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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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

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

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引言买卖合同是民法典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关系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买卖合同的定义、成立、履行以及违约等方面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卖方,卖方则向买方支付货款的一种法律行为。

该行为是基于自愿、平等和等价原则的,旨在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 标的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物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要求。

2. 对价:买卖双方约定的货款金额,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交换条件。

3. 双方意思表示:买卖双方必须就买卖合同的成立作出明确而一致的意思表示。

4. 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合意:买卖双方必须就交易的物品、数量、价格等要素达成一致意见。

2. 交付:标的物必须交付给买方,确保买卖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3. 支付:买方必须按约定支付货款,确保卖方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

当买卖双方满足以上条件时,买卖合同即可成立。

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达成合意。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履行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买方应当按时支付货款,并接受标的物的交付;卖方则应当按时交付标的物,并提供相应的保证和证明。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的约定。

2. 合理期限原则: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履行,如果没有约定期限,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

3. 质量保证原则: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并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四、买卖合同的违约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

在民法典中,对违约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 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买卖标的物的交易条件和权利义务达成的一种合同协议。

它是市场经济中进行商品交换的一种重要形式,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

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基本要素:1. 标的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物品,包括商品、资产、服务或权利等。

2. 交易条件:买卖双方就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方式、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达成一致。

3. 权利义务: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例如买方有权要求交付商品,卖方有义务履行交货义务。

4. 合同成立: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并签署合同文件或以其他形式达成口头协议,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的特点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自愿性:买卖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存在任何强制性。

2. 平等性:买卖合同双方在交易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3. 法律保护: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 具体性:买卖合同对于交易的具体要素进行了明确约定,规避交易的不确定性。

5. 有偿性:买卖合同是基于付款或交换利益的前提下成立的。

买卖合同的作用买卖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 规范交易行为:买卖合同明确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交易行为。

2. 保障合法权益: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法维权。

3. 促进经济发展: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助于推动商品流通,促进市场繁荣,推动经济发展。

4. 建立信任关系: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形式,有助于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为长期合作奠定基础。

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付标的物: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2. 支付货款: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货款给卖方。

3. 履行义务: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4. 违约责任: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书,用于规范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的协议。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同意购买,而卖方同意出售一定数量的商品或提供一定的服务,双方遵守合同的约定进行交易。

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买卖合同通常具有构成要素:1.合意:买卖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意是买卖合同的重要前提。

2.标的物: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买卖的具体商品或服务。

标的物可以是物品、货物、资产或者服务等。

3.价格:买卖合同应明确标的物的价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确立交易的金钱或其他货币价值。

4.履行方式:买卖合同应当明确双方执行合同的方式和时间,例如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

履行方式决定了交易的具体操作细节。

5.合同条款:买卖合同中的条款是双方约定的具体规定,包括交付方式、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用以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的重要性和作用买卖合同在经济交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确立权利义务:买卖合同明确了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清晰地规定了双方对交易的责任和义务。

这有助于减少交易纠纷和法律不确定性。

2.防止违约行为:买卖合同中规定了违约行为的后果和责任。

一旦有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对方可以依据合同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寻求救济。

3.保障交易安全:买卖合同记录了交易的具体细节,包括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

这提供了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感,降低了交易风险。

4.解决争议: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作为法律依据可以用来解决争议。

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的条款和相关法律进行协商、调解或者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买卖合同的形式和订立方式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可以是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

根据需要和交易的复杂程度,当事人可以选择书面形式以确保交易的明确和保证合同的执行。

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一般包括几个步骤:1.提议:一方明确表达意愿,提出购买或销售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要求。

民法典买卖合同

民法典买卖合同

民法典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向卖方购买货物并支付相应价款,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合同。

买卖合同受《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效力1. 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民法典》的要求,买方与卖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合同。

2. 买卖合同生效后,买方和卖方均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买卖合同的约定方式买卖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达成,但书面形式是优先的形式。

第四条买卖合同的条款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涉及法律调整范围内的条款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要素第五条买卖合同的当事人1. 买卖合同的买方和卖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指出其名称、住所等信息。

2. 买卖合同的买方和卖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货物的确定1. 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价格、交付地点等要素。

2. 如买卖合同涉及标的物需按规定取得许可证、批准证等,合同中应当约定取得许可证、批准证的责任和费用承担方式。

第七条价款的确定和支付1. 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款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要素。

2.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价款。

第八条货物的交付1. 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货物的交付方式、时间、地点等要素。

2. 货物的交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货物在交付前如有质量问题,买卖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九条手续、费用和税费1. 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涉及的手续、费用和税费的责任和承担方式。

2. 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支付费用和税费。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条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如合同未约定时,应当按照交易习惯进行履行。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买卖合同知识3篇

买卖合同知识3篇

买卖合同知识3篇篇1买卖合同知识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达成的买卖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是商事活动中最基本、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也是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商品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价款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要具备买主体、卖主体、商品、价格和合意五要素。

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购买和销售特定商品及其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购买者即买方,销售者即卖方,商品是指可以货币衡量的物品,价格是以货币形式规定的商品的数量,合意是指买卖双方对买卖的主要内容和条件达成一致意见。

买卖合同是一种兑现合同,即要求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内容和条件进行履行。

合同的内容应当全面清晰地体现双方的意图,并且合法有效,合同的解释原则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执行。

二、买卖合同的特点1. 买卖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即买方支付价款,卖方转让商品所有权。

2. 买卖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配置最为对等的合同,卖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等条件交付商品,买方有权拒绝不符合约定的商品。

3. 买卖合同是契约精神的具体体现,要求双方诚实守信,共同遵守合同条款。

4. 买卖合同是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买卖合同属于特定物品买卖合同,具有明确的商品对象和价格,常见于商品交易领域,包括货物买卖、房屋买卖、车辆买卖等内容。

三、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 商品信息:在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标明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信息,以确保双方了解交易的具体内容。

2. 价格条款:合同中应当明确标明商品的价格,包括现金支付、分期付款、押金等方式,并规定支付时间和方式。

3. 交付方式:合同中应当规定商品的交付方式,包括自提、送货上门、快递配送等方式,并规定交付时间和地点。

4. 检验标准:合同中应当规定商品的检验标准,以保证商品的质量合格,确保买方利益。

买卖合同的详解

买卖合同的详解

买卖合同的详解买卖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用于规范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解释买卖合同的定义、要素、种类、订立、效力、履行和违约等方面,全面阐述买卖合同的相关知识。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指买方通过支付一定的价款,卖方将自己所有权下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买方,并按约定提供相应的权益和利益的一种合同。

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交换商品或服务,使双方实现利益最大化。

买卖合同是法定合同,是以买卖法为依据,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经济活动。

买卖合同具有合法、自愿、平等和互利互惠等特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买卖合同的要素买卖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商品、价款和交付等。

1. 合同当事人: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买方和卖方,合同当事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商品:商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可以是具体的物品或者一定的权益。

3. 价款:价款是买方向卖方支付的金钱或其他等价物。

双方应当约定明确的价款金额和支付方式。

4. 交付:交付是卖方将商品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给买方的行为,包括移交物品、交付凭证和提供服务等。

根据买卖的不同对象和内容,买卖合同可以分为货物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买卖合同和股权买卖合同等。

1. 货物买卖合同:指交易双方就物品的买卖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可见物品和无形物品。

2. 房屋买卖合同:指交易双方就房屋的买卖所订立的合同,主要涉及到房屋的产权转移和房屋的交付等问题。

3. 土地买卖合同:指交易双方就土地的买卖所订立的合同,主要涉及到土地的权益和权属问题。

4. 股权买卖合同:指交易双方就公司的股权的买卖所订立的合同,主要涉及到股权的转让和股东的权益变动等。

四、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合同的订立一般需要经过协商、约定、签订和生效等过程。

1. 协商:买方与卖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和商议,就买卖合同的相关事项达成共识。

2. 约定:买方与卖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就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进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

3. 签订:买方与卖方在约定的基础上,双方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法条内容】《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货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和买受⼈。

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为出卖⼈,也就是卖⽅;受领买卖标的,⽀付价⾦的⼀⽅是买受⼈,也就是买⽅。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属于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转移财产所有权,买⽅⽀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卖⽅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其次,买卖合同是买⽅应⽀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

这⼜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与买受⼈互为给付,双⽅都享有⼀定的权利,⼜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卖⽅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的义务,买⽅也同时负有向卖⽅⽀付价款的义务。

⼀⽅的义务也正是对⽅的权利。

因此,买卖合同是⼀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出卖⼈与买受⼈有对价关系,卖⽅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

买卖合同的任何⼀⽅从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

⼀般当事⼈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的要件。

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就标的物及其价⾦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尚未⽀付,买卖即告成⽴。

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征

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征

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征对于进⾏物品买卖的双⽅来说,了解清楚什么是,才能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符合⾃⼰需求的条款,这样才能维护⾃⼰的合法权益。

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店铺⼩编将在下⽂中为⼤家介绍。

⼀、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另⼀⽅⽀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为出卖⼈或卖⽅,⽀付价款⽽取得所有权的⼀⽅为买受⼈或者买⽅。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根据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买⽅向出卖⼈⽀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相区别。

是有偿民事法律⾏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都享有⼀定的权利,承担⼀定的义务。

⽽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的权利就是卖⽅的义务,买⽅的义务就是卖⽅的权利。

是双务民事法律⾏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双⽅当事⼈意思表⽰⼀致就可以成⽴,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要件,当事⼈交付标的物属于履⾏合同。

4.买卖合同⼀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有效并不需要具备⼀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民事法律⾏为。

买卖合同是当事⼈双⽅为了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的协议,买卖合同是卖⽅和买⽅意思⾃治的产物,法律要求⼀旦买卖合同签字⽣效,双⽅就要严格遵守其中的约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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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一、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所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在收取一定价款后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买受人在支付一定的价款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买卖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

所谓双方有偿,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的权利,同买受人的义务。

如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后,买受人有取得该转让物的物权的权利,出卖人有移交该出买物物权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的主体具广泛性。

1、财物的所有权人;2、抵押权人;3、质权人;4、留置权人;5、人民法院;6、行纪人。

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广泛性。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对标的物权的转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诺。

六、买卖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头表示。

买卖双方可将协商一致的承诺用文字形式固定,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也可经公证后生效。

买卖双方对达成一致意见的标的物的物权转移,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约定。

这种方式简单、省时,但必须符合“钱货两清”,这种形式适用于标的小、现货交易等买卖。

买卖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址;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单价、总价(大写);三、包装要求;四、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方式);五、标的物质量、数量检验的方法及说明;六、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七、期限;八、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组成、计算方法、赔偿数额的确定);九、风险承担的划分;十、争议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十一、其他条款(指前述各条件未涉及的内容)。

篇二: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相关书籍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编辑本段法律特征《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现就几个一般性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一)双务与有偿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即并非所有的有偿合同均属于双务合同,并非所有的单务合同均属于无偿合同。

一般来说,双务合同中的“债务”必须是以后的债务,而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其为要物合同,则标的物的交付非为合同生效以后的债务,而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属于债务。

因此如果是有偿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但为有偿合同。

因此双务、单务与有偿、无偿之间的关系为:凡双务合同必为有偿合同,凡无偿合同必为单务合同。

但有偿合同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一定是无偿合同。

(二)对于合同书面形式要求的认识。

买卖合同不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篇三:浅谈《买卖合同解释》的意义浅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意义一、基本情况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91425件,审结594404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51395件,审结555553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

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出台背景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但这些条文仍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决定制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经多次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意见,特别是多次征求了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为了使该司法解释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司法解释先后起草十二稿,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买卖合同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坚持“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确认合同效力。

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买卖合同解释》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

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肯定,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坚持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制裁失信行为。

在买卖合同交易实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有不公平条款或有违诚信之内容,既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

《买卖合同解释》始终坚持对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注重规制和制裁违背诚信行为,以实现双方权益平衡,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具体而言,第一,在动产一物数卖情形中,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买卖合同解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了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

第二,在路货买卖中,出卖人在缔约时已经知道风险事实却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买卖合同解释》规定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第三,对标的物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约定过短,导致买受人难以在检验期间内完成全面检验的情形,《买卖合同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以此彰显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利益的保护。

第四,对标的物异议期间经过后的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翻悔的,《买卖合同解释》明确规定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以期间经过为由翻悔,意在体现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对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的效力认定问题,《买卖合同解释》认为,虽然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特约减免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告知买受人时,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这种特约的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对当事人特约违反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效力认定等问题,鉴于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目的在于保护买受人的期限利益,旨在体现分期付款买卖的制度功能。

如果当事人的特约违反上述规定,损害了买受人的期限利益,《买卖合同解释》规定不应承认该约定的效力。

(三)坚持法律解释方法和原则,确认电子信息产品的支付方式。

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例如不以实物承载为必要、使用后无损耗、其本身易于复制并可迅速传播等等。

因此,对于标的物是无实物载体的信息产品买卖合同而言,其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就交付问题而言,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交付方式的规定均以有体物的交付为原型,但信息产品已经逐步脱离了实物载体的束缚,更多的是以电子化的方式传送,以在线接收或者网络下载的方式实现交付,买卖双方都不接触实物载体,这与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有较大差异。

《买卖合同解释》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对交付问题有约定的,遵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换言之,《买卖合同解释》根据电子信息产品的特点,确定了两种具体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权利凭证,二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

对于实务中常见的“一物数卖”情形下合同实际履行次序问题,《买卖合同解释》为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定:在一般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

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

(四)坚持公平合理分配原则,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

随着经济贸易日益活跃,合同双方当事人因风险负担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适用问题,《买卖合同解释》通过四个条文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其一,明确了送交买卖中“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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