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之道
马克思主义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与指导

马克思主义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与指导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中国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就与进展。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之一,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理论观点与法治建设的原则相互贯通,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和行动原则。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马克思主义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与指导。
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法治建设的符合马克思主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调社会公平与正义。
这一原理与法治建设的目标息息相关。
法治建设旨在建立起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体系,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马克思主义对于法治建设的要求与法治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为我们确定了法治建设的方向。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建设的统一马克思主义强调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认为国家必须通过制度建设和法治化进程来实现现代化。
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将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统一,推动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只有通过法治来规范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现代化的目标。
三、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有机结合马克思主义强调共产党的领导,而在当代中国,党的领导地位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党的领导必须以法治为保障,通过法治手段来推动党的领导体系的建设,实现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有机结合。
法治建设需要党的坚强领导,而党的领导也要通过法治建设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四、人民主体地位与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倡导人民主体地位的观念,法治建设也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法治建设要以人民的需要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人民的参与和监督,形成法治建设的社会共识和广泛参与。
只有深入推进人民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建设的目标。
五、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契合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强调以法律为基础,以规范化管理为手段,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我们也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为核心,创新法治理论,完善法治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论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

在延 安 时期 , 毛泽东 总 结 了 1 O年 内战正 反 两 方 面 的经验 教 训 , 从 当时 国 内的 政 治 局 面 以 及 盘 根 错节 的 阶级 矛盾 和 民族 矛 盾 出发 , 较 为 系 统 地 阐述 了法 制 的基 本 原则 , 明 确 了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相 信群 众 、 实事求是、 保 障 一 切 抗 日民众 合 法
群众 、 脱 离党 委 的组 织 路 线 和 草 率 “ 逼供信” 的工
作方 法 , 造成 了一 些冤 假错 案 , 给革 命 事业 带 来无
Hale Waihona Puke 法挽 回的惨痛 损失 。应 该说 毛泽 东 法 律思 想 的基 本观 点 是建立 在对 前期 “ 左倾 ” 机 会 主 义理 论 和 实
践 的教 训吸取 上 的 。
现 了工 农大众 的 根本 意 志 , 维 护 了 各个 阶 级 的 基
行 比较一 般平 民更 加严 格 的 纪律 ” 。 ] 毛 泽东 特 别 强调 的是 , 共产 党 员与 革命 干部 , 只能 成 为遵 纪 守 法 的楷模 , 绝 无 超 出法 律 之 外 或 居 于 法 律 之 上 的 特权 ; 否则 , 就必 然 给那 些 居 功 自傲 、 蔑 视 革 命 法 制、 违法 乱纪 的 人大 开方便 之 门 , 使 人 民合 法权 益 遭 受损 害 , 革命 法治 原则 受 到践踏 。 这封复信发出后, 在 抗 日根 据 地 的所 有 立 法
而且 此案 的影 响 很 大 , 党 中 央 和军 委 在 毛 泽 东 主
持下 , 经过 慎 重讨论 , 批 准 了边 区高 等 法 院对 黄 克 功 的死刑 判决 , 毛泽 东 为此 案 亲 自给 高等 法 院 院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实现路径探究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实现路径探究【摘要】本文探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实现路径,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与传统文化的结合进行分析。
提出实现路径一为加强理论研究,路径二为拓展实践应用。
总结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化过程中需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借鉴中国传统文化,不断开拓创新。
展望未来,应加强理论研究,促进实践应用,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深入发展。
研究启示指出,要坚持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进程。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现路径,基本理论,发展历程,传统文化,理论研究,实践应用,总结分析,展望未来,研究启示。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背景介绍: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法律现象的学科体系,是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法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也越来越重视。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实现成为当前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实现,不仅是对中国法学发展的重要机遇,也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迫切需求。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中国法学需要在吸收借鉴西方法学理论的保持中国特色和本土化的特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中国具有悠久的传统文化积淀和丰富的法制历史,如何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传统文化融合,如何通过加强理论研究和拓展实践应用,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成为当前中国法学界面临的重要挑战和任务。
本文将就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结合,以及实现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旨在为中国法学界探寻一条可行的发展道路。
1.2 研究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建设越发凸显其重要性。
探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实现路径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研究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实践创新
实践创新概述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实 践创新是指在我国法治建设实践 中,结合国情、历史文化和社会 发展需要,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 主义法治理论,探索出一套具有 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经验。
实践创新内容
包括制定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和普及法律知识,推进司法体制 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
社会主义法治经验。
初步发展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法治 理论在中国得到了进一步传播和 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法规和政策,以保障人民的基本
权利和自由。
深入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法治 理论在中国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 和更深入的发展,形成了具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的发展阶段
主张革命精神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主张革命精神,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必 须发扬人民群众的革命精神,通过革命斗争来推动社会进步和法律的发 展。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历史背景与意义
历史背景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当时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暴露 出其内在矛盾,工人阶级的崛起和社会主义运动的兴起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提供了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结合国情,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01
02
03
坚持党的领导
在完善法治体系的过程中 ,应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确保法治建设的 正确方向。
落实依法治国
通过加强立法、执法、司 法等环节的改革,推动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的不断完善。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在司法领域,应注重深化 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 独立和公正,提高司法效 率和公信力。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指导。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系,以及如何借鉴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推进法治建设。
一、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各阶级利益的体现。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旨在维护私有制和剥削阶级的利益。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强调法律应当是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工具,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社会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和历史性,认为法律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
法律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实践,需要与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要求而提出的重要思想。
它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方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法治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它强调法律是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的产物,法治建设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三、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
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基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告诉我们,法律应当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强调法律的服务性和人民性,使法治成为保障人民权益的有力工具。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还告诉我们,法律应当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不能僵化和停滞不前。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坚持法律与实践相结合,推动法律的不断更新和完善。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教条主义表现、危害及启示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作为马克思主义 中国化 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在对其吸收、 内化的过程中, 受到了 “ 把理论当作教条、 视 书本为圣经” 的教条主义思维方式 的 侵袭。教 条主义的主要特征体现为主观与客观相分离, 理论和实践相脱离, 不从实践出发 , 不按具体情况具体分 析, 否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等。教条主义在马克 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主要表现对马克思主义法 律思想的本本主义理解、 对苏联权威法律思想的移植 以及 对领导人意志、 指示的教条执行。这种 只见树木不见森 林、 只见文本不见其背后深意的教条主义学习方式给我国 革命和建设事业造成严重危害。分析其表现、 危害和启示 有助于我们扫清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道路上的障 碍, 为其进一步本土化、 现代化创造良好环境。
由此可见马克思认为法律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共同要求和根本愿望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是掌握着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并受当时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存在于现实的人们的经济关系之中认为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第2 9卷 第 4期 2 0 1 3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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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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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o 1 . 2 9. NO. 4
一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4 — 2 2 【 作者简介 】郭利格 ( 1 9 8 5 一 ) , 女, 河 南濮 阳人 , 南京大 学政府 管理 学院硕 士研 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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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是机械的、 狭隘的、 教条的, 也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 家的法哲学思想的。 同时, 马克思进一步论述 了法律的本质特征 , 认为法 律集中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根本愿望和共同要求, 反映的是 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并且法律所代表的统治阶级意志, 有必要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准则。即, “ 法律应该是社 会共同的, 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 现, 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 , 而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 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也应该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需 要。所以, 马克思科学的揭示了法律的本质特征 , “ 法律是 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对立统一, 是国家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 的对立统一 , 也是整体性与普遍性的对立统一” 。马克思 实际上是把法律看做实然和应然矛盾的统一, 从实然来说 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性和物质条件制约性的统一 , 从应然来说法律则是社会共同意志的体现。所以, 马克思 只是强调了在法律中统治阶级的意志占主导地位, 但也没 有否认法是社会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这里的共同意志 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然而, 我们正是在这一 点上误解了马克思的法的本质, 既没有从马克思是基于当 时正在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法的本质的背景论述来理解 , 也没有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而加以本土化的分析。因而, 只 是教条主义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观, 将法的本质看 做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从而割裂了法律的各要素之问的 内在联系, 忽视了法的整体性和统一性, 所 以没有真正理 解马克思法的本质内涵以及马克思法的本质应是实然和 应然的统一。 建国之初我国废除了旧法制, 在急需创建社会主义法 的理论之时教条主义地搬用了马克思关于法的思想。在 整个 5 0年代 ,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观点在我国 直占据着统治地位, 主要表现在过分强调法的阶级意志 性, 认为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 是统治阶级用来进行阶级 统治的工具 , 基本上忽略了法的社会性。“ 文革” 之后, 在 法的认识方面有所调整, 认识到法的社会性作用, 但是法 的阶级意志性这一观点仍然有一定地位。“ 文革” 之后 , 法学界展开了对法的本质的争论, 形成了三种观点 : 坚持 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的学者, 只把社会性当做法律非 本质属性 ; 否认阶级性是法律本质属性 的学者认为, 法律 的阶级性只是法律的一般属性, 但是并没有提出法律的本 质属性是社会性, 而只是将法律的本质属性看做社会性、 强制性和规范性, 或将利益视为人类阶级社会和无阶级社 会的法的现象的共同本质; 还有学者只是对阶级性是法律 的本质理论提 出质疑, 但并没有提出社会性是法律的本 质。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后, 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把工作重 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 果断的抛弃了“ 以阶 级斗争为纲” 的错误路线, 对法的本质的观点也在发生变 化。这一时期 , 通过党的十三大确立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理论 , 使人们理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拓宽了思路, 不再将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看做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或者阶级专 政的工具 , 法律应表现出其经济、 政治和社会文化方面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

2007年7月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 u l y ,2007第36卷第4期 J ou rnal of Sh anghaiNor m alUn i vers i ty(Ph ilosophy &S ocial Sci en ces E d i ti on )Vol .36,N o .4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8634(2007)04 0001 (09)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蒋传光(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234)摘 要: 伴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指导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建设和法治实践的过程中,也实现了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同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建设和法治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文章对每个阶段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及其内容、特征、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理论贡献等进行分析、概括和阐释。
在此基础上,阐述当代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发展阶段收稿日期:2007 04 30作者简介:蒋传光(1963 ),男,安徽濉溪人,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主要从事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律文化研究。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伴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指导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建设和法治实践的过程中,也实现了中国化。
其理论成果构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具体表现为毛泽东的法律思想、邓小平法制思想,以及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作的一系列理论论述。
本文就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程及其三个阶段的理论成果,作一简要阐释。
一1 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毛泽东专门论及法律的文章远不及他论述哲学、历史与政治的多,但他对法律的论述,尤其是他早期思想中涉及法律的内容也非常丰富。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作者:宋键淼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8期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理论基础1.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马克思和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创始者,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首次用科学的方法揭露了发的起源,阶级本质和其基本规律,在法学领域实现了一次彻底的革命。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的形成,是一个曲折的过程,是通过不断的吸纳与自我否定、自我批判后形成的,是动态的思想随其哲学思想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吸取了黑格尔蕴含辩证思维的法哲学、康德的理性主义和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经过突破创新,从而形成了唯物主义法律思想。
马克思创造了历史唯物主义,他坚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坚持物质制约性,将这些基本原理运用在法律思想上,便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2、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主要是“儒”、“法”、“道”三种法律思想占据着主导地位。
不但深深的影响着中国古代社会的各个方面,也深深的影响着我国后来的法律发展。
儒家以“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提出“礼治”,“德治”,,“人治”观点。
“礼治”是根据人的尊卑贵贱作为礼仪的区分,各有其不同的礼仪规范。
“德治”讲求不以强权而是以德服人。
“人治”是重视圣人的教化,希望通过圣人的言行来教化世人,作为管理统治的核心。
法家是以法治为核心的思想学派。
这个学派认为人性本恶。
所以在法家法律思想中非常重视预防犯罪,主张统治者应当通过赏罚安把人民纳入法治轨道。
管慎子提出“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
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
道家代表人物有老子,他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观点,这也是道家思想的核心和精髓理念‘天道”是自然无为的,“无为”是根本,自然是最完善的,一切顺乎自然,不要加以人为。
如果人为地加以改变,那就只会损害事物地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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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卷第1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7No.1 2012年1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Jan.2012·法学理论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之道——读张波《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研究》菅从进摘要: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成果是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那里演变发展而来的,但二者之间的演变路径需要学界进行探讨。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研究》一书具体分析了这个问题。
该书从实践和文化两个层面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内涵进行了解析,并从哲学与法学、历史与实证、启示与价值等多个视角分析论证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之道。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张波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2)01-0072-04张波博士的新作《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研究》一书于2011年3月在人民出版社出版。
在这部新作中,张波博士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的发展路径问题作出了逻辑的、创造性的新思考。
其逻辑性和创造性体现在,作者首先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这两个概念的辩证区分为逻辑前提,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之间的关系为分析基础,逻辑地阐释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内涵。
随后,作者进一步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的形成进行哲学的、历史的、实证性的研究;在此基础之上,作者还深入地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演进的启示,最终形成完整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理论,揭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之道。
一、路径的逻辑前提:概念的辩证区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思想体系,它不仅包括马克思主收稿日期:2011-11-11作者简介:菅从进(1965-),男,江苏丰县人,汉族,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流动站研究人员,江苏徐州,221116。
-72-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而且也包括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之间的关系而言,二者是一脉相承的。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是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为思想渊源的,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而形成的法学理论成果,其在性质上属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有所不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国的新发展,无论是在人物要素、时空要素、内容和形式要素等方面,二者都不完全相同。
从人物要素来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是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革命导师;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则是中国共产党的几代中央领导集体成员的党的主要领导人。
从时空要素来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前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空间则是形成于中国领域以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则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在中国的领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从内容和表现形式来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表现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列宁的法律思想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则表现为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邓小平法制思想、依法治国理论、依法执政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理论新成果。
作者之所以要辩证地区分这两组概念,原因有二:一是中国化的内在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时空等出场要素的改变,在中国必须要中国化;另一个原因在于为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做铺垫,辩证地区分这两个概念,可以进一步探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是如何被中国化的,或者也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是沿着何种路径演变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新成果的。
这构成作者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的逻辑前提。
二、共性与个性:路径内涵的逻辑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的内涵是本书作者的研究中心。
解读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的内涵,可以找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之道。
作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一样,其命题的核心就是“化”,而“化”中则包含着中国化的路径。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个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具体化,一个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民族化,而这两个要求都强调马克思主义必须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而这构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内涵。
同样,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生在法学领域内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现象。
从逻辑上讲,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也有与之相似的路径及其内涵。
如果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沿着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路径而演进的,那么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则是沿着通过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与中国具体法律实践相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路径而不断演进的。
具体而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内涵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实践层面的路径,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具体的法律实践相结合、强调法律发展的实践法源,遵循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而形成的。
另一个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文化层面的路径,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法律文化相结合而形成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就是沿着这条路径而不断中国化的。
不仅如此,在本书中,作者还强调: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中,路径的实践层面是根本性的,因为社会实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根本动力。
同时,路径的文化层面也非常重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离不开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
由此,作者完整-73-地揭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的内涵。
三、哲学思想革命与法律思想革命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形成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乃至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运动都有密切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哲学也开始了自己的中国化进程,毛泽东的《实践论》和《矛盾论》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理论产物。
而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成果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的形成提供了哲学根据。
正因为如此,作者认为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反映的就是一种哲学态度和哲学方法,涉及到能否以实践第一的观点、具体的历史的观点来看待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问题,能否以唯物辩证的观点看待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问题。
也正是从这个角度,作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就是一个哲学命题,其就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而形成的。
此外,作者还从历史的事实证明这个问题,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等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成员,他们不是职业法学家,但他们也有自己的法律思想,而他们的法律思想蕴涵于他们那博大深邃的哲学和政治思想理论体系之中。
他们始终强调从实践出发、从文化传统出发,通过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通过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与中国传统的优秀法律文化相结合,最终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一次飞跃,形成了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
可以说,没有哲学上的革命就没有法律思想的革命。
四、历史与实证在本书之中,作者还对迄今为止的整个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的演进过程,进行了历史和实证的考察。
作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有一个路径的形成和确立、路径的偏离和严重偏离、路径的恢复和重新确立、路径的坚持四个阶段。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通过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与中国传统优秀的法律文化相结合,最终形成并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
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就是沿着这条路径而形成的。
1957年至1976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曲折发展时期,而这一时期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的偏离时期。
作者认为,这种偏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路径的实践层面的偏离,出现了主观偏离客观的主观主义;另一个是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结合中发生了路径的文化层面的偏离,出现了法律虚无主义现象。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通过一系列的拨乱反正,重新恢复和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就是在实践的诉求中和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反思中,应运而生的。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和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在实践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在文化汇流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并最终形成了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依法执政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
五、启示和价值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不仅仅是为了揭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也是-74-为了总结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的演进中的启示,这是本书的点睛之处。
本书作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的形成、演变和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回顾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史,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的形成和演变至少给人们留下三点启示。
第一,防止路径实践层面的偏离。
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正确的路径不是理论主导模式而是实践主导模式。
坚持理论主导模式,就会发生路径方向上的偏离,走向法学教条主义。
第二,路径文化层面的偏离。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要求我们面向中国历史、面向中国文化传统,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法律文化紧密结合,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但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传统法律文化的两面性,需要时刻警惕中国传统的糟粕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不良影响,肃清封建专制主义残余。
否则,就会发生路径方向上的偏离。
第三,反对西化也要反对文化对立。
作者认为中国化的命题是在中西文化论争中出场的,其本身不仅意味着对西化思潮的一种否定,更意味着对西方文化的一种辩证态度。
在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的诉求中,我们一方面要反对西化,反对将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西方法制现代化的主张;另一方面,也要警惕形而上学的文化观,反对将西方的非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完全对立起来,要辩证看待西方的非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扬弃西方法律思想,吸取其有益的成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