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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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管理制度

保理管理制度

保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理业务管理,加强对保理业务的监管和控制,保证保理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相关保理业务和保理管理工作的监管、执行和控制。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保理管理体系,明确保理业务的执行流程和责任划分,确保保理业务的合规和安全。

第四条公司保理管理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控制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

第二章保理管理第五条公司保理管理应由专门的保理部门负责,设立独立的保理管理岗位。

第六条保理业务应制定明确的管理流程,包括资产采购、合同签订、实施审批等各个环节。

第七条保理管理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保理业务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具备一定的市场风险意识和分析能力。

第八条保理业务采购应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保理管理人员应根据业务需求,及时跟进核对保理资金的流转和使用情况,定期报告保理业务情况。

第十条保理业务应依法纳税,并及时偿还相关融资款项,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保理管理应与相关机构和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理管理策略,确保保理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保理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监控机制,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保理管理人员应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保理业务策略,预防和控制市场风险。

第十四条保理管理部门应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保理管理部门应建立账款核查机制,对应收账款进行核查和监控,预防假账款和坏账的发生。

第十六条保理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质押保单,对资产进行规范管理和监控,确保资产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七条保理管理部门应建立流动资金监管机制,对保理资金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确保资金的流转和安全。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八条保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权限分配,提高工作效率。

保理公司管理制度

保理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保理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治理结构1. 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大政方针,决定重大事项。

2. 监事会: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 总经理: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4. 部门设置:公司设立各部门,分别负责业务拓展、风险管控、财务管理等工作。

三、公司内部管理1. 遵守法律法规:保理公司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 信息披露:公司应及时、真实地向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信息。

3. 内部控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防范风险。

4. 绩效考核:公司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5. 人才培养:公司应加强人才培养,提升员工整体素质,增强公司竞争力。

6. 利润分配:公司应依法合规分配利润,保障股东权益。

四、公司经营管理1. 业务拓展:公司应不断开拓市场,提高业务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2. 风险管理: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及时识别和控制各类风险。

3. 资金管理:公司应合理规划资金运作,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4. 客户管理:公司应重视客户关系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

5. 合作伙伴:公司应与合作伙伴建立互信互利的合作关系,共同发展。

6. 社会责任:公司应关注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回馈社会。

1. 制度宣导: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制度宣导,确保员工理解和遵守公司制度。

2. 监督检查:公司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公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 效果评估:公司应定期对公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4. 处罚制度:公司应建立违规处理程序,对违反公司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理。

六、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一、概述商业保理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机构,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保理融资、催收风险管理等业务。

为了规范商业保理公司的运营,提高业务管理效率,本文档确定了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管理制度。

二、业务管理流程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管理流程包括客户开发、合同签订、融资审核、账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环节。

2.1 客户开发商业保理公司的客户开发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包括以下步骤:1.市场调研和客户筛选: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定位,通过市场调研来确定潜在的客户,并进行筛选。

2.客户洽谈和合作意向确认:商业保理公司组织专业团队与潜在客户进行洽谈,了解其资金需求和合作意向,并确认合作意向。

3.资格审查和尽职调查:商业保理公司对潜在客户进行资格审查和尽职调查,包括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等方面的考察,以确定是否具备合作资格。

4.合作协议签订:商业保理公司与客户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规范业务合作关系。

2.2 合同签订商业保理公司根据与客户的合作协议,确立具体的合同签订流程,并命名专人负责跟进。

合同签订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合同起草和审核: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合作协议的内容起草合同,并进行内部审核。

2.合同商务谈判:商业保理公司与客户进行合同商务谈判,明确合同条款和要求,并达成一致。

3.合同签订和归档:商业保理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同归档。

2.3 融资审核商业保理公司对客户提出的融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融资决策。

融资审核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融资申请材料收集和整理:商业保理公司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融资申请材料,并进行核实和整理。

2.财务分析和风险评估:商业保理公司对客户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评估其融资能力和风险程度。

3.决策会议和融资审核:商业保理公司组织决策会议,对融资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融资决策。

4.融资合同签订和放款:商业保理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合同,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放款手续。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公司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债权人)将其向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公司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第四条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第五条公开保理是指公司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公司的约定,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卖方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发生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六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保理业务的条件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卖方)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三)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第八条(四)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五)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A 级(含)以上,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未进行信用评级的申请人(卖方)需提供类似的资信等级证明文件;(七)公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卖方与公司签订保理合同后,该卖方与某一特定买方之间自保理合同生效后因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原则上均要求无条件地转让给公司.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赊销是指采取除现金、支票、本票、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方式之外的以非即时清结支付方式进行的销售;(二)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四)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五)应收账款的买卖双方不应互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或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六)申请转让的应收账款距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不少于1个月且不超过1年,申请人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的不超过2年;(七)应收账款原则上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申请人与付款人(或其中之一)在我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八)公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保理业务规范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规范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规范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理业务活动,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以受让供应商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等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为供应商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理商开展的保理业务。

二、保理业务的准入与经营规则第四条开展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二)具有相应的保理业务从业经验和专业人员;(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四)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保理商应当建立健全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要求。

第六条保理商应当对供应商和买方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其信用状况和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保理商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理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应收账款的范围、金额、账期等;(二)保理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三)融资利率、手续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四)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保理商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登记,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三、应收账款的管理第九条保理商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监控应收账款的还款情况;(二)及时通知买方应收账款的转让事宜;(三)协助供应商处理应收账款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条保理商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质量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买方信用状况等因素,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逾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应当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函件催收、上门催收等。

四、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第十二条保理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和控制保理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保理商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风险:(一)信用风险,即供应商和买方的信用状况恶化导致无法按时还款的风险;(二)操作风险,即由于业务流程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等导致的风险;(三)法律风险,即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化、合同条款的不完善等导致的风险;(四)市场风险,即由于利率、汇率等市场因素的变化导致的风险。

商业保理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商业保理业务的运作,提高交易效率,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设立商业保理业务部门,负责商业保理业务的开展和管理。

2.商业保理部门设有部门经理,负责整体管理和业务拓展。

3.商业保理部门下设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

4.商业保理部门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负责保理融资的风险管控。

三、业务流程1.业务申请:客户通过商业保理平台提交融资申请,包括融资金额、融资期限、抵押品等资料。

2.资料审核:商业保理团队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融资资格。

3.合同签署: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商业保理合同。

4.保理融资:客户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发放融资款项给客户。

5.账款核查:商业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核查,确保账款真实有效。

6.账款收回:商业保理公司收取客户应收账款所得,将应收账款的金额扣除融资本金和利息后,将余额返还给客户。

7.结算:商业保理公司对融资款项进行结算,并向客户出具结算报告。

四、风险管理1.信用风险: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控制融资风险。

2.市场风险:商业保理公司需密切关注市场风险,灵活应对市场变化。

3.操作风险:商业保理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降低操作风险。

4.法律风险:商业保理公司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避免法律风险。

五、费用标准1.融资利率: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市场利率和客户信用情况确定融资利率。

2.手续费:商业保理公司根据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收取相应手续费。

3.管理费:商业保理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融资进行管理,并收取相应管理费。

4.其他费用:商业保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额外费用。

六、监督检查1.商业保理公司应定期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业务合规运作。

2.相关监管部门可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七、违约处理1.客户如发生违约行为,商业保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暂停融资、追回融资款项等。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规定试行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款;第十条申请材料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下述材料: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四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申请人拟将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保理企业的,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一条登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登记设立;第三章备案、变更及注销第十二条备案要求商业保理企业依法设立后,应按下述要求进行备案:一在境内合法设立;二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含有“商业保理”或“保理”字样;三主要股东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四拥有2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从事保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业务处理系统;六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备案类型和标准一规模商业保理企业;融资保理业务余额超过1亿元含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备案;二再保理企业;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余额在4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保理企业备案;三其他商业保理企业;除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以外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商业保理企业备案;商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商业保理企业备案类型及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第十四条备案材料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商业保理企业备案表附件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五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名单、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六股东承诺函附件2;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表;八公司章程;九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企业应在备案前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备案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生成的上一月度融资保理业务经营情况表;二信息披露承诺函附件3;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十五条备案查询备案机关对已完成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授予全国统一编号,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提供公众查询服务;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获得备案编号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备案信息;第十六条备案变更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备案信息变更;一设立、撤销分支机构;二合并或者分立;三变更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四变更实缴资本;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七变更备案类别;第十七条备案注销商业保理公司不再从事保理业务,且不再承担任何应收账款的垫付或回购责任的,应在终止保理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公示一个月;公示无异议后,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八条基本规则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应当与应收账款转让人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商业保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第十九条禁入范围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受托投资;四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逾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第二十条业务规则商业保理企业经营保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一应收账款融资;商业保理企业应基于以下三类应收账款提供融资:1.一个基础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应收账款;2.一个基础合同项下持续形成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3.持续成立的多个基础合同项下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前述基础合同应基于同一债权人提供同类商品、服务或者出租同类资产的行为;商业保理企业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重点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保理企业可向转让人提供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三应收账款催收;商业保理企业可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收付结算与催收,但不得在未受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受托从事催收业务;四还款保证;商业保理企业可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对受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垫付责任,或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对转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第二十一条融资方式商业保理企业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融资;第二十二条不良应收账款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按照逾期天数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和损失4类;后2类为不良应收账款;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属于正常类;逾期1-9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关注类;逾期91-18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次级类;逾期181天以上的应收账款属于损失类;逾期是指在无商业纠纷的合同项下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含展期付款的行为;在非融资保理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或回购义务后,应将所涉及的应收账款纳入不良应收账款管理;第二十三条风险计量商业保理企业风险资产与或有负债之和与风险系数的乘积不得超过10倍,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倍;风险资产按照商业保理企业的资产总额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之差确定;或有负债按照商业保理企业承担还款保证责任的应收账款余额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确定;商业保理企业不良应收账款率不超过5%的,风险系数按1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超过5%含但不超过10%的,风险系数按不良应收账款率的180倍与8之差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大于10%含的,风险系数按10计算;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商业保理企业可利用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增信措施管理应收账款风险;第二十五条风险计提商业保理企业应在税前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第二十六条风险集中度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第二十七条关联交易商业保理企业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0%;商业保理企业对作为债权人的关联企业提供保理服务时,定价应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企业;第二十八条业务报告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受让、变更及注销当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上传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商业保理企业报送的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商业保理企业应保存保理业务相关资料3年以上,保存再保理业务相关资料5年以上;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报告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发生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仲裁、获得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融资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第三十条转让登记和查询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商务部认可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业务报告、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再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净资产、风险资产、或有负债、不良应收账款比例、风险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外部融资、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第三十二条系统管理商业保理企业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应在企业备案后一个月内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第三十三条信用记录商务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商业保理企业受让的有追索权保理项下应收账款逾期超过90天,按照融资金额计入转让人违约记录,按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受让的无追索权保理项下应收账款逾期超过90天,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商业保理企业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履行垫付责任,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商业保理企业应参考“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对债务人进行合理授信;对有历史违约记录的债务人,审慎提供保理服务;对仍处于违约状态的债务人,原则上不提供保理服务;被法院判决负有刑事责任的商业保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违法行为将被计入“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商务部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非现场检查;商业保理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五条系统监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加强对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监管评级商务部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商业保理企业监管评级及发布机制;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商业保理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第三十七条举报投诉商务部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申请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备案无效,已备案企业取消原有备案;第四十条商业保理企业任命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备案机关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公示处罚信息,并于当月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单”;第四十四条商业保理企业涉嫌从事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非法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已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第四十六条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管理;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来源:商务部。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全球贸易的逐渐扩大和逐渐复杂化,企业融资的形式和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和创新。

商业保理是一种融资方式,它在加速企业资金流动、降低企业风险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商业保理业务,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融资效益,本文将探讨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简介商业保理是指以应收账款为基础,由保理公司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帮助企业管理账款、催收款项等业务的一种金融服务。

商业保理公司在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能够实现整个账款管理的流程优化,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和风险把控能力。

商业保理公司一般会提供以下几种业务:1、应收账款保理:企业将其应收账款向保理公司转让,由保理公司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并负责管理账款、催收款项等相应业务。

2、非保理融资:商业保理公司对某些企业的非应收账款项目提供融资服务,通常情况下这些项目是企业在账簿上的流动资产。

3、催收服务:商业保理公司会帮助企业管理和催收账款,从而保证由优秀的账款管理人员来处理催款、清账等业务。

4、风险控制:商业保理公司会帮助企业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开发相应的信用保障措施,从而降低企业的业务风险。

三、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建设商业保理公司作为一家金融机构,其业务管理制度的建设至关重要。

以下是商业保理公司在制定业务管理制度方面应考虑的几个方面:1、管理结构建设商业保理公司的管理结构,应该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业务部门等。

在制定业务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制定相应的职责和管理范围,以便更好地实现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2、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商业保理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这个体系应该包括风险控制原则、评估方法、监控安排等内容。

在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充分评估企业的信用情况和经营状况。

3、业务运营流程设计商业保理公司在实现整个应收账款管理流程的优化时,应该制定相应的业务运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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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公司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债权人)将其向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公司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第四条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第五条公开保理是指公司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公司的约定,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卖方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发生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六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保理业务的条件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卖方)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三)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第八条(四)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五)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A 级(含)以上,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未进行信用评级的申请人(卖方)需提供类似的资信等级证明文件;(七)公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卖方与公司签订保理合同后,该卖方与某一特定买方之间自保理合同生效后因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原则上均要求无条件地转让给公司。

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赊销是指采取除现金、支票、本票、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方式之外的以非即时清结支付方式进行的销售;(二)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四)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五)应收账款的买卖双方不应互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或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六)申请转让的应收账款距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不少于1个月且不超过1年,申请人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的不超过2年;(七)应收账款原则上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申请人与付款人(或其中之一)在我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八)公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商务合同买方(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如果买方是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先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签订商务合同或叙作保理的授权;(二)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付款人(买方)的信用等级达到AA级(含)以上,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付款人(买方)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如果付款人(买方)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则按如下原则比照办理:(1)付款人(买方)为全球500强企业在我国投资(独资或合资)开办的企业,或央企的子公司以及具有行业垄断地位的国企、上市公司,可比照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办理;(2)付款人(买方)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与卖方有一年以上的商务合作且无恶意拖欠货款记录,可比照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办理;(3)提供类似的资信等级证明文件;(四)经营管理规范,经济效益较好,所购商品用途合理明确;(五)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六)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七) 原则上要求该买方与卖方客户有一年以上的商务合作且无拖欠货款记录;(八)公司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卖方向公司申请办理保理业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基础资料。

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有权机构的授权书或相关决议等;(二)保理业务申请书,包括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和转让清单、买方基本情况表;(三)应收账款债权证明文件及辅助材料,如商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定金证明、通过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的证明材料等;(四)经过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证);(五)公司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第十二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二)由县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由军队团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卖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五)公司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十三条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卖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二)卖方与买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三)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内,对买方信用等级在AA 级(含)以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一)已到期的应收账款;(二)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三)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四)卖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五)公司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四章融资金额、期限、利息及费用第十五条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买卖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购销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

融资本息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80%;对买卖双方资信状况良好、购销关系稳定、应收账款质量优良的,最高可放宽至90%。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第十六条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融资到期日自购销双方约定的应收账款还款日起,且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3个月。

保理融资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第十七条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及需求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一)对预扣利息的,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1、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2、参照商业银行票据贴现利率确定;如融资提前收回或卖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公司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卖方。

(二)对后收利息的,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

第十八条无追索权保理融资利息须在融资发放前扣除,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一)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二)参照商业银行票据贴现利率确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或卖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公司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卖方。

第十九条保理业务的费用结构、计收标准及计收方式为:(一)费用结构公司根据所提供的保理服务项目向卖方收取保理融资利息、管理费、二次保理管理费、逾期违约金等各项费用。

(二)计收方式1、保理融资利息由公司根据卖方支用的保理融资日余额和日利率按日计算,于每月20日收取。

计算公式为:各日保理融资利息=当日保理融资支用余额*保理融资月利率/30天;2、管理费由公司根据卖方申请的保理服务品种的收费标准,分项测算、综合报价,在受让时根据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和管理费率计算,向卖方逐笔一次性计收;3、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于卖方申请继续委托公司提供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的,公司将在申请批准后按该笔应收账款金额和相关费率计算二次保理管理费,向卖方逐笔一次性收取;4、卖方应该回购但未能回购,公司将自卖方应当回购之日的次日起根据该笔保理融资款的未支付回购价款乘以逾期违约金率计算逾期违约金,按月向卖方收取。

每个计结日未收回的逾期违约金作为新增的逾期未支付的款项,并入下一期逾期违约金的计算;5、公司索偿担保付款款项收取利息的利率与保理合同中确定的保理预付款利率一致。

第五章保理业务操作流程第二十条公司受理卖方保理业务申请后,由业务部牵头对卖方和买方资信及交易情况进行调查与审查,重点分析以下内容:(一)应收账款及买卖双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二)买卖双方资信状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三)买卖双方的购销关系是否良好稳定,买卖双方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主要产品组成、周转率、坏账率等情况,买卖双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四)买方是否确实收妥货物,并确认债务;购销合同、应收账款发票和买方验货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必要时还应索取出库单、发货单、提货单等单据,判断本笔交易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五)应收账款发票所对应货款的已回笼情况,核实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六)对买卖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违约事项以及违约金等进行审查分析,判断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及时足额回笼的可能性;(七)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质、转让或异议登记等情形,判断卖方是否重复融资;(八)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时,要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并要关注买方的最终商品销售后能否真正实现现金回笼;(九)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还应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定价的合理性等从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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