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原稿
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提要: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
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原因;对策。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形成的整体印象和评价。
司法公信力反映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认可程度与信赖程度。
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
司法公信力是建立诚信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等专项教育活动,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明显提升,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环节和方面。
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实践中,影响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个别案件的质量不高,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是法律对案件质量的要求。
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还存在违背客观事实办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等现象,甚至由于司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冤案、错案。
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能被有效保护,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
2、办案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权益。
由于个别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物,依法应当返还的不及时返还;违法对公民采取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诱供、刑讯逼供、超期办案等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违反办案程序的错误,侵害的却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3、办案时间过长,诉讼效率低。
表现为依法应当立案的不能及时立案,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案件久拖不决,办案期限过长,不应当延期的随意延期,应当做出处理决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仍然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寻监狱执法公信力提升之路径

寻监狱执法公信力提升之路径关键词:执法公信力;监狱;公共关系;微信;微博监狱作为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行使的是特殊执法权有别于通说的司法权,履行的是执法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却又隶属于司法公信力,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不可或缺的。
且监狱是执法公信力的主体,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深刻指出“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
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1]。
一、执法公信力的含义所谓的“公信力”源于英文accountability,意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
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社会公众对公共机关和公共权力所表现出的一种包括公平、正义、效率、道德、民主、责任等内容在内的信任力。
它“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2]。
而监狱执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监狱机关的执法工作和监狱民警执法行为的信服程度,它代表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核心是监狱执法对社会公众的信用和社会公众对监狱机关的信服和信任。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监狱的执法公信力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二、“公信力”缺失的社会现状从近期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到之前的山西高院“孟来贵受贿事件”;从看守所内发生的“躲猫猫”事件和在“洗漱盆上吊自杀”事件,到监狱内服刑人员的正常突发疾病死亡事件和辽宁监狱狱内贩毒;愈演愈烈的全能“城管”和遍地的“临时工”……一次次映入眼前的都是事后舆论的流言蜚语,造成的原因多方面,其中之一便是公开程度不够,不能让社会民众详细的不加评判的了解事情的经过;而对于情况属实的案件,机关部门的反应速度太慢,既成事实后就应该有敢于自我批判,自我治疗的勇气,而不是遮遮掩掩,更不是浓妆掩饰。
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的底线,监狱的执法公信力必然需要有效的提高,增强执法的权威性。
浅议提高监狱民警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能力

浅议提高监狱民警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能力监狱作为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监狱民警作为重要的管理力量,其公正文明廉洁的执法能力更是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议如何提高监狱民警的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能力。
一、加强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监狱民警应该具有高度的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公正执法。
监狱管理是一个高风险的工作,对民警的素质要求很高。
为了让民警时刻保持警惕,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监狱应该注重民警的基础培训,不断加强民警的法律素养,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使他们在执法中始终保持一颗公正的心。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保证监狱民警公正执法的根本保障。
监狱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监督责任明确、监督程序规范、监督手段有力、监督效果显著的监督体系。
监督机制的建设既需要内部监督,也需要外部监督,如派驻监察机关、建立公众监督机制等。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能有效地规范民警的行为,促进他们公正执法。
三、加强自律管理要提高监狱民警的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能力,民警自身的自律管理尤为重要。
民警应时刻铭记职业道德规范,始终保持警惕心,坚持从一点一滴做起,坚持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做一个遵纪守法、守纪律、务实担当的民警。
四、提高综合素质作为一名民警,不仅需要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还需要具备更为全面的素质。
在工作中,民警需要与不同的人群进行沟通和交流,因此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心理咨询能力等综合素质也至关重要。
此外,对于管理层面的民警,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
因此,提高综合素质是提高监狱民警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能力的重要手段。
五、优化执法手段目前,监狱执法手段逐渐趋于多元化和科技化。
要想提高民警的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能力,优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精度,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
除了传统的执法手段外,监狱应该采用更为多元化的执法手段,例如视频监控、智能管理系统等,依靠技术手段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和效率。
规范监狱公正执法工作总结

规范监狱公正执法工作总结近年来,我国监狱系统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努力规范监狱公正执法工作,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就规范监狱公正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首先,监狱公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监狱作为执行刑罚的场所,必须依法对罪犯进行管理、教育和改造,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公正执法是监狱工作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法治原则,确保执法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滥用职权或歧视罪犯。
其次,监狱公正执法工作应注重程序正义。
在罪犯的管理中,监狱应坚持依法审查、依法批准、依法执行的原则,确保每一步都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剥夺罪犯的合法权益。
同时,监狱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监狱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监狱公正执法工作应强化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
监狱工作人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做到依法行事,不随意扩大自己的权力。
同时,监狱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廉洁奉公,服务群众。
第四,监狱公正执法工作应积极推进技术手段的应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监狱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视频监控、电子巡视等,加强对监狱工作的监管和记录,确保监狱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监狱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最后,为进一步规范监狱公正执法工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对监狱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二是加强对监狱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监狱工作的顺畅进行;四是加强对罪犯的法律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
综上所述,规范监狱公正执法工作是保障罪犯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监督机制,推进技术手段应用等措施,我们相信监。
行政执法的规范与执法公信力

行政执法的规范与执法公信力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惩罚和保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执法的规范与执法公信力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规范的执法行为,才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增强社会公信力。
本文将探讨行政执法的规范和执法公信力,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行政执法需要遵循规范的执法程序。
规范的执法程序包括合法性、公开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等方面。
合法性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任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范围。
公开性是指执法行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执法透明,避免不当执法行为。
公正性是指执法行为应当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效率性是指执法行为应当高效率地进行,尽快解决案件,提高执法效果。
行政执法需要依靠科学的执法依据。
科学的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应当依据具有合法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标准。
执法人员不能凭主观判断或个人喜好进行执法,而应当对法律法规进行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
执法机关应当为执法人员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再次,行政执法需要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察机构,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与监督,严厉打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外部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媒体、公众和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互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错误并改进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还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执法人员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执法作风。
他们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为个人或特殊利益服务。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法律法规,做到对违法行为有科学准确的认识和判断,遵守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的规范和执法公信力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制环境和制度保障。
法制环境是指行政执法应当在法治的基础上进行,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局面。
执法公信力建设心得体会

执法公信力建设心得体会执法公信力是指执法机关在履行执法职责过程中所展示出的公正、透明、专业、高效的能力和形象,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拥有强大的执法公信力对于执法机关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公众对执法机关有信任,才能够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和治理,共同建设法治社会。
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我深有体会,在执法公信力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重视法治教育和宣传。
执法公信力的建设首先需要通过法治教育和宣传深入人心,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对执法机关的信任。
法制宣传要以普及法律知识和普惠法律服务为重点,通过各类媒体、网络、宣传栏、宣传片等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关的职责权力,让公众了解执法机关的公正执法原则和操作规程。
同时,执法机关还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树立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让他们成为法治文化的传播者和践行者。
其次,加强内外部监督机制。
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内部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人员考核、纪律检查、业务指导等方面,通过建立评议、评估、追责等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规范其执法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
外部监督机制包括公民投诉、舆情监控、独立审查等方面,通过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及时纠正执法不当行为,保证执法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再次,推动执法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之一,通过公开执法信息,增加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和评价,提高公众对执法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执法机关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主动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执法活动的信息,公布执法标准、程序和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
同时,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平台,方便公众查询和了解执法信息,增加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便捷度。
最后,加强社会参与和民众参与。
执法公信力的建设需要借助社会力量,通过社会参与和民众参与,形成多元监督机制和执法决策的多元化来源。
司法公信力漫谈

司法公信力漫谈[论文提要]:“司法”及“公信力”在我国都存在歧义。
本文所称的司法公信力系狭义的司法公信力,并与司法权威相关联。
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
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公众会习惯于寻求公力救济,执行不再是难事,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认可,公平正义得到保障。
如今,公信力流失令人颇为担心。
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
相应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也是多方面的,提高法官素质,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正确对待批评,拓宽非讼纠纷解决渠道,加强法制建设,优化司法环境,加强法院与外界沟通等等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职业者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责任所在。
[关键词]:司法法院法官公信力法治途径和谐引言2006年6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在安徽省芜湖市委大礼堂做有关合同责任的学术报告时指出:中华民族历史上曾出现过三次“信任危机”。
一个是“五四”运动时期,另一个是“文革”时期,再一个就是当前时期。
现阶段,诚信已陷入低谷,社会价值失衡,社会公信力普遍降低,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媒体的公信力、政府的公信力、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等受到严重破坏。
两年前的“西安宝马彩票”事件,陕西体彩中心主任贾某竟演出一起用“脑袋担保”其手下人清白的闹剧。
结果呢?在司法人员的眼皮底下,造假者持假身份证领走宝马车大奖,一大批官员失职及参与作假,而公证员还振振有词地以法律名义保证抽奖活动真实有效。
再看一看身边影响法院形象的窝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建民涉嫌受贿130余万元,池州市检察院日前对其提起公诉。
在王建民被公诉前,阜阳市中院原院长张自民涉嫌职务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张自民的前任,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刘家义因涉嫌受贿百万元日前被检察机关起诉;另一名副院长朱亚及多名庭长、法官也因司法腐败被查处。
监狱机关如何做到公正执法

监狱机关该如何做到公正执法公正执法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永恒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行,政法机关尤其是监狱民警队伍中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发生,与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格格不入,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一定的差距,严重影响着整个监狱工作、监狱队伍建设。
如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执法公正是摆在各级监狱机关和广大监狱民警面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经过监狱机关和广大监狱民警以及社会各界长期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因此,要保证公正执法,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是保证公正执法的关键要牢固树立公正意识,首先要加强对公正观念深刻内涵和重大价值的学习、理解,增强对公正观念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深入学习理解要使监狱机关及广大民警充分认识到维护公正是监狱工作的总要求,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对监狱机关执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和强烈盼望,认识到维护公正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营建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大推动作用。
要通过对公正观念的学习、理解,把维护公正的意识深深铭刻在每一个监狱民警的头脑中,体现在执法实践中,把公正执法思想植根于每位民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不断增强广大监狱民警公正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其次,要增强监狱民警法律至上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自觉性。
广大监狱民警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必须以人民利益为重,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要从最基本的环节最细微的地方作起,切实作到在所有的监狱工作和执法行为上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畏权贵、刚正不阿,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为权力、名利,努力做到不枉不纵,既不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也不能消极不作为,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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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摘要:加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建设,有利于巩固监狱机关的执法地位,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支持,提高监狱机关的执法权威,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
执法公信力缺失的结构性原因、执法不公、职责错位和狱务不公开等原因造成当前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缺失,针对此缺失,本文提出继续推进狱务公开制度建设、职权归位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解决之策。
关键词:监狱机关、执法权限、执法公信力高墙电网、气氛森严、压抑的封闭性建筑,往往是监狱给人的第一印象。
在古代封建社会,监狱是“罪与罚”、施以肉体惩罚的“人间地狱”;而现在民众的一般印象里,监狱又称为“牢房”、“班房”,是一个充满奴役充满神秘色彩却又对之深感恐惧的地方。
近年来各种媒体报道及传闻里的各种是非狱事――如狱警玩忽职守、滥施酷刑、虐待在押犯罪、监狱内部的权钱交易、甚至某某贪官服刑犹如度假等等,都让监狱的神秘色彩愈加强烈。
这阻吓了某些心存犯意的人,深恐某一天也陷入进去;但更多的却是:在人权张扬的文明社会里,权利意识觉醒的民众逾加怀疑监狱里的“罪与罚”,对监狱是否履行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基本职能充满怀疑,对在其管理下的犯人能否公正对待充满了不信任感。
弗兰西斯·培根评价司法的重要性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
可见公正的重要性。
从分工看,司法在于判断,而监狱却在于执行。
公正的判决给人信赖,但是判决后不公正的执行却给导致所谓的判决成为废纸一张。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某种意义上说,监狱是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
美国现任大法官Stevens言道:“法治的真正支柱,在于对执法者的信心。
”[2]如果民众对监狱机关的执法不予信任,对其能否公正“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不抱有信心,那么,所谓“法治国家”只会是一个永不可及的神话。
现在的问题是:种种监狱腐败及问题挑战社会正义的底线,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已经几乎荡然无存了。
一、监狱机关的功能及执法权限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我国的监狱机关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功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限制他们的自由,剥夺或者停止行使他们的政治权力,实行武装警戒和严格管制,监督他们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强迫其劳动改造。
具体而言,我国监狱机关的根本职责有两项:第一,惩罚犯罪是我国监狱机关的根本职责之一。
通过罪犯的惩罚,使他们认识法律的严肃性,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从而达到改造成新人的目标。
第二,依法对罪犯实施改造,是我国监狱机关的另一项根本职责。
我国监狱机关对罪犯执行刑罚、不是唯惩罚而惩罚,根本的目的是改造罪犯成为新人。
因此监狱活动主要是围绕帮助重返社会这一中心目标进行,监狱的规章制度应有助于罪犯适用和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
这是预防犯罪、消除犯罪的重要途径。
从工作方针上看,我国监狱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 的工作方针,对罪犯实施改造,以改造提高质量为中心,在对罪犯进行管制前提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改造罪犯的思想、矫正犯罪恶习,使他们养成劳动的习惯,学会生产技能,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经济建设的有用之才。
从手段上看,监狱机关改造的基本手段是监管改造、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
其目的在于转变罪犯思想、矫正犯罪恶习、增长文化知识、培养生产技能、最大限度地化社会消极因素为积极、建设因素。
围绕着惩罚和改造功能,具体而言,监狱机关的的执法权限有:(1)对罪犯刑罚的执行,包括:收监、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2)狱政管理,包括:分押分管、警戒、戒具和武器的使用、通信、会见、生活、卫生、奖惩、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3)对罪犯的改造,包括对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等等。
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就是在这些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得以体现的。
二、公信力的概念及其重要性“公信力”一词最初从公共管理学科中提出,从词源来看,“公”指社会公众;“信”指因信任而产生的认同和服从的心理感受,属于主体的一种心理认知现象。
公信力这个概念本身蕴含信用和信任的两个维度,同时具有公共权利的属性[3]。
公信力在蕴含信用与信任的同时天然属于公共权力,它是一种内在的精神上的力量。
人们普遍认识到:建立或维护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社会结构,取决于建立在一定价值基础上、并获得一定信任的公共机构。
用工具主义模式可以理解为:当权威者提供了有利的结果以及人们感到自己的确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决策过程,权威就被认定为可以信任的。
在合法的社会,公共权力同时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设想成一种信用关系,他们之间的精神联系就是信任。
[4]因此,所谓公信力就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公共机构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和尊重其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本身的信任和尊重程度。
监狱机关具有强制拘束力,因为它由国家设立,并被授权相应的权力,所以它是有信用的;而监狱机关在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犯罪过程中能给人正义的印象并获得社会公众的尊重,所以他又是能够被信任的。
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在此得以体现。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普遍地对监狱机关执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和尊重其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监狱机关的信任和尊重程度。
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法治应包含双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5]“已成立的法律秩序”之所以“获得普遍的服从”有两重原因:一是社会公众慑于法律的强制力被动地遵守法律,这是由法律的拘束力使然;二是社会公众基于信任和尊重法律而主动地服从法律,这是由法律的公信力使然。
正如郑成良教授所言:“单纯凭借强制力所引起的普遍服从,是一种被动和被迫的服从,以这种服从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是不稳固和不持久的,反之,惟有公众的信任和信赖为基础的普遍服从,才是主动和自愿服从,才可能形成稳固和持久的法律秩序。
”[6]监狱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
清末人士徐谦认为“监狱制度与刑法审判二者有密切之关系,监狱不良则行刑之机关未完善,而立法与执法之精神均不能见诸作用。
无论法律若何美备,裁判若何公平,而刑罚宣告以后悉归于无效。
”监狱机关利用法律的强制力固然在形式上可以达到执行刑罚的目的,但单纯的法律强制力只可以造就监狱机关的执法强权;但是执法公信力却让罪犯在内心信服法律从而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起到社会控制和保障司法权威的作用。
而后者才是法治所要追求的。
三、当前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我们寄希望于通过提高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来起到社会控制和保障司法权威的作用,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已经很差了,很多时候依赖的还是监狱机关本身的强制拘束力。
如果说执法公正是执法公信力质的标准的话,那么对罪犯刑罚的执行、狱政管理以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等执法行为的不公和异化早已导致执法公信力中“信用”因素严重透支;如果说社会公众的满意度是执法公信力量的标准的话,那么社会公众对监狱机关能否履行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基本职能充满不信任,更惶论社会公众的满意度了。
具体而言,当前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缺失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执法公信力缺失的结构性原因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所处地位所致,这是其结构性原因。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监狱机关隶属于政府的范畴。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7],基于人性恶的假设,而由人组成的政府天生具有权力的自我膨胀性,因此民众对其委托的政府应保持适度的不信任[8]。
一般社会公众对监狱机关抱有一定程度的不信任符合有限政府理论的假设。
从另一个角度看,监狱机关是侦查、检察、起诉、判决和执行等整个司法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其执法公信力深受上游司法环节的影响,其中任何一个上游环节不公正都将导致监狱机关的执法职能大打折扣和扭曲。
当一个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囚犯被送入监狱机关的时候,囚犯本人及社会公众不会仅仅嫉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而是所有政法部门。
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政法部门隶属于同一个共同体。
所以,当其它政法部门的公信力下降的时候,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必然受到牵连。
以上两个方面即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缺失的结构性原因,在此情况下监狱机关很难作出实质性的改变。
(二)、执法不公是导致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缺失的最普遍原因公正是法治的基本追求,监狱机关对囚犯的刑罚和改造的执法过程中也应该坚持公正的原则。
但由于监狱机关是一个封闭性非常强的执法机关,其执法权限很难受到有效监督而容易导致执法不公。
首先,对罪犯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容易偏离执法权限。
监狱机关在收监、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等刑罚过程中,在减刑、假释方面法院与监狱之间的工作制约流于形式,检察机关对监狱机关缺乏足够的监督等,都客观上使得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罚执行中行使权力范围扩大化和随意性增强,从而容易导致滥用职权、执法不公正和司法腐败。
而事实上在对罪犯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执法不公和腐败现象已经不再是新闻。
其次,监狱机关的狱政管理的执法权限更具有自主性。
监狱机关在执行分押分管、警戒、戒具和武器的使用、通信、会见、生活、卫生、奖惩、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等等狱政管理的执法任务时,其它机关很难对其进行监督。
监狱可以看成是一个特殊的小社会,监管人员与在监囚犯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他们之间实质上是分等级的。
在没有外部监督下,即使制定再严格的管理制度也无法在制度上控制监管人员的滥权行为。
在条件艰苦的监狱环境里,囚犯为了获得更好的生活品质,必然期望通过各种途径与监管人员达成交易。
而事实上,监管人员和有能力的囚犯很容易达成妥协,各取所需,最后彼此皆大欢喜。
唯一的不好的便是监狱机关执行刑罚的功能变得遥不可及。
再次,在对罪犯改造的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上述问题。
监狱机关的执法不公,很大程度上是由内部的腐败引起,而腐败本身都会降低社会公众对执法公信力的信任度,这点构成对公信力量的评价标准的违背。
但监狱机关的执法不公主要的还是违背了公信力质的评价标准。
执法不公,让国家授以监狱机关的刑罚执行权不能按照规定行驶,导致刑罚和改造的功能不能实现,这是透支政府的信用。
按照社会契约论学说的观点,人民将其权利让渡给国家(政府),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的监狱机关的不公正执法,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政治意义上称为人民)对监狱机关的执法效果将获得预期收益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