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是否成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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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是否成立案例

口头合同是否成立案例

口头合同是否成立案例题目:口头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分析引言:合同是一种自愿、平等、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口头合同是指双方在言语上达成的协议。

然而,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口头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案例分析: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租房小明和小红是朋友,小明有一套空房,小红对此非常感兴趣,于是双方开始商谈租房事宜。

在谈判过程中,小明口头答应小红租房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并约定每月租金为1000元。

双方没有书面记录,但小红支付了首月租金并搬进了房屋。

然而,3个月后,小明因个人原因要将房屋卖掉,要求小红搬离。

小红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到期。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可以是口头合同,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约定。

合同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与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该案例,虽然双方没有书面记录,但是小红已经支付了租金并实际履行了租房义务,表明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双方的口头约定是明确的,具体内容也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该口头合同成立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二:甲乙双方的股权转让甲乙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因为甲方有紧急事务,需要将部分股份从甲方转让给乙方,以便乙方能够代替甲方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在双方的面谈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甲方转让给乙方30%的股份,在转让期限内,乙方也支付了相应的购股款项。

然而,在事后,甲方变卦,拒绝履行转让股权的约定。

分析:在该案例中,甲乙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并且约定的内容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双方也已经支付了相应款项并履行了相关义务。

然而,由于该口头合同事后没有书面记录,因此乙方在维权时可能会面临困难。

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口头合同当事人之间亦有否认口头协议成立的自由。

有关合同成立的案例分享

有关合同成立的案例分享

有关合同成立的案例分享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超有趣的合同成立案例。

话说有个小画家叫小明,他特别擅长画那种超级可爱的小动物漫画。

有个咖啡店老板,我们就叫他老李吧。

老李的咖啡店想要来点不一样的装饰,就瞅上了小明的画。

老李在一个画展上碰到小明,就跟他说:“小明啊,你这画真不错,我想在我咖啡店里挂个十几幅呢。

你看一幅画我给你300块,咋样?”小明一听,心里一盘算,觉得挺划算的,就说:“行嘞,李老板。

”这时候呢,旁边有个爱管闲事的老张听到了,就说:“你们这就成啦?也没个合同啥的,到时候出问题咋整?”小明和老李都觉得老张有点大惊小怪。

从法律的角度看啊,虽然他们没有白纸黑字写下来,但是这个合同已经成立了呢。

为啥这么说呢?老李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要约,就是他要以300元一幅的价格买小明十几幅画。

然后呢,小明明确表示同意,这就是承诺啊。

这一来一往,合同的主要条款都确定了,买卖画的事儿就这么定下来了,这就是一个简单的口头合同成立的例子。

不过呢,这种口头合同也有风险。

要是过了几天,小明画好了画,老李突然说:“我改变主意了,不要了。

”小明可就有点麻烦了,因为没有书面的东西,证明起来可能就有点费劲。

所以说啊,虽然口头达成协议合同就成立了,但在重要的交易里,还是写个书面合同比较保险。

就像咱们出门得带把伞一样,有备无患嘛。

再给大家讲个更奇葩一点的合同成立案例。

有个姑娘小周,她特别喜欢手工编织的包包。

有一天,她在一个小集市上看到一个老奶奶在卖自己手工做的包包。

小周一眼就看中了一个,就问老奶奶:“奶奶,这个包多少钱呀?”老奶奶说:“姑娘啊,这个包80块钱。

”小周觉得有点贵,就说:“奶奶,60块钱行不?”老奶奶想了一下说:“行吧,姑娘,看你这么喜欢。

”这时候呢,小周突然发现自己没带钱,就说:“奶奶,我没带钱呢,我住得不远,我回家拿了钱就来取包。

”老奶奶说:“姑娘,我在这儿等你。

”这其实也是一个合同成立的情况。

小周提出了一个新的价格,这算是反要约,老奶奶同意了这个反要约,然后虽然小周还没付钱,但是双方对于这个包60元成交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

口头合同例子

口头合同例子

口头合同例子
口头买卖合同案例
原告黎某与被告黄某于2008年2月18日签定书面卖房契约,由被告黎某购买原告黄某所有的房屋一栋。

该房屋的一楼是原告经营南杂货的店铺。

店铺内存有若干南货商品和一只冰柜,一台麻将机。

契约约定被告黎某于当日付清房款,被告应在2008年正月底整栋空出交房。

被告黎某于订约之日交付房款72800元。

原告黄某称其与被告黎某、黎某某曾口头约定二被告购买房屋时附带将商铺内所有商品一起买走,原告黄某、被告黎某某对麻将机、冰柜议价3500元,其他商品则以进价点收。

被告黎某、黎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只成立了房屋买卖关系,未成立口头买卖商品的协议,买房时虽有要转让商品的表示,黄某和黎某某也对店铺的其他商品进行了盘点,但因麻将机是否带凳子而未谈妥,故而双方均未在盘货单上签字确认。

经协商未果,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黎某、黎某某接收店铺商品并支付货款。

口头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口头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口头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中国《》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缔约,但与书面合同相比,口头形式的合同由于缺乏书面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就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内容等举证较为困难。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宜通过证人证言、缔约相关事实等对口头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原告:某船厂被告:某海运公司xx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A”船舶改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有的“A”轮进行改装,改装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

在改装过程中,原揭发现船舶腐蚀严重,无法继续作业,xx年2月6日,双方协议解除改装合同。

在中间人徐某的提议下,原告与被告,以及案外人孙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1.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改装合同;2.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

随后,孙某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起草一份协议,其中第2条为:“乙方(被告)给甲方(原告)1万元的损失费,其他无任何费用。

”协议起草后,被告、孙某,以及作为证明人的徐某先行在协议上签字。

当轮到原告签字时,原告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壹万元”中添加了“拾”字,变为“壹拾万元”。

当被告拿到原告签署完的协议后不久,发现协议内容被篡改,随即向原告提出异议,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庭审中,案外人徐某、孙某证实了双方口头协议的内容。

原告表示,双方于xx年2月6日口头约定的损失费1万元属实,但原告的实际损失远不止1万元。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xx年2月6日协商签订的协议,约定解除改装合同后被告向原告贴补损失10万元。

原告屡次向被告催要该款项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解除船舶改装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xx年2月6日协商确定的补偿金额为1万元,而非10万元,10万元系原告擅自添加,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据此,法院认为,该口头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民事案件合同案例分析

民事案件合同案例分析

民事案件合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

甲和乙是好朋友。

有一天,甲想把自己的一辆二手车卖给乙。

他们俩就口头约定,甲说:“兄弟,我那辆旧车就以5万块卖给你啦,你看行不?”乙想都没想就说:“行啊,哥,就这么定了。

”合同是否成立。

从法律上来说,这就涉及到合同成立的问题了。

一般咱们觉得合同嘛,得是那种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才作数。

但其实,口头合同在很多情况下也是有效的。

就像甲和乙这个事儿,他们俩都对买卖车辆这个事儿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甲说以5万卖车,乙也同意买,这就满足了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要约和承诺。

就好比两个人在菜市场买菜,摊主说:“这把青菜3块钱卖给你。

”你说:“好嘞。

”这就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成立了,虽然没有写什么书面的东西。

所以,甲和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是成立的。

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过了几天,乙把5万块钱给了甲,然后就去开车。

结果发现这车子啊,有些毛病。

发动机老是咔咔响,刹车也有点不灵。

乙就火大了,去找甲说:“哥,你这车子有问题啊,你得给我修修或者少算点钱。

”甲却觉得,“兄弟,咱当时可没说车子得是完美无瑕的啊,这价格就是这样的车的价格。

”这时候呢,又涉及到合同里的质量条款了。

虽然他们没有明确在口头合同里提到车的质量应该是怎么样的,但是按照常理,二手车也得能够正常使用,不能存在严重影响驾驶安全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考虑到所谓的“合理预期”。

乙作为买家,合理预期这个5万块钱买的车是能正常开的,而不是一个随时可能出事故的“定时炸弹”。

解决方案。

那怎么办呢?如果乙和甲能够心平气和地商量,那是最好的。

比如说,他们可以协商一下,甲承担一部分修理费用,毕竟车子是在他手里的时候就有问题了。

要是协商不成呢,乙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他可以去法院起诉甲,要求甲要么把车修好,让车达到能够正常使用的状态;要么根据车子实际的价值减少车款。

法院呢,就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说这个车的毛病到底有多大,是不是很容易修好,在市场上同样有问题的车大概值多少钱等等。

口头合同案例

口头合同案例

口头合同案例一、背景介绍在商业活动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同是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在口头上达成合同,而没有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口头合同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一:租房口头合同1. 案例描述小明在网上找到一套心仪的公寓,他与房东进行了几次电话沟通后,达成了租房的口头协议。

根据协议,小明将支付每月2000元的租金,并在入住时支付两个月的押金。

2. 口头合同的有效性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成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虽然口头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是由于没有书面证据,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很难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3. 风险与防范为了减少风险,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录音:当事人可以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录制电话沟通的内容。

这样,如果发生纠纷,可以用录音作为证据。

•短信记录:当事人可以通过短信与对方确认口头协议的内容,并保存好短信记录。

•证人:当事人可以请第三方作为证人出席口头协议的达成过程,以提供证据支持。

三、案例二:口头购买商品1. 案例描述小红在市场上看中了一款手表,与商家进行了价格和交付方式的口头协商,并最终付款购买了该手表。

2. 口头合同的有效性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成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是有效的,因为商品的购买是即时完成的,没有书面合同也不会引起争议。

3. 风险与防范尽管口头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为了避免纠纷,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要求发票:商家应当提供正规发票,作为购买商品的凭证。

•确认交付方式:当事人应当明确商家的交付方式和时间,以避免后续纠纷。

四、案例三:口头劳动合同1. 案例描述小李在一家餐厅找到了一份工作,他与餐厅老板进行了口头协商,约定每月工资和工作时间。

2. 口头合同的有效性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签订劳动合同。

口头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效的,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形式。

口头订立合同成立时间案例

口头订立合同成立时间案例

口头订立合同成立时间案例案例一:菜市场的买卖。

话说老张去菜市场买菜。

他走到一个菜摊前,看到新鲜的大白菜,就对摊主李大妈说:“大妈,你这白菜看着真不错,多少钱一斤啊?”李大妈回答:“一块五一斤。

”老张说:“行,给我来三斤。

”李大妈麻溜地称好白菜,递给老张,说:“一共四块五。

”老张把钱给了李大妈。

在这个过程中呢,当老张说“行,给我来三斤”,李大妈也接受了这个交易(表现为称菜递菜),这时候口头订立的买菜合同就成立了。

这个时间就是老张表达购买意愿并且李大妈开始按照这个意愿行动的时候。

案例二:打零工的约定。

小张想找个兼职,在小区门口看到一个贴的小广告,说是帮忙打扫小区卫生,一天一百块。

小张就按照广告上的电话打过去。

对方是小区物业的王经理。

小张说:“王经理啊,我看到你们招打扫卫生的兼职,我想干呢。

”王经理说:“行啊,你明天早上八点来小区物业办公室领工具就开始干吧。

”小张说:“好嘞。

”这里啊,当小张表示想干这个兼职,王经理说让他明天来领工具开始干,双方达成一致的时候,这个口头订立的雇佣合同就成立了。

也就是在这个电话里双方都明确了彼此的意思表示,那这个时候合同就成立啦,时间就是他们在电话里完成这个对话的时候。

案例三:拼车的故事。

小明早上起晚了,着急去上班。

在路边看到一辆顺路的车,司机是老赵。

小明就跑过去问:“师傅,你能带我一程不?我去XX大厦,我给你十块钱。

”老赵说:“行吧,上车。

”小明上车之后,老赵就朝着XX大厦开去。

在这个情况里,当小明提出搭车并且给车费的请求,老赵说行并且让小明上车,这就表明双方达成了一致。

这个时候呢,他们口头订立的拼车服务合同就成立了,成立时间就是老赵同意小明搭车并且小明上车的那一刻。

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口头买卖合同纠纷
甲方:张三,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

乙方:李四,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

经协商后,甲方同意出售一台价值5000元的电视给乙方。

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交付时间及地点
1.交付时间:本协议签订日起5日内乙方应支付电视款项,甲方收到款项后3日内交付电视。

2.交付地点:甲方协助乙方确定交付地点。

二、电视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电视品质符合国家标准,按照规定使用寿命,不存在质量问题。

2.乙方应按照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电视,不得在使用过程
中损坏电视。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如甲方未能按时交付电视,则应按照所支付的价款赔偿相应损失。

2.乙方违约: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电视款项,则甲方有权取消本协议。

四、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1.本协议为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当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双方有权依法起诉,并接受法院审判。

五、其他
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个月。

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甲方:(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 年___ 月___ 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 年___ 月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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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国际货物买卖口头形式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案
年月,我国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的一位美国客户在与该公司业务员会面时,口头向该公司下了一笔订单,由于时间较为仓促,加上该客户是公司老客户,与之洽谈的业务员未要求与对方当场签下书面合同,只是请对方回国后再发一份传真以便留档。

客户回国后,并未发来传真,我方业务员也未坚持催要,同时,我方根据客户要求已开始备货,当货物将要备齐,我方请客户确认汇款时,客户告之,当时由于较为匆忙,未充分考虑,以至下了口头定单,回国后,仔细加以核算,发现无法成交,加上我方请其以传真确认,则认为不发传真订单不正式成立,而且,根据其对与中国的了解,中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是不承认口头形式合同的。

所以,客户提出:对于由于其未及时通知我方取消口头订单造成的损失表示遗憾,但仅此而已。

我方得知客户态度后表示,中国已经适用了新合同法,在其中明确了口头形式合同的有效性,美国客户的说法纯粹托词,无任何法律依据,所以将坚持向客户索赔。

[案例分析]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于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经常出现争议或纠纷。

其中一个重要焦点就是关于合同的有效形式问题,即合同订立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也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规范合同法律中涉及到的重要条款之一。

目前,我国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在国内法方面主要是年月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新《合同法》),除此之外,就是年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所以,我国公司企业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订立的合同,主要受到我国新《合同法》的规范,如果符合《公约》的适用条件,则须由该公约进行调整。

在新《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形式,第十条做出了如下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从这条中,可以知道,对于除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其他合同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口头、书面等形式,二者均可。

自然,这一规则当然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

但同时,大家也知道,对于《公约》,在我国核准加入时,根据公约第条和条赋予的权力,对公约的第条做出声明加以保留,即《公约》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不适用于中国。

根据此项保留,中方当事人与营业地处于另一缔约国当事人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中国之所以做出此项保留,是由于核准加入公约时,中国调整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是年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规定一切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出现上述我国对公约中合同形式的保留。

那么,新《合同法》取代《涉外经济合同法》后,对于涉外经济活动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我们应该如何掌握尺度来确定口头形式合同是否为有效呢?
首先,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新《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已与公约的规定一致,根据法理中“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原有的国内法失去效力,至于我国对公约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也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同时失效。

从而,我国对《公约》所作的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在新《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失去效力。

所以,得出结论:在新《合同法》实施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把口头形式作为合同有效形式的一种选择。

通常,一个国家的法律,其效力的终止一般分为两种方式,即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

上述观点提出我国对《公约》合同形式保留的失效是由于符合了法律效力终止形式中默示废止方式的条件:既并非以明确的文字规定来废止原有的法规,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旧法与新法规定相冲突时适用新法的原则,从而实际上废止了旧法的效力。

如此一来,国家虽然并未明确取消对于《公约》条所作的保留,但实际上,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已经可以看作中国对于公约合同形式规定的保留失效了,自然,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是合同形式的一种有效形式。

对于这种观点,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仔细研究《公约》条款后,产生了不同结论。

《公约》第条()款中,有这样的规定“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用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声明。

此种撤回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天生效。

”从这一款可以看出,缔约国在对合同形式做出声明进行保留后,如果要取消保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中国核准参加《公约》,除了《公约》规定可以提出保留且中国声明保留的外,在适用《公约》情况下,按照“公约必须遵守”原则,其他条款的规定必须遵守,所以根据上述公约对撤消保留的规定,中国要取消保留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取消。

而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尚未就撤消对《公约》条做出的保留做出书面声明。

那么,这就意味着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口头形式合同是否有效在不同情况下将出现不同的结论,主要可以按下面几种情形加以判断:
第一、目前,中国的新合同法生效后,我国政府尚未以书面形式宣布撤消《公约》核准书中对于合同形式做出的保留。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公约》条()款的规定,应该认为我国对于公约中合同形式的保留声明仍然有效。

在国际货物的买卖中,如果对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公约》的缔约国,那么,在适用公约情况下,对于合同的有效形式则应该认定为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

所以,新《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们仍要注意在与营业地所在国为《公约》缔约国的客户进行国际货物的买卖时,只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则不能采用口头形式作为合同的有效形式之一,仍要签定书面形式合同。

我国的许多贸易伙伴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如美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等,涉及的范围不可谓不广,这就需要我国当事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国际货物的买卖时,注意区分对方营业地所在国是否为《公约》缔约国,避免在某些情况下采用口头形式合同导致出现损失。

第二、如果对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公约》缔约国,但是双方在合同中排除了《公约》的适用,那么,如果此时所适用的调整合同的法律认可口头形式合同为有效合同,则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合同。

第三、在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所在国为非《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进行国际货物买卖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适用我国的法律,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可以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合同形式。

如果根据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此法律认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口头形式有效,则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反之,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将来,如果我国政府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公约》保管人撤回对《公约》条做出的保留,那么,我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所在国为《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进行国际货物的买卖时,如果适用公约,则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但必须注意的是,撤回声明于保管人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天才生效,在此之前,符合此条情形的合同订立仍须采用书面形式。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下面第五点中所列出的国家例外。

第五、公约的缔约国中,除了中国对于合同的形式做出保留外,还有下面的国家也对合同形式问题作了相类似于我国的保留。

这些国家包括阿根廷、白俄罗斯、智利、匈牙利、乌克兰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所在国属于上述国家的当事人进行国际货物的买卖交易时,即便中国政府将来以书面形式宣布撤消对于《公约》条的保留,但由于上述国家的保留声明,只要当事人双方未明确排除适用公约,则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仍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中国与这些国家的贸易交往正在日益扩大,所以,与这些国家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十分注意这点。

上面通过点的分析,阐述了不同情况下,我国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与另一方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有效性。

当然,案例中口头合同是否成立就显而易见了。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这要求我国的外贸业务人员具备能够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针对不同情况辨别订立口头形式合同是否有效的能力,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通常,国际货物买卖书面形式合同较为安全,但缺陷是影响交易的便捷,凡事必须起草条文并签字盖章,有时容易丧失商机;而口头合同的特点与书面形式合同相反,能保证交易的便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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