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跨境抵押及其抵押权登记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的抵押范围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的抵押范围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的抵押范围是指抵押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所涉及的范围。
在抵押登记过程中,抵押人需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登记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登记要求,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范围进行审核确认。
一般情况下,抵押范围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权益。
具体涉及哪些权益以及权益的范围,可能会因地区、法律规定、债权协议等因素而略有差异。
在中国,抵押范围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其他与不动产相关的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抵押范围不能超出抵押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范围。
如果抵押范围存在争议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机构将有权拒绝登记或进行调整。
总之,在不动产抵押登记过程中,抵押范围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它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和抵押物的价值评估。
建议在进行抵押登记前,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合法权益和风险控制。
动产质押与其他担保形式的比较

质押物监管风险
建立完善的质押物监管制度,确保质押物的安全 、完整和有效监管,防止质押物被挪用或损毁。
合同履行风险
制定完备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政策法规变动对动产质押影响及应对策略
政策法规变动的影响
政策法规的变动可能导致动产质押业务的合规性、操作方式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发生变化,进而影响业务的正常开 展。
针对动产质押等担保形式的法律法规将不 断完善,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 保障。
风险管理加强
跨境担保合作
金融机构将更加注重对担保物的管理和风 险控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担保合作将 成为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有助于促进国 际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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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金融市场发展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动产质押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手段, 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因此,有必要对其与其他担保形式进行 比较,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担保形式概述
01
动产质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80%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 和延长。
留置担保
留置权产生条件
留置权的产生需要满足债权人 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 已到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等 条件。
留置物范围
留置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 产,且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 律关系。
留置权实现方式
留置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 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 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 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各类资产办理抵、质押登记流程大全

各类资产办理抵、质押登记流程大全一、不动产抵押(一)无地上定着物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2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章办理流程:1、土地登记申请人向所在辖区国土分局申请土地登记;2、各区国土分局受理登记,完成初审意见;3、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网上审核;4、各区国土分局完成注册登记,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所需材料: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原件);3、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单)(原件);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可只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
4、抵押双方对被抵押土地的综合情况确认证明(原件),内容应当包括①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的土地抵押登记行为按照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或已取得有批准权的部门同意;②土地证号、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规划条件、地上物的权属情况;③申请土地抵押的面积、市场确认价值及土地抵押担保价值;④双方应保证抵押权实现时按照国家规定补交所获土地收益;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6、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原件);7、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欢迎关注金融干货!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3、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税费发票等);4、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单)(原件);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可只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5、抵押双方对被抵押土地的综合情况确认证明(原件),内容应当包括①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的土地抵押登记行为按照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或已取得有批准权的部门同意;②土地证号、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规划条件、地上物的权属情况;③申请土地抵押的面积、市场确认价值及土地抵押担保价值;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7、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权属证明(原件);8、建设部门出具的商品房未预售证明(原件)。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与登记要求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与登记要求在房地产买卖、贷款、租赁等交易中,抵押物的权属证明与登记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抵押物的权属证明与登记的要求和流程。
一、权属证明的要求在办理抵押物的权属登记前,必须提供一系列权属证明文件,以确保抵押物所有权的真实合法。
权属证明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提供房地产权证作为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房地产权证是房屋的法律凭证,记录了房屋的产权情况,包括产权人、房屋的面积和位置等重要信息。
2. 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是反映不动产权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
不动产权属证明是不动产权属、限制权和其他事项的证明。
3. 社区或物业管理机构出具的产权证明:社区或物业管理机构会根据房屋所在地的情况出具产权证明,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信息和产权情况。
4. 产权人身份证明:产权人必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以验证其合法身份。
5. 婚姻状况证明:如抵押物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需提供结婚证或其他证明文件,证明其具有共同所有权。
二、权属登记的要求与流程抵押物的权属登记是指将抵押权利登记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中,以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效力。
权属登记的要求与流程一般如下:1. 预审:申请人需要准备好所有权属证明文件,并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递交材料进行预审。
预审将验证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并核对相关信息。
2. 手续办理:预审通过后,申请人需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并按照指定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同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和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3. 权属登记: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一份正本和多份复印件,登记机构会将正本留存,复印件返回给申请人作为后续备用。
4. 完成登记:在完成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会出具权属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录抵押权信息。
该登记证明和登记簿的内容将证明抵押物的权属情况和抵押权的存在。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与登记要求是确保抵押交易合法有效的重要程序。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范文(3篇)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跨境担保行为,保护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担保风险的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跨境担保的定义与范围第一条跨境担保是指在境内担保人为境外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二条资金跨境担保是指跨境担保中涉及跨境款项支付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跨境担保的范围包括商业担保、银行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跨境担保的申请与审批第一条跨境担保的申请应当由债务人向担保人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条担保人对跨境担保需要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债务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跨境担保的合法性等。
第三条担保人应当在担保决定前向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报备,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条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跨境担保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告知担保人和债务人。
第四章跨境担保管理的风险控制第一条担保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第二条担保人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并及时更新和执行。
第三条担保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风险信息披露。
第四条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跨境担保的监管,定期评估担保人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五章跨境担保的法律责任第一条担保人对跨境担保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法履行。
第二条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如未履行债务,担保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行政监管与信息共享第一条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跨境担保的行政监管机制,及时掌握行业动态。
第二条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与其他监管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共同监管跨境担保行为。
第七章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第一条跨境担保应当遵循相关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律法规。
第二条跨境担保中发生的争议,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第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金融监管机构所有。
以上是跨境担保管理规定的范本,供参考使用。
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规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三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业务,外国债权人提供的对内担保业务,以及涉及人民币和外汇的跨境担保业务。
第二条本规定的目标是加强对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第三条跨境担保业务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并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四条跨境担保业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经营。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的审批与备案第五条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机构涉及的跨境担保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七条后续增加或变更跨境担保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或审批。
第八条跨境担保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章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管理第九条跨境担保业务涉及的外汇收入和支出应当依法申报和结汇/售汇。
第十条对于跨境担保业务产生的外汇风险,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确保跨境担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为了满足外汇管理要求而故意操纵或收取高额担保费用。
第四章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跨境担保业务进行监管,检查机构的合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跨境担保业务的备案或审批。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简要解读。
该规定的发布意味着中国政府对跨境担保业务管理的进一步加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不动产抵押登记 是什么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什么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指把不动产抵押权设立情况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信用工具,能够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担保,同时让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财产状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流程一般是:首先,借款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向登记机构提交不动产抵押申请。
其次,在申请之后,登记机构将会对不动产进行查验、评估,并核实不动产权属状况。
最后,如果审核通过,登记机构就会将不动产抵押权设立情况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
通过不动产抵押登记,借款人可以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更容易的贷款条件,因为此时的贷款已经得到了担保。
但同时,贷款人也会享有一定的权利,例如在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不动产抵押权。
这样一来,贷款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追回借款,而借款人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不仅在贷款方面,不动产抵押登记在其他情况下也有重要的作用。
比如,在买卖不动产的时候,买家需要查看卖家是否已经对房产进行过抵押登记,这样才能确定房产是否存在纠纷,到底是不是合法的。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的信用体系、鼓励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政府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严格规范和监管,也能有效地防范不良金融行为,提升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度。
在未来,随着大数据等科技的不断发展,不动产抵押登记也将逐渐实现智能化,这样能够更好地服务于金融行业和实体经济,同时为社会建设提供更完整、更高效的保障。
总之,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为一项基础设施,对于金融行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的发展水平和制度健全程度,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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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跨境抵押及其抵押权登记
作者:黄河
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5年第07期
不动产抵押的目的之一,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或者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不动产抵押中,当作为市场主体的抵押权人、抵押人的注册地,被抵押房地产登记地,分别属于我国境内外时,这种情形的不动产抵押,为不动产跨境抵押。
用于不动产跨境抵押受偿的价款,为外汇。
支付或者取得不动产跨境抵押受偿价款,为国际收支交易行为。
由于这个原因,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机关,将不动产跨境抵押纳入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进行规范。
为了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于2014年5月19日印发,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
之前相关规定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内容不一致的,以《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为准。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实施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附件3所列《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12项规章即行废止。
必须注意的是,《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跨境抵押的抵押权登记时,必须遵守的规章。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规定的与不动产跨境抵押相关的程序,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跨境抵押的抵押权登记的前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按照跨境担保各方当事人的注册地不同,可以将跨境担保划分为内保外贷(见图1)、外保内贷(见图2)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见图3)。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或境外的跨境担保;(2)担保人在境外、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或境外的跨境担保;(3)担保当事各方均在境内,担保物权登记地在境外的跨境担保;(4)担保当事各方均在境外,担保物权登记地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图3所示,仅仅是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情形之一)。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境内非金融机构设定外保内贷,担保人可以是境外机构或者是境外个人。
境内机构提供或者接受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
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或因担保履约发生对外债权债务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
担保人以法规允许的方式用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后申请办理对外汇款时,担保人参照一般外债的还本付息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不对担保各方当事人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担保各方当事人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
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出于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对境内机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核查和检查,担保各方当事人、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对未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据此可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管理的不动产跨境抵押(含反担保涉及的不动产抵押,下同),其抵押权须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该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跨境抵押的抵押权登记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不动产跨境抵押,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
作为我国市场主体的境内机构或者个人,是不动产跨境抵押的施事主体。
不动产跨境抵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认可的境内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或者接受跨境担保而启动。
第二,境内机构或者个人能否对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设定不动产抵押,或者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能否对境内机构或者个人设定不动产抵押,要看该不动产抵押是否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规定的内保外贷、外保内贷或者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并且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登记的,是否已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登记;不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登记的,是否已经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事前审批或核准。
第三,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对于不动产跨境抵押而言,要求境内外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抵押权登记,恐有不妥。
建议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属于内保外贷的不动产跨境抵押,可由境内担保人(抵押人)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登记;属于外保内贷的不动产跨境抵押,可由境内债务人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仅对跨境担保涉及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事项进行规范,不对担保各方当事人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担保各方当事人自行确认不动产跨境抵押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不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免责依据。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跨境抵押的抵押权登记的查验、查看、调查,必须尽够合理审慎职责。
第五,不动产境内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房地产“实物抵债”,或者,协议或者诉请人民法院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货币受偿”。
必须注意的是,不动产跨境抵押“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仅涉及外汇的跨境收支结算,不可能产生被抵押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跨境转移。
陈品禄/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