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
广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9-1-13 17:56:21]???(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发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一)守护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 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1-13 17:56:21]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一)守护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保安服务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保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行业管理,保障保安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员。
第三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章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立与备案第五条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四)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五)经营场所和设施证明;(六)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保安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保安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保安服务机构需要延续保安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保安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章保安员的管理与培训第十条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四)具备国家规定的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保安员招聘应当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录取。
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甲方名称及性质1.2乙方名称及性质1.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定义第二条:保安服务内容2.1保安服务范围2.2保安服务时间2.3保安服务人员数量及要求第三条:保安服务费用3.1保安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3.2保安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3.3保安服务费用的调整机制第四条:保安服务人员的管理4.1保安服务人员的招聘与培训4.2保安服务人员的考核与评估4.3保安服务人员的奖惩制度第五条:保安服务人员的职责与权利5.1保安服务人员的职责5.2保安服务人员的权利第六条:甲方义务与责任6.1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6.2保障保安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6.3配合乙方进行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乙方义务与责任7.1提供合格的保安服务人员7.2保障保安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7.3对保安服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合同变更的条件8.2合同解除的条件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甲方违约责任9.2乙方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协商解决10.2调解解决10.3法律途径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签11.1合同生效条件11.2合同终止条件11.3合同续签条件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保密内容12.2保密期限12.3违约责任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法律适用13.2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附加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本合同所指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指乙方根据我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所应遵守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条:保安服务内容2.1保安服务范围:乙方负责甲方场所的安保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门卫管理、巡逻检查、安全监控、突发事件处理等。
2.2保安服务时间:保安服务时间为甲方正常经营时间,如甲方有特殊需求,可与乙方协商增减服务时间。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9•【字号】粤府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粤府令第70号《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一)守护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i24407 5F57 彗24045 5DED 巭36101 8D05 贅30296 7658 癘#22259 56F3 図(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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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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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
(一)守护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
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 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保安服务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报省公安厅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向客户派出的保安员应当持有《资格证》。
第七条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歌舞厅、大型网吧、桑拿按摩、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酒店等附设的娱乐服务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不得自建内部保安组织。
营业性歌舞厅应当按核定容量人数2%—6%的比例,桑拿按摩、大型网吧等场所按经营场所每50平方米面积配备1名保安员的比例,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
保安员应当按核定的岗位和范围配置。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需跨地级以上市经营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和
经营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按照《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应当有10名以上持《资格证》的保安员,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安管理工作经验,无刑事处罚记录。
第十条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以其独立的安全守护区域为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7日内提出意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作出批准决定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内部保安组织变更负责人,应当报审批的公安机关备案。
内部保安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服务项目和提供超出其独立的安全守护区域服务。
第十一条不具备条件设立内部保安组织,需要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
除保安服务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承担任何有偿或变相有偿的保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从事守护类保安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30日;从事押运类保安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60日。
上述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资格证》;接受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保安服务组织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保安服务组织应当按要求建立档案资料,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和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人员和保安员在从业期间每年应接受累计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保安业务、保安技能的培训。
第十五条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十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所属的保安员,统一穿着和佩戴国家规定的保安服装和标志。
内部保安组织所属的保安员统一穿着和佩戴省公安厅监制的保安服装和标志。
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经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批准,可自行制作本单位保安员的服装和标志。
其他任何人不得穿着和佩戴保安服装和标志。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组织的;
(二)保安培训机构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从事保安培训业务的;
(三)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聘用他人提供保安服务的。
第十八条保安服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一)所属保安员在执行勤务中有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监守自盗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大的;
(二)聘用无《资格证》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第十九条保安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注销其《资格证》:(一)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证》的;
(二)未经年度审验或者连续两年审验不合格的;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有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行为的;
(五)因玩忽职守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被注销《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再申请担任保安员。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