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
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什么是公⽰催告程序公⽰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以公告的⽅式催告利害关系⼈在⼀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申报,根据申请⼈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
关于什么是公⽰催告程序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什么是公⽰催告程序1、公⽰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以公告的⽅式催告利害关系⼈在⼀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申报,根据申请⼈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
2、就其性质⽽⾔,是⾮讼程序。
其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叫票据失权;⼆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适⽤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三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付地的基层⼈民法院申请公⽰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催告的其他事项,适⽤本章规定。
申请⼈应当向⼈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额、发票⼈、持票⼈、背书⼈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因此,其适⽤范围为: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付与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四条的规定,⼈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停⽌⽀付,并在三⽇内发⽣公告,催促利害关系⼈申报权利。
公⽰催告的期间,由⼈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
四、公⽰催告期限票据转让的法律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五条⽀付⼈收到⼈民法院停⽌⽀付的通知,应当停⽌⽀付,⾄公⽰催告程序终结。
公⽰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为⽆效。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院的司法解释,如果⽀付⼈收到法院的⽀付通知后,仍进⾏⽀付的,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其⽀付⾏为不能导致债的免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六条利害关系⼈应当在公⽰催告期间向⼈民法院申报。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

(二).申报权利
1.申报权利的条件 (1)权利申报人必须是被公示催告票据的持票人。 (2)权利申报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间或在法院作出除 权判决前申报权利。 2.对权利申报的审查 (1)要求利害关系人提出票据。 (2)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 3.权利申报的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以后,公示催告便没有继续的 必要而应当终结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通常的审理程序解决票据纠纷。
本章思考题 1.公示催告的概念和特点各是什么? 2.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3.简述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 4.简述除权判决的条件和效力。
参考案例
1996年8月29日,重庆毛纺织染工业公 司原料供应站工作人员陈立出差途径广 州时,被他人盗走汇往江门采购原料的 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30万元, 出票人是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区支行, 持票人是重庆毛纺织染工业公司原料供 应站,支付人是中国银行江门分行,承 兑协议编号9-2-2,交易合同号码91-105, 未向任何单位背书转让。供应站于1996 年9月7日向广东省江门市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
江门市城区法院受理了申请,并于接到申请的第二天, 分别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向支付行发出止付通 知,并在三日内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 权利。在公告期间,一公司向法院申报权利并提交了 被催告的票据。经审查,该票据与被催告票据完全吻 合。但申请人对申报人取得该票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 疑,法院遂要求申报人提供证据说明其获得票据的合 法性。因申报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而被法院驳回了 申报。 问题:本案审理是否正确?
(三)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的概念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 申请所作出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 2.除权判决的作出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人 民法院裁定驳回。 (2)必须由公示催告申请人提出申请。 (3)公示催告申请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满后一 个月内提出申请。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ppt文档)

D、甲公司起诉后,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 终结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
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 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 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 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 决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一)程序的非讼性
该程序不是因为票据上的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因 此没有确定的对方当事人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主要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灭 失的案件 (票据主要包括:本票、支票、汇票)
(三)程序制度的独特性
1、该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实行一审终审。无论是判决结案还是裁定结案 的,当事人均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
三、 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包括金钱支付、劳动报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 国库券、可以转让的存单等) 2、请求支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并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对待给付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下列两种人员不能适用督促程序:第一不在中国境内的;第 二下落不明的人 (问:支付令能不能留置送达?) 5、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受理支 付令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二)对支付令的审查和处理 对支付令的审查由审判员一人进行, 分为形式和实质审查 1、形式审查。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 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 理 2、实质审查。在受理申请后,15日 内作出处理:符合支付令条件的,应 当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 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申请。 注意:对于该裁定,债权人不得上诉
公示催告程序2

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不明厉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该票据权利,若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则法院依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获得该票据权利的程序。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1、必须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公示催告程序,首先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2、须具备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
3、申请人须适格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
4、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础法院提出
5、依法缴纳申请费
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缴纳申请费100元。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七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 • • • • • 一、申请 (一)公示催告申请的提出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说明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事项、原因和方式。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当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 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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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权判决的撤销 民事诉讼法对除权判决的撤销,未作明文规 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人民法院作出 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 民法院起诉。 复习思考题 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3、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什么是除权判决?其效力如何? 4、什么是除权判决?其效力如何?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 • • • •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有 人
(二)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 失或灭失 • (三)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 (四)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 请
第二十七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督促程序和公⽰催告程序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在现实⽣活中,债的纠纷种类多,数量⼤,其中有许多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之间并不存在争议,但是有的债务关系却不清楚,这⾥就需要⽤到督促程序和公⽰催告程序了。
那么⼆者有什么区别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督促程序和公⽰催告程序的相同点与不同点都是⼀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
都是⾮讼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民法院根据债权的申请,向债务⼈发出⽀付令,催促债务⼈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其特点主要有:(1)督促程序的适⽤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给付标的限于⾦钱和有价证券,且与债权⼈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督促程序是⼀种⾮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以债权⼈申请⽽开始,请求法院直接发出⽀付令,不需经过法庭审理,⽽要求债务⼈履⾏债务。
(3)督促程序是⼀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
公⽰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以公告的⽅式催告利害关系⼈在⼀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申报,根据申请⼈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其特点主要有:(1)引起程序开始的⽅式特殊。
依据当事⼈的申请。
(2)适⽤于特定的范围。
只有两类情况:⼀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催告的其他事项。
(3)公⽰催告案件⽆明确的相对⼈。
(4)审判程序简略。
适⽤公⽰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
(5)结案⽅式特殊。
只有两种:判决和裁定。
(6)实⾏⼀审终审。
⼆、对债务⼈异议的处理1、债务⼈收到⽀付令后,向法院提出书⾯异议的,应当终结督促程序;2、债务⼈在收到⽀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异议,⽽向其他⼈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付令的效⼒。
债务⼈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司考】考点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2.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或者申请被驳回,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同时失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
重点考点详解一、督促程序(一)适用条件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以转让的存单等)。
【注意】劳动者提出的就劳动报酬的纠纷,是金钱关系。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务,不是金钱关系。
2.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注意】支付令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不适用公告送达。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5.收到申请的法院具有管辖权;6.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二)支付令的相关程序事项1.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法院辖区的,各有关法院都有管辖权;债权人向2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注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永远基层法院管。
2.审查形式:审判员1人审查;(1)形式审查:接到申请人申请书5日内审查结束,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其申请;(2)内容审查: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之日开始,15日内裁定是否发布支付令的决定,不可上诉。
3.审级制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4.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5.驳回支付令申请的情形:(1)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第十七讲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七讲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篇:第十七讲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七讲公示催告程序一、公示催告程序的含义和特点所谓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1、公示催告程序只能适用于可以_____________的票据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2、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有价证券的__________________3、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必须是出现了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形4、必须向________________地的_____人民法院提出申请5、申请人必须提出__________申请三、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一)公示催告1、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如果票据支付人接到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仍然拒不停止支付行为的,将会导致以下两个后果:第一,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____________第二,_____________支付义务2、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最少不得_________________天;在公示催告期间内,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3、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1)利害关系人必须在____________________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2)利害关系人必须_____________(3)利害关系人还必须提出__________申请书4、除权判决所谓除权判决,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1)除权判决的条件首先,除权判决必须依__________作出其次,必须是公示催告期限内没有人提出申报,或者虽有人提出申报,但是申报被法院驳回了再次,申请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满后____________内提出申报(2)除权判决的审判组织必须是____________(3)除权判决的法律后果第一,票据_____________第二,失票人_______________第三,公示催告程序_______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__________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_________程序审理首先,必须是有________________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其次,必须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_________内提出再次,必须向作出__________________的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对于这种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例题1】(04年司法考试真题)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共同特点?A.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无答辩程序B.程序设计上无开庭审理阶段C.都设置了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程序D.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者,均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答案【例题2】(07年司法考试真题)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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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第二节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一)程序的非讼性
1、公示催告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而只是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并由权利人根据确认的事实主张权利。
2、公示催告程序没有双方当事人,只有申请人一方。
3、公示催告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1、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股票、提单
(三)程序制度的独特性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可以是独任制;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组成合议庭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
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
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又称失票人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必须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只能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四)案件管辖
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
二、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通知受理,并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三、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发出停止支付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
(二)发布公示催告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期届满,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的,法院根据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三)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作出除权判决前,向法院声明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的行为。
1、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必须是持票人
2、申报权利的地点与期间
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
3、申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正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
4、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一是驳回申报,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四)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满届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这种判决称为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的申请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
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2、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3、除权判决的效力
①票据失去效力
②失票人恢复权利
③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六、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没有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利害关系人在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第二,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
第三,利害关系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另行起诉。
第四,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利害关系人只能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另行起诉。
市商业公司将一张号码为DW298740、金额为120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遗失后,于2000年9月3日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甲区法院于9月4日受理案件并指派张审判员审理此案。
9月9日,张审判员向付款人甲区某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并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公告期60天。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因没有人前来申报权利,张审判员就于2000年11月17日作出判决宣告市商业公司所遗失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