。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龙政办〔2015〕144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0日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及全国、全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2号)要求,为推进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大减权放权力度(一)坚持“六个一律”:即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企业投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省内其他市已取消的审批项目,我市也一律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除国务院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一律取消;已改为备案的事项,一律不得搞变相审批。

按照上述的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范围,减少审查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

及时、认真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委托)、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工作。

对于国务院、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同时取消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审批等。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龙政办〔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5日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评审第三章竣工决(结)算评审第四章各方职责第五章监督和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评审,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评审活动。

部分由财政投资的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超过50%的,适用本办法。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可以将其他专项资金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6〕31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6〕31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6〕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8日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还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应急资金使用高效、安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应急资金是指2014年6月市政府设立,总规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专门用于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第一、二、三产企业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资金,仅限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由龙岩市汇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元公司”)运营管理,二、应急资金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封闭运作、滚动使用、注重安全”原则。

三、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工商、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有效;(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需转贷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或承贷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4)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且贷款银行出具同意全额续贷承诺函。

四、申请使用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龙岩银监分局、汇元公司及申请企业产业归口部门〔第一产业归口市农业局(农办),第二产业归口市经信委,第三产业归口市商务局〕等单位组成,由市金融办负责召集。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龙政办〔2018〕190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8〕190号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9日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前期费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政府接受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项目前期经费,是指市本级和上级专项安排项目建设(筹建)单位用于前期工作的经费,或者项目建设(筹建)单位从项目资金中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的经费。

第四条项目前期经费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市直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切实保障项目前期经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项目前期工作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谋划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环节的研讨、编制、招标、评估、审查、论证、报批等相关工作。

项目前期经费包括项目从谋划、机会研究到正式开工建设之前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软课题研究等所发生的费用。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51号)的要求,并根据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需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2017年12月31日以前龙岩市人民政府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清理结果经2018年9月2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市本级废止(或宣布失效)的9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93件)龙岩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5日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93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三农”综合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龙政办〔2016〕91号2龙岩市利用境外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龙政〔1998〕综491号3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8〕109号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1〕262号5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龙岩市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1〕334号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2〕565号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5〕308号8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通告〔2010〕3号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10关于进一步加强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龙政综〔2004〕23号11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72号1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龙政综〔2009〕266号1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府办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龙政办〔2010〕241号1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82号15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龙政综〔2014〕65号1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97号1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0〕132号1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0〕82号19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6〕210号2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469号2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9〕364号2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0〕389号2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1〕393号2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飞地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3〕87号2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工业企业“降成本”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28号2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一体化市场化运营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47号2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6〕258号29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30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5〕46号31关于转发《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05〕53号32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炭经营管理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5〕67号3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市场经营监管的通知龙政办〔2009〕32号3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龙岩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机制的通知龙政办〔2016〕331号3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303号3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2017年龙岩市储备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7〕136号3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17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7〕7号3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符合低保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排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0号4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16号4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的通知龙政综〔2013〕281号42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6〕146号4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通知龙政综〔2012〕226号4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城镇化“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5〕27号4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2018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6〕186号46关于印发《龙岩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2001〕综12号4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龙政综〔2017〕145号4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4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0〕504号5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70号5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龙岩中心城区实施肉制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的通告通告〔2010〕5号5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的通知龙政综〔2010〕401号5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81号5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6〕123号55关于转发市区两级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调整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8〕163号5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0〕248号5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道巡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7〕246号58关于运用法律服务手段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若干意见5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赣龙铁路扩能工程(上杭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龙政综〔2010〕356号60关于印发《龙岩市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龙政〔2001〕综464号6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龙政办〔2016〕155号62关于加强光缆管线铺设管理的通知龙政办〔2001〕74号63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8〕13号6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5年高标准基本烟田土地整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08号65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规定龙政〔2000〕综350号6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1〕148号6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周转金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16〕196号6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7〕268号6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邮政快递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龙政综〔2015〕7号70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质监局加强认证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0〕222号7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龙政综〔2012〕472号72关于转发龙岩中心城市“商务板块”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8〕273号7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4〕53号7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划分征收类区的通知龙政综〔2014〕303号7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龙政办〔2015〕257号7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刚需购房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龙政综〔2016〕142号7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6〕169号78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政策鼓励货币补偿的通知龙政综〔2016〕276号7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龙岩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7〕24号8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渣土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通告〔2017〕3号8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的通知龙政办〔2017〕135号82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治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94号83关于进一步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龙政综〔2008〕147号8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7〕156号85关于取消、下放、简化部分审批项目的通知龙政〔2000〕综337号86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下放、简化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龙政〔2001〕综41号87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政府部门取消、简化、下放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龙政〔2001〕综162号88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简化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2002〕综28号89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取消、下放或改变运作方式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03〕163号90关于向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放部分市级管理审批(核)权限的通知龙政综〔2003〕26号91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各县(市)经济社会管理审批权限的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04〕70号9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六批市级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10〕362号9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批服务的通知龙政办〔2011〕24号——结束——。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扶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扶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扶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龙政办〔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扶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龙政办〔202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龙岩市进一步扶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龙岩市进一步扶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扶持“守重”企业发展壮大,现提出如下具体措施:1.在开展省级“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时,优先推荐连续三届获得市级“守重”公示的企业。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市最近年度公示的“守重”建筑企业开办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业务,工程建设履约金采用有效的担保公司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行龙岩市中心支行、龙岩银保监分局。

3.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46号)的文件要求,药品货款实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向药品生产配送企业支付上月我市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货款,切实缓解“守重”企业的资金压力。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属各公立医院。

4.在组织参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省政府标准贡献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守重”企业。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3〕89号),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实体经济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推动信贷资金向“五大战役”、“三维”对接、工业转型升级等重点项目和中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三农”等领域倾斜。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贷款重组、资产证券化、不良贷款核销等方式盘活存量信贷资源,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上级行将龙岩列为重点支持区域,有效落实与市、县(区)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争取更多优惠政策和信贷额度倾斜,力争全市各项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每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有关情况报告龙岩银监分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先争优考评办法,加大对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考核奖励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实体经济有效信贷投入。

[责任单位:人行龙岩市中心支行、龙岩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农信社驻龙岩办事处,在岩各金融机构]二、保障企业关键环节合理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和产业链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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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龙政办[2013]253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06
【实施日期】2013.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龙政办〔2013〕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政府及市属部门(单位)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3〕1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范和加强债务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关系政府信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保持地方财政收支平衡
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务必从全局和长远发展出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处理好建设与举债、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的关系,强化“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的约束机制,完善制度,严格管理,量力而行,适度举债,落实偿债资金,积极稳妥解决债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债务管理职责
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债务管理,并指导下级开展债务管理工作。

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本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及其公用事业单位(指水、热、电、气、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平台”)、其他单位的政府性债务管理。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具体工作。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相关规定,并纳入经批准的债务收支计划,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严格界定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举借的政府性债务只能用于城乡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农林水、教科文卫、环保、扶贫等基础性、公益性领域项目以及借新还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举债单位应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强化偿债意识,认真做好到期债务偿还工作。

对用于基础性、公益性建设而又确实没有还贷来源的债务项目,应及时将偿债支出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严控债务违约行为。

发改、人民银行、银监、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落实债务管理人员,确保债务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实行债务年度计划管理
各级政府应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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