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01•【文号】国认注函〔2008〕132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相关认证机构:为进一步完善中国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制度,国家认监委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水产、茶叶等13项GAP国家标准(GB/T20014.12~24),并对农场基础等9项GAP国家标准(GB/T 20014.2~10)进行了修订,国家标准委分别于2008年2月、5月发布了此21项GAP国家标准。
为了保证GAP认证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GB/T20014.12~24-2008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GB/T 20014.2~10-2008将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鉴于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各认证机构应在2008年9月30日前,对本机构GAP认证注册/确认检查员组织一次以新版标准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技能持续发展培训,以确保认证检查人员专业能力得到持续提高,确保认证结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二、针对GAP认证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认监委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认证实施规则》附件3 认证机构要求3.2.11修订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已经获得其他产品认证认可的认证机构,在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认可阶段颁发不超过20个农业生产经营者选项1和选项2的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选项2按其中包含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数目计算);对于尚未获得任何产品认证认可的认证机构,在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认可阶段只能发放一个种类模块选项1的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且仅限5份,只有此种类模块获得认可,方可再发放其他种类模块和选项2的非认可证书。
”各认证机构在GAP认证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注册部反馈。
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s)又称良好农业规范,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环保的农业生产管理、技术措施和行为准则,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认证体系。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产品从种植或养殖到采收和销售的全过程中,能够满足人们对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该认证主要对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加工和销售等环节进行规范,强调农业生产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依据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引导农民采用科学的农业管理方法,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同时保护土壤、水源和生态环境。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包括以下内容:1. 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定和实施与农产品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包括种植和养殖等过程的管理、记录和监控,以确保农产品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
2. 农产品种植和养殖技术: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广合理的农作物种植和养殖技术,在减少使用农药和化肥的同时提高产量和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3. 农药和化肥管理:明确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的标准和要求,做到使用合适的农药和化肥、正确施用、遵守使用期限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4. 土壤、水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轻农业生产对土壤和水质的污染,保护周边生态环境,推动生态农业的发展,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5. 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测和溯源体系,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性,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任度和购买的积极性。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对农民、农业企业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对农民来说,通过认证可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的收入;对农业企业来说,可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销售额;对消费者来说,购买经过认证的农产品可以更加放心和安全。
总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是一项有益于改进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认证体系。
良好农业规范产品认证范围

良好农业规范产品认证范围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与食品安全意识的提升,农业领域也逐渐开始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发展方向。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良好农业规范(GAP)产品认证逐渐升温,并被广泛认可。
本文主要讨论良好农业规范产品认证范围的相关内容。
一、良好农业规范简介良好农业规范(GAP)指的是从农作物生产前期的土地管理、肥料使用到种植、收获、保存、销售等方方面面都有相应规范的农业生产方式,旨在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时保持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生产方式,结合了现代化农业技术、环保原则和国际贸易标准,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二、良好农业规范产品认证的范围1、产品范围良好农业规范产品认证适用于国内外的农产品,包括水果、蔬菜、粮食、畜禽、水产品等。
在认证前,要求对产品进行足够的检测和检验,确定其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2、生产范围生产范围包括从农作物种植、管理、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采收、加工、贮存、包装等方方面面,并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设备、工具、劳动力、管理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3、操作程序在良好农业规范产品认证中,需要制定操作程序,以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比如在农作物生产中,要求制定农药和化肥的使用计划,并确保作物不超过国家标准的残留量。
4、社会责任除了质量控制方面的规范,良好农业规范产品认证还需要农民遵守社会责任。
比如在员工的使用、薪资、安全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
同时,在生产中要考虑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等问题。
5、认证程序良好农业规范产品认证的认证程序是由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和认证。
认证的标准是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基础,以满足国际市场要求为目标。
6、认证标准良好农业规范产品认证所采用的标准也是不断发展的。
目前,国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规范标准,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
而国际上,依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需求和市场要求,欧盟、美国、日本等也制定了相应的良好农业规范产品认证标准。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参考的操作规程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参考的操作规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s Certification,GAP认证)是一种国际上广泛认可的农业认证标准,旨在确保农产品的安全、质量和可持续生产。
该认证提供了一套严格的操作规范,以指导农民如何在农业生产中采用最佳实践。
以下是GAP认证参考的操作规程,供农民参考和遵循:1.土壤管理-定期进行土壤测试,了解土壤的营养水平和酸碱度,并根据测试结果制定合理的施肥计划。
-使用有机肥料和土壤改良材料,以提高土壤的质量和保持适当的土壤湿度。
-控制土壤侵蚀,采取措施保持水分和土壤的滞留。
2.水资源管理-监测农田的水质和水量,确保使用干净的水源,并以合适的方式灌溉。
-合理规划农田的排水系统,防止土壤和水资源的污染。
3.农药使用-使用合格的农药,并按照产品说明书上的建议和国家标准使用。
-减少对农药的过度依赖,采用其他农业管理技术,如有机农业和生物防治。
4.植物保护-定期巡视农田,及时发现和控制植物病虫害。
-采用预防性控制方法,如农作物轮作、间作、植物品种选择等,减少病虫害的发生和传播。
5.肥料和营养管理-根据作物的特点和生长阶段,合理施用肥料,并控制营养浓度,避免过量或不足。
-使用有机肥料和土壤改良材料,以提供充足的养分和促进土壤微生物活动。
6.农产品储存和运输-采取适当的技术和设备,确保农产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控制和防虫措施。
-对农产品进行适当的包装和标记,以确保其安全、卫生和质量。
7.社会责任和安全管理-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培训员工合适的操作和安全措施,并遵守劳动法规和国家法律。
-尊重农民和工人的权益,遵守公平劳动标准,不进行强迫劳动和童工。
8.记录和追溯性-记录所有与农业生产相关的信息,如施肥时间、农药使用记录、灌溉量等。
-保留农产品的追溯能力,记录生产和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以保证农产品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这些操作规程只是GAP认证的参考,实际操作中,农民还需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进行调整和优化。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操作规程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操作规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生活的追求,人们对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
因此,农业规范认证成为目前农业上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简称GAP,是指在耕种、养殖、收获、加工等方面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规范性管理模式,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条件下,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
一、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操作规程1、规范耕种,合理施肥(1)落实“三性”原则:地性、时性和品性。
地性指不同土地的土壤性质、肥力状态等;时性是指在不同时期作物的需求和生长特点;品性则是指不同作物本身的要求。
(2)合理用肥:严格控制氮肥、磷肥和钾肥的施用量,根据农产品品种、生长周期等方面采用不同类型的肥料,制定合理的肥料配方,降低农业产品含重金属和农药的残留量,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2、严格管理用药(1)合理选择农药:在农作物生产中,要尽量采用环保和无公害农药,避免使用对人畜有害的高毒剧药。
(2)规定施药方法:采取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施药方法;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农药;施药之后进行观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3、严格实施防疫措施(1)制定一套防疫方案:制定适合生产者自身条件的防疫措施,对农作物的浇水、消毒、通风等进行科学管理。
(2)严格隔离:对患有瘟疫病的农作物及时隔离并进行处理,避免传播;对饲养禽类畜类、水生动物等生产实行居畜禽分离、断奶断鸡等防疫措施。
4、规范化收获,减少污染(1)安排适宜的收获时间,根据作物的生长特点和天气状况,避免叶面积水、结合露水的情况下进行收获。
(2)实施卫生物理处理:进行卫生鉴定,通过物理手段清洗、消毒,减少或消除化学物质的污染,提高农产品卫生质量。
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重要性1、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遵循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农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不仅能够提高农作物的质量和安全,同时还能够促进资源利用效率和生产效益的提高,推进农村的现代化、绿色化和智能化。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介绍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介绍1997年欧洲零售商农产品工作组(EUREP)在零售商的倡导下提出了“良好农业规范”(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s,简称GAP)”,简称为EUREPGAP;2001年EUREP秘书处首次将EUREPGAP标准对外公开发布。
EUREPGAP标准主要针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分别制定和执行各自的操作规范,鼓励减少农用化学品和药品的使用,关注动物福利、环境保护、工人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保证初级农产品生产安全的一套规范体系。
它是以危害预防(HACCP)、良好卫生规范、可持续发展农业和持续改良农场体系为基础,避免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受到外来物质的严重污染和危害。
该标准主要涉及大田作物种植、水果和蔬菜种植、畜禽养殖、牛羊养殖、奶牛养殖、生猪养殖、家禽养殖、畜禽公路运输等农业产业等。
2003年4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提出在我国食品链源头建立“良好农业规范”体系,并于2004年启动了ChinaGAP标准的编写和制定工作,ChinaGAP标准起草主要参照EUREPGAP标准的控制条款,并结合中国国情和法规要求编写而成,目前ChinaGAP标准为系列标准,包括:术语、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生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ChinaGAP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ChinaGAP认证分为2个级别的认证:一级认证要求满足适用模块中所有适用的一级控制点要求,并且在所有适用模块(包括适用的基础模块)中,除果蔬类以外的产品应至少符合每个单个模块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数量的90%的要求,对于果蔬类产品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的90%的要求,所有产品均不设定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二级认证要求所有产品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不设定二级控制点、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CNAS-SC21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 (GAP)Certification 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1 总则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缩语和定义 (3)R部分认可程序 (3)R1 认可申请 (3)R2 评审 (4)R3 认可的认证范围 (4)R4 认可决定 (4)R5 认可要求的变更 (5)R6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要求 (5)R7 认可标识的管理 (5)R8 认可证书 (5)C部分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6)C1 基本要求 (6)C2认证机构人员 (6)C3 认证要求 (8)C4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在认证机构间的转换 (10)G部分业务范围分类 (11)附录A: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12)附录B:良好农业规范(GAP) 认证机构适用的认可规范文件清单 (13)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1 总则1.1 本文件对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机构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作了规定,适用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文件及本文件要求:—CNAS-CC02,idt ISO/IEC17065《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和/或《GLOBALG.A.P综合农业保证通则》(以下简称《ChinaGAP规则》和/或《GLOBALG.A.P通则》)1.2 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C部分是对《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2)补充要求;G部分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可业务范围提供了分类方法和指南。
注:本文件的R部分、C部分分别是对CNAS认可规则(R和RC)类、认可准则(CC)类的补充,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25•【文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有关要求的通知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关于在14个省、直辖市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的要求,为保障GAP认证试点工作质量,使试点工作切实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现就GAP认证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GAP认证试点期为,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
二、国家认监委将分批公布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单位名单,各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机构(以下简称认证试点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严格在试点名单内选择认证试点单位。
三、为做好各认证试点机构的GAP认证活动的统一协调,便于监管,各认证试点机构应当将选择的试点单位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开展认证活动。
如有未列入试点名单的单位愿意申请认证,且生产条件基本满足GAP相关标准要求的,可通过地方质检或其他部门、认证试点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增补列入试点名单后,认证试点机构方可受理申请,开展GAP认证活动。
四、如试点单位有未列入GAP认证试点产品范围的产品需获得认证的,各认证试点机构应当依据GAP系列国家标准对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技术分析,并将有关技术分析报告和需补充的技术规范报国家认监委审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实施GAP及认证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规范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最终产品符合产品消费地法规、标准和采购方的要求。
为此,各认证试点机构在实施认证活动过程中,应当通过抽样检测等方式,关注最终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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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1目的与范围1.1本文件对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作了规定,适用于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2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C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22)的补充要求;G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CNAS-CG21)的补充。
注:本文件的R部分、C部分和G部分的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1.3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CNAS制定的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指南,如:《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idt ISO/IEC导则65:1996)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22,idt IAF对ISO/IEC导则65:1996的应用指南)的要求等,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和/或《EurepGAP综合农业保证通则(Eurepgap General Regulation Integrated Farm Assurance)》(以下简称《ChinaGAP规则》和/或《EurepGAP 通则》)的要求均适用于对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CC21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2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019011:2002)EurepGAP综合农业保证通则(Eurepgap General Regulation Integrated Farm Assurance)(FoodPLUS)FoodPLUS和IAF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FoodPLUS and IAF)其他适用文件见本文件附件2。
3术语、缩语和定义3.1术语本文件使用GB/T20014.1-2005《良好农业规范第一部分:术语》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附件1中的术语及其解释,《EurepGAP综合农业保证通则》中的术语适用本文件。
3.2缩语GAP-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良好农业规范ChinaGAP-中国良好农业规范的简称EurepGAP-欧盟良好农业规范的简称FoodPLUS-EurepGAP标准的所有者,也是EurepGAP秘书处R部分认可程序R1认可申请R1.1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已按本文件以及《ChinaGAP规则》和/或《EurepGAP通则》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已实施了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通常情况下,在申请认可领域已完整实施了至少3个组织的认证,且申请人相应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6个月。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5.1.2条款所要求的文件,R1.2申请人应提交CNAS-RC01:并对开展ChinaGAP和/或EurepGAP认证做出说明。
此外,认证机构提交认可申请时应说明其建立的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包括认证实施规则、所覆盖的认证业务范围、产品模块和适用标准等。
注:目前CNAS仅受理从事ChinaGAP认证活动认证机构的认可申请,待CNAS 与国际认可论坛(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英文缩写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ific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英文缩写PAC),签署产品多边互认协议(Multilater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英文缩写MLA)后,再考虑受理从事EurepGAP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的认可申请。
R2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包括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产品模块及适用标准等。
R3认可评审与认可决定R3.1CNAS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可评审与认可决定过程以及认可后的管理要求见CNAS-RC01及其它认可规范。
R3.2见证评审要求R3.2.1接受CNAS见证评审的认证机构的检查员应是与见证的检查项目相应模块的检查员。
R3.2.2对于作物和果蔬类检查项目,该作物和果蔬应是仍处在田间生长阶段或在田间尚未收获的作物(不包括储藏阶段);对于畜禽类检查项目,该畜禽应在饲养状态。
R3.2.3观察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认可监管部门、EurepGAP标准所有者等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对其检查活动的观察活动做出安排。
R4认可要求的变更CNAS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的认可要求与《ChinaGAP规则》和/或《EurepGAP通则》的相关文件保持一致。
CNAS将以文件的形式通知申请和已获得CNAS认可的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证机构针对ChinaGAP和/或EurepGAP 的变化情况引发的有关认可要求的变更情况。
必要时,将对已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就认可要求变更后做出的调整进行验证。
R5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要求认证机构应按照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和《ChinaGAP规则》(附件3:3.3条款)和/或《EurepGAP通则》(附件5:5.3条款)的要求向CNAS 通报相关信息。
C部分对认证机构的要求C1基本要求C1.1认证机构应按照CNAS的认可规范的要求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且满足相关要求。
C1.2认证机构的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的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应就产品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的通用和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出规定。
C2人员C2.1认证机构应按照CNAS认可规范的相关要求对其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人员进行能力分析和确定能力准则,并以此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
C2.2认证机构应确保其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人员尤其是检查员具有应用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其中,检查员具有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应包括以下方面(但不限于):1)检查原则、程序和技术:使检查员能恰当地将其应用于不同的检查活动,并确保检查实施的一致性和系统性;2)产品生产及相关活动和标准及引用文件:使检查员能够理解检查范围并运用检查准则;3)组织及其生产状况:使检查员能够理解组织及其生产的运作情况;4)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与其领域相关的其他要求:使检查员能了解并在适用于受检查方的这些要求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C2.3认证机构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检查员至少应满足《ChinaGAP规则》和/或《EurepGAP通则》的要求。
C3认证要求C3.1认证机构对组织及其产品的认证要求应满足CNAS-CC21:《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CNAS-CC22:《〈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的要求及《ChinaGAP 规则》和/或《EurepGAP通则》的相关要求。
C3.2认证机构应对其授予申请组织的注册号进行管理和控制。
C3.3认证机构应有措施确保其认证的产品满足消费地国家/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申请果蔬类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法规,包括制定残留物验证程序或方法。
必要时,可对所申请农产品中残留物的安全指标进行检测。
C3.4认证决定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时应满足CNAS-CC21:《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CNAS-CC22:《〈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的要求及《ChinaGAP规则》和/或《EurepGAP通则》的相关要求。
C3.5监督C3.5.1认证机构应有形成文件的程序,以便定期按良好农业规范系列标准(GB/T20014.1-11-2005)的要求实施检查和确认。
C3.5.2认证机构应通过监督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以及相关认证范围内的产品重新确认。
C3.6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C3.6.1认证证书所包含的信息应满足《ChinaGAP规则》和/或《EurepGAP通则》的相关要求,并包括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面积等信息。
C3.6.2认证证书的描述: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中区分组织及其产品是通过ChinaGAP一级或二级认证。
C3.6.3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应满足《ChinaGAP规则》和/或《EurepGAP通则》中对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C3.7制裁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的制裁方式有三种:告诫、暂停和撤销。
C3.8已认可的认证证书的转换认证机构应按照《ChinaGAP规则》和/或《EurepGAP通则》的要求对已认可的认证证书实施转换。
CNAS参考CNAS-RC01附件1中的第1类“农业、渔业”和NACE CODE:2003欧共体《经济活动统计术语》对良好农业规范进行业务范围分类,具体内容见本文件附件1。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大类中类小类内容模块产品范围农业、渔业谷物栽培、蔬菜栽培、园艺01.01.01谷物及其他作物栽培作物用于人类消费、动物消费的作物产品(如大麦、豆类、亚麻子、玉米、油菜籽、水稻、向日葵、甘蔗等)01.01.02蔬菜、园艺及苗圃产品栽培水果和蔬菜用于人类消费的蔬菜01.0101.01.03果物、坚果及饮料和香料用作物的栽培水果和蔬菜用于人类消费的水果畜牧业01.02.01牛和奶牛的饲养牛羊和/或奶牛繁育、产奶和/或肉用的牛;奶牛01.02.02羊、马、驴及骡子饲养牛羊繁育和/或肉用的羊;01.02.03养猪生猪繁育和/或肉用生猪0101.0201.02.04家禽类的饲养家禽种蛋、苗禽、肉用的圈养、散养或放养家禽(如鸡、鸭、鹅、火鸡、鹌鹑、鸽等)注:该业务范围清单是指导性的,而非限制性的,追加更多申请认证的产品是允许的。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适用文件清单1、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2、CNAS-R02公正性和保密规则3、CNAS-R03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4、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5、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6、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7、CNAS-RC04认可收费管理规则8、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9、CNAS-CC21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10、CNAS-CC22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11、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12、GB/T20014.1-10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13、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019011:2002)14、EurepGAP综合农业保证通则(FoodPLUS)15、FoodPLUS和IAF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