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船舶报告制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3篇)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深入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后要积极督促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按照安检缺陷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督促申请复查。
第三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确需禁止离港的,应坚决按程序予以滞留,并由安检站上报长江海事局进入船舶黑名单,予以通报。
第四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按《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对有关船员进行安检违法记分,并由局《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管理人员上报长江海事局船员证件处予以通报。
第五条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登记证书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监督处;船舶检证书簿存在问题的应,记录验船师的姓名,并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船舶检验管理处。
第六条对客(汽)渡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缺陷,除积极督促整改外,各处站应积极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发送《安全建议书》。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应定期对辖区客汽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2)是指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将检查结果和相关问题上报给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检查事由:说明进行安全检查的原因,可能包括定期检查、特殊情况下的检查等。
2. 检查对象:列出被检查的船舶名称、船舶登记号等基本信息,确保检查的准确性。
3. 检查内容:具体描述检查所涉及的内容,可能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设施、消防装备、船员培训等多个方面。
4. 检查结果:总结检查所发现的问题、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并进行分类和定级,以便后续处理。
5. 处理措施: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包括改进建议、整改时限等,确保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标准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深入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后要积极督促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按照安检缺陷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督促申请复查。
第三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确需禁止离港的,应坚决按程序予以滞留,并由安检站上报长江海事局进入船舶黑名单,予以通报。
第四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按《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对有关船员进行安检违法记分,并由局《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管理人员上报长江海事局船员证件处予以通报。
第五条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登记证书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监督处;船舶检证书簿存在问题的应,记录验船师的姓名,并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船舶检验管理处。
第六条对客(汽)渡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缺陷,除积极督促整改外,各处站应积极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发送《安全建议书》。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应定期对辖区客汽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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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口VTS 报告制度一网打

中国港口VTS 报告制度一网打尽,让你一路驾驶无忧中国港口船舶报告线受话机关VHF频道、电话报告门线。
1, 营口VTSVHF CH690417/615142762694616269564(FAX)以营口鲅鱼圈台子山灯塔(40°17.772′N/122°06.407′E)为圆心,20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抵达营口港区1号灯浮(40°31.883′N/122°00.933′E);所有在港船舶应守听CH69;营口港区的船舶应在CH09上保持守听。
进港航速不超过8kn,出港航速不超过9kn。
2. 锦州海事局VHF CH060416/3586151船舶动态报告区域:A点(40°49′N/121°02′E) 、B点(40°13′N/121°02′E)、C点(40°13′N/121°30′E)、D点(40°55′N/121°30′E)四点与陆地所围区域。
◎须向VTS中心报告的船舶:一切外国籍船舶;2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船舶在锦州港水域航速不得超过9节。
3. 秦皇岛VTSVHF CH080335/30948323412067(FAX)以秦皇岛南山头灯塔(39°54.647′N/119°36.960′E)为圆心,18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锚位用南山头灯塔方位距离法表示。
◎船舶在距秦皇岛南山头灯塔10海里水域内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0节。
4 。
唐山VTSVHF CH09/120315/2913211管理区域:以京唐灯塔(39°12.750′N/119°00.750′E)为基点,18.5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
进入管理区域前2海里,向VTS报动态。
锚位以京唐灯塔方位距离法表示。
5.曹妃甸VTSVHF CH08东报告线:118°55′.000E西报告线:118°15′.000E南报告线:38°43′.000N◎锚位以曹妃甸灯塔(38°55.100′N/118°30.370′E)方位距离法表示。
中国船舶报告制度

中国船舶报告制度一、船舶登记报告1. 船舶在投入运营前,必须向中国海事局或其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船舶的名称、船舶所有人、船舶国籍、船舶吨位、船舶长度、船舶宽度、船舶高度、船舶吃水深度、船舶排水量、船舶载重吨等。
2. 船舶登记报告的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1. 船舶在进出港口前,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船舶的名称、船舶所有人、船舶国籍、船舶吨位、船舶长度、船舶宽度、船舶高度、船舶吃水深度、船舶排水量、船舶载重吨等,以及船舶的进港和出港时间、进港和出港地点等。
2. 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三、船舶动态报告1.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位、航向、航速等动态信息。
2. 船舶动态报告的提交方式为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四、船舶安全检查报告1. 船舶在每次进出港口时,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
2. 安全检查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将出具安全检查报告,对船舶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3. 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五、船舶事故报告1. 船舶在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果等。
2. 事故报告的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同时,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调查工作。
3. 事故报告是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理赔的重要依据。
因此,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以上是中国船舶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对广大船员和航运企业有所帮助。
同时,也希望广大船员和航运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和运营。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保证中国船舶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搜救行动的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报告系统是指船舶使用规定的报告格式和程序向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报告,各海上搜救中心应用报告信息对遇险船舶组织救助的一种制度。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区域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接收站和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组成。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机构须检查、敦促符合强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并向志愿参加船舶宣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须督促船舶遵守本规定参加船舶报告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其他国家领海和内水以外的北纬9°以北,东经130°以西的海域,以下称“中国船舶报告区域。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行在中国船舶报告区域内的下列船舶:(一)航行在中国船舶报告区域内,且航行时间超过6小时的下列船舶,必须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一)航行于国际航线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二)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16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三)2005年1月1日后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二)中国政府鼓励外国籍船舶和本条(一)款规定以外的中国籍船舶志愿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应当按照《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长指南》中规定的报告方式、种类、格式、内容和要求进行报告。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长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七条报告接收站负责接收船舶报告信息,保证及时、准确地将接收到的船舶报告信息提供给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或能够被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及时、准确地采集。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通过有效的通讯方式,及时、准确地向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提供船舶报告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4.04.21•【文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港航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为构建船舶安全管理新机制,落实航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发挥船舶检验机构技术保障作用和港航管理部门市场监管作用,现决定建立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制度,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在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制作《船舶安全检查情况通知书》(见附件),连同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传真或者邮寄至负责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管理人、签发船舶检验证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签发船舶营运证的港航管理部门。
二、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定的《船舶安全检查情况通知书》样本,自行印制文件,并可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或者单位行政用章。
三、对船旗国监督检查中采取开航前纠正(17)和滞留(30)措施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检查情况通报负责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管理人;对采取滞留措施的船舶,还应将检查情况通报签发船舶检验证的船舶检验机构;对列入重点跟踪名单的船舶,应将检查情况每季度通报签发船舶营运证的港航管理部门。
四、有关航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船舶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
对船舶滞留缺陷或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缺陷,应将整改情况回函反馈至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五、对导致滞留的船舶安全航行技术条件的缺陷,船舶检验机构应尽快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其船舶检验管理机构。
六、各船舶检验机构及港航管理单位的联系方式将在中国海事局内网船舶安全检查专栏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4月21日附件:船舶安全检查情况通知书。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是指船舶在进出港口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提交相关报告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港口的顺畅运营。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船舶公司和港口管理部门。
船舶公司必须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前提交进出港计划,并在船舶抵达或驶离港口前一定时间内提交船舶进出港报告。
这些报告需要包括船舶的相关信息,如船名、船籍、船主、载货情况等,以及船舶的运行状况,如航次、船舶状态、预计抵达或离港时间等。
船舶进港报告主要用于港口管理部门进行船舶进港安排。
根据报告中的船舶信息和运行状况,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合理安排船舶在港的位置和作业计划,以确保港口运营的高效和有序。
此外,进港报告还可以提供给港口相关部门和船舶配套服务单位,以便他们提前做好接待和服务准备工作。
而船舶出港报告主要用于港口管理部门进行船舶离港安排。
根据报告中的船舶信息和运行状况,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合理安排船舶离港的时间和顺序,以避免船舶之间的碰撞和拥堵。
此外,出港报告还可以提供给港口相关部门和船舶配套服务单位,以便他们提前做好船舶的准备工作并通知相关方面。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增强船舶公司和港口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提高船舶运营的效率和港口的管理水平。
同时,这一制度也能够提高港口的安全性和航道的畅通性,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还可以用于提醒港口管理部门和船舶公司注意安全,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总之,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航运管理制度,通过规范和监督船舶进出港的行为,可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港口的正常运营。
船舶公司和港口管理部门必须共同遵守和实施这一制度,以促进航运行业的发展和港口的繁荣。
船舶报告制度

船舶报告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在特殊场合下,及时、准确的掌握船舶设施设备及人员等状况,。
2、报告方式
船舶报告分为一般报告与特殊报告:一般报告是指按船岸联系制度中规定的报告形式实施;特殊报告,指在特殊场合下船舶有可能发生重大危险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作出的报告。
3、报告内容
3.1 船位、气象情况;
3.2 船舶载货情况,包括装运品种、数量等;
3.3 船舶面临的危险情况;
3.4 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4、报告要求
4.1 船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船舶相关信息,并将报告内容、报告人、报告时间,以及公司对船舶下达的指令记入“航行日志”。
4.2 水运部应将船舶所报告情况及时记入“应急信息记录表”,并按事件性质按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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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船舶报告制规定
2012年01月06日历史浏览人数:
锦州港船舶报告制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锦州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锦州港区及附近水域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有关人员。
本规定适用船舶包括:
一切外国籍船舶、2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鼓励200总吨以下的国内航行船舶、设施参加船舶报告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设施到达锦州港前24小时(航程不
足24小时的在开航后)将船舶、设施进出港区或移泊的航行计划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电子数据交换(EDI)报告主管机关。
航行计划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国籍、船长、船宽、吨位、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出发港、目的港或泊位(锚地)、预计到达(开航)时间、载货种类与数量、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
航行计划若发生变化,应及时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报告主管机关。
第五条船舶动态报告区域
船舶动态报告区域是指:A点(40°49′00″N、121°02′00″E) 、B点(40°13′00″N、121°02′00″E)、C 点(40°13′00″N、121°30′00″E)、D点(40°55′00″N、121°30′00″E)四点与陆地所围区域。
第六条船舶、设施进入船舶动态报告区域有下列行为的,应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进出锦州港及锚地的船舶、设施通过报告区域时,应报告本船的船名、国籍、船位、吃水、船舶动态。
(二)船舶、设施在进出航道前、靠妥码头(泊位)、抛妥锚后,立即报告船名、所靠码头(泊位)、靠泊或抛锚时间;离开码头(泊位)、起锚应提前20分钟报告船名、所离码头(泊位)、锚位
及计划离泊或起锚时间。
(三)船舶、设施进行水上过驳作业,应在靠妥装卸驳船(油趸船)后立即报告本船及驳船(油趸船)的船名、船位、过驳货物名称,以及作业开始时间和计划结束时间;作业结束立即报告结束时间。
(四)船舶、设施进行试航、测速或吊放救生艇演习等活动,应在活动开始时报告船名、活动内容、活动范围、开始时间和计划结束时间;活动结束后立即报告结束时间。
(五)引航员在引航开始和结束时,报告船舶动态、引航开始和结束时间、地点、引航员姓名。
第七条船舶、设施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险情,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相关方船名、国籍、时间、地点等。
第八条船舶、设施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九条船舶、设施使用VHF报告船位时应使用简明、扼要的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十条锦州海事局接收船舶报告的专用频道VHF频道为VHF06频道,呼叫名称为“锦州海事局”。
第十一条船舶、设施在船舶动态报告区域内航行、作业和停泊,必须保持VHF06频道守听。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主管机关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锦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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