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件信息公开与提升执法公信力_省略_润州区人民检察院_三化_做法为例_蒋晓轩
执法司法公信力方面做法

执法司法公信力方面做法一、执法方面。
1. 执法人员形象与态度。
执法人员得穿得像那么回事儿。
制服要干净整洁,这就像战士上战场得有个威武的样子。
别整得邋里邋遢的,老百姓一看就觉得不专业。
而且态度要好,别一张嘴就跟吃了炸药似的。
得客客气气地跟群众解释执法的原因,就像去朋友家串门得有礼貌一样。
比如说交警查酒驾,要是上来就凶巴巴地,司机心里肯定不服气。
要是能笑着说:“师傅,咱查个酒驾,这是为了大家安全呢。
”这感觉就不一样了。
2. 执法透明度。
执法过程得公开透明。
现在科技这么发达,执法记录仪就得好好利用起来。
这就好比给执法人员安了个随身摄像头,他们干啥都在“镜头”下。
比如说城管执法,要是和小商贩有点啥摩擦,把执法记录仪的视频一放,谁对谁错一目了然。
还有,执法的依据也得让老百姓知道。
不能光说“这事儿不行”,得告诉人家哪条法规规定不行的,就像玩游戏得有游戏规则一样,大家都得按规则来。
3. 执法的公平性。
不管是谁,在法律面前都得一样对待。
不能因为你是个大老板,犯了错就轻轻放过;也不能因为是个小老百姓,就往死里整。
比如说税务部门查税,大企业和小商户都得按照税法来。
要是只盯着小商户查,对大企业的偷税漏税睁只眼闭只眼,那老百姓肯定觉得执法不公平,公信力也就没了。
而且执法的时候不能有偏见,不能因为你看着这个人不顺眼就多罚点,看着那个人长得帅就少罚点,这可不行。
4. 执法的效率。
执法得迅速果断。
要是有人报警说有小偷在偷东西,警察不能慢悠悠地晃过去。
得像超级英雄一样,迅速赶到现场。
要是拖拖拉拉的,小偷都跑没影了,受害者能不抱怨吗?再比如说环保部门查污染企业,发现问题就得赶紧处理,不能让污染企业继续污染环境好几个月才采取行动。
这就像医生治病,不能等病人病入膏肓了才开始治疗,得及时把问题解决了,老百姓才会觉得执法部门靠谱。
二、司法方面。
1. 法官形象与素养。
法官那可是司法的门面。
得穿着法袍,戴着假发(如果有的话),端端正正地坐在法庭上。
司法公信力:强化执法机构的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指标,它关乎国家法制的稳定性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而强化执法机构的公信力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一环。
只有通过加强执法机构的公信力,才能有效地推动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为了强化执法机构的公信力,必须加强内部监督机制。
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察机构,深化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纪律教育和监督检查。
执法机构还应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向社会公开自己的工作过程和结果,让公众对执法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其次,执法机构应加强队伍建设。
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意识,使其具备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能力。
培养一支高素质、廉洁奉公、服务人民的执法队伍,是执法机构强化公信力的基础。
同时,要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激励执法人员勇于负责、敢于担当。
第三,加强信息公开和互动沟通。
执法机构应主动向公众提供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增加对社会公众的服务意识。
在重大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要加强与公众的互动沟通,及时发布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结果,以保证审判的透明和公正。
同时,在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也要向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权利保障和法律援助。
最后,建设信息化的执法环境。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执法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通过建立健全的电子档案系统,实现执法活动过程的全程记录和存储。
执法机构还应加强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形成执法合力,保证执法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在强化执法机构的公信力的过程中,必须注重法治理念的贯彻和法律规范的严格执行。
执法机构要坚守法律底线,严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执法权力。
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参与执法监督,加强对执法机构的监督和评价,共同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总之,只有通过强化执法机构的公信力,才能够有效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公正司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执法机构、公众,每个人都应当为此承担起责任,共同努力,共创一个公正、透明、有序的法治社会。
浅谈案件信息公开与提升执法公信力

浅谈案件信息公开与提升执法公信力作者:蒋晓轩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4年第10期【摘要】本文介绍了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推动案件信息公开,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做法。
即:坚持高标准要求,推动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化;坚持多渠道公开,确保案件信息公开效能化;坚持全方位延伸,实现案件信息公开多元化。
从而达到维护司法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案件信息公开;执法公信力;制度化;效能化;多元化为了认真贯彻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委司法改革部署要求,积极推进江苏省检察工作改革,进一步做好检务公开改革试点工作,2014年4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出台了《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互联网、检察服务窗口、电话、微信、微博、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对外公开案件信息。
这就是说,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案件程序性信息将向相关人公开,同时还将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级检察机关经办的案件信息。
这也标志着江苏省检察机关以检务公开为平台,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检察改革序幕已拉开。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江苏省检务公开试点单位,在扎实推进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办案程序信息公开、检察事务公开等规定动作的基础上,注重创新案件信息公开的载体、模式和机制,形成以“三化”为抓手,全面、全程、全方位推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新模式,有效推动全院上下执法办案水平和队伍素质能力的提升。
自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启动以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平均办案周期缩短7天,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比例同期下降45%、延长办案期限案件下降36%,统一业务系统案卡填报差错率降低24%。
一、坚持高标准要求,推动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化为确保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高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健全质量监督运行机制,对该公开的一律公开,着力以公开倒逼干警提升新媒体时代的办案水平、释法说理能力和服务群众的意识。
浅谈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浅谈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摘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以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检务公开的核心,明确了案件信息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及内容。
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对于深化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逐步完善。
关键词: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意义一、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概念及意义(一)案件信息公开的概念案件信息公开是检察机关主动、及时、全面地公开案件信息,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明确了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发布方式、程序、审核把关机制等,该规定的出台,使得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从一般性要求变成了刚性制度约束。
1.案件信息公开是公民司法信息知情权的保障。
所谓知情权,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知悉各种信息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有知悉和获取司法活动中和自己相关信息的权利。
除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之外,社会公众也同样有从司法机关获取自己感兴趣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让当事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及时、准确而全面地了解案件的进程,顺应了人民群众对执法办案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保障了公民的司法信息知情权。
2.案件信息公开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是把检察机关的执法过程置于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的视野之中,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倒逼公正,让民众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在信息化时代,检察工作越是及时主动公开就越有公信力,越能赢得群众的信赖。
3.案件信息公开强化了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
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探讨

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探讨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探讨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对于司法公正和透明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基层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意义、现状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入手,探讨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满足公众的合法权益。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意义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布自身职能范围内的查办案件活动,向公众公开案件信息、进展情况、处理结果等事项,以增强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其意义在于:(一)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可以让公众了解法律的适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实践,提高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消除公众的担忧和猜测,增强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同时,公众可以通过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监督和评价司法机关的工作表现,为司法体系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二)保护人权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能够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疑虑,实现案件信息的公平公正透明,防止司法机关因偏袒或滞碍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通过公开案件信息能够呈现出司法机关的工作成效,通过差异能够从整体上发现司法工作中的瑕疵与问题,为后期的规范整改提供参考意见。
(三)促进执法规范和效率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能够促进执法规范和效率,推动司法机关在日常办案过程中秉持一个公平公正的依法原则,由此强制其快速审查办案,保证在案件查办的过程中的严格实施执法法规和关键性判断的合理性。
二、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现状在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已经滞后于公众对于司法公正和透明的要求。
这种现状主要表现在:(一)公开程序不规范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程序不规范化,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和实施程序,因而,导致信息公开的方式过于简单化和繁杂化,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和混乱性。
检察机关提升执法公信力浅析

检察机关提升执法公信力浅析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客观反映,是检察机关的生命力所在。
良好的执法公信力,是人民检察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实现的重要保障。
因此,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牢记“执法为民”的理念,切实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保持公正廉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大力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一、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威性产生普遍信任和尊重,而在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表现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执法效果的认同、信任和期待。
因此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提升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要求。
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一宪法定位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国家性、公权性和法律监督属性,必然要求检察机关的司法执法活动要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使法律监督及各项执法行为和结果得到普遍的尊重、认可和信任。
(二)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是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我国正在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强调规则和诚实信用。
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由此说明,这两者都要求诚信。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提高自身的执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认同感、信任感是检察机关追求的应有之义。
(三)提升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树立法律监督权威,赢得社会尊重的重要基础法律监督需要权威,而法律监督的权威一方面来源于检察权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就是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前者是法律监督权威的必要条件,后者是法律监督权威的核心要素。
公检法信息化 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公检法信息化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正、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公检法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探讨公检法信息化的重要性及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一、公检法信息化的重要性1. 提高信息获取效率。
传统的司法手段过于繁琐,信息传递缓慢,导致司法决策的滞后。
而公检法信息化可以通过电子档案、数据库等手段,实现信息的快速检索和获取,提高办案效率,并减少司法错误。
2. 实现公正公平的司法透明。
信息化建设可以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监督更有效。
通过网络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等方式,让公民了解案情、了解司法程序,实现司法公正公平。
3.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信息化建设可以帮助公检法机关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通过统计数据分析、信息共享等手段,可以有针对性地调整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二、公检法信息化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1. 提高公信力的可依赖性。
信息化建设使司法决策更加科学、客观。
依靠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可以避免主观因素对司法决策的干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可依赖性。
2. 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透明度。
公检法信息化可以实现庭审过程、裁判文书等的公开和公示。
公民可以通过网络等途径自由获取司法信息,监督司法的公正公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透明度。
3.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效能。
公检法信息化可以大幅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通过软件系统的辅助,可以快速检索相关案件、优化办案流程,减少办案时间,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效能。
4. 加强司法公信力的公众参与。
信息化建设可以让公民更加方便、快捷地参与司法活动。
网络投票、在线意见征集等方式可以让公众发表意见、参与司法决策,增强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同。
三、公检法信息化的推进策略1. 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
加强网络建设、提升数据中心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信息化建设提供稳定支撑。
2. 加大技术投入和人才培养。
提高公检法机关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推动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公检法信息化 提高司 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公检法信息化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在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的时代,公检法信息化已成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之举。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威性和公众信任度的综合体现,它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法治秩序以及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遵从。
公检法作为维护社会法治的重要力量,其信息化建设对于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透明度和公正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检法信息化首先带来的是工作效率的大幅提升。
过去,大量的司法文件和资料都以纸质形式保存和传递,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容易出现文件丢失、信息延误等问题。
如今,通过建立数字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各类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都能够实现线上流转和实时跟踪。
例如,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可以迅速将案件信息录入系统,检察院能够及时获取并进行审查,法院也能提前了解案件情况,为后续的审判工作做好准备。
这大大缩短了案件处理的周期,提高了司法机关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案件的响应能力。
信息化建设也显著增强了司法工作的透明度。
以往,公众对于司法过程的了解往往受到限制,容易产生猜疑和误解。
而现在,借助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公检法部门可以将部分案件信息、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向社会公开。
公众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应用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了解案件的进展和处理结果。
这不仅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也让司法工作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的监督。
例如,一些地方法院通过网络直播庭审过程,让人们足不出户就能观看案件审理,这既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又起到了普法教育的作用。
公检法信息化还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可以为案件的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和辅助。
例如,通过对大量相似案件的数据分析,为法官提供量刑建议,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裁判偏差。
同时,信息化系统能够对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全程记录和监督,有效遏制执法不公、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然而,公检法信息化建设在推进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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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案件信息公开与提升执法公信力——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三化”做法为例蒋晓轩(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镇江 212004)【摘要】本文介绍了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推动案件信息公开,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做法。
即:坚持高标准要求,推动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化;坚持多渠道公开,确保案件信息公开效能化;坚持全方位延伸,实现案件信息公开多元化。
从而达到维护司法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案件信息公开;执法公信力;制度化;效能化;多元化为了认真贯彻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委司法改革部署要求,积极推进江苏省检察工作改革,进一步做好检务公开改革试点工作,2014年4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出台了《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互联网、检察服务窗口、电话、微信、微博、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对外公开案件信息。
这就是说,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案件程序性信息将向相关人公开,同时还将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级检察机关经办的案件信息。
这也标志着江苏省检察机关以检务公开为平台,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检察改革序幕已拉开。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江苏省检务公开试点单位,在扎实推进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办案程序信息公开、检察事务公开等规定动作的基础上,注重创新案件信息公开的载体、模式和机制,形成以“三化”为抓手,全面、全程、全方位推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新模式,有效推动全院上下执法办案水平和队伍素质能力的提升。
自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启动以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平均办案周期缩短7天,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比例同期下降45%、延长办案期限案件下降36%,统一业务系统案卡填报差错率降低24%。
一、坚持高标准要求,推动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化为确保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高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健全质量监督运行机制,对该公开的一律公开,着力以公开倒逼干警提升新媒体时代的办案水平、释法说理能力和服务群众的意识。
一是建立案件信息公开机制,着力提升公开意识。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案件信息公开补充规定》,重点对案件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终结性法律文书的种类、审批流程、时间范围等进行细化说明,明确责任主体、健全督查考核机制,通过设计《主动公开案件信息审核表》、《不宜公开案件审批表》等6类表格,建立内部审核、审查、督查机制,由案管、纪检部门对业务部门报审的不公开案件信息实行每案必查,坚持杜绝选择性公开现象。
如2014年6月,该院业务部门报审了8件不宜公开的终结性法律文书,案管与纪检部门逐一核查了起诉书、案件审查报告后,发现其中5件系轻伤害案件,因刑事和解由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有悖不公开案件信息的范围,即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报检察长办公会研究,最终将5件案件的法律文书上网公开。
二是健全案件信息公开监管机制,着力提升质量意识。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明确由案管部门专口负责所有案件信息公开质量的监控和监管。
一方面,加大对统一业务系统填录信息的巡查纠错力度,及时纠正统一业务系统操作中漏填新增业务事项、案卡项目随意填写、重点信息缺失等问题,归纳出50条案卡重点录入信息的提醒事项,制定《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卡错漏问题50问》发放到业务部门每个案件承办人手中,确保案件信息公开的源头不出现问题;另一方面,推出“三审二查一通报”纠错堵漏工作法,确定法律文书由业务部门负责人、专职委员、分管检察长通过“即时通”逐级审查核对后,再通过统一业务系统进行审批,减少法律文书错漏。
业务部门对法律文书每月自查与案管、纪检部门季度抽查相结合,适时对文书质量问题进行网上通报,加大法律文书监督提醒力度。
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已对排查出的34个法律文书质量问题予以重点通报,有效避免瑕疵问题重复出现,全方位提升公开文书的质量。
三是完善案件信息公开评价机制,着力提升责任意识。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案件质量督查通报制度》,通过定期的案件质量评查和问题通报,及时发现并纠正办案中存在的程序和实体问题,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总结整改。
同时,该院还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的年度考核,实施“由案及人、以人管案”的双向互动内部监督方式,将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晰到每个案件承办人,对积极公开、主动公开、公开案件信息质量高的干警,及时予以表扬、奖励;对公开不积极、不主动,以及案件信息公开中存在质量瑕疵的干警,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先的资格,切实通过科学合理的激励惩戒机制,提升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
二、坚持多渠道公开,确保案件信息公开效能化为让群众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案件信息公开情况,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在公开载体的创建上下功夫,相继建立起一系列公开载体,有力地提升了案件信息公开的效能。
一是设立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实现“一站式”服务。
该院在为民服务中心内装配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查询接待室等硬件,实现检务公开信息滚动显示,让来访群众及时了解案件程序性公开信息的内容。
该工作开展以来,该院已通过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00余条、接待律师、当事人等查询案件信息30余人次。
同时,该院还立足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向辖区群众发放“检务公开联系卡”1000余份,向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和案件当事人发放案件信息公开问卷调查表300余份,在让更多的人了解、知晓检务公开工作的同时,积极征求群众的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务公开工作。
二是升级检察门户网站,建立检务公开网上发布大厅。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在不断完善原有门户网站的基础上,建立起检务公开网上发布大厅,新增“案件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示”、“律师预约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栏目,借助互联网及时公开各类终结性法律文书、案件程序性信息、各主要业务部门职责、案件受理、办理流程、当事人控告、申诉、举报流程及联系电话等。
截止2014年9月中旬,该院已在网上发布大厅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61份、案件程序性信息135条、接待律师预约阅卷10余次、接受行贿档案预约查询5人次,取得良好效果。
三是借助新媒体平台,扩大案件信息公开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相继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平台,开48《新西部》2014.30期设“检察官说法”、“案件报道”、“微话预防”等栏目,积极向社会公布相关案件查处信息,截止9月中旬,该院已通过微博、微信发布重大案件信息、检察办案流程信息137条。
同时,该院还利用二维码技术,通过对“依申请公开案件”创建“微代码”,发送给律师和案件当事人查询,实现律师“足不出户”“扫一扫”即可获知案件进程情况,目前,该院已制作二维码查询12件次,为辩护律师提供点对点信息传递,受到案件承办律师的广泛好评。
三、坚持全方位延伸,实现案件信息公开多元化为进一步扩大案件信息公开的涉众面,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一卡二函三表”,确保全面、全程、全方位公开案件信息。
一是利用“一卡”延伸宣传。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托驻各街道的检察室和检察工作站,向社区群众广泛发送检务公开联系卡,向广大群众重点介绍该院检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平台、参与互动的途径,将案件受理、办理当事人控告、举报、申诉的流程,以及近期的反腐前沿、新法速递等信息传达给群众,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的部署、途径和方式,积极参与到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之中。
二是利用“二函”深化公开。
为确保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案件信息查询知情权,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案件的近亲属,在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24小时内即发送“案件信息查询告知函”,告知逮捕案件相关办案信息查询的路径、方法,减轻了近亲属不必要的诉累。
同时,为对等保护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参与权,该院案管部门在受案次日,通过发放“诉讼权利告知函”,让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及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了案件信息公开由单方面的静态展示向双方互动的动态展示转变,提高了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是利用“三表”拓展服务。
首先是发放案件信息查询流程表,重点向审查起诉、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发放,对当事人通过上网、来电、到大厅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等三种方式所要携带、提供的身份资料、可查询内容、联系方式进行图表说明,真正做到“一表在手,查询不愁”。
其次是制作以案说法建议表,督促业务部门结合公开的法律文书,分门别类撰写以案说法的案例发布到门户网站,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自我保护提醒,以弥补检察法律文书普遍存在的表述简单、说理性不强等缺憾。
第三是填写检务公开工作评议表,通过微信平台定期向“三大员”报告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邀请“三大员”到为民服务大厅现场感受公开工作实效,提供终结性法律文书、程序性信息给“三大员”评查,由“三大员”综合评查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填写评议表,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公正、规范、高效。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推动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化、效能化、多元化的“三化”制度,成功搭建检务公开信息化平台,有力促进了检务工作规范化、效率化,大大提升了执法公信力,为实现检务工作的公平、公正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同时,通过“三化”制度的推进与落实,在全院上下形成了“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执法理念,以实际行动向社会传导检务公开的正能量。
【作者简介】蒋晓轩(1965-)女,江苏镇江人,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主要从事检察理论与检察实务研究.贫困地区小学的基础设施改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学校应对小学基础设施改善做好长期规划,对政府每年教育财政资金做到合理有效使用。
资金使用一定要切合学校实际情况,把每一分钱都应花在需要的地方,坚决杜绝面子工程建设,切实为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4、转变思想,充分发挥优势,灵活利用资源贫困地区农村小学资金与资源皆有限,要让有限的资源惠及更多的学生,便要解放思想,不断探索创新,努力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农村小学相比城市小学有广阔的土地,体育课可进行放风筝、越野跑等特色活动;活动课可鼓励学生自制体育器材、手工艺品与模型,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动手操作能力;建立科学合理的图书借阅制度,鼓励学生多读书、读好书,拓宽学生视野;音乐课可让学生跟随当地人学习地方特色音乐等,依托地方优势与地理优势,充分利用身边的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创新学习方式,弥补资源短缺的不足,更好地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