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合集下载

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安庆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以下统称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皖政〔2001〕27号)、《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为房地产开发单位,下同)或者使用人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提供日常管理、养护、维修及其他相关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及既要合理补偿物业管理成本费用又要与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服务标准实行分等定价,禁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内普通住宅的公共性综合服务和公共性专项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区内高级公寓、别墅、写字楼和商业用房等经营性物业的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成本构成,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物业管理市场发展程度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签后公布。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实际变化作适时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共性综合服务。

包括住宅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住宅区内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管理;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安全防范、消防协助管理服务等。

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档案,是指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档案资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各县(市)区(含市经开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汇总工作。

第六条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办法实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及信用等级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情况及资质等级核定等情况。

(二)业绩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等情况。

(三)警示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或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信用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良好;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庆市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依法取得的权利,对不动产实行管理、维护、保养、修缮、保险、租赁、交易、改建等经营管理活动,并且收取业主或使用人管理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物业服务的性质是公共利益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一)对不动产进行物业管理;(二)负责维修和保养不动产的公共部分;(三)提供不动产租赁、买卖服务;(四)提供停车位、车位管理服务;(五)提供专业维修和保养服务;(六)承担包括信息服务、安保、消防管理、环保等在内的综合管理工作;(七)开展社区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增强业主之间的交流。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管理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安庆市规定。

未经法定程序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及实行物业管理不具备要件的,一律不得注册或营业。

第七条地方政府按照管理区划为设区的市、县、区、乡镇设置物业管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的建设投资应当由当地政府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承担。

政府与企业投资的比例,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

企业应当按照承建定额规定的标准和内容实施物业管理设施改建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管理要求,应当建立物业信息网络系统,并通过物业联网系统与住户及管理机构联系沟通。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及能确保正常管理工作进行的其他制度,确保物业管理工作,并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为业主提供咨询服务、诉求受理、业主代表会议召开、业主投票等服务,做到公开透明,便于接触受理,有效解决居民诉求,并及时回复反馈信息。

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0月26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0月26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属地管理、专业服务、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物业管理保障措施,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指导县(市)、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三)指导、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四)建立物业管理信用档案;(五)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六)指导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宜政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五)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和调整,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二)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三)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四)按照职权划分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五)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六)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活动;(七)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并接受查询。

物业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五)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和调整,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二)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三)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四)按照职权划分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五)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六)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活动;(七)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并接受查询。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监(市场监管)、价格、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安庆政务中心物业管理方案

安庆政务中心物业管理方案

安庆政务中心物业管理方案一、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 协调统一: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体系,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 便民利民:为政务中心内部的工作人员和外来访客提供便捷、高效的物业服务。

3. 环境整洁:保持政务中心的环境清新整洁,提升工作和生活质量。

4. 安全稳定: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政务中心内部安全稳定。

5. 节约资源:合理利用资源,降低物业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益。

二、物业管理的具体措施1. 日常维护管理:- 定期清洁办公区域、公共区域和外部环境,保持整洁。

- 定期检查水电设施、消防设备等设施,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 做好绿化管理,及时修剪、浇水、施肥等,美化环境。

- 建立物业服务热线,及时处理居民反馈的问题和意见。

2. 安全保障管理:- 加强安全巡查,确保政务中心内部安全。

- 建立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准备。

- 做好公共区域的警示标识,提醒工作人员和访客注意安全。

3. 车辆管理:- 制定停车管理规定,明确停车位置和收费标准。

- 定期对停车场进行清理、照明设施检查,确保停车秩序。

4. 绿化管理:- 精心设计政务中心的绿化布局,选择适合当地气候和环境的植被。

- 进行定期修剪、浇水、施肥等管理工作,保持绿化景观的美观。

5. 突发事件处理:- 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和责任单位。

- 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政务中心的安全稳定。

6. 环保管理:- 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做好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

- 加强环保宣传,提高工作人员和访客的环保意识,共同维护环境。

7. 财务管理:- 制定物业管理费用预算和支出计划,合理规划物业管理经费。

- 加强费用核算和监督,确保物业管理费用的合理使用。

8. 社区服务管理:- 发挥物业管理公司的作用,为政务中心提供各项服务支持。

- 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与政务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听取意见。

三、物业管理的评估与改进1. 定期评估:建立物业管理的评估体系,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安徽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科学管理、便利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加强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物业费的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征收物业费,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和方式应当公示并向业主说明。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向业主公开小区的物业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业主大会及物业委员会第十二条小区应当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行使管理权利、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讨论并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小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物业委员会,物业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五章立案备案及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进行立案备案。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物业管理制度,伤害业主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
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
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
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推选业主代表,享有被推选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使用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含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应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
规定划分: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住宅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街区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可以将几个住宅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可以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物业所
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
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

第十条对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引导业主按照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第十一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较多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代表的业主意见;对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具体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业主的投票权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住宅物业按照一套房屋计一投票权;
(二)非住宅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200平方米计一投票权;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的,每证计一投票权。

业主的投票权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行使,但物业使用人不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之后业主的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通过。

决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业主大会会议
讨论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物业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方式;
(三)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四)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
(五)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
(六)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
(七)物业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缴纳、使用、监管;
(八)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九)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三)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
(四)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