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企事业最新税法解读与风险防范
2011年度税法新政解读及企业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分析讲义

2011年度税法新政解读及企业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分析前言税收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就是各花各的钱,全部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三类。
中央税收入归属于中央财政;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成;地方税收入归属于地方财政。
相应的将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与地方两套,即国税和地税。
(一)国地税征管范围国税主要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及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等;地税主要负责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农业税及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小税,此外辽宁省地税机关还负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基金等非税收费的征缴和代收工作。
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
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2011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会计继续教育)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 (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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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经管学院 黄海滨
➢可以看出:40号公告只是强调了,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下销售货物,销 货方已将货物移送购货方,购货方客观上接 收,但尚未认可接受(或未履行验货程序, 或未通过验货),且尚未同意付款的(销货 方未能取得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 具销售发票的),不符合《条例》规定的 “销售”定义的货物移送行为,销货方可以 暂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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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经管学院 黄海滨
政策解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 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 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 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的纳税人系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如果
不能出具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局可以将
该项特殊混合销售行为视为一般混合销售行为,按照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规定,即根据纳税人经营主业判 断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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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经管学院 黄海滨
案例点评
➢ 华宇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提供建筑业劳务。 购进原材料10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7万, 加工生产出钢架,并将上述钢架用于其承接的大发公司某项建 筑工程,最后向大发公司收取334万元,其中钢架价格234万元, 建筑业劳务100万元。
2011年最新所得税类政策解读(三)

第六章投资损失的确认第三十九条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第四十条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第四十二条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第七章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第四十七条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第四十八条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第四十九条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讲解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讲解年度申报时,应当注意的问题:(1)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其纳税调整。
(2)税收优惠的备案或审批。
(3)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非货币形式体现的,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地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5)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之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资产损失申报方式,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
采取清单申报方式的,包括以下资产损失:①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②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③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④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⑤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除此以外,企业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均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即:将发生的资产损失,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的,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一讲收入(收益)的审核调整与申报一、营业收入的审核调整与申报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011年会计继续教育·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第一章最新税收政策解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09]57号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十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1年《企业所得税法》及最新政策总汇

2011年《企业所得税法》及最新政策总汇《企业所得税法》及最新政策总汇梁野税官8/15/2013 6:01:39 PM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条例释义和最新政策总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法与条例结构(法八章六十条、实施条例八章13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收入第三节扣除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宋体加粗为企业所得税法,阿拉伯数字序号楷体字为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摘要] 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为主体,不属于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释义摘要] 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要明确区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释义摘要] 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依照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与之前规定(国税发【2009】88号)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一、扩大了资产损失扣除范围,不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包括符合条件的关联方企业之间应收及预付款项)、无形资产损失等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第47条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第48条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第49条因刑事案件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也都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这样就把原来88号文件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付款等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实际工作中的争议。
二、将可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划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办法》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范围内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范围内资产,但符合《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三、将原来可自行计算扣除和经审批后扣除统一改为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将“自行计算扣除”改为“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将“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改为“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包括五项:(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汇缴政策培训材料1: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解读
汇缴政策培训材料1: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解读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解读一、国债投资新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一)国债投资有哪几种收益形式?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包括国债转让收益和持有期间已产生未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3、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包括国债转让收益和持有期间产生的国债利息收入。
(二)上述第1种形式下国债投资的所得税处理1、国债利息收入何时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到期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税?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第2、3种形式下国债投资的所得税处理1、国债利息收入何时确认?(1)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2)企业向非发行者购买并持有到期的国债,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如何计算?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国债利息收入是否都可以免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国债转让收入何时确认?(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011年第34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注:这句话相当于此条规定的上位法,即以下的解释或者说明都是对上句话的补充。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注:目前国家的货币政策趋紧,即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上调,企业从银行贷款比较难的情况下制定的下述政策,此句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目的引申出税务机关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认可。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注:此条款是一个限制性条款,其中关键性的词有1、“按照合同要求”,即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求支付利息的“金额”“时间”2、“首次支付利息”,即企业第一次支付借款利息时3、“并进行税前扣除”做纳税扣除时4、“应提供”必须的意思上述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企业首次支付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必须提供相应证明该企业支付利息合理性的说明才能税前扣除,但是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规定,目前季度预缴税款按照利润总额减去以前年度亏损,再减去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地产企业再加上预计利润)征税,因此即使利息超标准也不会在季度进行调整。
因此企业如果支付的利息超过“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甚至超过“银发[2002]3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上利率最高限制的情况下也无需调整,因此我认为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也可,但事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这个条款尚存在商榷的余地。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解析
•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 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 • ⑴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 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 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 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 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 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 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 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0、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收入的税 务处理:可递延确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 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 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 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 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 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解析
青岛国玉税务师事务所 青岛海晖会计师事务所 任义伟
• 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 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涉及大量 税收法规,而且与企业会计处理密切相关, 一些平时不注意的财务处理问题会在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体现出来,处理不 当会面临处罚和补税、加收滞纳金,存在 一定的涉税风险。
• 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 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 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 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 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 金额。”
• [案例] • A公司拥有B公司100%的股权,初始投资 成本为100万,B公司截止2010年6月底账 面净资产2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00万元、 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万元,现 A公司按220万元出售予境内C企业,应确 认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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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缴及注意事项
第二讲 计算应税所得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三、配比原则: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所得额,而不是收入额。第五条: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免税收入),减去与收 入有关的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差额提报。 征管法35条:收入准确、成本无法核实,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法。 查补税款=流失税款,不得“以补代罚”。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应 按<征管法>等规定进行处罚,不得改变计算税款的方法。 例案如下: 1 .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 扣除的基数? 答:可以。 2 .税务机关查增的会计利润,能否作为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 基数? 答:可以。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缴及注意事项
第一讲 汇算清缴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 二、纳税调整项目 1.本年度发生的永久性差异。 如 业务招待费超支、非公益性捐赠、佣金超支、税务罚款等。 2.全年度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如 本年度发生的广告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超支。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 广告宣传费 贷:所得税费用 - 递延所得税 3.本年度发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如 新建厂房 公司:按照35年折旧 税法规定:按20年折旧计算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 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财税2010121号如何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例一:某公司2008年建造办公楼,面积为1500平方米,建 筑成本 为105万元,不包括土地价值。该宗地为本年新征,土地单价为每 平方米150元,容积率为0.48(容积率为宗地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 的比值),使用年限为50年。 2011年,因容积率低于0.5,应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 面积并据以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缴纳房产税的房屋原值=1050000+150×1500×2=1500000(元) 应缴房产税=1500000×(1-30%)×1.2%=12600(元) 例二: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6000平方米,支付价款26000万 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建筑房屋面积12000平方 米,则该宗地容积率为0.46。 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24000万元(应税房产建筑面积 ×2×土地单价=12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24000万元)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缴及注意事项
第二讲 计算应税所得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权责发生制原则案例如下: 4 .水、电、气等单位向新用户收取的“开户 费”,计算所得税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 答:一次性 5 .股权转让所约定现改时间。是签订合同 时?收取价款时?办理股东变更时?还 是三者同时具备? 答:办理股权变更时 6 .为什么计提未发放的工资不能扣除? 答:反避税需要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缴及注意事项
第二讲 计算应税所得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二、追溯调整原则: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由于定期减免税、税 率调整、限期弥补亏损等因素,要求企业必须准确计算每年的所 得额,不得提前或滞后。除另有规定者外,凡以前年度所得税款 计算不对,一律追溯调整。 例案如下: 1.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暂估价入账固定资产,并以 次月计提折旧。办理竣工计算,调整固定资产原价。 会计:不调整已提折旧,采取未来适用法,在剩余年限内计提 折旧。 税法:在计算所得税时,是采取追溯调整(重新计算原所属 年度折旧,计算应补退税),不是与会计处理相同? 答: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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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汇算清缴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 二、纳税调整项目 4.以前年度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在本年度转回金额 如 以前年度调增的广告宣传费,应在本年度调减的金额 借:所得税费用 - 递延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 广告宣传费 5 .以前年度发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在本年度转回的 金额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所得税费用 - 递延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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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汇算清缴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 三、税务档案管理 日常问题请教及其回覆等 四、税务风险评估 税务风险:易产生纳税争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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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计算应税所得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特殊规定: 反避税的需要 便于税收管理 政策导向 凡没有特殊规定(由税务机关提供),一律执 行一般规定(税法)。 其特征为:事实清楚 依据充分 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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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计算应税所得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追溯调整原则例案如下: 3 .甲公司2009年8月营业费用中一笔支出50万 元,2010年5月31日应取得发票,企业作纳 税调整处理。2011年8月取得补开发票50万 元,如何处理? (1)过期作废,不得扣除 (2)直接调减收到发票年度2011年所得 (3)追溯调整,重新计算2009年扣除款、所得税, 并退税。 答:选(3)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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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汇算清缴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与管理 国税发200979号第10条:在汇缴期内,纳税人 汇 缴申报表填报有误,可以重新申报。汇缴期满的 当年或以后年度,发现以前少缴税款,自查补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 – 应交所得税 借:营业外支出 - 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摘要:补XX年少缴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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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汇算清缴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 二、纳税调整项目 6.既非永久性差异,也非暂时性差异的纳税 调整项目 由于预缴所得税已借记“所得税费用 – 当期 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所得 税” 因此,应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 – 应交所得税 如果预缴大于汇缴,作相反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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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汇算清缴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 二、纳税调整项目 6.既非永永性差异,也非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项目 汇缴清缴期满之前,纳税年度允许扣除的金额, 应当取得发票却没有取得发票的,暂不得扣除,作纳 税调整处理。待实际取得发票时,采取追溯调整办法 重新补计算原所得年度的扣除额、所得额、所得税、 应退税款,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办理退税或抵顶当 期应纳所得税款。 应纳税所得总额 = 会计利润 + 纳税调增 + 纳税调减 – 弥补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税所得 x 税率25% 应补退所得税 = 汇缴应纳 – 已预缴数
最新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 A. 财税发【2011】50号 单位对个人送卡、送礼品、抽奖等,均需按20%缴纳税款。 暂未介定限额多少不用缴纳(台湾此部分有介定最低限额不用缴纳), 目前每次收入低于800元可不用缴纳个税的有: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 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B. 财税201157(国税发1999178)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 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 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 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C.财税200883号:个人(包括直属亲属)借款年末必须偿还, 否则征收个税。其中员工按薪酬征税,股东按股息征税。 解读:对于日常正常的企业员工经营性借款也要及时借及时还尽量不跨年度。即便 要跨年度也务必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即及时用于 生产经营的),以免交不必要的冤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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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计算应税所得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追溯调整原则例案如下: 4 .甲公司2006-2007年为免交企业所得税,2008-2010年减半增收。 2006年申报1000万元,已享受所得税优惠330万元。2012年9月, 查出2006年瞒报财政补助30万元(存入董事长个人账户)。 请思考: (1)甲公司是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答:否。国税发1997191号:免税期间,查增所得,不补税。 (2)董事长是否补缴个人所得税? 答:否。个人认为:因在2012年计入其他应收款,如果年末 未偿还,应需缴纳个税了。 借:其他应收款 – 董事长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6年政府补助 (3)对甲公司是否会处罚? 答:否。征管法:所有违法行为超过五年,一律不再处罚。
2011年度企事业 最新税法解读与风险防范
高金平教授讲座宣导 日期:2011.11.20
宣导大纲
最新税收政策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及注意事项
第一讲 汇算清缴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二讲 计算应税所得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最新税收政策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02011年第50号公告 主要关注: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 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超过180天有书 面证据可以抵扣 房产税:财税2010121号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 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 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即房屋占用土地单独计算房产 税) 。 2010/12/21起执行。 主要内容: 如果 容积率大于0.5,视为占用。 例 东莞 土地原价x(1- 30% )x 1.2% 如果 容积率小于0.5,按照建筑面积的2倍作为房屋占地面积与总占 地面积的比例对土地价值划分,据此计算应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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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计算应税所得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一、一般规定(之权责发生制),第九条:……除另有规定者外,以 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例案如下: 1 .汇缴期满前纳税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成本费用。 但尚未支付的利息、水电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可以扣除。 2 .甲将房产租给乙三年,三年租金一次性收取,按营业税暂行 条例的规定,三年租金的营业税一次性缴纳。请思考:计算 第一年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营业税是一年还是全部? 答:扣一年营业税 3 .高尔夫球场销售会籍卡,每张50万元,服务期30年。 计算所得税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30年? 答:30年(国税函2008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