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合集下载

劳动争处理体制重构论文

劳动争处理体制重构论文

浅析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重构摘要: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正在稳步发展与完善中,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劳动争议也进入了“多发期”,劳动争议逐渐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现行的“先裁后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捉襟见肘。

完善和重构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协商调解劳动仲裁诉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原有的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被全面打破,经济成份、就业方式、用工方式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劳动关系呈现出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特点,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逐渐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立法过于原则、滞后;争议处理程序冗长,成本高,不符合程序效益原则,调解程序和仲裁程序中“三方原则”虚化,诉讼程序中“三方原则”缺失;仲裁前置,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违背仲裁自愿原则;仲裁与诉讼衔接不畅,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已势在必行,必须在树立“公正与效率”意识的前提下,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建立“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双轨制;完善劳动法律体系,修订《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中设专章规定劳动争议诉讼程序;通过立法确立劳动争议处理相关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

1.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征劳动争议从广义上理解,是指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团体即工会发生的争议;也包括用人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

从狭义理解,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我们在诉讼中所称的劳动争议,通常指的就是狭义的劳动争议。

与其它争议相比,劳动争议有如下特点:1.1主体具有特定性。

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和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法律思考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法律思考
双方 的劳动 争议 。
注释 :
劳动争 议 的概念 所谓 劳动争议 , 是指 劳动关 系当事 人即劳 动者与用人 单位 之 间因劳 动权利 、 义务 的争执 引起 的纠纷 , 是基于 劳动关系发 生 的, 简言之 , 就是劳 动者 与用人 者 ( 位) 就劳动合 同的执行 、 单 间 变更 、 履行 、 终止 、 解除 所发 生 的纠纷 。 二 、 国现行 劳 动争 议处理 体制 的缺陷 我 ( )一裁 二审” 一 “ 制耗 时 长, 程序 繁 , 节多 , 环 成本 高, 不利于 及 时有 力地保 护 劳动者 依《 劳动 法》 定, 动争议 发 生之后 , 规 劳 当事人 可 以 自行和 解, 也可 以经本 单位 的劳动 争议调 解委 员会调解, 解不成 , 调 一方可 向 劳动争议仲 裁委 员会 申请仲裁 , 对仲裁 裁决不 服 的, 向人 民法 院 可 提起 诉讼 。“ 一裁 两审 ” 制立 法初 衷是为 了审 理更公 正, 实践 中 可 却有 困难 。按照“ 一裁 两审 ” 定 的时 限, 劳动 争议案 件历 时 规 一个 近一 年 。当事人付 出了更 多时 间, 诉讼 成本加 大 。 给争 议当事 这 人 中弱势一 方 的合法 权益造 成伤 害 。与立法 初衷相 违 背。 ( ) 裁前 置违 背 了公 平 、 二 仲 效益和 意思 自治原 则 首先, 限制 当事 人诉权 。在 “ 裁前 置” 序下 , 仲 程 当事人 诉讼 权利只 有在仲 裁机构对 争议在 做 出实体裁 决后才 能取 得 , 权 的 诉 行 使必 须 以案件 的 审结 为前提 。这 就 限制 了当事人 自主 选择 诉 权 的权利 。其 次 , 行强 制仲裁 , 背了当 事人 意思 自治 原则 。 实 违 只 要一 方当事 人提 交 了 申请 书 , 即可立 案 , 需征 得对方 当事 人 无 的同意 。 就 限制 了当事人 对仲 裁 自由选择 的权 利。再者 , 这 劳动 仲 裁与诉 讼程 序衔接 不 畅。“ 裁前 置” 仲 本是 想充分 利用 劳动仲 裁 部门熟 悉劳 动法规 的优 势 , 轻人 民法 院的工作 压力 。 在实 减 但 践 中, 由于 劳动仲 裁裁 决不 是终 局性 的, 一方或 双方 当事人 对仲 裁裁 决不 服 的仍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诉 讼 。一 旦当事 人提 起诉 讼 , 院的审理 工作就 必须重 新开始 , 法 原有 的仲裁裁 决, 际上成 实 为一纸 空文 。0 无疑 造成 同一事 项的重 复 审理 , 这 导致 司法 资源 的浪费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员的素质 普遍偏 低 , 法律 职业共 同体 目标之 建立 三 仲裁 与 相 背 企业 调解委 员会 的调解人 员一般 由企业 的职工担任 , 对政 策 法规 把握 不准 , 以公 正地 开展 调解工 作 。《 难 劳动争 议仲 裁委 员 会 组织规 则》 劳动 仲裁 员的文 化程度 要 求不 高。 且劳动 争议 对 而 仲裁 员配 置不 足 ,专业 化程 度低 。无 法完 成急剧 增加 的仲 裁工 作 。仲 裁 员队伍 的素 质参 差不齐 , 容易 出现错 漏现 象 。 ( ) 四 劳动争议 处 理 中 “ 三方原 则” 无法贯 彻 落实 《 国际劳动 组织章 程》 立 了组织 机构 由政府 、 主和工 人组 确 雇 织 构成 的三 方原则 。劳动争 议处 理体制 中 的 “ 方机 制” 三 ,即 国 家、 工会和 用人 单位 三方代 表 参与 劳动争 议处 理的过 程、 同协 共 商 当事人 双方 利益 的机 制 。 在我 国企业 内调解 委 员会 、 会 的设 T - 置 率不 高 。 工代 表 多屈从 于用 人单位 行政权 力 , 职 很难代 表职 工 的利 益 。工会 代表 因 工会 浓厚 的用人 单位 行政 设立 的色彩 很难 独 立发挥 作用 。 实践 巾, 工会 和雇 主组 织的代 表只 是名义上 的仲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同意。强制 仲裁 实际是将 行政手段 与仲裁 手段并用 的一种 制 度 ,具有 明显 的计划经 济特征。 3 .限制了当事人 的诉权 ,不利 于保 护 当事人 的合 法 诉权 。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中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直接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其弊端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现有企业劳 动争议调解 委员 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 民法 院三种 。据 相关法律 规定 以 及最高人 民法院所 作之解释的精神 ,劳动 争议案件 经劳动
N , 2 0 o 4, 01
九 江 学 院 学 报 (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Jun l f i in nvrt P ispyadSca S i c ) ora o u agU iesy( hl oh n oil c ne Jj i o e
( 总第 1 9期) 5
( u O19 A t 5 ) N
情 以及 国 际 惯例 , 立 法 上 , 以从 两 个 方 面在 对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制 度 进 行 重 新 设 计 : 是 实行 裁 审 分 离制 在 可 一 度 ; 是 设 立 专 门的 劳 动 法 庭 审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 二 关键词 : 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 裁 审 分 离 劳动 法 庭 中 图分 类 号 :F49 1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6 3— 50 2 1 )4~ 0 3一(3 D 7 . A 17 4 8 (0 0 0 0 5 0)
上 时 问 。 如 果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所 耗 时 间 更 长 ,而 且 法 院 执 行
动争议的当事人就不能立案 ,当事人 的诉权 被严重受 到限 制 ,劳动者的权 益受 到 侵 害不 能 寻求 公 力救 济 途径 来 保 护 ,这样 也容 易使 当事人丧失时效制度 的保护。 4 .造成法律适用 上 的混乱 。我 国 目前劳 动 争的客观存在 ,并且 在我 国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完善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完善

劳动 争 议处 理 制度是 不 利的 。
三 、 动争 议仲 裁机 制的 现状 劳
劳动仲 裁时 效一年 的时 限太短 , 不利 于保护 当事 入双 方的权 增多 。 及时 解决 争议 , 为 在这 些用 人单位 中设立调 解委 员会 将是
益, 尤其 是不 利 于保 护劳 动者 一方 的权 利 。 我 国劳动 法 的立 法 今后 我 国劳动争 议 调解 组织 的发展 方 向。 从 精神 看 , 其基 本 原则 是着重 保护 处于 弱 势 的劳动 者 的利益 , 而不 是 为劳动 者寻 求法 律保护制 造 障碍 , 一年 的过短 期 间使 许 多劳动
争议 的 专长 , 及时解 决劳 动争议 , 维护 劳动 者的 合法权 益 , 另一方 也可 以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 当事 入必 须选择 其一 。选 择仲 裁 的, 但 面可 以减轻人 民法 院 的工 作压 力 , 我 国有 限 的司法 资源发 挥 更 不得就 同一 案件 再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 , 裁经两 级裁 决后为 终局裁 使 仲 大 的作 用 。但 随着 我 国改革 开放 的逐 步深 入 , 经济 的 不断 发展 , 加, 个体 经济 组织 长 足发展 , 各地 劳动 力之 间 交叉 流转 等诸 多 因 决的 : 择起诉 的, 选 则不得 就 同一案件 向仲裁机 构 申请 仲裁 , 争议 消除仲 裁前 置原 则所带来 的弊 端 , 一方 面拓 宽 了劳动 争议 处理 的 受 国有 企业 的改制 使原 有的产 权关系 发生 转换 , 私营 企业大 量增 经二 审 审理后 为终 局判 决 。 建立 劳动 争议双 轨制 处理 程序 , 能够 素影 响 , 用人 单位 与劳动 者 的利 益冲 突开始 复杂 化 , 不断升 级 , 劳 途径 , 于主 体 多渠道解 决争议 , 障了诉权 的完整 , 便 保 并且 赋予 主 动争 议 纠纷案 件呈 逐年 持续上 升趋势 , 劳动 争议 纠纷 己成为 政府 体意 思 自治权 , 有利 于保护 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 ; 益方 面仲 裁机 利 所关 注 的社 会 问题 , 原有 的“ 裁后 审” 先 的程 序越 来越 不适应 劳动 构和 人 民法 院进 行 合理 分工 , 案件裁 审分 流 , 有利 于提 高 劳动争 争 议处 理工 作 的需要 , 缺 陷和弊 端则 明显 凸现 出来 。 其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完善之路探析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完善之路探析
国的 仲 裁 制 度 向 前 推 进 了一 大 步 , 由 于诸 多条 件 的 限 制 , 但 这部 新 法 并非 完 美 无缺 , 量 的 问题 与 不 足 亟 待 进 一 大
步 研 究 和 解 决 。本 文 在 确 立 我 国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正 确 的 价值 取 向 的基 础 上 , 未 来 的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提 出 对
21 0 1年第 4期 ( 第 1 期 ) 总 8 2
牡 丹 江教 育学 院 学报
J 0U RNAL OF M UDANJANG I COL LEGE OF EDUCAT1 0N
N o.4,2 1 O1
Se il ra No.1 8 2
我 国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完 善 之 路 探 析

劳 动 争议 仲裁 经济 性 的价 值 目标 并 不 意 味 着 仲 裁 不 交 费 , 是 相 对 于 诉 讼 来 说 收 费 要 低 。 制 定 合 理 的 劳 动 争 议 而 仲 裁 收 费 标 准 , 是 仲 裁 公 平 性 价 值 取 向 的 内 在要 求 , 是 既 也 程 序 严 肃 性 的 体 现 。劳 动争 议 仲裁 经 济 性 的价 值 取 向是 劳 动 争 议 仲 裁制 度得 以存 在 的基 石 , 是 制 定 合 理 劳 动 争 议 也 仲裁收费标准的指南。 三 、 国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的 完 善 建 议 我 I 完善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管 辖 制 度 . 将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的 管 辖 按 照 民 商 事 仲 裁管 辖 制 度进 行 改 革 。劳 动 争 议 仲 裁机 构 大 多独 立 于 民商 事 仲裁 机 构 之 外 而 单 独 设 立 ,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为 半 官 方 性 质 机 构 。民 商 劳 事 仲 裁 机 构 在 《 裁 法 》 布 前 由 不 同 的 行 政 机 构 负 责 组 仲 颁 建 , 到《 裁 法 》 布 , 直 仲 颁 挂靠 在行 政部 门 的 仲裁 机 构 才 得 以 独 立 。从 此 , 民商 事 仲裁 机 构 被 定 位 于 民间 机 构 , 立 于行 独 政机关 , 与行 政 机 关 没 有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 民 商 事 仲 裁 机 构 的设 立 没 有 按 照 行 政 区划 分 界 , 的设 立 根 据 纠 纷 发 生 的 它 情 况 决 定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与 民 商 事 仲 裁 机 构 的 设立 不 同 , 是 依 据行 政 区 划 来 设 立 劳 动 争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一 般 它 情 况 下 , 、 和 县 三 级 都 设 立 仲裁 委 员 会 , 同 级 别 的 仲 省 市 不 裁委 员 会 受 理 案 件 的范 围也 有 所 不 同 。] 改革 首先 应 从 劳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开 始 , 变 现 今 劳 改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会 依 附 于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现 状 , 步 逐 摆 脱 政 府 对 劳 动争 议 仲 裁 的行 政 干 预 , 劳 动 争 议 仲裁 委 使 员 会 真 正 成 为 一个 独 立 运作 的部 门 。 由 于 劳 动 争议 仲裁 与 民商 事 仲 裁 存 在 一 定 的 相 似 性 , 因 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可 以 进 一 步探 索 向 民商 事 仲裁 制 度设 计

浅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问题

浅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问题


3 人 民法 院审 理劳 动 争议 案件 的不足 之 处 . 到 法 院 的 劳动 争
时代 经贸 21 02年 i 月 忌第29 2期
浅 议 我 国 劳动 争 议 处 理 体 制 改 革 问 题


( 新疆 财 经 大学 ,新 疆 乌鲁 木 齐
80 1 ) 3 02
【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双方 的关系和矛盾也变得 日益复杂,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已经不能满足劳动争议的发展趋势。因此,变革 和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无疑是当前急蒋解决 的焦点问题 。本文着重对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研究,在分析我国现行 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 支出上提出了现行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弊端 ,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使我们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得到完善。
【 关键词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单轨体制;双轨制 ;举证责任
我 国现行 劳 动争议 处理 体 制 的简述 我 国劳 动 法 第7 条规 定 : 劳动 争 议 发 生 后 , 当事 人 可 以 向本 9 单 位 劳 动争 议 调 解 委 员会 申请 调解 ;调 解 不 成 , 当事 人 一方 要求 仲 裁 的 , 可 以 向劳 动 争议 仲 裁 委 员会 申请 仲 裁 。 当事 人 一 方 也可 以直 接 向 劳动 争 议 仲 裁委 员会 申请 仲 裁 。对 仲裁 裁 决 不 服 的 ,可 以 向人 民 法 院提 起 诉 讼 。这 就 是 我 国现 行 的 “一调 一 裁 两 审 ” 的 劳 动争 议 处理 体制 , 即所谓 的单 轨体 制 。 二 、我 国劳 动争 议处 理机 制 的弊端 随 着我 国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的 发展 ,劳 动制 度 改 革 将 不 断深 化 ,致 使 劳动 关 系 以及 其 周边 环 境 发 生很 大 的变 化 ,经 营 者 与 劳 动者 无 论 从 哪个 角 度 都 需 要有 一 个 转变 的过 程 。 在这 个 过 程 中 , 可 以看 出争议 处理 机制 的 一些 问题 : ( )劳动争议处 理的范 围已经不能满足 劳动争议 的发展趋势 一 1 劳动 争议 数量 不断 上 升造 成利 益冲 突 . 在 未 来几 年 里 的 经济 结构 调 整 和企 业 改 革 的 力度 将 进 一 步扩 大 , 改革 实 施 的每 一 步 都 将对 劳动 关 系 产 生极 大 影 响 ,劳 动 争 议 案件 从数 量 也上将 不 断上 升 。 2 劳动 争议 日益 复 杂使 矛盾 加剧 . 争 议 总 量递 增 的 同时 ,案 件 本 身 也 日益 复 杂 ,劳 动争 议 案 件 数量 成 倍 增 加 ,案 件 内容 和 当事 人 诉 讼 请求 日益 复 杂 ,审 理 难 度 增 大 ,劳 动 争 议双 方 的 利 益 意识 强 烈 、 矛盾 冲 突 加 剧 ,案 件 处 理 难 度 加大 ,并 且 在 处理 范 围 上 也不 断 扩 充 。 随着 大 量 国外 劳动 力 的 大 批涌 入 ,涉 外 劳动 争 议 的 主体 的数 量 不 断增 多 。劳动 关 系 日 益 复杂化 也 使新 的劳 动争 议 的类 型不 断 出现 。 3 劳 动仲 裁部 门 的现状 难 以满足 发展 需 要 . 随着 我 国 市场 经 济 的发 展 , 因履 行 劳 动合 同而 发 生 的 争议 发 生 率 是相 当低 的 , 因签 订 集 体 合 同发 生 的 争议 案 件 却 大量 出现 。 显 然 ,当前 的 制 度 是不 足 的 。劳 动 争议 案 件 量不 断上 升 , 而劳 动 仲 裁 部 门 的仲 裁 员 却未 增 加 ,甚 至还 有 所 减 少 。 反应 出 “ 多人 案 少 ”的 矛盾 。部 分 仲裁 委 员 会 年底 时突 击 结 案 ,而 突 击 结 案又 势 必 产 生 “ 数 量 、 丢质 量 ”的 结 果 , 引起 当 事人 不 满 ,进 而可 能 求 引发一 定 的社会 矛盾 。 ( )劳 动仲 裁前 置 的不 足 二 长 期 以来 ,我 国 的劳 动 争 议 处 理体 制 属 于 “ 先裁 后 审 ”的 单 轨 制 ,劳 动争 议 仲 裁程 序 是 诉 讼 程 序 的必 经 阶 段 。 由于 它 违 背 了 仲 裁 当事 人意 思表 示 原 则 、混 淆 了仲裁 和 诉 讼 两种 纠 纷 解 决程 序 之 间 的关 系 、违 背 了全 面 保 护 劳 动 争议 当事 人 权 利 的初 衷 。致 使 如 今 单 轨 制 的劳 动 争议 体制 已经 不 能使 我 国企 业 劳动 争 议 得 到 迅 速 解 决, 甚至 影 响到劳 动力 流动 和配 置 。 ( )劳动 争议 处理 机构 存在 的 问题 三 1 劳动 争议 调解 委 员会 的不 足之 处 . 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 作为劳动争 议处理程序 中的调节机 构,存在 几 个严重 问题 : ( )劳动 争议 企业调 解随意 性大 ,调解 很不规 范 。 1 ( )一些企 业调解委 员会在调解 不能严格 按照法定程序 。 ( )个别 2 3 单位 在调解 过程 中,强 迫劳动者接 受调解 ,违背 了当事人 自愿 原则 。 ( )多数企业 在制 度建 设上缺 乏企业 调解工 作健全 的程序 和制 度 。 4 ( )劳动争议 调解 缺乏权威性 ,导致当事人不 正视 调解。 5 2 劳动 争议 仲裁 委 员会 的不 足之 处 .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作 为 劳 动 争 议 的 仲 裁 机 构 , 由于 缺 乏 中 立 性和 独 立 性 , 导致 民众 公 正信 赖 的基 础 丧 失 。劳 动 争 议仲 裁 委 员 会 法 律 地 位 不 明确 ,组 织机 构 建 设 不 完 善 。 《 动法 》第 8 条 和 劳 l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一、引言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难免出现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既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也是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的定义、种类和产生原因入手,全面阐述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二、劳动争议的定义1. 劳动争议是指雇佣双方在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发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2. 劳动争议不仅包括集体性争议(如罢工、示威等),也包括个人性争议(如解雇、加班等)。

3. 劳动争议不同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它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三、劳动争议的种类1. 工资待遇类:包括工资支付、加班费支付、社会保险等问题。

2. 工作时间类:包括加班安排、休息时间安排等问题。

3. 工作条件类:包括职业健康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保障等问题。

4. 管理制度类:包括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续签等问题。

5. 集体合同类:包括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等问题。

四、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 企业管理不规范,导致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出现分歧。

3. 雇佣双方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纠纷产生。

五、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

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 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政府设立的非正式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其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3. 行政机关: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处理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争议时具有行政处罚权。

4. 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在无法通过上述机构解决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优缺点1. 优点:(1)多种机构共同处理,可以提高处理效率;(2)对于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可以选择不同的机构进行处理;(3)通过非正式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维护企业和谐稳定。

2. 缺点:(1)由于多种机构间职责划分不明确,可能导致处理结果不一致;(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执行难度较大;(3)行政机关在处理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争议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优化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优化

究; 陈正华(9 7 )男 , 17 一 , 贵州关岭人 , 法学博士 , 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 天津市法学会应用法学分会副秘 书长, 主要
从事 民商法学研究。
7 2
化 和城 市化过程 密切 相关 。三是 劳 动合 同在 劳动关 动争议的强制仲裁原则缺乏法律依据 , 在法理上也 人 后 其 系协调机制处于主要地位。 我国劳动基准欠完备 , 缺 乏依 据 。特别 是我 国“ 世 ” , 在司 法实 践 中 集 体 劳动关系运行 机 制发育 不足 ,劳 动合 同是 协调劳 仍然采用显然不合时宜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7 ] 。《
侵犯” 的话 , 正在借助金钱的力量迅速取得政治权 次就业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 力 的支 持 。另一 方面 , 由于私 有产权— —劳 动者 的 移就业 三重压力 , 形势相 当严 峻。二是 工业化 、 就业
和资本者的, 只是借助于金钱力量迅速取得政治权 城市化与市场化并行。劳动关系运行的障碍和劳动
疑 为寻求答案的努力 提供 了一 种可欲 的价值 观 和语 济无法 正 常运作 的情 况下 , 大量 的劳 动 争议最 终拥 境。 而, 然 此命题有 没有 国别差异? 差异性有多大? 无 挤到 “ 社会 最后一道 安全 阀” 即司法 面前 。如果劳 动 劳动争 议将 会进 一 步 疑是值得我们深思和探求的。 王全兴等学者认为 , 争议 机制不 能有效 化解 矛盾 , 在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 作为同政府干预市场、 市场与 积 累并 升级 , 动摇 整个 社 会 的和谐 和稳 定 , 成 难 造 政府互 动对应的社会法 ,较之 同市场调节 机制对应 以估 量 的 负 面影 响网 。社 会 上 不 断 出现 的 “ 楼 讨 跳 的私法 , 国别特色非常 凸显 。任何一个 国家和地 区的 薪” 事件 正是这一论 断的悲剧 性注释 。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都 建立 在各 自国情基 础之上[ 2 1 。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伴随着企业改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及劳动用工制度的重大变革,劳动争议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如劳动争议数量的大幅上升,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处理难度不断增大,由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等。

劳动争议的处理在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既涉及职工和企业利益,又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能否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到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社会的稳定。

而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妥善解决,最终取决于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

一、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现状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各自地位和相互
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表明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通过哪些途径、有哪些机构、以哪些方式处理。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建立始于建国初期,1949年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了及时合理地解决当时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劳资争议,制定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

1950年,劳动部发布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这些规章的发布实施,使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初步建立。

1955年以后这些制度被陆续撤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得到逐步恢复和发展,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全国人大颁布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目前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单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根据《劳动法》第79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前为劳动部)的相关解释,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
经过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种体制实际上是确立了“仲裁前置”的原则,即劳动仲裁为劳动审判的前置程序。

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为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企业的内部机构,是否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

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特殊性,仲裁机构属半官方性质,依法定原则由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组成。

另外,劳动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仲裁裁决也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就法律性质而言,我国的劳动仲裁不同于司法裁判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它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在仲裁机构组成中居于首席地位,仲裁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要向本级政府负责,仲裁行为中还有行政仲裁的因素;另一方面,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组织活动原则和方式等与司法机构有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