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0日济宁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不断提升老旧小区居住品质,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系统推进城市有机更新,补齐城市配套设施和人居环境短板,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提升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二、任务目标根据省政府总体规划,到“十四五”末,在确保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基础上,力争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总建筑面积约1690万平方米,建设宜居整洁、安全绿色、设施完善、服务便民、和谐共享的“美好住区”。
2020年,全市计划改造老旧小区68个、2.6万户、228万平方米,涉及11个县(市、区)。
三、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居民参与。
按照“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原则,既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又坚持以居民为主体,尊重群众意愿,积极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形成“市级统筹、县级负责、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 〕13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对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市中区、任城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应成立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房屋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房屋拆迁工作,并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一)区房屋拆迁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负责审查拟定本辖区拆迁年度计划;2.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3.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4.督促检查拆迁计划落实情况;5.协助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拆迁违法行为。
(二)区房屋拆迁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辖区内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收储土地的房屋拆迁;2.负责拆迁政策法规宣传,做好拆迁动员工作;3.负责组织召开协调会,调解拆迁矛盾,处理本辖区拆迁信访工作;4.配合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的许可听证、裁决听证、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及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等工作;5.监督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行为,确保依法拆迁;6.协助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7.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拆迁任务。
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拆迁补偿标准(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二)对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化补偿。
1.国有、集体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除国有、集体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由被拆迁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过渡和安置,并做好拆迁动员和稳定工作。
有条件退后重建和改造的,原则上不予补偿,所占用同等面积的土地变更为商业用途,办理出让手续,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同等建筑面积的市级权限内的规费,有关部门从速办理相关手续。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济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日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流程,根据《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0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主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主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拨付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任城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营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受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业务。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分期建设且各分期具有独立功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前与专营单位签订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各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领导,建立统计报告、通报、检查等工作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本部门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 使用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 使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济政办字〔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使用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123号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使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3日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使用方案为加快我市中心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明确资金监管、合同备案、资金兑付等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票”的作用“房票”是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过程中,政府发给棚改居民的安置资金凭证。
“房票”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被征收人在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购买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入库商品房,可凭“房票”抵付购房款。
“房票”有效期为6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逾期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
“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自购商品房,不予兑换现金,不得进行抵押。
二、奖励措施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安置住房的,区财政按照购买房屋价值或被征收住宅价值的30%给予货币奖励。
购买房屋价值小于“房票”金额的,以购买房屋价值的30%给予奖励;购买房屋价值大于“房票”金额的,以被征收住宅价值的30%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持“房票”在 2个月内购房的享受每平方米150元的优惠,4个月内享受每平方米100元的优惠,6个月内享受每平方米80元的优惠。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3•【字号】济政办字〔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78号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济宁市城区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3日济宁市城区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有序推进济宁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结合2016年济宁市城区城市建设计划,坚持规划引领、科学示范、尊重自然、因地制宜基本原则,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统筹推进城区水系、园林绿地、道路交通、建筑小区建设,率先实施一批城区成本低、见效快、维护方便、有济宁特色的海绵城市试点项目建设,保障各项工程建设严格贯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二、实施内容(一)建筑及小区。
2016年度新建建筑及住宅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推广建筑雨水收集利用和屋顶绿化技术。
小区室外步行道、停车场应采取透水铺装。
鼓励住宅小区绿地采用雨水花园等形式规划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或相应设施。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要落实海绵型住宅区建设要求,在城市低洼易淹易涝区和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要同步考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与排水设施能力建设。
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践行生态优先的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有条件的要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
(二)水系治理。
强化城区河道整治力度,通过建设拦水坝、谷坊、生态缓坡、湿地公园等措施,增加河道渗漏调蓄能力。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宁市棚户区改造和主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宁市棚户区改造和主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0•【字号】济政办字〔2014〕139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宁市棚户区改造和主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做好我市棚户区改造和主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市政府确定,成立济宁市棚户区改造和主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济宁市棚户区改造和主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造整治工程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政策拟定、督导调度等工作。
二、组成人员组长:梅永红(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石爱作(副市长)成员:周凤文(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杜昌华(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张茂如(市政府党组成员、市财政局局长)徐兴华(市政府副秘书长)贺永红(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李逢记(市民政局局长)李继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祝清荣(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侯圣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田冠军(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孙爱民(市文广新局局长)焦华(市卫生计生委主任)胡良民(市审计局局长)张言申(市环保局局长)闫程稳(市体育局局长)曹旭东(市国资委主任)张庆军(市工商局局长)籍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任)王美华(市物价局局长)刘晓波(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孙作利(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岳根才(任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颜明(济宁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陈秋生(太白湖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缪庆庆(国网济宁供电公司副总经理)杜强(市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黄波(中国电信济宁分公司总经理)张东(中国移动济宁分公司总经理)王学成(中国联通济宁分公司总经理)陈国勇(济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广苏(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邱福祥(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邢金成(济宁四和供热有限公司总经理)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担协调、指导、督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7日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完善城乡服务功能,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提倡低碳、环保的发展模式,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引导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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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属层级类别}山东
{所属类别}城乡建设
{发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济政办发[2004]78号
{发布日期}2004-09-10
{生效日期}2004-09-10
{效力状况}有效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中区、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日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
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味形象,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市政府确定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旧村改造建设工作。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提升城市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原则:
1.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并村改造,配套建设。
2.依法用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保障用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实现集约利用。
3.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尊重群众意愿,确保村民利益。
4.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三总体目标:从2004年开始,用2--3年时间,把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基本改造完毕。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监察、公安、信访等部门和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负责人为成员的济宁市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的指导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旧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旧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订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旧村改造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审定旧村改造规划建设方案;制定旧村改造配套政策;对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区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市旧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辖区旧村改造计划;组织拆迁人和由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公司制定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协调旧村改造的相关问题;组织实施辖区内旧村改造建设工作。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旧村改造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
首先,由各区领导小组选择区位较好、难度较小、群众认识程度较高,通过改造能较快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形象的村庄,向市领导小组提出改造申请。
(二区领导小组根据市领导小组的意见,并按照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等有关要求,指导村委会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旧村改造建设规划方案,经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规划方案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可,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四旧村改造规划建设方案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
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由村所在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四、政策措施
(一旧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进行。
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信誉好、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二列入旧村改造范围用于安置与开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
旧村就地改造的,安置村民住宅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结合旧村改造进行商品房(含住宅和商业设施开发的,其开发用地与安置村民住宅用地之比控制在2:1的范
围内,商品房开发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改造旧村腾出的土地可以预留20%~30%,作为必要的生产经营用地,用于安置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供地方式可采用协议出让,但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其他多余的土地,按照市有关规定办理。
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后,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旧村改造易地置换的,应整村迁移,由市政府按照城市整体规划另行划拨土地。
土地指标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具体确定。
腾空的土地由市政府收回,纳入土地储备。
(四没有或基本没有耕地的村庄居委,可留出部分商业经营建筑作为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村民个人,股权收益作为村(居民的生活保障,以解除旧村村民转为居民的后顾之忧。
(五旧村改造要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可以分步实施,滚动开发。
分
步实施的住宅项目、配套项目和应由旧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相关道路、各类管线、绿化、路灯等应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改造范围内新的项目开工和竣工项目的产权产籍登记发证手续。
(六实施旧村改造的补偿安置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执行,产权可按等面积置换,也可作价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对具备产权确定条件而未办证的房屋,由三个区的房屋确权部门审查认定后,按拆迁政策给予补偿;也可以根据国家现行对村民划拨宅基地的土地面积标准,测算本村平均容积率来确定标准建筑面积,按拆迁政策给予补偿。
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七旧村改造工程中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八停止办理旧村改造范围内的村(居民住宅新建、改建和扩建审批,对擅自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拆迁改造时不予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