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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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站安全管理规定

氢站安全管理规定

加氢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进入制(储)氢气系统区域的人员管理第一条制氢系统区是电厂的重点防火区,所有进入制氢系统区域的人员应遵守制氢系统区域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2条非制氢系统区域的员工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入内。

第三条因检修工作需要进入制氢站,必须办理工作票。

第4条所有进入制氢系统区域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

若有携带,必须交值班人员统一保管。

穿着应符合电力系统的规范要求,严禁穿带铁掌的鞋子。

第5条进入制氢系统区域前,必须关闭手机、信息机、对讲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制氢系统区域内禁止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第六条进入加氢站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防火护罩,严禁电瓶车、履带式推土机等进入制氢系统区域。

第七条凡进入制氢系统区域的工作人员,应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识,掌握火灾扑救办法。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八条制氢系统设备的运行、巡检、操作由制氢系统区域的值班员负责。

第九条按照规定进行设备检查,发现问题应能够正确判断、果断处理,并采取适当的安全运行防范措施,杜绝人身及设备事故的发生。

同时汇报运行班长,重要问题应及时向运行值长报告。

第十条制氢系统的操作应在设备检查期间进行、管路有无洩漏、制氢系统区域消防设备等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制氢站氢侧氢纯度应连续记录,它还配备用于低纯度报警和压缩机跳闸的联锁装置。

在氢纯度表失灵暂时不能监测时,制氢装置运行中每小时至少手测氢纯度(或氢中含氧量)一次。

第十二条氢纯度表每月用“零气”测验一次。

大、小修中要对氢纯度表进行校验。

第十三条氢发生器出口、压缩机出口和储气罐中气体的氢气纯度应每三个月测量一次,以验证纯度表计的正确性。

第十四条制氢站、应避免储气罐壳体顶部积聚氢气。

排气风扇出力不少于:每小时换气三次,事故情况下七次。

专一?风扇停运应报警。

第十五条运行中要定时监测,分析氢氧压力变化情况。

氢压要高于氧压。

氢排放管要引至屋外,并检测管道中气体的氢含量。

第十六条制氢站室内空气中的氢含量应每周检测一次,氢气含量不得超过 1%。

加氢站的安全管理制度

加氢站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加氢站的安全管理,确保加氢站设施安全、运行稳定,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 责任明确、措施到位、持续改进的原则;3.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保障安全的原则。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加氢站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加氢站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2. 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3. 各部门、岗位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制。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培训与考核(1)加氢站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对员工进行安全考核,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1)定期对加氢站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2)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3)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环境保护与消防(1)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做好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的治理;(2)设立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3)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4. 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2)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科学、合理;(3)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安全生产责任制(1)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2)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3)对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6.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3)对重大隐患进行跟踪治理,确保安全。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加氢站规章制度清单表

加氢站规章制度清单表

加氢站规章制度清单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氢站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加氢站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加氢站的基本任务是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加氢服务。

第四条加氢站应切实遵守国家有关加氢站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加氢站的合法合规运营。

第五条加氢站必须设立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加氢站必须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保障设备稳定运行。

第七条加氢站必须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加氢站必须定期检查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九条加氢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加氢站应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章加氢站管理第十一条加氢站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加氢站应当制定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三条加氢站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四条加氢站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备运行和消费者安全。

第十五条加氢站应当制定员工职责表,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加氢站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加氢站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制度,提高员工绩效。

第十八条加氢站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加氢站应当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制度,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加氢站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加氢站应当开展市场调研,及时掌握市场变化。

第二十二条加氢站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提升服务品质。

第二十三条加氢站应当定期召开管理会议,研究分析工作情况。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加氢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加氢站应当建立安全设施,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加氢站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设备和安全设施。

第二十七条加氢站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济政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30日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量等的总和。

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水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优先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合理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科学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8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8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0日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和电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不得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物价、港航、渔业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氢站安全管理制度

氢站安全管理制度

加氢站安全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氢站准入登记制度、通行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补氢制度及防火制度,严格执行“两票三制”、“运行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典型消防规程”,搞好本岗位安全文明生产。

2、任何进入加氢站的人员必须有合法的工作理由并进行登记。

3、工作人员在进入氢站前,必须检查来人的服装、鞋、工器具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规定,并必须要求其交出随身所带火种(如火柴、火机等)。

4、除氢气站大门在进出时打开外,其它时间必须关闭并上锁。

5、值班员应在夜班前至少每天检查一次氢库中的氢含量,并确认不大于1%,否则应加强通风并向主管汇报。

6、悬挂在制氢站外明显位置“制氢重地,闲人免进”,“防火重地,严禁烟火“标志牌。

7、氢站内严禁烟火,10米范围内严禁明火作业和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

8、氢站如需明火作业,必须填写明火工作票,并经安监、保卫、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尽量不要在加氢站及其设备周围进行动火作业。

9、氢气站明火作业,值班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确认系统及大气中氢的含量小于3%。

10、储氢设备检修前,维护部分必须与连接部分分离,并安装紧密的挡板,并置换合格。

必须做到:1)、有安全措施2)、有完整的隔离措施;3)、可燃气体排放,并置换合格;4)、有防火、防爆措施。

11、氢气站应采取防火措施、防爆型电气设备(包括手电)。

12、氢站院内禁止堆放杂物,及时铲除杂草,清除易燃物。

13、氢站必须有充足灭火器、砂箱、锹、石棉布的防火工具和消防器材,严禁使用铁制工具操作设备。

应用铜质工具,否则铁质工具应涂抹黄油后使用。

14、发生火警立即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和消防设备灭火。

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15、缓慢打开和关闭系统的所有阀门。

16、设备启动前后均应进行氮气置换以消除缺陷(含氮量大于97%)。

氢站安全管理规定

氢站安全管理规定

氢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氢能源发展及氢能源应用的相关政策,为保障氢能源站的安全运营,促进氢能源的发展和应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氢能源站的建设、运营、监管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氢能源站是指进行氢能源储存、供应和加注的设施,包括氢气产生设备、储氢罐、加氢设备等。

第四条氢能源站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严谨的原则,确保氢能源站的安全稳定运营。

第五条氢能源站的建设和运营需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氢能源站应进行详细的设计和规划,并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第七条氢能源站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储氢罐和氢气供应系统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密封性能,确保不发生氢气泄漏和爆炸事故。

(二)氢气产生、储存和加注设备应具备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三)氢气站应具备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和设备。

(四)氢气站应具备消防设施和灭火设备,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控制火势。

(五)氢气站的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氢能源站的建设和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必须经过相关资质单位的审核和验收。

第九条氢能源站的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十条氢能源站的竣工验收必须经过相关专业机构的评估和验收,并出具合格证书。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一条氢能源站的运营管理应按照安全、规范、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氢能源站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岗位,负责氢能源站的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氢能源站的运营岗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氢能源站的运营管理应具备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能够有效应对火灾、爆炸、泄漏等突发情况。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氢能源站的安全运营。

(三)加强对氢气供应和加注过程的监测和控制,确保氢气质量和加注安全。

加氢站安全管理最新手册(2024年度版)

加氢站安全管理最新手册(2024年度版)

加氢站安全管理最新手册(2024年度版)目标本手册的目标是为加氢站的安全管理需要提供帮助和规范。

是从按照这些准则,加氢站的运营商和管理人员可以以保证安全操作,减少事故风险,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规定于所有加氢站的运营商和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原则1.安全文化:确立和程序维护安全文化是加氢站安全管理的基础。

全部员工应该要解释安全的重要性,并积极主动地进行安全活动和培训。

2.风险评估:在加氢站运营过程中,应定期定时参与风险评估,不识别潜在目标的安全风险,并采取措施或者的措施接受管理和再控制。

3.设备维护:加氢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查,必须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4.员工培训:全部员工应认可充分的培训,除开加氢设备操作、急需事故处理和安全规程等方面的知识。

5.紧急预案:加氢站应制定并执行详细点的紧急预案,以如何应付可能会不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并接受定期演练和评估。

安全操作准则1.加氢设备操作:员工前提是遵循设备操作手册的要求通过操作,禁止打开擅自修改或绕开设备的安全措施。

2.安全警示标识:加氢站应设置里确实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员工和访客特别注意安全风险和操作规程。

3.环境监测:定期监测加氢站周围的环境气体浓度和温度,切实保障也没主动泄露和异常状况。

4.紧急欠费:在突然发生设备故障、泄漏或其他安全风险时,应马上欠费停机并采取什么措施万分火急措施,必须保证安全。

5.事故报告:任何事故或安全事件发生了什么后,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并且祥细的事故调查和分析。

安全培训和意识提升1.员工培训计划:如何制定新华考资的员工培训计划,除了新员工培训、不定期检查外训和紧急情况培训等内容。

2.安全意识教育:按照组织安全会议、查找安全再通知和影像展示安全宣传资料等,提高员工对安全的意识和理解。

3.情况紧急演练:定期进行万分火急演练,增加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反应和处理能力。

4.安全奖励机制:组建安全奖励机制,帮助和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安全活动和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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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氢站是为氢能燃料电池等氢能利用设备设施提供能源补给的基础设施,是氢能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氢能产业的前置条件,济宁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氢能产业发展,拟将加大力度支持加氢站等基础设施推广项目,鼓励加氢站技术与装备的研发与产业化。

为加快推动济宁市加氢站建设工作,规范加氢站的管理与运营,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指导,以国内成熟管理体系为借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氢站项目(含新建站和合建站)。

对加氢站项目的立项、报建、施工、验收投产及运营等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是加氢站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统筹推动济宁市的加氢站项目。

加氢站建设项目的建设审批工作由行政审批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牵头,发改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人防部门、气象部门等协同推进。

第二章加氢站建设审批程序
第四条加氢站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按照精简高效、审管分离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实行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分离,各审批流程不互为前置,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做好各自专业范畴内的工作。

加氢站等级划分及选址等应符合GB 50516-2010(加氢站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加氢站的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须报行政审批部门及主管部门审批。

申报单位(企业、个人)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部门及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加氢站。

第六条项目选址及用地审批
按照全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加氢站布局规划。

新建加氢站必须符合全市加氢站布局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行政审批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权责划分,根据全市加氢站布局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预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土地挂牌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土地供应手续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加氢站工程建设项目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经评估或经评估不宜建设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立项审批
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加氢站项目备案。

在加氢站布局规划实施前,为服务公交、物流车辆建设的加氢站,暂由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政审批部门、交通运输、能源等部门进行选址,行政审批部门进行立项审批。

第八条规划审批
项目批准后,申报单位(企业、个人)向行政审批部门分别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有新增构筑物的,出具建设用地规划书面意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没有新增构筑物的不需要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内,可以使用工业、仓储用地建设企业自用的加氢站。

新建站和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合建站,应分别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九条报建环节
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发改部门、人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等部门对加氢站的设计、环评、节能、消防设计、人防设施、特种设备资质(包括压力管道和储氢气瓶)等进行联审。

为确保加氢站项目设计方案的合规性,住建部门做为设计联审的牵头部门,可依据建设规模,委托
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审查加氢站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行政审批部门依据各部门的联审结论(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意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加氢站项目实施主体可自行开展项目安全评估。

对于扩建、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站既有设备设施(油罐、管线等)调整且构成建设项目的,应由应急管理部门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保持不变的和加油部分不构成建设项目的,应在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加油站部分现状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加气站部分的气瓶及管线调整的,应由住建部门按加气站改建程序审查。

第十条加氢站报建批准后,应在批准后一年内开工。

逾期开工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加氢站设计施工及验收
第十一条加氢站的设计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加氢站项目设计应严格遵ZB土建设计室守GB50516 -2010《加氢站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合建v加shejiyuan8站中的加油(气)站设计应符合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承建加氢站建站工作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工程的相应资质。

工程施工应按照经报建审批通过的方案执
行。

加氢站设备、管道和电气设备安装应按《加氢站技术规范》标准实施,合建站中的加油站部分的施工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实施。

第十三条土建工程符合一般建筑工程的国家标准与规范。

工程施工应按照经报建审批通过的方案执行。

施工过程中加氢站设计的修改须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就修改部分向住建部门提交评审申请,住建部门根据方案修改的实际情况和设计单位意见决定是否需要组织各部门进行二次审批,并出具设计变更意见书。

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由住建部门牵头,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临时专业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

第十四条加氢站建设竣工后须进行专项验收。

由施工单位向住建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住建部门发起并组织气象、应急管理、人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及五方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联合验收。

施工和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 立项规划批准文件;
2. 加氢站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在相关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加氢站经营管理有关事项前,加氢站经营单位无需办理经营许可,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将经营许可作为办理加氢站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如果加氢站向车用氢气瓶充装氢气,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须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充装活动。

加氢站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办理经营许可的,可向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部门或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加氢站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时,有关部门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审批。

加氢站审批流程图见附录
第四章运营与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加氢站参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加氢站与其他各类站点的合建站,其加氢部分按照加氢站进行管理。

加氢站运营主体须持有效期内的相关证照。

根据《加氢站技术规范》,对氢气系统、消防和安全设施、电气设施、通风装置等进行安全检查。

年审(检)不合格的,由主管部门责令进行整改。

抗拒整改者,强制停止运营,并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加氢站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加氢站发生转让、出卖、变更场所、停业、复业等重大事项,须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自停业起7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九条加氢站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再重新运营的,需经主管部门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营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环保、规划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附录加氢站建设申报环节流程图
(一)新建、扩建加氢站申报
营业执照
(二)改建加氢站、合建站申报环节流程图
营业执照
注:加气站改建审批和加油站改建审批只在加气站及加油站的设计发生改变且构成建设项目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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