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1. 实验室进出管理:
- 实验室应设立门禁系统,仅授权人员可以进入实验室。
- 授权人员应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在进入实验室前进行登记。
- 外来人员需要提前获得许可才能进入实验室。
- 实验室应定期检查门禁系统的功能,并及时修复故障。
2. 实验室设备管理:
- 所有实验室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由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
- 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洁,并保持干燥。
3. 安全防护装备:
- 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实验服、安全眼镜、手套等。
-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应正确佩戴安全防护装备。
- 安全防护装备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损坏或失效的装备。
4. 实验品管理:
- 严禁在实验室内食用、饮水或吸烟。
- 实验室内不得存放或使用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 实验品应妥善保存,避免受潮、破损或变质。
5. 废弃物管理:
- 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 废弃物储存容器应密封,并定期清理和更换。
6. 紧急应急预案:
- 实验室应制定紧急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应在实验室内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并告知所有人员使用方法。
- 实验室内应配备灭火器和其他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
这些只是一些基本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的建议,您可以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另外,最好与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保持一致,确保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符合法律要求。
实验室安全管理及规范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是科研学习的重要场所,实验室的安全有序管理是实验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
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要求.1、本实验室人员按时工作学习,不迟到早退,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45-17:30。
2、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实验仪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各仪器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3、所有药品、试剂都有指定位置,药品、试剂使用和购买后要放入指定位置。
4、各种药品、试剂要有正确清晰的标签,包括名称、浓度、规格等,按正确方法取用5、实验室应保持照明良好,光线充足,地面无纸屑、无积水、无脏物,每日有值日人员负责打扫干净,倒掉垃圾桶和空瓶。
6、实验完毕,应立即进行清洁整理,将使用仪器清洗干净,玻璃仪器放入烘箱干燥,物归原处,将实验台,通风橱整理干净。
7、实验中应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认真观察和分析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详尽准确,便于查阅。
8、与实验无关之物品不得带入实验室,实验室物品未经允许不得带出,如有特殊需要,需经批准。
9、实验室仪器药品清整归位,检查实验仪器是否运作正常,无灰尘蛛网及污垢,对量筒,烧杯等易碎易裂之仪器应清点其数量,并呈报废数,根据清点结果,对损坏或缺失仪器药品进行报修,并及时请购.10、禁止在实验室内打闹,打牌抽烟喝酒。
11、每日最后离室人员要负责检查水、电、气、窗、门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室。
节假日前各室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安全。
(二)实验室安全操作1、禁止使用检验室器皿盛装食物,也不要用茶杯,食具盛装药品,或用烧杯当茶具使用。
2、稀释硫酸时,必须在硬质耐热烧杯或锥形瓶中进行,只能将浓硫酸慢慢注入水中,边倒边搅拌,温度过高时,应等冷却或降温后再继续进行,严禁将水倒入硫酸中。
3、开启易挥发液体试剂前,先将试剂瓶放在自来水流中冷却几分钟。
开启时瓶口不要对人。
4、易燃溶剂加热时,必须在水浴中进行,避免明火。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3篇)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实验室内进行各类实验、研究和测试活动,以及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设备操作、保养、维修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第三条实验室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负责人应设立试验室管理和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并加强对其的培训和教育。
第三章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第五条实验室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实验室设备的选购、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第六条实验室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实验室应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更换责任,加强设备的安全使用培训和操作规范。
第四章安全设施与防护措施第八条实验室应安装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应急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实验室内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护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废弃物管理制度,废弃物应分类收集、保存和处理,确保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了解实验室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检验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安全事故和事故处理情况,并进行分析总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六章安全监督与执法第十四条实验室应配备安全监督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2024年学校实验室和实验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学校实验室和实验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做好防火工作。
除实验需要外,严禁火种。
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2、各种危险品必须严格登记造册,建立购买、使用、领取、清退等台帐。
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出入库必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
3、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贯彻“控制使用、重点管理、严格出(入)库”的方针,坚持“分类存放,特殊保管”的原则。
严加保管,应专库存放,双人双锁。
对所有物品应定期检查核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应熟悉并掌握所存放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防护和使用等各方面基本知识。
5、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存放与保管危险物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四个不准”的规定:性质相抵触,不准存放在一起;互相能引起燃、爆的,不准存放在一起;非危险物品仓库,不准存放危险物品;露天不准存放。
6、严禁设置一切明火,严禁试验、分装、打包与其他任何可能引起燃、爆的不安全操作,装卸危险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震动、撞击或磨擦;不得随意重压和倾倒,不得随意碰撞或滚动搬动。
存放区域的附近,应树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7、做好防盗工作、安装防盗设施,贵重器材及危险品的存放点必须有防盗报警器。
管理人员离室应关锁好门窗、切断电源,关闭自来水。
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8、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安全自查,对性质不稳定或容易分解变质的危险物品,应定期测量化验,并作详细记录。
9、进、出库或使用后,必须对操作现场与周围环境作认真检查,对遗存或散落的危险品及时清扫、处理。
10、实验器材、药品一律不外借。
2024年学校实验室和实验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二)一、总则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在实验室和实验场所的安全,维护校园环境的安全稳定,促进实验教学的有效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安全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实验室和实验场所的管理工作必须以确保人身安全为首要任务。
2. 预防为主:注重预防,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教学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行,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度1、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实验室应设立安全管理员,负责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实验室成员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安全规定,对自身的安全负责,并相互监督。
二、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1、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了解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理程序。
2、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需提前申请,并由专人陪同。
3、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三、实验室安全培训制度1、新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包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防护等。
2、定期组织实验室全体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培训记录应妥善保存。
四、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由专人负责。
2、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的储存柜中,分类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
3、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使用时应做好记录。
4、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五、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1、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符合实验室的需求和安全要求。
2、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和培训后方可使用。
3、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性能良好和安全运行。
4、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六、实验室用电安全制度1、实验室的用电线路和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
3、电器设备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
七、实验室消防安全制度1、实验室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严禁在实验室吸烟、使用明火或乱扔火种。
3、保持实验室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实验室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参观者和实习学生。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责任到人、管理到位、措施到位。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实验室主任为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各课题组负责人为课题组安全责任人,负责本课题组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履行安全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1. 新员工入职前,须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2. 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检查1. 实验室安全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实验设备、试剂、仪器等进行自查,确保安全。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操作1. 严格按照实验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规操作。
2. 使用实验设备、试剂、仪器时,注意观察设备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 实验过程中,注意个人防护,穿戴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实验室消防安全1. 实验室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2.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学会灭火。
3. 实验室禁止吸烟、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实验室用电安全1. 实验室用电设备应按照规定安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2. 使用电器设备时,注意设备状态,发现异常立即切断电源。
3. 实验室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
第十三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1. 实验室危险品应分类存放,标签清晰,专人管理。
2. 使用危险品时,注意个人防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3. 实验室禁止存放过期、失效的危险品。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四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024年实验室安全规定

2024年实验室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实验室的安全运行,保障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实验室,包括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等。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问题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实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实验室环境安全第四条:实验室应当有完备的防火、防爆设施,消防器材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可用。
第五条:实验室的通风设施应当良好,有必要时应当配备防化毒装置。
第六条:实验室应当设置紧急出口,保证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
第七条:实验室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必要时应当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三章:实验操作安全第八条:实验人员应当遵循实验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要求进行操作。
第九条:实验涉及到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佩戴防护装备。
第十条:实验涉及到放射性物资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防护措施,避免辐射泄漏。
第十一条:实验操作结束后,实验人员应当及时清理实验现场、设备,并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实验室内禁止私自进行实验操作,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开展新实验。
第四章:设备安全第十三条:实验室设备应当经过专业人员验收并定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设备运行过程中,应当按照操作手册和要求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运行。
第十五条:设备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设备维修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实验室电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物品管理与废弃物处理第十八条:实验室内的化学品应当进行分类、分装、标识,并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实验室内禁止保存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化学品。
第二十条:实验室内的生物样品应当迅速处理,禁止囤积。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废弃物的分类、封装、适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已封装的废弃物应当妥善保管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专业处置。
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科技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各学院(研究院)、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的职能。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党政第一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
第四条各级领导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各学院(研究院)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学院(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秘书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学院(研究院)的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实验室应设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安全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六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
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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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科技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各学院(研究院)、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的职能。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党政第一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
第四条各级领导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各学院(研究院)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学院(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秘书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学院(研究院)的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实验室应设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安全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六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
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七条根据《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制作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九条学校科研生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与各学院(研究院)、学院(研究院)与各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消防安保第十条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
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
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六条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
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十七条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八条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
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
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条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
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
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三章环境安全第二十二条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
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
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四条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
一般化学废液,分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等三类废液收集桶分别收集和存放;剧毒物质与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必须单独分类存放,并按剧毒试剂或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二十六条对实验动物、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植物管理措施。
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器官和组织等,单独封装并进行标注,不得混杂在其它实验动物废弃物中处理。
第二十七条病原微生物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对实验剩余的病原微生物要及时做好妥善保管、规范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
第二十八条病原微生物废弃物,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
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二十九条废放射源的处理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
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第三十条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或产生预定水平χ、γ电子束、中子射线等的电器设备。
第三十一条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实验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须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
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性质或防火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必须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其它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领用,须凭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
使用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应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当日报告,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
第三十七条转移和运输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危险品,必须妥善包装,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须派专人随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联用锁及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装置。
实验工作人员须佩带个人放射计量仪,定期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特种设备安全第三十九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