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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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模板】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按照上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德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交通信号灯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下同)统筹使用,用于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和维护。

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单位收取的供水、供气、供热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配套建设范围内的项目)等不得另行征收。

第三条凡城市规划区内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条件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可以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者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

城市规划区外,参照城市规划区内标准收缴。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一)一般类建设项目一般类建设项目指,工业、商业、服务业、仓储物流、住宅和办公等建设项目。

按项目建筑面积每平米232元征收。

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00元征收,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征收,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征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元征收。

城市配套

城市配套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一)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贵阳市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准。

(二)在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三)在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济宁市城建收费标准

济宁市城建收费标准

建设行政事业收费供电2004年济宁供电区直供电价表用电类别基本电价电度电价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元/千瓦时)一、大工业用电1-10千伏16.50 11.00 0.474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16.50 11.00 0.464中小化肥生产用电16.50 11.00 0.31235—110千伏16.50 11.00 0.468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16.50 11.00 0.458中小化肥生产用电16.50 11.00 0.307110千伏及以上16.50 11.00 0.458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16.50 11.00 0.448中小化肥生产用电16.50 11.00 0.298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16.50 11.00不满1千伏0.5641-10千伏0.5635-110千伏0.553三、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0.521千伏及以上0.468四、非居民照明用电不满1千伏0.6461-10千伏0.63835-110千伏0.637五、农业生产不满1千伏0.4631-10千伏0.45735-110千伏0.448上述标准根据鲁价格发(2004)135号文《关于调整电价水平疏导电价矛盾的通知》,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供暖济宁市物价局济价格字[2004]180号文,2004年11月15日起对供热价格作如下调整按吨销售价格:居民(含行政事业)用汽由现行的每吨80元调整为每吨110元;工业(含商业经营服务)用汽由现行的每吨90元调整为120元按面积销售价格:居民(包含企业职工)用汽由现行的每平方米17元,调整为20元(以使用面积计价);行政事业单位(原办公用汽)用汽由现行的每平方米20元,调整为23元(以建筑面积计价);经营服务(原商业用汽)用汽由现行的每平方米23元,调整为26元(以建筑面积计价)。

市区持有红证、绿卡的居民用户及特困户供暖用汽仍执行现行价格供暖期由原来的120天调整为125天,即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3月20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济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日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流程,根据《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0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主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主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拨付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任城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营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受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业务。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分期建设且各分期具有独立功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前与专营单位签订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

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操作规范

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操作规范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二)性质:行政征收二、设定依据【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2〕3号)和财政部2014年第80号公告精神,我区原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列入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1986﹞64号)第一条征收范围,凡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人;由外地成建制迁入城镇或外地进城镇办商店、旅社、企业等,在城镇进行新建、扩建各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规定交纳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1986﹞64号)第一条征收范围,凡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人;由外地成建制迁入城镇或外地进城镇办商店、旅社、企业等,在城镇进行新建、扩建各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规定交纳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第七条市政建设配套费归口由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管理,所收取的用存入市(县)建设银行,也可委托建行直接划扣,由市(县)城乡规委(局)提出使用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建行进行监督,各地的使用计划与年度决算报上一级城乡建委(局)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二)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凡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人;由外地成建制迁入城镇或外地进城镇办商店、旅社、企业等,在城镇进行新建、扩建各种工程和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规定交纳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源:山东财政内部信息网作者:浏览:683次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应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管理的职能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委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征收。

具体征收时,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和“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第六条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分为供水、供气和供热三个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不划分具体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与分配比例,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制定基准征收标准和浮动范围,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标准。

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基准征收标准300元/平方米,设区城市征收标准可以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其他城市和县城征收标准可以在40%幅度内向下浮动。

对其它建设项目(如工业、服务业的厂房、仓库等),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按建设项目设计用水、用气、用热量征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接入、增容、上网、开户等费用。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 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不予备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是我市筹集的对城市规划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资金。

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单位,下同)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外线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设施以及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配套建设。

第三条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257元。

其中综合配套费146元(城建130元、教育16元),专项配套费111元(红线外56元、红线内55元)。

(二)工业企业的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73元(城建65元、教育8元)。

(三)工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用水、气、热,专项配套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供水专项配套费。

建筑面积在2-6万平方米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16元/平方米征收;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8元/平方米征收;日用水量5000以上的项目可参照不高于供水配套建设成本征收。

2、供气专项配套费,根据日供气量,按260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3、供热专项配套费,根据每小时供汽量,按40万元/吨的标准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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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
济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585号)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是我市筹集的对城市规划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资金。

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单位,下同)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外线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设施以及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配套建设。

第三条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257元。

其中综合配套费146元(城建130元、教育16元),专项配套费111元(红线外56元、红线内55元)。

(二)工业企业的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73元(城建65元、教育8元)。

(三)工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用水、气、热,专项配套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供水专项配套费。

建筑面积在2-6万平方米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16元/平方米征收;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8元/平方米征收;日用水量5000以上的项目可参照不高于供水配套建设成本征收。

2、供气专项配套费,根据日供气量,按260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3、供热专项配套费,根据每小时供汽量,按40万元/吨的标准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应当一次性交清。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项目,一次性交清确有困难的,在交足
应缴费总额50%的前提下,能够按建设工期分期缴纳,并与财政、住建部门签订缓交合同,缓交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按规定标准分期缴纳专项配套费。

其中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缴纳20%,具备配套工程施工条件,建设单位申请配套工程施工时缴纳70%,配套设施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缴纳剩余的10%。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缴纳专项配套费前,应当与相关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签订《配套工程建设协议》。

第八条建设项目暂不具备供水、供热、供气等配套条件的;建设项目或者建设项目的地下室、架空层及其附属设施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经市财政、住建、规划和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共同认定同意后,不缴纳相应的专项配套费。

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者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

第九条经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能作为土地底价项目。

第十条下列建设项目经批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中的综合配套费:
(一)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养(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社会福利设施;
(三)城市公厕、垃圾站(台)等市政共用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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