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政策讲解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共37页
住房补贴与房改政策(2)

住房补贴与房改政策(2)(5)公房承租人夫妇双方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职工及其配偶分得的一套住房,因交纳供暖费等原因现承租人或购买人转为子女、父母或人名下的,核定为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面积,不核定为其子女、父母或其他人的住房面积。
(8)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
(9)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10)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5.高层住宅的面积如何核定?答:职工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也可以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10%的建筑面积后作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减少10%。
6.职工在京外有住房,其住房面积如何核定?答:职工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地商品房平均价格与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之比乘以京外住房核定面积。
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住房所在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京外住房建筑面积。
7.职工及其配偶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引起住房面积增加的,其住房补贴如何处理?答:职工及其配偶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引起住房面积增加的,应由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面积计算住房补贴额,多余部分应退回单位。
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

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的领导下,在各级单位领导和房管、人事、财务等部门通力协作下,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从1996年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起步,先后经历了公房出售,提租,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等阶段,已基本完成了房改工作规定的各项任务,实现了从住房实物分配到货币化补贴的新旧两种住房体制转换,使职工住房基本步入货币化、社会化、商品化的住房新轨道。
一、住房制度改革取得的主要成绩1.建立健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长期储蓄的住房社会保障基金,旨在增强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实现。
1996年7月,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的统一部署,各级单位开始实施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管理工作,各级单位制定了本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同时,加强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工作,组织房管人员深入学习国家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并通过不同渠道宣传归集公积金的目的和意义,以提高职工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
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进展顺利,为职工购房及改善住房条件积累了资金,提供了贷款保证。
2.停止实物分配,逐步实施了住房货币化分配。
1999年8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厅字〔1999〕10号),该《方案》的下发,标志着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新制度即将启动。
《方案》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从1998年底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完全实行住房货币化政策。
为做好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各单位1999年底开始组织在京单位对职工购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进行测算。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0.09.25•【文号】国管房改[2010]412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和《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6〕164号)等文件印发以来,各部门、各单位加强了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做法不统一、把关不严格等问题。
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分类发放问题(一)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按照以下规定核定住房面积后,可以申请差额补贴或者级差补贴:1.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照各自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住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其中,分摊系数为本套住房居住户数的倒数。
2.职工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乘以1.333计算,或者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腾退不可售公有住房后,可以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并相应扣除按照上述规定已领取的部分。
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住房补贴如何计算?1、按月补贴: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
其中标准工资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年度月购房的补贴系数为0.66。
2、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发放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十(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往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3、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其中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延伸阅读:住房补贴政策问答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答: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那些在实物分配住房体制下已经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面积达到了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是不能领取住房补贴的。
2.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
职工个人出资全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规定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规定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好,这是很多⼈在⼯作的时候选择事业单位的主要原因。
针对⽬前⾼房价,事业单位有⼀些住房补贴政策给员⼯,减轻员⼯的租房或是买房的压⼒,这是⼀般企业没有的。
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规定。
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相关规定:1、对职⼯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次性或按⽉计⼊职⼯个⼈所在的住房公积⾦管理中⼼专⽤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所得税。
2、国家⾏政机关、事业单位对⽆住房职⼯或住房⾯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发放的现⾦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住房平均价格、平均⼯资,以及职⼯应享有的住房⾯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3、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前,经济发达地⽅的⾏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的条件参照执⾏,经济⽋发展的地区还⽆法实施。
4、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积标准住房的职⼯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在⾃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职⼯住房⾯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住房⾯积标准按地⽅政府规定施⾏。
政策中关于事业单位房不得条例:1、第三条住房实物分配系指职⼯(含配偶)通过下列形式取得住房的⾏为:购买或租住单位⾃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享受单位组织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经济适⽤住房;享受单位组织购买并享受单位补贴的经济适⽤住房或其他商品房。
2、第五条住房补贴可采取按⽉发放或⼀次性发放的⽅式,也可采取按⽉发放和⼀次性发放两者相结合的⽅式。
符合发放条件的,住房补贴按每⽉每平⽅⽶3.5元标准实⾏⼀次性计发。
离退休的职⼯,家庭住房实物分配⾯积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1)、(2)款之规定认定。
符合发放条件的,其住房补贴实⾏分段计算⼀次性发放。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0.09.25•【文号】国管房改[2010]412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和《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6〕164号)等文件印发以来,各部门、各单位加强了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做法不统一、把关不严格等问题。
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分类发放问题(一)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按照以下规定核定住房面积后,可以申请差额补贴或者级差补贴:1.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照各自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住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其中,分摊系数为本套住房居住户数的倒数。
2.职工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乘以1.333计算,或者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腾退不可售公有住房后,可以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并相应扣除按照上述规定已领取的部分。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解答

答: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多数职工家庭购买或者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合用住房,保障新职工和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主要内容是:住手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 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 号)的规定: 1998 年 12 月 31 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⑴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⑵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者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者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⑶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者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⑷未以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⑸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⑹未领取过国家或者单位的住房津贴(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⑺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答:标准价是指 1999 年 1 月 1 日以前,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府价格,于 1999 年 1 月 1 日起取销。
按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只拥有部份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答: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 号)的规定,下列住房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⑴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⑵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造面积;⑷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⑸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管理中⼼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操作规程》的通知⽂号: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368号颁布⽇期:2000-11-27执⾏⽇期:2000-11-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各单位购房补贴资⾦均应实⾏专户管理。
经商购房补贴承办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管理中⼼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000年⼗⼀⽉⼆⼗七⽇中央国家机关职⼯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操作规程⼀、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范围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的购房补贴资⾦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管理中⼼(以下简称国管中⼼)负责管理,国管中⼼委托承办住房公积⾦业务的银⾏办理具体⾦融业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包括全国⼈⼤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中央企业⼯委、中央⾦融⼯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各单位购房补贴资⾦均应按规定实⾏专户管理。
⼆、承办银⾏及其职责受国管中⼼委托经办住房公积⾦业务的银⾏均可承办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融业务,国管中⼼在承办银⾏各经办⽹点分别开⽴购房补贴资⾦账户,在此账户下,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公积⾦缴存银⾏经办⽹点开⽴账号分别设⽴,但有关联,并在单位账户下建⽴职⼯个⼈账户,银⾏经办⽹点具体办理各单位购房补贴的缴存、补交、⽀取、转移、核定、结息、对账和查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