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车急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急救车急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急救车急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120急救车急救项目收费标准

未列项目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120急救车急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120急救车急救项目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1、救护车费收费标准 3元/公里 40元/次(副主任医师以 2、出诊费上) 30元/次(主治医师及以 下) 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3、院前急救费100元/次救;不含出诊费、检查费、监护费;除外化验、特殊检查、治疗、药物、血液 4、氧气吸入费3元/小时 肌肉注射:2元/次 5、注射费静脉注射:4元/次 静脉输液:10元/次 6、物理降温 7、心电图检查 8、心肺复苏术 9、气管插管术 10、心电监护费 11、体外经胸型临时

12、心脏电复律 13、心脏电除颤 14、心包穿刺术 15、血氧饱和度监测 16、导尿 17、血葡萄糖检测 18、烧伤的清创5元/次常规心电图8元/次; 三通道心电图:12元/次150元/次 60元/次 6元/小时 75元/次 50元/次 50元/次 150元/次 5元/小时 35元/次 10元/次 小面积烧伤的清创250元

(1)中清创缝合:80元/ 19、清创缝合次 (2)小清创缝合:40元/ 次 20、环甲膜穿刺术 21、胸腔穿刺术60元/次 60元/次(含环甲膜置管和注药) (含抽气、抽液、注药) (创面在30-50cm2或伤口在5-10cm之间)(创面在30cm2以下或伤口在5cm以下)项目内涵 往返计费 包括急救出诊,含所有出诊人员。 包括低流量给氧、中心给氧、氧气创面治疗一次性鼻导管鼻塞、面罩等含皮内注射,耗材及药品另行收费。 包括酒精擦浴及冰袋等方法 含单通道、常规导联 不含开胸复苏和特殊气管插管术 指经口插管 一次性电极另行收费 一次性起搏电极另行收费

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1 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使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广州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为“医疗机构”)包括中央、省、军队、武警在穗公立医院以及广州市属、区属城市公立医院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穗举办的公立医院,以及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符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尚未列入广州地区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广州地区公布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的,经临床验证及科学论证(鉴定)能显著提高诊疗效果,或符

合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确需立项的医疗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了满足患者需求,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疾病诊断防治、新技术开展应用等方面提供优质、便利、自愿选择的个性化医疗服务。 二、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报 第四条申报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受理审核制度。拟开展或变更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第五条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临床应用等相关意见(包括临床开展数量、收费或免费例数,患者反馈意见),立项的必要性、迫切性、经济性说明,以及与现有同类项目比较等情况。 (二)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须提供医用设备配置有关批复文件。 (三)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须提供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注册、生产、经营有关批复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救护车收费管理规定-2014

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规范我院医疗救护车收费行为,根据甘肃省卫生厅、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掖市第二人民医院。 第三条我院医疗救护车急救出诊收费项目为:救护车费、院前(后)急救费、出诊费。 第四条我院医疗救护车类型为:普通型救护车。 第五条救护车费:来回里程在5公里(含5公里,下同)以内的30元/车、次,超过5公里部分按每公里2元计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下同)。县(区)域是指救护车辆来回行驶在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救护车收费标准:救护车收费按照2元/公里标准双向收费。接送医院1公里范围内住/出院病人不收费。杜绝急救出诊人员以现金形式收取救护车费用,救护车费用由病人直接到收费室缴纳,收费室开具相关收据或扫支付码缴纳。急救出诊人员月底凭收费室开具的收据到财务核算出车补助。 第六条里程规定计算方法,车费按来回里程收取,来回里程是指从医院出发到病人所在的现场,再将病人送到目的地,最后返回医院的来回路程。 第七条经批准县(区)域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实行

自愿委托,按来回里程每车每公里普通型救护车费2元计收(不含过路、过桥费),转运病人到达目的地后因病人或医院接收等原因等候时间1小时以内不另行收费,超过l小时每小时加收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提供服务前必须签定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 第八条院前(后)急救费(必须有医生、护士随出车并实施抢救方可收取)是指随车医护人员在院前对急救对象实施紧急,或院后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实施紧急救治时收取的费用,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急救费收费标准为32元/次。不含出诊费,诊查费,监护费,治疗费,手术费,化验检查,药物及医用耗材费。 第九条出诊费:副主任医师以上40元/次,主治医师及以下30元/次,含所有出诊人员。 第十条急救出诊人员补助:急救出诊人员不得收受红包。急救出诊在县(区)域内的,随车出诊人员补助为出诊费。急救出诊为县(区)域外的随车出诊人员每人每次补助50元。经批准县(区)域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的,委托双方协商补助事宜。 第十一条私自派车、私自出车和出车不收费、乱收费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处以至少500元罚款。 第十二条使用救护车一律按标准交费,一般情况先收

急救中心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

急救中心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 一、目的 防止科室或私人随意使用救护车,避免影响急救出车。保证救护车处于备用应急状态。 二、适用范围 急救中心救护车的管理。 三、职责 (一)护士长、救护车司机每天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二)出诊班护士每班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到及时更换和补充并做好登记。 (三)护理部每月定时检查救护车抢救设备和药品。 (四)科主任对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救护车只做医疗救护用,不得挪做他用。 (五)救护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接到电话5 分钟内必须出车。并设有出车登记本,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 四、工作程序

(一)当值班医务人员接到120 电话后,立即通知司机及值班护士,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5 分钟内出发(用物见“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并通知副班医师、护士、司机在10 分钟内回急救中心值班。由出诊医生在出诊登记本上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行人员等。 (二)我院住院病人需要救护车转院或送回家者,在确保有一辆救护车待命状态下,请示科主任后方可出车,并由值班医师在救护车转运登记本上记录出车时间、到达地点、回院时间。 (三)药品、器材、物品用后均由出诊护士及时补充、清理、消毒,使其保持完好备用。护士长每天检查,急诊三班要每班检查,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各种登记。发现抢救仪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请维修工修理。 (四)救护车离开本院须报科主任同意,以便随时掌握救护车动向。 (五)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 (六)救护车司机定期做好车辆的检修、保养和救护车

的清洁、消毒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行驶。 救护车使用规定 一、救护车为医疗救护专用,实行24 小时院内值班,由急救中心值班医师及科主任派车。司机接到通知后,应在5 分钟内做好出车准备,及时出车。 二、使用救护车一律按标准交费,一般情况先急救出车后收费;我院住院病人需要救护车转院或送回家者,先交费,司机见发票后出车。 三、严禁非医疗用车,发现私自非医疗用车,查明责任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报医务科处理。 急救中心 2011-5-17 (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文档可自行编辑 修改内 容,供参考,感谢您的支持)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的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二、记账范围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六、选点就医规定 七、门诊医疗待遇 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十、住院医疗待遇 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 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 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 1. 离休人员; 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 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 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

救护车收费管理规定 2014

通知 各科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医院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规范我院医疗救护车收费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 第三条我院医疗救护车急救出诊收费项目为:救护车费、院前(后)急救费、出诊费。 第四条我院医疗救护车类型为:普通型救护车。 第五条医疗救护车收费标准:县域内普通型救护车费:来回里程在3公里(含3公里,下同)以内的8.9元/车、次,超过3公里部分按每公里2元计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下同)。县域是指救护车辆来回行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里程规定计算方法,车费按来回里程收取,来回里程是指从医院或急救站出发到病人所在的现场,再将病人送到目的地,最后返回医院或急救站的来回路程。 第七条经批准县域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实行自愿委托,按来回里程每车每公里普通型救护车费3元计收(不含过路、过桥费),转运病人到达目的地后因病人或医院接收等原因等候时间1小时以内不另行收费,超过l小时每小时加收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提供服务前必须签定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 第八条院前(后)急救费(必须有医生、护士随出车并实施抢救方可收取)是指随车医护人员在院前对急救对象实施紧急,或院后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实施紧急救治时收取的费用,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急救费收费标准为32元/次。不含出诊费,诊查费,监护费,治疗费,手术费,化验检查,药物及医用耗材费。 第九条出诊费:副主任医师以上40元/次,主治医师及以下30元/次,含所有出诊人员。 第十条急救出诊人员补助:急救出诊人员不得收受红包。急救出诊在县域内的,随车出诊人员补助为出诊费。急救出诊为县域外的随车出诊人员每人每次补助50元。经批准县域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的,委托双方协商补助事宜。 第十一条私自派车、私自出车和出车不收费、乱收费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处以至少500元罚款。

120救护车管理制度

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 一、目的 防止科室或私人随意使用救护车,避免影响急诊出车。保证救护车处于备用应急状态,随时接受急救中心指挥。 二、适用范围 急诊科救护车的管理。 三、职责 (一)急诊科护士长、救护车司机每天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二)急诊班护士每班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到及时更换和补充并做好登记。 (三)护理部不定期抽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四)急诊科主任、护士长对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救护车只做医疗救护用,不得挪做他用。 (五)救护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接到电话5分钟内必须出车。并设有出车登记本,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 四、工作程序 (一)当医务人员接到120电话后,立即通知司机及值班医生、护士,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5分钟内出发(用物见“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救护车司机在出车登记本上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行人员等。 (二)药品、器材、物品用后均由出诊护士及时补充、清理、消毒,使其保持完好备用。护士长每天检查,急诊班护士要每班检查,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各种登记。发现抢救仪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急诊科主任、护士长,并请维修工修理。 (三)救护车离开本院执行任务,须报本院医务科同意,并上报急救医疗中心指挥调度室,以便指挥中心随时掌握救护车动向。 (四)出车执行120急救任务返回医院时,出诊医生须向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报告出车情况并做好登记。

(五)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 (六)救护车司机定期做好车辆的检修、保养和救护车的清洁、消毒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行驶。 救护车使用规定 一、救护车为医疗救护专用,实行24小时院内值班,原则上由急诊科派车。司机接到通知后,应在5分钟内做好出车准备,及时出车。 二、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必须配备医护人员及相应的急救设施、设备。 三、使用救护车一律按标准交费,一般情况先收费后出车。如情况紧急或通过电话呼救者,可先出车,出车费由司机负责督促患者补交。 四、住院患者要求到外院就诊、检查或请外院医生会诊、手术者,均按上述收费标准,交纳出车费。 五、特殊情况(如政府用车、突发事件、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等)医务科可以调派救护车。 六、非医疗用车,必须报经业务院长同意。私自派车、私自出车和出车不收费,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处以至少500元罚款。 救护车收费标准 依据:《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2008年修订版》 救护车费(五公里内,含来回里程,不含院前急救):20元/次救护车费(5公里以上):每增加一公里3元 救护车费(接送传染病人、五公里内) :45元/次 监护型救护车加收1元/公里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和《转发〈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或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经办管理;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具体项目、方式、标准以及总额控制指标

等进行拟定,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负责组织签订服务协议;负责统筹组织医疗费用结算清算工作。 二级(区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申报,每月进行初审、复审、汇总及结算;负责社会保险医疗费用年度清算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办理参保人零星医疗费用的核报。 第四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以下方式结算: (一)普通门(急)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按“年人均限额”、“人员限额累计”等方式结算;门诊产前检查按“医疗服务项目”方式结算。 (二)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及周期限额”、“人员限额累计”等方式结算。

(三)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项目及周期限额”、“人次平均费用定(限)额”、“床日平均费用限额”等方式结算。 (四)本市指定单病种和指定结算项目医疗费用按“人次平均费用限额”等方式结算。 (五)本市指定单病种和指定结算项目以外的其他疾病(以下简称普通疾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人次平均费用定额”、“床日平均费用定额”、“医疗服务项目”、“总额预付”等方式结算。 (六)本市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方式在一个结算年度中期不予调整。 第五条完善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总额控制机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支出预算

急救车管理规定定稿版

急救车管理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急救车管理规定 (2018年6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急救车管理,保障急救车专车专用,特修订急救车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120出车、政治任务出车、医疗应急出车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出车 二、管理人员职责 (一)急诊科护士长、急救车司机每天检查急救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二)急诊科护士每班检查急救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到及时更换和补充并做好登记。 (三)护理部每月督导急诊科护士长汇报急救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四)科主任、护士长对急救车进行严格管理,急救车只做医疗救护用,不得挪做他用。 (五)急救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接到电话5分钟内必须出车。并设有出车登记本,记录每次出车的时间及地点等。 三、使用规定 (一)急救车为医疗救护专用,实行24小时院内值班。120当班护士接到急救电话后,立即通知司机及出车医生、护士,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5分钟内出发;并在出车登记本上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行人员等。

(二)药品、器材、物品用后均由出车护士及时补充、清理、消毒,使其保持完好备用。护士每天、每班检查,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各种登记。发现抢救仪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科主任,并请维保科维保。 (三)急救车一律按医院规定收费,紧急(120急救)或通过电话呼救者,先出车后收款,在院病人先付款后再出车。住院患者要求到外院就诊、检查或请外院医生会诊、手术者,均应按照收费标准,交纳出车费。 (四)急救车作为医院的医疗服务用车,原则上只能用于急救、转运危重伤病人员,处理紧急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向医务部提出申请(非正常时间请示医疗总值班),并填写使用急救车转运申请单交急诊120分诊处。私自派车、私自出车和出车不收费,查明责任者,按收费标准加倍罚款。 (五)出车执行急救任务返回医院时,出诊医生或护士须向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报告出车情况并做好登记。 (六)医院必须聘请急救车专职驾驶员,严禁医务人员及非专职驾驶急救车。 (七)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并定期做好车辆的检修、保养和急救车的清洁、消毒工作。 医务部 2018年6月 附件:使用急救车转运申请单

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doc

附件 1 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 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使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保障 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 服务价格项目、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广州地区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为“医疗机构”)包括中央、省、军队、 武警在穗公立医院以及广州市属、区属城市公立医院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穗举办的公立医院,以及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 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符合医疗卫 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尚未列入广州地区统一医疗服 务价格项目(广州地区公布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市场 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的, 经临床验证及科学论证(鉴定)能显著提高诊疗效果,或符合群

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确需立项的医疗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 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了满足患者需求,在服务设施、服 务时间、生活照料、疾病诊断防治、新技术开展应用等方面提供 优质、便利、自愿选择的个性化医疗服务。 二、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报 第四条申报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由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受理审核制度。拟开展或变更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第五条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 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临床应用等相 关意见(包括临床开展数量、收费或免费例数,患者反馈意见), 立项的必要性、迫切性、经济性说明,以及与现有同类项目比较等 情况。 (二)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须提供医用设备配置 有关批复文件。 (三)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须提供 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注册、生产、经营有关批复文件或证明材料 (复印件)。

救护车收费管理规定

医院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规范我院医疗救护车收费行为,根据河南省卫生厅、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许昌岭云骨伤医院。 第三条我院医疗救护车急救出诊收费项目为:救护车费、骨折外固定费(50元/次)。 第四条我院医疗救护车类型为:普通型救护车。 第五条医疗救护车收费标准:救护车收费按照4元/公里标准双向收费。接送医院5公里范围内住/出院病人不收费。杜绝急救出诊人员以现金形式收取救护车费用,救护车费用由病人直接到收费室缴纳,收费室开具相关收据。急救出诊人员月底凭收费室开具的收据到财务核算出车补助。 第六条里程规定计算方法,车费按来回里程收取,来回里程是指从医院或急救站出发到病人所在的现场,再将病人送到目的地,最后返回医院或急救站的来回路程。救护车出勤登记表如实填写每次出车里程,办公室和财务室每月对车辆出勤里程进行

核对。 第七条经批准市区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实行自愿委托,按来回里程每车每公里救护车费4元计收(不含过路、过桥费),转运病人到达目的地后因病人或医院接收等原因等候时间1小时以内不另行收费,超过l小时每小时加收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提供服务前必须告知对方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费用收取情况。 第八条急救出诊人员补助:急救出诊人员不得收受红包。在市区内急救出诊,并办理住院手续的,随车出诊人员补助为20元。市区外急救出诊,并办理住院手续的,随车出诊人员每人每次补助30元。交通事故急救出诊,并办理住院手续的,每人每次补助50元。送出院病人时按车费的40%比例进行补助。急救接诊病人只看门诊而没有办理住院手续的和医院规定的免收救护车费用项目,出诊人员出车无补助费。经批准市区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的,委托双方协商补助事宜。如须医生跟车的,按医生每人次10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九条私自派车、私自出车和出车不收费、乱收费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处以不低于300百罚款。 第十条使用救护车一律按标准交费,一般情况先收费后出车。如情况紧急或通过电话呼救者,可先出车,出车费由司机负

120急诊科制度

院前急救病人转送制度 1.院前急救人员出车应按照“就近、就急、就专业”的原则转送病人。 2.病情允许,患者或家属在病历上签字后,可就“患者或家属”意愿送往指定医院。 3.病情较重,已向家属交代,但家属仍要求送到其指定的医院时,病人或家属要在病历上签字,并注明后果自负。 4.特殊病种,如烧伤,煤气中毒需要特殊治疗时,要根据病人病情,本着“就近、就急、就专业”的原则,将病人送到有相应救治能力的医院。 5.转送病人时,医护人员必须陪在病人身边,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及时给予相应处理。

120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参加交班工作,参加急救值班的医护人员、驾驶员应提前10分钟到站。做好交班准备工作。 2.交班者清点设备器材是否齐全、完备有效,并给下一班准备好必需用品,向接班者交待清楚再离岗。 3.接班者认真听取上一班的交班报告,不清楚的地方提出疑问直至清楚。 4.交班者如遇到有下一班未按时接班时,应严守岗位直至有人接班方可下班离岗。 5.不认真交接,发现丢失、损坏物品或出现其他问题,由接班人承担。

急救工作制度 1.急救网络所有成员单位执行统一的准入标准,接受统一的指挥调度,统一的病历书写,在院前急救各环节严格执行相应的工作制度,各急救站完善各自管理制度,确保院前急救工作顺利进行。 2.120急救网络实行24小时值班制,120调度中心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3.120急救调度原则:就近、就急、就专业、就自愿派车,急、危重病人优先派车,急救人员本着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精神,分秒必争救治病人。 4.急救网络工作范围:各种急病、创伤、中毒和重大意外灾害事故的现场抢救和转运及途中的监护与救治。 5.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急救网络成员单应在120急救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下共同投入抢救工作。 6.120医疗急救指挥中习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

广州市会计师事务所最新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文件 粤价[2011] 313号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除前款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审计服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财政厅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 注:1.财务报表审计按被审单位资产总额与销售收入孰高分档累进计费; 2.资本验证按实收资本分档累进计费。如同时存在货币出资及其他出资情况,可分别计算后再相加计费; 3.表内的计件收费标准可下浮不超过30%; 4.表内的计时收费标准可上下浮40%。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及大型金融企业鉴证业务可上浮60%;

120救护车管理制度

合江普仁医院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 一、目的 防止科室或私人随意使用救护车,避免影响急诊出车。保证救护车处于备用应急状态,随时接受急救中心指挥。 二、适用范围 急诊科救护车的管理。 三、职责 (一)急诊科护士长、救护车司机每天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二)急诊班护士每班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到及时更换和补充并做好登记。 (三)护理部不定期抽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四)急诊科主任、护士长对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救护车只做医疗救护用,不得挪做他用。 (五)救护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接到电话5分钟内必须出车。并设有出车登记本,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 四、工作程序 (一)当医务人员接到120电话后,立即通知司机及值班医生、护士,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5分钟内出发(用物见“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救护车司机在出车登记本上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行人员等。 (二)药品、器材、物品用后均由出诊护士及时补充、清理、消毒,使其保持完好备用。护士长每天检查,急诊班护士要每班检查,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各种登记。发现抢救仪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急诊科主任、护士长,并请维修工修理。 (三)救护车离开本院执行任务,须报本院医务科同意,并上报急救医疗中心指挥调度室,以便指挥中心随时掌握救护车动向。 (四)出车执行120急救任务返回医院时,出诊医生须向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报告出车情况并做好登记。

(五)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 (六)救护车司机定期做好车辆的检修、保养和救护车的清洁、消毒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行驶。 救护车使用规定 一、救护车为医疗救护专用,实行24小时院内值班,原则上由急诊科派车。司机接到通知后,应在5分钟内做好出车准备,及时出车。 二、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必须配备医护人员及相应的急救设施、设备。 三、使用救护车一律按标准交费,一般情况先收费后出车。如情况紧急或通过电话呼救者,可先出车,出车费由司机负责督促患者补交。 四、住院患者要求到外院就诊、检查或请外院医生会诊、手术者,均按上述收费标准,交纳出车费。 五、特殊情况(如政府用车、突发事件、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等)医务科可以调派救护车。 六、非医疗用车,必须报经业务院长同意。私自派车、私自出车和出车不收费,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处以至少500元罚款。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第四版)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第四版) 一、医疗保险凭证 广州市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与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均可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办理医保有关业务的凭证,统称医疗保险凭证。 医保卡或社保卡使用提示: (一)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时必须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在其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参保人亲属应当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为其补办示证手续。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办理门诊产检登记或分娩、终止妊娠住院登记时,须出示有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医保卡或社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医。 (二)医保卡或社保卡遗失的,应及时挂失。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卡业务,到医保服务银行广州市区内对应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15个工作日后在同一网点凭《挂失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新卡;因变更个人参保资料的重制卡业务,应先变更资料后,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重制卡业务。 社保卡挂失、补卡等相关业务,可到医保服务银行广州市区内营业网点或社会保障卡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服务网点

名单和地址可登录社保卡服务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17329764.html, 查询,或参考《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使用手册》)。 (三)医保卡或社保卡作为享受医保待遇的凭证之一,由参保人自行保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冒用、涂改等。 (四)医保服务银行服务电话。光大银行:95595;广州银行:96699;农业银行:95599;广发银行:82632000,82621765。 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服务电话:12343。 二、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普通门(急)诊和产前门诊检查医保待遇。 (一)就医流程 普通门急诊、门慢、门特、产前门诊检查 参保人到定点(选定)医疗机构就医 挂号处挂号 (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首次选点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诊室就诊 收费处办理结账手续 (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 检查、治疗、取药 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和有效 身份证件) 住院治疗 办理出院结算 (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

120急救车急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120急救车急救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项目内涵 1、救护车费3元/公里往返计费 40元/次(副主任医师以 2、出诊费上) 30元/次(主治医师及以 包括急救出诊,含所有出诊 人员。 下) 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 3、院前急救费100元/次 救;不含出诊费、检查费、监护费;除外化验、特殊检查、 治疗、药物、血液 4、氧气吸入费3元/小时包括低流量给氧、中心给氧、氧气创面治疗一次性鼻导管 鼻塞、面罩等 肌肉注射:2元/次 5、注射费静脉注射:4元/次 含皮内注射,耗材及药品另行收费。 静脉输液:10元/次 6、物理降温5元/次包括酒精擦浴及冰袋等方法 7、心电图检查常规心电图8元/次; 三通道心电图:12元/次 含单通道、常规 导联 8、心肺复苏术150元/次不含开胸复苏和特殊气管插管术 9、气管插管术60元/次指经口插管 10、心电监护费6元/小时一次性电极另行收费 11、体外经胸型临时 75元/次一次性起搏电极另行收费起搏 12、心脏电复律50元/次 13、心脏电除颤50元/次 14、心包穿刺术150元/次包括引流 15、血氧饱和度监测5元/小时 16、导尿35元/次(含一次性导尿包) 17、血葡萄糖检测10元/次 18、烧伤的清创小面积烧伤的清创250 元 /次。 (1)中清创缝合:80元/ 19、清创缝合次 (2)小清创缝合:40元 / (创面在30-50cm2或伤口在5-10cm之 间) (创面在30cm2以下或伤口在5cm以 下) 次 20、环甲膜穿刺术60元/次(含环甲膜置管和注药) 21、胸腔穿刺术60元/次(含抽气、抽液、注药)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 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5日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府令第123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坚持精简高效、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动态调整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医保公共服务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五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含电子凭证)管理。 参保人员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作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的使用及管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参保人未申领等特殊原因,或社保卡暂不能制发以及在制发、遗失、重制、未启用医保功能期间,可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服务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补换卡凭据作为其临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具有下列功能:

(一)可作为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及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 (二)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使用、支取凭证; (三)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报销的参保人员零星医疗费用的划入、支取; (四)经批准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包干资金的划入、支取; (五)在对应社保卡服务银行任一网点或医疗保险业务信息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 (六)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设定的其他功能。 第七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不得涂改及伪造,除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作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凭证外,不能转借他人使用。参保人员直系亲属在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费用时,应当出示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定点医药机构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及个人信息资料。 第三章就医管理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医疗费用(含与当次住院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抢救发生的门诊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九条参保人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可自主选择本市任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诊疗规范和诊治指南,制定入院、出院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各种各类疾病的收住院治疗标准和程序,严格按照病情为参保人办理入、出院手续。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入院、出院及住院管理规定,参保人应予配合并遵守。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参保人员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出院或转院时,应事先告知参保人或家属,做好病情解释,并在病程记录中注明。不得安排未达到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参保人出院或转院。 参保人员未达到入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将其收入院治疗的,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未达到出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安排其出院、导致其因同一疾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重复住院的,参保人员不需再次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XX医院急诊救护车转运制度

1 目的 根据威海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医疗质量及患者生命安全,进一步规范我院急诊救护车转运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常规转运工作 我院急诊救护车在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下,负责完成指定辖区范围内的医疗救护工作及紧急情况下辖区外的应急救护工作。 3 特殊转运工作 3.1 转入患者: a 原则上首选外院救护车护送患者转入,特别是急症患者(如:急性心肌梗塞、 脑卒中),可缩短院前滞留时间,有效保证治疗的及时性。 b 威海市范围内的下级医院不具备转运条件时,由下级医院医务科向我院医务科 提出申请,我院医务科安排相关专业临床科室主任或医师会诊(紧急情况下, 双方医师电话沟通会诊),会诊同意转入后,会诊科室落实收治准备工作并派医 师参与转诊病人,医务科安排急诊科在保证完成指定辖区范围内的医疗救护工 作的前提下启用备用救护车辆完成具体的转运工作,急诊科同时向市120急救 指挥中心汇报。 3.2 转出患者: a 为保证医疗质量及患者生命安全,急危重症患者原则上不准予由我院转出。特 殊情况下,需经全院会诊后,报分管院长审批,由医务科统一安排转运。医务 科负责组织全院会诊,协助科室进行医患沟通,组织、安排具体转运工作以及 完成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汇报工作;急诊科负责急救车辆、仪器设备的准备、转 运费用的落实;转出科室负责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的安排及转运风险的告知; 政工科必要时负责留取相关影像资料。 b 威海市范围内,病情稳定患者的出院或转诊、放弃治疗患者出院原则上不予转 送,特殊情况下,由医务科决定。 4 收费标准 参照《威海市物价局救护车出车收费价格规定》执行。 获经批准 院长日期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一、就医管理 1、就医凭证 医疗证;记账单;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 2、选点就医 (1)门诊需在选定的医疗定点医院就诊,方可公医记帐; (2)住院、专科医院、急诊、急诊留观一般不受选点限制,但急诊、急诊留观规定只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属急诊疾病范围的(如高烧、急腹症等),方可给予办理公医就医登记及结算。不属于急病范畴的,不予报销 急诊留观按普通门诊记账比例记账结算,每日药费限额按住院床日药费限额上浮50%执行:即每日300元(天河)、225元(广园)。急诊留观转同一家医院住院的,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合并计算,并统一按住院待遇记账结算。3、公费医疗支付范围: (1)药品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分甲、乙类。 (2)诊疗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东省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版)(3)非小细胞肺癌治疗按照《非小细胞肺癌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药品、诊疗项目范围》,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其中厄洛替尼(特罗凯)和吉非替尼(易瑞沙)需特批方能使用 二、门诊医疗待遇

1、门诊公医记帐比例 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职干部及家属门诊医疗费记帐80%,个人自负20%; (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 (3)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记帐。 2、诊疗费 (1)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员2元;(2)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6元,其他人员2元。 3、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 (1)急诊门诊处方用药量在3天内,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7天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诊次药费记账金额不超过100元。 (2)持我市“门诊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药费记帐每日150元内;持我市“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门诊药费记帐每日300元以内。 (3)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经审批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不设门诊诊次药费限额。 (4)慢性丙型肝炎治疗,经审批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不设门诊诊次药费限额,但限每周一支。 (5)急诊留观的每日药费限额不按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管理,参照住院床日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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