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客户样品如何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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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样品会计准则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是指企业为了促进产品销售和市场推广,向潜在客户或现有客户赠送样品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会计准则,赠送样品的成本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认和核算。

赠送样品的成本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确认。

企业在赠送样品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成本,如制作费用、包装费用等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确认。

同时,间接费用也可以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进行核算。

赠送样品的成本应当在赠送时确认为费用,不得计入存货。

赠送样品不具备经济利益的可预期流入,因此不应当计入存货。

企业应当根据赠送样品的成本确认相应的费用,并在利润表上体现。

赠送样品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谨慎性原则。

在确认赠送样品的成本时,企业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避免低估成本、高估收入。

如果赠送样品的实际成本高于预计成本,应当及时调整,并在利润表上进行相应的调整。

赠送样品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公允性原则。

企业在确认赠送样品的成本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核算。

如果赠送样品的公允价值低于成本,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并在利润表上体现损失。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规定了赠送样品的成本确认和核算的原则。

企业在进行赠送样品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进行确认,并及时将成本确
认为费用。

同时,企业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和公允性原则,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这样既能满足企业的市场推广需求,又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在激烈的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打开产品销路,经常会拿出一些自己的产品作为样品给客户检测、试用,或是提供给代理商用作展示和市场推广,有的甚或还会给工商部门用于产品打假等。

由于样品业务一般金额不大且大多免费提供,客观上造成一些财务人员在日常处理时较为随便,有时在不知不觉中就留下了一些财税漏洞或隐患,但进一步究其原委,我国现行的财税法制不尽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漏洞或隐患的产生。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有偿向客户提供样品,通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然而在样品免费提供时,由于企业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重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如何未雨绸缪地规避这些“小问题”导致的大风险呢?现从样品提供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入手,就其改进方法展开一些务实性的探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提供的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样品的会计处理

样品的会计处理

样品的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方面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合并入帐如下: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贷:产成品(成本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4.售价的计算方法:应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a.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5.发票开立要求:a.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c.企业领用自产产品(即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所得税计算及填报1.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时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

在大陆,台商公司向客户赠送样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首先计算相应的所得(售价-成本价),其次在申报当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时,应将样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

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

企业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台商普遍认为:送样品给客户其实质并不存在销售行为,也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公司既不会因此增加现金收入流量,也不会因而增加公司的实质营业利润。

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帐并无不妥。

但是依照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

公司按规定计算交纳各种税费构成该产品支出的一部分,要记入相关的科目。

在样品问题上两岸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大陆样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有何风险?处理错误如何补救?成为台商较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样品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方面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合并入帐如下: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贷:产成品(成本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4.售价的计算方法:应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a.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5.发票开立要求:a.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在激烈的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打开产品销路,经常会拿出一些自己的产品作为样品给客户检测、试用,或是提供给代理商用作展示和市场推广,有的甚或还会给工商部门用于产品打假等。

由于样品业务一般金额不大且大多免费提供,客观上造成一些财务人员在日常处理时较为随便,有时在不知不觉中就留下了一些财税漏洞或隐患,但进一步究其原委,我国现行的财税法制不尽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漏洞或隐患的产生。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有偿向客户提供样品,通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然而在样品免费提供时,由于企业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重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如何未雨绸缪地规避这些“小问题”导致的大风险呢?现从样品提供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入手,就其改进方法展开一些务实性的探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提供的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供应商提供的免费样品,多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供应商提供的免费样品,多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供应商提供的免费样品,多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空山清雨于2017-11-24 16:55 发布您好,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往往需要免费为客户赠送样品,而且绝大部分样品因种种原因没有收回,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往往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捐赠,并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

为此,企业需要补缴税款,有的补缴税款金额高达几十万元。

那么免费赠送样品是否属于捐赠,是否一定要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呢?笔者试图从税法的角度对免费赠送样品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对目前的纳税调增提出异议。

一、企业免费赠送样品的类别根据营销目的的不同,企业免费赠送样品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出于宣传目的,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的对象;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但客户没有购买企业产品,企业因多种原因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客户最终购买了企业产品,企业出于促销的目的,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形成免费赠送样品的事实。

二、纳税调增的主要依据税务机关认为免费赠送样品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并缴纳税款的主要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赠送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免费赠送与捐赠辨析日常生活中我们习惯将免费赠送与捐赠划上等号。

由于税法没有对“捐赠”给予明确的司法定义,使得长期以来不少同志断章取义地认为只要没有收钱就是捐赠。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095号捐赠是指将本企业具有处分权的资产不附加任何条件送与他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

会计干货之样品出口的报关及财税处理

会计干货之样品出口的报关及财税处理

会计实务-样品出口的报关及财税处理样品,指免费(或向客户收取样品费)送给客户的用于宣传本企业产品或供客户试用的货物。

样品的出口,有三种模式: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3.非报关快递出口注:原货样广告A和货样广告B报关模式取消,统一修改为货样广告品(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 37号)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该业务模式一般是针对向客户收取样品费时采用的,该模式把样品直接作为正常出口货物来操作,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

财税处理:直接确认收入成本、申请出口退税。

采用该模式时需要注意的是,外贸企业如果没有取得样品的进货发票时,不建议采用该进出口财税通模式。

因为没有进货发票没法申请退税或免税,直接按一般贸易出口后无法享受退税或免税,只能视同内销征税。

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该模式原来叫货样广告A,海关总署公告2016 37号将该监管方式改为货样广告品,并取消了货样广告B这一监管方式,自2016 年7月1日执行。

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10,全称为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该模式只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论是否收取外汇都可采用。

对于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若要出口样品,则只能采用委托模式按一般贸易报关或者直接走非报关快递模式。

按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的样品,如果是向客户收取样品费的,可以确认出口收入并申请退税;也可以直接走销售费用,增值税享受免税;如果是免费提供给客户的,则直接确认销售费用并申报免税即可。

确认销售费用的,需要注意所得数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3.非报关快递出口非报关快递出口,指由快递公司报关(集中申报)出口,即海关信息不显示出口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 19号,自2016年6月1日起,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货物可直接走非报关快递。

(实务中对此类模式还是沿用以前的货值600美元以下,重量60公斤以下)。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例,公司假若有偿向客户供应样品,经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好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公司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类正常的销售行为,公司的会计办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但是在样品免费供应时,因为公司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公司常常会因各样原由致使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办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要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怎样防患未然地躲避这些“小问题” 致使的狂风险呢?现从样品供应在会计和税务办理上存在的差别下手,就其改良方法睁开一些求实性的商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供应的会计办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无偿赠予别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进一步要求,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献、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赏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对于公司处理财产所得税办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 号)中规定,“公司将财产移送别人的以下情况,因财产全部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理财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立收入。

(1)用于市场推行或销售;(2)用于社交应酬;( 3)用于员工奖赏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派;(5)用于对外捐献;(6)其他改变财产全部权属的用途。

”但财会字〔 1997〕26 号《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怎样进行会计办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献、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赏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切合销售建立的标志;公司不会因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添现金流量,也不会增添公司的营业利润。

所以,会计上不作销售办理,而按成本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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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梦想会计学院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
送客户样品如何会计处理
问: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将一些样品送给客户,请问如何会计处理?因运输人(企业职工上下班)而发生的运输,进项税可否抵扣?
答:
1、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自已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根据此税收规定,因贵公司的运输费是因接受职工上下班而发生,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因此进项税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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