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补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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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新政办发[2006]147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切实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

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各地要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综合协调,确保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规划计划管理,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一)尽快编制实施住房建设规划。

要重点发展满足本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要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乌鲁木齐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尽快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10月底前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1•【字号】市党办[2008]253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党办[2008]25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并明确用于市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是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及检查;乌鲁木齐市房产局是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第五条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一)从乌鲁木齐市本级(含各区)年度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10%用于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净余额(含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乌鲁木齐铁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增值收益净余额)。

浅谈乌鲁木齐市的住房制度改革

浅谈乌鲁木齐市的住房制度改革

浅谈乌鲁木齐市的住房制度改革【摘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同步进行的,是一个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解决群众住房问题关系到整个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回顾乌鲁木齐市这一改革历程,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仍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

本文以住房改革为切入点,综合运用经济学、管理学的相关知识,通过回顾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变迁,简要介绍了全国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现状,并且针对乌鲁木齐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效果进行了比较分析,进一步阐述了乌鲁木齐市住房制度改革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标签住房政策;改革;根源;进程一、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及相关政策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起始于1980年邓小平关于住房问题的讲话,当时谈到住宅问题,邓小平说:“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

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

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

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

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

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考虑买房合算”。

此后,房改大致经历了试点售房(1979~1985年)、提租补贴(1986~1990年)和以售代租(1991~1993年)等改革阶段,以及全面推进住房市场化改革的确立(1994-1997年)阶段。

期间,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开启了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正式改革之路;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对全国房改则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03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进一步促进了全国房地产市场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乌鲁木齐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的大政方针,乌鲁木齐市的住房制度改革也在分阶段逐步推进,主要经历了探索、推进、高潮、货币补贴四个阶段。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乌鲁木齐市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支持和激励。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奖补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资金缺口的填补。

财政补贴的数额根据项目所处地理位置、规模大小、改造进展等因素进行确定。

2.投资企业可享受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本。

3.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充分考虑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

二、住房保障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住户,可根据其实际居住面积和房屋状况,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2.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助,包括搬迁费用补助、过渡性住房补贴等。

3.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需要购房的居民,可以提供一定的购房贷款额度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购房的经济负担。

4.为了保障改造后的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建立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及时高效的社区服务。

三、就业创业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人员,可以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和技能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为了促进项目施工和改造后的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岗位,重点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居民。

3.对于新进入的企业,可以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鼓励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就业机会。

四、环境保护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建筑的节能性和环保性。

2.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工地噪音、扬尘等环境问题,要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3.加强对改造后的棚户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改造效果能够持久且不退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0号)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2009年年底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已按照要求发布了废止文件目录,现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至2010年)综合1、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区办公室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组织注册师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建劳[1995]24号)2、自治区建设行业行风义务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新建纠字[1997]4号)3、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制度(新建办[1998]12号)4、建设厅关于加强行政领导工作制度的意见(新建办[1998]12号)5、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新建办[1998]8号)6、建设行政处罚听证会规则(新建法[2000]2号)7、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几个具体问题(新建法[2000]3号)8、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作程序规定(新建法[2000]4号)9、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规定(新建法[2000]6号)10、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新建法[2001]9号)11、关于严禁擅自增加施工许可审查条件和搭车收费的通知(新建法[2002]5号)12、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行业协(学)会发展的意见(新建人[2002]4号)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细则(新建办[2003]4号)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新建法[2003]8号)15、自治区建设厅信访工作制度(新建办[2003]8号)16、自治区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建办[2003]9号)17、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法[2003]11号)18、关于印发建设行政处罚格式文书的通知(新建法[2003]12号)19、关于转发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和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新建法[2004]3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规定(试行)(新建法[2004]6号)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新建法[2004]7号)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还款协议公证暂行办法(建设厅、司法厅新建法[2005]1号)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细则(新建法[2005]7号)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25、自治区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新建法[2006]2号)26、自治区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新建法[2006]4号)27、关于建立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转办案件公示制度的通知(新建法[2006]12号)28、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办法》的通知(新建人[2006]5号)29、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法[2007]1号)30、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办[2007]5号)31、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职业技能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建人[2007]7号)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新建人[2007]14号)3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作规程(新建办[2008]3号)34、自治区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规定(暂行)(新建办[2008]16号)35、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新建法[2009]12号)36、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考核工作的通知(新建人函[2009]16号)37、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意见的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新建办[2010]19号)3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规程(新建法[2010]4号)39、关于废止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自治区实施<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建法[2010]5号)40、关于废止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自治区建设劳务资格鉴定和证书制度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建法[2010]6号)41、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密工作的通知(新建办[2010]22号)42、关于规范使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简称的函(新建办函[2010]91号)43、关于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传工作的通知(新建办函[2010]100号)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1、关于进一步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手续和要件的通知(新建房[2001]10号)2、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2]1号)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2]2号)4、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的通知(新建房[2002]13号)5、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房函[2003]20号)6、关于转发建设部建办法函[2003]396号的通知(新建法函[2003]51号)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委员会管理办法(新建房[2004]2号)8、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04]5号)9、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4]5号)10、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计委、建设厅新计法[2004]531号)11、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新建房函[2005]20号)12、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7号)13、关于实施城镇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围解困工程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149号)1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权属登记簿统一式样的通知(新建房[2006]10号)15、关于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建房[2006]16号)16、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建房[2006]19号)17、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18、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1号)19、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济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2号)20、关于解决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房[2007]3号)21、自治区城市住房困难家庭调查和建档工作实施方案(新建房[2007]19号)22、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20号)23、关于严禁范本销售商品房和售后包租在建商品房的紧急通知(新建房函[2007]29号)24、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8]2号)25、自治区房屋登记测绘成果审核与争议认定办法(新建法[2008]4号)26、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8]16号)27、关于在自治区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8]24号)28、关于调整廉租住房规划及进一步做好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8]25号)29、转发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新建房[2009]10号)30、转发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9]20号)31、关于加强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建房[2009]21号)32、关于做好自治区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9]22号)33、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55号)34、关于建立自治区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新建房[2010]2号)35、关于规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10]5号)36、自治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建房[2010]6号)37、转发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建房[2010]9号)38、关于对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调查情况进行重新确认的通知(新建房[2010]12号)39、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新建传[2010]22号)40、关于对注销当事人因申报材料不实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新建回复[2010]206号)41、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新建房函[2010]37号)42、转发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制度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林业厅新建房函[2010]4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1、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建房[2002]10号)2、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的意见(新建房[2002]11号)3、关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商业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金管[2005]3号)4、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新建金管[2006]6号)5、自治区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建金管[2008]2号)6、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建金管[2009]3号)7、自治区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建金管[2009]2号)8、关于调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新建金管[2010]4号)9、转发《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建金管[2010]6号)10、转发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建金管[2010]7号)11、关于规范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新建金管[2010]10号)12、转发关于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的通知(新建金管函[2010]5号)13、关于办理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手续的意见(新建金管函[2010]8号)14、转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新建传[2010]75号)15、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新建传[2010]88号)16、关于对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问题的复函(新建金管函[2010]2号)住房制度改革1、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计算办法的通知(新房改字[1995]10号)2、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字[1995]11号)3、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城镇房屋改革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字[1997]19号)4、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5、转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8]73号)6、关于当前房改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新房改字[1998]7号)7、关于高等院校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办[1998]08号)8、关于政策性住房资金计结息问题的通知(新房改办[1998]14号)9、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房改办[1999]05号)10、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1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6]26号)12、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13、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28号)14、关于加强集资建房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新政发[2008]93号)15、自治区清理纠正集资建房有关政策问题说明(新建房[2008]22号)16、关于加快做好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9]3号)城乡规划1、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发[1996]81号)2、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字[1996]40号)3、转发建设部关于设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模核定必须严格执行[1996]18号文件通知的通知(新建规字[1997]18号)4、关于实行城市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办件意见反馈制度的通知(新建规[1999]2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新建规[1999]2号)6、自治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质量评价量化指标(试行)(新建规[1999]6号)7、关于做好城市广场规划设计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0]2号)8、关于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1]2号)9、关于修改《自治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决定(新建法[2001]12号)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申报评定细则(新建规[2002]5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03]22号)12、关于做好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4]5号)13、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编制质量管理的通知(新建规[2005]2号)14、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规[2005]6号)15、关于在自治区各地、州、市、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新建规[2005]11号)16、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规[2006]6号)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管理办法(新建法[2006]14号)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新建规[2007]8号)19、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7]9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08]93号)21、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信报箱和邮政报刊亭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8]9号)22、关于认真做好《城乡规划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函[2008]18号)23、关于执行《城乡规划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规函[2008]92号)24、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新建法[2009]9号)2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27号)26、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新建规[2009]2号)27、关于规范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指标的通知(新建规[2009]1号)28、关于加强自治区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通知(新建规函[2009]87号)29、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的通知(新建规[2010]12号)30、关于做好我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函[2010]523号)31、关于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日照标准的通知(新建规函[2010]605号)32、关于对建筑资质能否承揽规划业务的复函(新建回复[2010]140号)村镇建设1、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意见(新政发[1999]51号)2、自治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法[1999]11号)3、关于抓好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村[1999]2号)4、自治区集镇和村庄规划深度要求(试行)(新建村[1999]1号)5、关于加强自治区重点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村[2000]2号)6、创建自治区园林城镇活动实施方案(新建村[2004]2号)7、新疆好维吾尔自治区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新建村[2005]2号)8、关于开展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建村函[2005]2号)9、关于发放农村抗震安居住宅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新建村[2006]5号)10、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倒塌农房在后回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建村[2008]2号)11、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法[2009]7号)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1、关于颁发《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城城字[1989]12号)2、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新建城字[1991]52号)3、关于在全区城建行业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建城[1998]23号)4、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建设厅关于开展争创园林城市和达标单位活动的请示的通知(新政办[1997]127号)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管理办法(新政办[1999]38号)6、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区域管道供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1999]12号)7、关于加强车用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1999]9号)8、转发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建城[2000]17号)9、关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面积问题的通知(新建城函[2001]20号)10、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通知精神的通知(新建城函[2002]13号)11、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新建城[2002]7号)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新建城[2004]3号)13、关于加强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4]5号)1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05]20号)15、转发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2005]13号)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客运出租车特许经营实施细则(新建城[2005]21号)17、关于做好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警示标志接管工作的通知(新建城函[2005]24号)18、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传[2005]21号)19、关于依法处理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城函[2005]10号)20、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通知(新建城[2006]3号)21、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37号)22、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6]4号)23、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6]13号)24、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工程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7]3号)25、转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7]18号)26、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7]21号)27、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2008]1号)28、关于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8]2号)2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新建城[2008]13号)3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计量管理的通知(新建城函[2008]30号)31、关于转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建城[2009]1号)32、转发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2009]4号)33、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管理的紧急通知(新建传[2009]75号)3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10]8号)35、关于转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新建城[2010]15号)36、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10]21号)37、关于印发《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22号)建筑业管理1、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新建建[2001]6号)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建[2001]21号)3、关于印发自治区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贯彻意见的通知(新建建[2003]22号)4、关于做好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64号)5、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当地农民工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03]28号)6、关于做好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64号)7、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55号)8、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建函[2004]12号)9、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2号)10、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修改决定(新建法[2004]5号)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担保实施办法(新建建[2004]9号)12、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新政办发[2005]189号)13、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新建建[2005]25号)14、关于治理建设行业涉及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新建建[2005]26号)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新建法[2005]6号)16、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暂行)(新建建[2005]36号)17、关于加快自治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新建建[2006]7号)18、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06]16号)19、转发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建[2007]4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新建建[2007]16号)21、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新建建函[2007]54号)22、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建[2008]7号)23、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新建建[2008]20号)24、关于加强政府试行代建制建设项目建设行政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建建函[2009]45号)25、自治区建设系统突发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新建建[2009]29号)26、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新建建[2010]21号)27、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号)28、关于开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0号)29、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企业区内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2号)30、关于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平台体系基础地理信息平台项目数据采集报送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3号)31、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建筑领域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36号)。

住房增量补贴调整文件通知

住房增量补贴调整文件通知

住房增量补贴调整文件通知近日,市政府发布了一份关于住房增量补贴调整的文件通知,旨在优化住房政策,提高市民的住房品质和生活水平。

该通知对住房增量补贴的发放标准、对象以及申请流程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根据通知,住房增量补贴将主要面向以下人群:一是新生儿家庭,他们是城市发展的未来,为了鼓励人口出生率的提高,政府将给予新生儿家庭一定比例的住房增量补贴,帮助他们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二是低收入家庭,他们是城市中最需要帮助的群体,政府将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补贴力度,确保他们有一个温暖的家。

三是外来务工人员和大学毕业生,他们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政府将给予他们一定比例的住房增量补贴,吸引更多的人才留在城市。

此外,通知还对住房增量补贴的申请流程进行了简化和规范。

市民只需准备相关材料,填写申请表格,然后提交给相关部门即可。

政府将加快审批速度,确保住房增量补贴能够及时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家庭手中。

这份文件通知的发布受到了市民的热烈欢迎和支持。

许多市民表示,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基础,住房增量补贴的调整将有助于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水平。

特别是对于新生儿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来说,这份补贴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帮助他们更好地安家落户。

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和大学毕业生来说,住房增量补贴的调整也是一个利好消息。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吸引更多的人才留在城市是一个重要的任务。

住房增量补贴的提高将为外来务工人员和大学毕业生提供更多的福利,同时也能够增加他们对城市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综上所述,住房增量补贴调整文件通知的发布对于优化住房政策,提高市民的住房品质和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力度,确保住房增量补贴的落地实施,让更多的市民受益于这一政策。

同时,市民也应该积极关注和了解相关政策,做好申请准备,争取获得更多的住房增量补贴,为自己和家人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乌鲁木齐市住房委员会文件

乌鲁木齐市住房委员会文件

乌鲁木齐市住房委员会文件市房委会[2005]3号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乌鲁木齐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驻乌各单位:根据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以来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和自治区最近批准调整的住房补贴相关标准,我市重新修订了《乌鲁木齐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实施,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我市住房货币补贴试行基准标准从每平方米310元调整为480元。

自2005年开始,凡试行范围内的单位,均按新的住房补贴试行基准标准计发住房补贴,已经按老标准核发补贴的离退休职工予以补发。

二、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2005年1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正高级技术职务按厅(局)级标准执行;副高级技术职务按县处级标准执行;中级技术职务按科级标准执行。

自2005年7月12日新房改[2005]1号文件发布之日起,凡试行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均按新的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此前已经计发的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不作调整。

三、根据乌政办〔2004〕55号文件关于住房补贴发放实行轮候制的规定,我市2005年住房贴发放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工龄满10年的在职无房职工。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住宅补贴细则通知乌鲁木齐市住房委员会 2005年11月1日印乌鲁木齐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房货币化分配是住房分配体制的根本性转变,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为统一政策,顺利实施;根据《乌鲁木齐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房货币化分配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下,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与补贴面积标准第三条《办法》所称“无房职工”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一)未以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标准租金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政府直管公房及军队公有住房,下同)的;(二)未以房改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三)未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四)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买商品房或经济运用房的;(五)未领取国家(单位)的住房补助或住房补贴(不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的;(六)已退出以规定标准租金承租公有住房的;(七)个人自建住房(不含划拨土地)及以市场租金租住住房的;(八)依法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私有住房的;(九)其它自行解决住房的。

乌鲁木齐住房补贴调整(标准版)

乌鲁木齐住房补贴调整(标准版)

乌鲁木齐住房补贴调整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

下文是乌鲁木齐住房补贴最新消息,欢迎阅读!乌鲁木齐住房补贴调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6月6日起,乌鲁木齐开始执行20x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后,最高缴存基数为13353元,比20xx年上调681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为1470元,比20xx年上调150元。

6月12日,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20xx 年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去年相同,分别为不低于5%,不超过12%。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提高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缴存额就会提高,对于市民来说,潜在好处可减轻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供压力。

20xx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缴存额均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自20xx年7月起,各单位应以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据了解,20xx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乌鲁木齐住房补贴调整:购买住宅可享契税全额补贴据介绍,此次乌鲁木齐实施的新的房产契税财政补贴政策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补贴标准,其中住宅,在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乌鲁木齐市二手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契税全额由财政资金予以补贴。

住宅契税补贴申报期限从20xx年8月1日开始受理申报契税财政补贴业务,至20xx年3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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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补贴调整
乌鲁木齐住房补贴调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6月6日起,乌鲁木齐开始执行20x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后,最高缴存基数为13353元,比20xx年上调681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为1470元,比20xx年上调150元。

6月12日,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20xx年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去年相同,分别为不低于5%,不超过12%。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提高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缴存额就会提高,对于市民来说,潜在好处可减轻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供压力。

20xx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缴存额均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自20xx年7月起,各单位应以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据了解,20xx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乌鲁木齐住房补贴调整:购买住宅可享契税全额补贴
据介绍,此次乌鲁木齐实施的新的房产契税财政补贴政策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补贴标准,其中住宅,在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乌鲁木齐市二手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契税全额由财政资金予以补贴。

住宅契税补贴申报期限从20xx年8月1日开始受理申报契税财政补贴业务,至20xx年3月31日结束。

非住宅,在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期间,购买乌市二手房和新建商品房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超过契税税率1%部分由财政资金予以补贴。

非住宅从20xx年8月1日开始受理申报契税财政补贴业务,至20xx年12月31日结束。

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初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等8部门联合出台化解房地产库存15条措施,其中契税补贴政策为:自20xx 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契税由各地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而在此之前,乌市已于今年2月出台契税补贴政策:在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期间,购
买乌市二手房和新建商品房的市民,可享受交易契税税率超过1%部分由财政资金予以补贴政策。

两个政策对比,自治区的住宅“全额补贴”力度更大,而乌鲁木齐市补贴范围更广,不仅包含住宅,还涵盖了非住宅。

因此,在自治区新的政策出台后,乌鲁木齐市按照自治区要求,调整出台了新的契税补贴政策,将补贴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即住宅全额补贴,非住宅仍按超过1%补贴。

乌鲁木齐住房补贴调整:住宅契税全额补贴能给购房者带来怎样的实惠
了解到,目前国家出台的契税政策为:个人购买家庭惟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以购买一套120平方米、总房价80万元的改善性住房为例,没有补贴时需要缴纳总房款的2%也就是1.6万元契税,实施全额补贴后,这笔钱就全部省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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